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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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的对比分析
摘要: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指出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在管理体制、节能标准体系、建筑节能标准管理三方面存在差异。
关键词: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对比分析
1国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对绿色建筑的节能工作极为重视,不但起步时间早,绿色建筑及节能标准体系健全,而且还通过不断的修改、修订来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的水平,总之,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已经逐步跨过了主动式绿色建筑节能的阶段,正在陆续进入被动式绿色建筑节能的崭新阶段。
1973年能源危机后仅一年,法国就出台了本国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将新建建筑的节能目标设定为25%,这一量化做法成为欧洲乃至全球各国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制定中的统一模式,我国目前也沿用了这种模式。1982年,法国绿色建筑节能目标提高到50%,并开始对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出了明确的节能标准。1989年,法国再次提高了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将节能目标规定为75%,在绿色建筑节能领域法国已远远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到目前为止,法国在绿色建筑节能技术和建材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围护结构采用了结构墙体与保温材料合一的先进工艺,采暖设备的热效率也达到80%以上,绿色建筑节能方面的卓越表现使得法国的建筑能耗在国内总能耗的比重降低到了约25%。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绿色建筑节能领域的立法工作,2009年,德国国会通过了第三版《建筑保温法规》,即EnEv2009,进一步提高了绿色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在原有的能耗基础上再降低30%,该法规的核心思想是,在控制单项建筑围护结构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的同时,强化对建筑物屋顶能耗的控制,并实现严格有效的总体能耗控制。该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有:试行建筑能耗定量化及建筑能耗证书系统。新建住宅必须提供采暖所需能耗量和住宅能耗核心值。
2国内绿色建筑节能标准
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绿色建筑节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1986年,我国发布了第一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86,开启了绿色建筑的启蒙时代。2005年,《公共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绿色建筑节能工作在设计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随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颁布实施,绿色建筑在我国的制度建设开始逐歩完善,各项支撑措施体系完善建立,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随着标准建设的深入进行而歩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经历了两次修订,每次修订都伴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跨越式提高。1986年标准规定我国的建筑节
能目标是30%,1995年标准则规定2000年建筑节能目标为50%。即要求新建建筑必须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50%,其中建筑节能30%,采暖系统节能20%,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控制在20.5W/m2
以下,该标准同时对外围护传热构件的气密性、热桥和地面以下墙体的保温性能都做了要求。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根据1993牟建设部正式颁布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1993》,我国气候区划分为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对热工分区的设计要求做出了规定,并对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设计标准进行了细化;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对国家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
最低限度的热工要求。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先后颁布了两个颁布,即2001版及2010版。2001版标准指出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达到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标准的情况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相比,采暖空调能耗节约标准为50%。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该标准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公共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应用的经验基础上,吸取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最新研究成果,针对能耗大户公共建筑量身定做的设计标准,在指导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标准根据我国公共建筑能耗明显大于普通建筑的现状,制定了合理的节能目标和公建筑节能设计参数,较好的在为绿色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设计人员提供了方便的计算和审核依据。该标准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中,引入了两种计算模型,即”规定性指标方法”和”性能性方法”,分别采用了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较好的解决了软件计算与人为认定之间的矛盾,也消除了建筑设计中采用单一计算方法所带来的呆板、枯燥的建筑类型。该标准首次提出了制冷机组的”规定性指标方法”,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和制冷机组的能效限值基础上,这样的规定使我国制冷市场中的先进设备有了用武之地,对制冷事业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6年,我国颁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标志着我国政府主导的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全面展开。2008年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先后组织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准体系进一步趋于完善。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及改造、建筑用能技术做了统一的规定。
(7)《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3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对比
3.1管理体制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是一种以市场力量推动为主、政府为辅的二元制经济,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政府在推动和引导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负责建筑节能的政府机构,并成立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管理机构,通过发挥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力量则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这样的管理体制既能实现政府的管理和引导职能,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社会资金的作用,将政府部门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专心的为市场提供支持。我国当前的绿色建筑节能管理体制,主要还是政府主导,市场力量极为微弱。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而效果却相距甚远。
3.2节能标准体系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相对完善,与法规、政策能过互为支撑,互相配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高的效率。发达国家在制定标准时,相互间的协调非常好,每一个标准发布前都要充分征求关联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虽然反复时间相对较长,但是制定的标准相对科学,执行中阻力极小。而我国的标准体系往往与法律脱节,在工作中的法律依据往往缺失。
目前国内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仅有《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中的只言片语,没有专门针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而我国目前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还是集中在设计阶段,对运行阶段、能效标识、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标准还很欠缺,绿色建筑内的这些指标在实施中往往遭遇标准不明的困境。
3.3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差异
美国的建筑节能法规推行新建建筑节能的市场准入制度,从设计之初就设立了准入门槛,直到施工、运行都有严格的法规来约束,节能管理做到了全程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先后通过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核、施工中必须严格按节能法规和节能方案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通过能源审计。这一系列的程序确保了新建建筑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也有相应的审核制度,但在执行中力度偏弱,各方的意识不强,在竣工验收阶段仅依靠过程验收文件来验证建筑的节能性能,增加了作假的几率,不利于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田斌守.绿色建筑节能检测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孙茹雁.尔夫·赫斯特曼.节能建筑从欧洲到中国.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