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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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融合多项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则的综合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意在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程序选择,使其自愿认罪认罚而享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待遇的制度体系。例如在实体从宽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可以从宽处罚,在程序从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试点办法》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等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现形式。一直以来,“坦白从宽”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从宽”精神体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的各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指导性的制度,贯穿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种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不管处于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都可以在相应阶段适用从宽原则。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剧增,而公检法等司法资源无法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无法保证所有案件的办案效率,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登台迎合了当下紧张的司法环境。在构建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第一,应当灵活运用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案件,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力求达到经济效率和制度公平的平衡1。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性,通过思想教育使被害人改过自新,转变犯罪思想,减少未来重新犯案的可能性。第三,对于不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则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搜集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参见白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分流体系构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
1期
切不能草莽结案,侵犯被告人利益,减少错案冤案发生的可能性。这些,也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效果,也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之意。
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界限界定清楚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楚的认识到如实供述的期待效果,也可以使办案机关准确把握办案尺度,合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规则。
1.1.1“认罪”的内涵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认可。根据《试点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认罪”只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性质即可,而不需要认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个别犯案细节或指控细节产生疑虑,但是不反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也不影响其“认罪”的成立。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清晰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承认该指控的罪名。笔者认为,“认罪”本质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交代罪行,发自内心的承认犯罪事实,而不是罪名,罪名只是犯罪行为在刑法层面的命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去解读刑法的规定。“认罪”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的承认罪行,而不是在威胁下被迫承认。
1.1.2“认罚”的内涵
“认罚”包含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在实质要件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第二,在形式要件方面,应当签署具结书。如果被追人人仅仅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拒不签署具结书,认可具结书中提及的诉讼程序,或者有能力退赃赔偿却不积极履行,则也不能认定为“认罚”。“认罚”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刑事后果,并且承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自愿性,应当由被追认人的律师陪同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则应当由值班律师代为见证。“认罚”的意义,不仅是被追认人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代表了追
诉人对刑事程序简化的选择,这意味被追认人选择了从简程序,放弃在审判阶段的部分质证环节,并愿意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
1.1.3“从宽”的内涵
“从宽”代表了对“认罪”“认罚”的法定激励。从宽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罚的法定基础。从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而不能随意从宽。《刑法》规定了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的情形,明确规定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况,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从宽激励,也不是一味的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可以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阶段刑事程序中,认罪认罚行为出现的越早,越有助于减轻司法机关诉讼负担,相应的就可以适当提高从宽幅度。
1.2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意义
1.2.1契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改变了以往从重从严打击犯罪的传统诉讼观,提倡刑事司法的人文情怀与理性关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当前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力举措之一,突出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不仅为宽严相济政策落到实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宽严相济政策有效的实施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为推进司法改革全面进行,健全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显得尤为合理。
1.2.2有效提升司法机关工作效率
结合“立案登记制”改革等一系列举措的适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张力愈发明显。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员额制等相关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司法工作人员总量变化微乎其微,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剧增,司法办案效率低下,日益增多的案件和司法工作人员缺乏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同时,以“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等为突出诱因,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犯罪轻型化倾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