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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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
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
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
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检修车间:负责段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大修、中修,配>加工,构>修制和技术革新等工作(如铁路局有电力修配厂时,其大修任务可由电力修配厂承担)。
三、电力工区:完成铁路运输、工业生产、职工生活的供电任务,负责供电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3条电力工作应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要抓好基础工作,组织全员培训,提高人员质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制定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工艺标准;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并运用数理统计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开展方针、目标管理和逐步形成各种保证体系
,保证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4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时,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协商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竣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5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物和构>物上的电气设备,由用户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分管范围划定举例如下:
1.对自动闭塞信号的供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以下(包括电缆盒)由电务部门管理。
2.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电务部门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电务或使用部门更换。
3.向信号楼供电的电缆引入线,其分界点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开关的电源端子。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电务部门管理。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4.对各单位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用电单位或建>物产权单位管理。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由车间变电所直
配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
5.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房产部门或使用部门管理。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物的照明及配线,由房产部门管理。
桥梁、隧道、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7条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拨:铁路局管内的调拨,由铁路局批准;调出铁路局外价值在>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2.报废:>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万元以下由铁路局批准;一万元以下由铁路分局批准。
3.发、变、配电所的拆除、迁移、封存、启封需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8条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水电部《电力线路防护规程》规定办理。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水电段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9条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业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及战备需要。
为充分发挥发电车的机动作用,应设专职发电车主任和发电人员,使其经常处于待发状态。发电车在分局、局管内使用时,由分局和铁路局调度指挥;各局之间由铁道部统一调度。
第10条水电段的通用机械设备的管理,按部颁《机械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第11条《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水电段于二月一日前修订后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第一季度末报铁道部。
第12条供电能力查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按铁道部《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办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13条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厉行节约用电。
第14条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业务。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15条自动闭塞高压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6条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当一路需短时间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可靠供电。两路电源的转换,可由电务部门的电气装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