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问题——西班牙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诉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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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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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典型案例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专利侵权的情况和应对方式。
案例一,公司A生产的电动汽车遭到侵权。
公司A是一家专注于电动汽车研发和生产的公司,他们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电动汽车电池组装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然而,不久后,公司B也推出了一款类似的电动汽车,其电池组装技术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非常相似。
公司A发现后,决定对公司B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A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公司B的电池组装技术与其专利技术存在明显的相似性,并且公司B并未经过公司A的许可就使用了该技术。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B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要求公司B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公司A的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专利侵权的典型情况。
在面对专利侵权时,专利权人需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充分准备充足的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对于侵权行为,法院也会给予相应的制裁,例如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制裁不仅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专利侵权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及时、有效地应对侵权行为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和商业利益。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专利侵权问题。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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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的科技发展和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专利在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
以下将分析一起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专利保护和维权的实际情况。
二、案例概述公司A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零部件,取得了相关专利权,并投放市场销售。
然而,不久后,公司B也推出了类似的汽车零部件并开始销售。
公司A认为公司B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件分析1.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在该案例中,公司A所拥有的专利权应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即该新型汽车零部件应该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从而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2.专利侵权的行为和要件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涉及专利技术的产品或方法。
因此,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需要分析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是否与公司A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重叠。
3.证据收集和侵权行为的确定在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起诉之前,公司A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属于侵权行为。
这包括对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进行技术比较,以证明其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有相似之处。
此外,还需要收集相关销售、生产和市场调研等证据,以说明公司B的侵权行为对公司A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确认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将可能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这包括要求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公司B承担违约金或继续侵权行为的每日罚款,以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
四、案件结论在这起案件中,公司A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正确的。
鉴于公司B 的汽车零部件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且公司B未经公司A的许可就开始销售该产品,可以认定公司B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
同济大二上-专利侵权案例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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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因被控侵权产品在笔身的整体修长形状、笔身 与握持部分的比例、笔夹的长椭圆形设计、握持部分 的圆点分布设计等与本专利基本相同,消费者容易将 两者进行混淆。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 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 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1)法律定义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 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什么行为是外观设计专 利侵权行为?
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指控真彩公司、乐 美公司
2003年5月30日,三菱铅 笔株式会社向专利局申请 了一项名称为“圆珠笔” 的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1 月7日获得授权,分类号为 19-06类:用于写字、绘 图、绘画、雕塑、雕刻和 其他工艺技术的材料和器 械。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近年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不断增多,例如
2000年好孩子集团指控上海福祥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
2005年,本田指控奇瑞公司外观 设计专利侵权。 最近,白家粉丝正式对中国第四 大方便面企业白象集团恶意仿冒 提起诉讼 ,中国食品界最大专利 侵权官司开打 。
什么是外观设计?
2006年,三菱铅笔株 式会社发现真彩公司、 乐美公司制造、销售的 “真彩尖锋911A”按动 中性笔、“真彩锐锋 3051”中性笔与其设计 极为相似,认为侵犯其 外观设计专利权。于1月 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三菱铅笔株式会社 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圆珠笔”的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与真彩公司制造的“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 性笔产品和“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相比,“真彩尖锋911A” 按动中性笔主要是在笔夹部采用细长的大椭圆环,大椭圆 环上有一小型椭圆板的设计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 品存在类似因素,但整体观察两者的外观存有较大差别。 两者在按压棒、笔身部、握持部和笔尖部都有不同设计, 即使在存有相似因素的笔夹部也有不同设计。综合以上因 素,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产生了与专利产品较明显的差 异。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采用 的是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1ec7204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0d.png)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f8b0bd66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be.png)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b6e28bd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8d.png)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利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侵权案例在商业社会中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以期引起对专利保护的重视和警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
甲公司设计了一款独特的产品外观,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不久,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外观与甲公司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并且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发明专利侵权的案例。
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机械装置,申请并获得了发明专利。
不久,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也推出了类似的机械装置,并在市场上大肆销售。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起诉,指控对方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
经过诉讼,法院认定对方公司的产品确实实施了原公司的发明专利技术,判决对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公司的损失。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专利方法侵权的案例。
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生产工艺方法,并获得了专利保护。
不久,乙公司未经许可就开始使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方法进行生产。
甲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专利方法的侵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同时,对于拥有专利的企业来说,也要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
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对我们加深对专利保护的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权举例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权举例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cde7ef5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e2.png)
外观设计专利权举例说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造型和装饰性设计。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1.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汽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其外观设计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汽车制造商为了在市场上脱颖而出,经常对汽车的外观进行特别设计。
这样的设计不仅可以提高汽车的辨识度,还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美感和好感。
一家汽车制造商开发了一款全新的SUV车型,该车型采用了独特的流线型车身设计和时尚的前脸造型。
为了保护其设计的独特性,该制造商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对该车型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这意味着其他竞争对手在该专利有效期内不能制造和销售外观与该车型相似的汽车。
2. 电子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电子产品在现代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外观设计往往是产品吸引消费者的关键因素之一。
鉴于电子产品市场激烈的竞争,各家制造商都努力通过外观设计来打造与众不同的产品形象。
例如,一家手机制造商通过对手机的外观进行精心设计,使其采用了全面屏幕设计,取消了传统手机的物理按键,并采用了曲面玻璃背板等创新设计。
为了确保其设计的独特性,该制造商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对该手机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这意味着其他竞争对手不得在该专利有效期内制造和销售外观与该手机相似的产品。
3. 家具外观设计专利家具作为居家生活中必不可缺的物品,其外观设计对于消费者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选择家具时通常会考虑其美观性、实用性和舒适度等因素。
一家家具制造商推出了一款创新的沙发设计,该设计采用了独特的线条和颜色搭配,为消费者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
为保护其设计的独特性,该制造商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对该沙发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其他竞争对手在该专利有效期内不能制造和销售外观与该沙发相似的家具。
4. 餐具外观设计专利除了大件家具,小到餐具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其独特的外观造型和装饰性设计。
一家餐具制造商针对传统餐具进行了改良设计,推出了一款独特的餐具系列,该系列餐具采用了简约而时尚的造型设计,符合现代人追求简洁和个性化的需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d9d720f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be.png)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案例】陈某于2005年12⽉申请了⼀项名为“**饰条”的型材外观设计专利。
该型材⽤于艺术玻璃的制作。
该专利授权后,陈某发现,后来蒋某也在制造销售同样的艺术玻璃。
陈某认为蒋某制造的艺术玻璃中使⽤的“**饰条”的型材与⾃⼰的专利近似,遂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停⽌销售侵权产品;由三被告销毁该侵权产品;由被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本案作为⼀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般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往往被控侵权产品本⾝即是⼀个独⽴、完整的产品,⽽本案中的“**饰条”,由于其主要⽤于镶嵌、装饰在玻璃门窗中,起⼀种美化的作⽤,并往往和玻璃门窗构成⼀体,不可分离。
这就产⽣了⼀个问题:⽣产玻璃门窗的⼚家(本案中被告蒋某、张某)购买了该被控侵权产品(**饰条)以后,⼜将其嵌⼊、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空艺术玻璃)中(并销售该中空艺术玻璃)的⾏为,对被控侵权产品到底是⼀种的“使⽤”⾏为,还是⼀种“⽣产”和“销售”⾏为?因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第⼗⼀条明规定,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施⾏为只包括“为⽣产经营⽬的制造、许诺销售(2008年修改新增)、销售、进⼝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为,并不包括“使⽤”。
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侵权产品落⼊了原告的涉案专利图形的保护范围,但只要被告对该专利权产品只是“使⽤”⾏为,也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不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是我国专利法在外观设计和发明、实⽤新型保护制度的⾮常显著的区别。
【分析】在本案中,蒋某⼆⼈购买了**饰条后对其进⾏切割、重新连接组合,与其他装饰物搭配,最终做成其他产品(玻璃门窗),其⾃始⾄终只是⼀种对于型材的“使⽤”⾏为。
其实这也是**饰条这⼀产品本⾝的功能所决定的,即作为⼀种⽣产其他产品的材料,它的使⽤者或⽈⽬标客户并不是⼀般⼤众,⽽只能是其他产品的加⼯企业;⽽当其他企业将其与其他型材⼀起加⼯成其他产品之后,其作为型材的性能已经被⽤尽。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bde5f142f60ddccda38a0c3.png)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专利权的案例
![专利权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46d4d9f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8.png)
专利权的案例专利权是指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发明专利权的案例。
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节能灯泡,通过对灯泡内部结构和材料的改进,使其能够更加高效地转换电能为光能,从而节约能源。
该公司及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且取得了专利权。
后来,其他公司也想生产类似的节能灯泡,但因为该公司拥有了专利权,其他公司必须经过授权才能生产和销售这种灯泡,否则就构成侵权。
这个案例说明了发明专利权的重要性,它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案例。
一家家具公司设计了一种新型的折叠桌椅,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组合成桌子或椅子,节约空间,方便携带。
该公司及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取得了专利权。
随后,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仿制品,模仿了该公司的折叠桌椅设计。
然而,由于该公司拥有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他公司必须经过授权才能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折叠桌椅,否则就构成侵权。
这个案例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重要性,它可以保护新型设计的独特性,鼓励设计师进行创新设计,推动产品多样化和市场竞争。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例。
一家汽车公司设计了一款新型的汽车外观,采用了独特的造型和线条,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美观度。
该公司及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取得了专利权。
随后,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仿制品,模仿了该公司的汽车外观设计。
然而,由于该公司拥有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他公司必须经过授权才能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汽车外观设计,否则就构成侵权。
这个案例说明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要性,它可以保护产品外观的独特性,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推动产品升级和消费升级。
综上所述,专利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https://img.taocdn.com/s3/m/a3fed5fa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66.png)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似,应考察其主视部分、创新部分、容易观察部位所体现的设计特征是否会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突出的视觉冲击力。
若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无实质性差异的,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正文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一审:(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二审:(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
委托代理人:周郁生,上海市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市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曹忠福。
委托代理人:沈祚丰,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客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之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上海星客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上海星客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敬敏,被上诉人天津世之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舒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海星客特公司系“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7年6月20日申请,2008年5月2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158973.9,年费交纳至2014年6月19日。
汽车侵权第一案的误区、对策与启示
![汽车侵权第一案的误区、对策与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f7f46589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01.png)
汽车侵权第一案”的误区、对策与启示一、概述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6日受理的“汽车侵权第一案”一审判决出来了。
据报载,一审法院判定: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的A9系列客车,侵犯了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116万元。
据悉中大集团下属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1我们没有见到一审判决书,但是从公开的新闻报道中读到了双方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从这些言词中反映出中大集团在该案中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和策略偏差。
我们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感到痛心,并觉得中国企业完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
抛开某一个案的成败不论,至少我们要知道为何而胜、为何而败,明白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游戏规则并合理运用才是长远之计和根本之道。
以下就略谈几句,限于目前该案所公开的信息局限,欠妥之处难免,望读者指正。
二、专利侵权的认识误区1. 获有专利权的产品就不会侵权吗?专利侵权的判定是看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范围,并不比较专利与专利之间的关系,也不比较产品与产品之间的关系。
当然,由于本案中涉及专利为原告在产品基础上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可以参考原告的产品。
但侵权认定的关键还在于判断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授权阶段并不考虑该专利侵权问题。
专利申请只是确定专利权的范围,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而不考虑该专利申请与其他专利申请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关系。
比如,发明专利申请时,甲公司有一件基本专利A的权利要求为a+b+c;如果乙公司在该基本专利的基础上申请一件改进型专利B,其权利要求为a+b+c+d,假如这件申请B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授予B专利权。
但是乙公司在实施B专利权时,该产品落入了A专利的权利范围,无疑就会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d0fc4d70b1c59eef8c7b4d3.png)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要点提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同时,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
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
【案情】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会社)。
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马公司)。
被告谢志成。
被告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
2009年10月30日,原告本田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轻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7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63300.9。
2013年3月22日,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向上海市嘉定公证处申请对涉案产品的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3年4月19日,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出具(2013)沪嘉证经字第366号《公证书》,对公证购买过程进行了记载,并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的发票、合格证、保修手册、驾驶手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中,发票号码为10071238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上盖有“闽侯县上街志成摩托车店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品牌为“三铃牌”、型号为“SL100T-T”的黑色摩托车,制造企业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奔马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证明书》,载明:“本公司自行设计开模的摩托车外观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130064842.0),自2011年开始向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供应专利产品外观配套件,特授权该公司使用我公司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用于其需要使用的“天王星SL100T-T”等系列摩托车”,落款处载明:许可使用人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并加盖有该公司的公章。
奔马公司的《零配件报价/核价单汇总表》,显示车型为“天王星YMT”的摩托车外观配件的供方为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需方为奔马公司,供应配件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https://img.taocdn.com/s3/m/cc53a1f9fad6195f302ba68e.png)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5期司法实践中以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为由进行专利无效的抗辩或提起反诉,是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诉讼策略。
而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许多维修改装企业往往对改装车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欠缺知识,本文将通过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车辆外观专利设计的相关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1. 案件事实于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沙滩车(500CCGO-K ART)”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公告并授予于某“沙滩车(500CCGOKART)”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1××××。
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
A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经营范围为卡丁车、沙滩车整车制造;机动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
2008年6月18日,于某以A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相似)的沙滩车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沙滩车产品;(2)A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 裁判结果庭审中,被告A公司提出在法国2007年3月《摩托市场》杂志和2007年339号(3月16日-3月21日)周刊《报纸(卢尔地区)》平原刊上,刊载了有关沙滩车的图片。
涉案侵权产品与杂志上刊载的沙滩车产品图片相比较,两者从形成车身的金属杆的数量、弯曲弧度和整体轮廓到车内的座椅形状和安排位置、车灯外形、座位上方的小块梯形帆布车顶都基本相同。
同时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第12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https://img.taocdn.com/s3/m/d235dc44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0c.png)
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权利
范围。
下面是几个实例来说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1.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假设某人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型的手机
屏幕解锁技术。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了
该技术的实施方式以及与之具有同样技术效果的变种。
换句话说,
其他人如果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进
口类似的手机屏幕解锁技术,都可能构成侵权。
2.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假设某人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型的
折叠式自行车。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包
括了该折叠式自行车的结构特点以及与之具有同样结构特点的变种。
其他人如果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进
口类似的折叠式自行车,都可能构成侵权。
3.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假设某人获得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型的汽车车身造型。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了该汽车车身造型的整体外观特征以及与之相似的变种。
其他人如果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类似的汽车车身造型,都可能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描述以及权利要求来确定的。
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保护范围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避免侵权行为,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a999b8f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汽车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是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汽车行业盛会。
每年吸引众多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参展,展示最新汽车产品和技术。
2019年,某国际汽车展览会如期举行,吸引了大量观众参观。
在展览会期间,某汽车厂商(以下简称“参展商”)展出了一款新型电动汽车。
然而,在展会期间,该参展商发现另一家汽车厂商(以下简称“侵权商”)在展位上展出了一款与自身展出的电动汽车外观高度相似的车型。
经过调查,参展商发现侵权商并未取得该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该车型外观设计明显抄袭了参展商的专利设计。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认定本案中,侵权商在展览会期间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的车型,侵犯了参展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侵权商未经授权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相似的车型,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外观专利申诉成功的案例
![外观专利申诉成功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1d5c45c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b2.png)
外观专利申诉成功的案例1. 苹果公司对三星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苹果公司曾对三星公司的手机外观专利进行申诉,认为三星的手机设计抄袭了苹果的iPhone。
经过多年的法律纠纷,最终苹果公司获得了胜诉,并获得了巨额赔偿。
2.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微软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百度网讯科技公司曾对微软公司的平板电脑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微软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专利局和法院的审理,最终百度网讯科技公司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3. 谷歌对华为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谷歌曾对华为公司的智能手表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华为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过高。
经过专利局的审理,最终谷歌获得了申诉成功的结果。
4. 特斯拉对大众汽车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特斯拉曾对大众汽车公司的电动汽车外观专利进行申诉,指控大众汽车公司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多轮的法律纠纷,最终特斯拉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5. 联想对惠普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联想曾对惠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惠普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很高。
经过专利局的审理,最终联想获得了申诉成功的结果。
6. 小米对华为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小米曾对华为公司的手机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华为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过高。
经过多轮的法律纠纷,最终小米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7. 三菱汽车对丰田汽车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三菱汽车曾对丰田汽车公司的汽车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丰田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专利局和法院的审理,最终三菱汽车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8. 索尼对华硕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索尼曾对华硕公司的电子产品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华硕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过高。
经过专利局的审理,最终索尼获得了申诉成功的结果。
9. 比亚迪对特斯拉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比亚迪曾对特斯拉公司的电动汽车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特斯拉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多轮的法律纠纷,最终比亚迪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专利侵权)](https://img.taocdn.com/s3/m/b45c976b102de2bd960588f4.png)
案例分析报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前后长达11年,涉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家法院、三级审判管辖权,纠纷中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最终以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败诉而告终。
基本案情:本田株式会社于2001年5月3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产品名称为“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13日授予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专利权,保护期限至2011年5月30日。
2003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发现双环股份公司存在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对双环股份公司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正。
随后,本田株式会社向双环股份公司多次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双方协商未果。
本田株式会社遂于2003年11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双环股份公司及其旭阳恒兴公司,称其侵犯其所拥有的专利权。
同期,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双环股份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因管辖权发生冲突,案件合并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3年12月24日,双环股份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于2006年3月6日宣告本田株式会社的专利权无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田株式会社败诉。
后本田株式会社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二审,最终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后本田株式会社将赔偿金额由1亿元提升至3.4亿元,原审法院追加双环有限公司、双环新能源公司为被告,案件于2013年8月5日进行一审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一审中,本田株式会社诉称,其为专利号为ZL01319523.9、名称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LAIBAOS-RV”汽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应依法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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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摘要: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外形的美观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外观设计给工业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显著。
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国内外汽车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行为也显著加强。
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汽车行业出现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结合审判实际,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一、前言
根据最新的销量数据显示,2016年前11月份,中国国内乘用车共销售2167.81万辆,同比增长15.57%。
其中,自主品牌乘用车共销售925.12万辆,同比增长20.18%,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42.68%,占有率比上年同期提升1.64%。
自主品牌汽车销量的增长,除了国家政策推动外,离不开各大自主品牌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把握,越来越多的山寨版保时捷,山寨版捷豹路虎,山寨版大众等车型生产上市,消费者花低上几倍的价钱,就可以享受豪华车外观内饰带来的感官满足感,在很大程度上了刺激了生产厂商的模仿积极性,而随着模仿行为越来越离谱,越来越嚣张,被模仿的车企也开始了外观设计专利保卫战。
2003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S-RV汽车侵害了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随后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
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2016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本田高达3.5亿元的索赔请求;而在双环反诉本田侵权案中,法院判定本田赔偿人民币1.600万元。
距离该案完结,时间已过去12年之久。
大众汽车公司于2012年在巴西圣保罗车展中推出“Taigun”概念车,同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注册外观设计。
2013年,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提出名称为“汽车(SUV)”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大众汽车公司随后发现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这款小型SUV 与大众Taigun概念车十分接近,仅在局部细节上有所改动。
2014年,大众汽车公司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宣告欧陆汽车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做出别出心裁的改变,使其更具美感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对象之一,其和适用性专利要求完全不同,它需要对产品的形状及色彩做出一定的要求,要求结合起来适用于工业应用[1]。
上述两个案例中,暂且抛开振兴民族工业的主观意见,单纯从外观设计专利角度分析,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定被告自主品牌车型侵犯了原告合资品牌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这点也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案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第一个案例中,关于双环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面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视察,其他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应该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
经过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法院认定在整体视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视,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河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驳回了本田的上诉请求。
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欧陆汽车“复制”痕迹太过明显,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实质要求。
因为,即使被控侵权人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类产品的行为,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没有落入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不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比对,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
在这一阶段,我们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进行观察比较,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从而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
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从上述两个案例中,笔者认为,在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上,还是存在以下2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审制,通常不进行检索,由于审查不采用实审制,这种规定在授权的过程中并没有程序上的保障,造成通过简单模仿、简单拼凑就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象出现可能,这就导致很多被侵权公司疏忽而出现的漏网之鱼,而模仿行为也屡禁不鲜;
2.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其照片与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比对。
而在实践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仅通过图片或照片往往十分困难。
四、针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的建议
1.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审查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查方面,建议参考美国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2],首先在申请文件上面,美国要求递交说明书和图片,说明书需包括
图片的说明和一项权利要求,从内容看,图片说明类似于中国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关于设计要点的说明,美国专利局还需要递交产品的线条图,拍摄的照片或CAD图即使被接受,后期美国专利局也有可能要求提交产品外观的线条图;而在审查方面,美国对于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会检索相关和相似分类下的对比文件来评定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2.完善判定依据和判定方法
在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认定方面,目前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关于设计要部在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的作用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设计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不论产品的其他部分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均应当认定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设计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且设计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者虽不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但产品的整体外观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如果设计要部在产品整体外观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整体外观的辨认,不应当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是否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是由两种产品的整体外观决定的,而是否构成设计要部取决于该外观设计与公知在先设计的区别亦即外观设计的独创性,并不取决于该设计部分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据的分量[3]。
五、结论
中国汽车产业的兴起,不仅给国家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也将国家工业形象推广到了全世界,汽车产业不仅仅要销量,要效益,更重要的,是要创新,要自主研发,总是靠一味的模仿是不可能达到像德国大众,美国通用,日本丰田这样的汽车巨头的地位的,只有积淀创新,才能让中国品牌在世界的舞台上立下万里长城。
参考文献:
[1]冯小青:专利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
[2]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法帮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