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真正的发明人
申请专利时专利发明人要如何排名?
申请专利时专利发明人要如何排名?申请专利时专利发明人要如何排名?我们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可以把其他与你一同合作的专利申请人写在专利上面,但是专利发明人如何排名?会把贡献小的人写在前面吗?我们通过本文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申请专利时专利发明人要如何排名?专利发明人的排名顺序与享有的权利大小没有关系,各方均是共同权利人。
如果在权利分享与行使方面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遵从协议约定(各方权利有可能不对等,但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否则,各方的权利是对等的。
发明人的排序主要看对于技术的贡献大小程度和相关的级别。
如果是后续评职称需要,建议可以协商下。
按照专利法的法规,发明人顺序是不分先后。
发明专利的特点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
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如何成为更有创造力的人
如何成为更有创造力的人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创造力,这个世界上许多重大的发明和创新,都源于人们敏锐的创造力。
具有创造力的人可以在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色,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
但很多人都会问,如何成为更有创造力的人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培养多元思维创造力需要通过思维的方式得以体现,我们应该努力培养自己的多元思维。
所谓多元思维,是指能够从多个角度去看待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我们应该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分析问题,利用各种思维方式思考,如逻辑思维、直觉思维、联想思维、批判性思维等。
只有拥有多元思维,才能更好的反应创造力。
二、创新意识的培养创新意识是创造力的先决条件。
要有创新意识,首先要对周围的事物保持敏感和关注,能够发现问题,找到问题的根源,进而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
其次,还要学会反思,总结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不断积累经验,形成问题解决的思维模式。
最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变,从而实现创新。
三、勇于尝试很多人都害怕失败,遇到问题就容易退缩。
但是,没有勇气,就难以成为真正有创造力的人。
创造力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通过实践不断进行摸索和尝试。
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该勇于尝试,敢于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方式。
只有经过反复试验和不断改进,才能真正实现创新。
四、从他人中汲取灵感聪明的人知道从别人身上学习。
同样,成为更有创造力的人,也需要从他人中汲取灵感。
可以从观察心理学角度切入,研究别人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了解别人的阅历和观点,并加以吸取和借鉴。
这样,不仅会拓宽自己的思维范围,还可以在理解和实施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想法和结论。
五、开放和积极的沟通开放和积极的沟通也是提高创造力的关键因素。
通过和别人交流和沟通,可以了解到别人的诉求、想法和建议,也可以借此机会发现问题,并思考创新的解决方案。
同时,也要学会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让别人听懂、关注、支持并为之付诸行动。
结语成为更有创造力的人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需要培养多元思维、创新意识,勇于尝试,从别人中汲取灵感并开放和积极的沟通。
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尽管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并非专利权人,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研制成功,发明人要付出艰辛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当然,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相当的荣誉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获得奖励,从实施专利的利润或收益中获取报酬等。
因此,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涉及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列名纠纷。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法律规定给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仅仅提出设想或对课题仅进行指导或提出启发性意见并不构成发明创造具体内容的人,不能成为发明人。
同样只负责组织工作、领导工作、准备工作,或者仅提供文献资料、物质帮助及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也不能成为发明人。
在实施技术方案时,依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操作的人,都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本案原告在技术方案构思的前期准备中参与过讨论,作为被告深圳永华公司聘请的技术顾问,也参与过讨论并做了有关工作,其设计制作的“车载发射机电原理图(雏型图)”,亦作为专利文件的附图。
但本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及一种机动车联网监测系统,其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方法和系统,车载发射机仅是一种设备,原告制作的原理图,仅说明其对发明实施方案有协助作用,但不构成对发明的创造性贡献。
而且该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明确该发射、接收机采用电子工业部38所生产的ER9801-A型或ER9801-B型小功率发射接收机。
由此可以看出发射机属公知技术,不应作为专利保护的内容看待。
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专利发明人资格。
二、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条件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常常涉及几个人甚至许多人,但不能说所有参加该项目的工作人员都是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都对同一项发明共同构思、并都作出过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因为,只有共同发明人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发明人人身和经济权利,同时也是正确确定专利权归属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考量因素【(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对于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断: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
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应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害,又包括商业机会、市场利益等无形损害;既包括经济利益损害,又包括诉讼利益损害;既包括在华利益损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损害。
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怎么填写发明专利申请书
一、准备工作在填写发明专利申请书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确定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应简洁、准确、概括发明内容,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 明确发明人:发明人应为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如有多个发明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
3. 确定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本人、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
4. 收集相关材料:包括发明技术方案、图纸、实验数据等。
二、填写发明专利申请书发明专利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 专利请求书(1)发明名称:填写确定的发明名称。
(2)发明人:填写发明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如委托代理机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人信息。
(4)专利类型:选择“发明专利”。
2. 说明书摘要(1)发明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
(2)所属技术领域:简要说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3)技术问题:简要描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技术方案:简要介绍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5)主要用途:简要说明发明的用途。
(6)字数要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
3. 说明书(1)技术领域:详细描述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介绍与发明相关的前人技术。
(3)发明内容:详细阐述发明技术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实施例、效果等。
(4)附图说明:对说明书中的附图进行说明。
(5)实施例:提供至少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以证明发明的实施可行性。
(6)字数要求:说明书一般不超过25000字。
4. 权利要求书(1)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明确要求保护的范围。
(2)权利要求书应具有独立性和从属性。
(3)字数要求:权利要求书一般不超过2500字。
5. 说明书附图(1)附图:根据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绘制附图。
(2)附图应清晰、完整、准确。
(3)字数要求:说明书附图一般不超过10张。
三、注意事项1. 填写申请书时,注意字迹清晰、规范。
2. 严格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造纸术的发明者是中国古代的什么人
造纸术的发明者是中国古代的什么人中国的四大发明影响了全世界,其中最亲民的应该就是造纸术了,如果没有造纸术,相信我们现在还在刻字吧。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中国造纸术的发明者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造纸术的发明者介绍造纸术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
造纸术是谁发明的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是东汉宦官蔡伦发明的。
主要依据是《后汉书·蔡伦传》的记载。
书上说:“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其用缣帛(即按书写需要裁好的丝织品)者谓之为纸。
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
伦乃造意(发明、创造)用树肤、麻头及敝布。
鱼网以为纸。
元兴元年,奏上之。
帝善其能,自是莫不从用焉,故天下咸称‘蔡侯纸’。
”因此,后来的一些中、外著作,都据以尊东汉时代的蔡伦是纸的发明者,把他向汉和帝刘肇献纸的公元105年,作为纸的诞生年份。
但自从1933年,已故考古学家黄文弼在新疆罗布淖尔地区发现了一片西汉中叶古纸后,对造纸术的发明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1957年5月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郊灞桥砖瓦厂工地古墓中又发现了成叠的古纸残片88片。
这成叠古纸垫在三面铜镜下面,垫得很厚,虽然已成碎片,但边没有完全腐烂。
这一发现,更引起了研究者的兴趣。
经考古学家考证,认为这一墓葬不会晚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因此灞桥纸的年代也可大致确定在公元前118年以前。
这个时间比蔡伦造纸的年代要早200多年。
另外,1973年至1974年,在甘肃汉居延遗址又发掘出两张西汉后期的麻纸。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86年6月至9月,甘肃省考古研究所考古工作者在天水马滩西汉墓内发掘了一张地质地图,此纸长5.5厘米,宽2.6厘米。
这个最新发现的西汉纸质地图是目前所街道的最早的纸张实物。
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古代在西汉初期就发明了可用于书写和绘画的纸。
除此以外,在史籍里,早在蔡伦以前,也有一些关于纸的记载。
如《三辅旧事》上曾说:卫太子刘据鼻子很大,汉武帝不喜欢他。
江充给他出了个主意,教他再去见武帝时“当持纸蔽其鼻”。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的权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除了明确标识出真正的发明人,合作发明人之间也需要协商确定合理的权益分配方式。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相关问题。
1. 发明人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于发明所作的富有创造性的贡献在技术领域是可辨认的自然人。
发明人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第一,对于该发明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第二,该贡献必须可以在技术领域中被识别出来。
2. 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在一些情况下,一个专利的创造可能并非来自单个发明人,而是由多个人共同完成。
这种情况下,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合作发明人应当共同享有专利权,并且他们的权益分配应当基于他们在发明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和协议约定进行。
3. 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原则在确定权益分配时,以下几个原则是需要考虑的:(1)贡献程度原则:根据每位发明人在创造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程度来分配权益。
贡献以技术贡献为主要考量指标,可以根据技术方案提出者、实验数据提供者、专利文献撰写者等角色进行权益分配。
(2)经济利益原则:权益分配应当与参与发明的人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关。
即使某个发明人的贡献较少,但如果该发明人有能力推动该发明的商业化,应当给予适当的权益。
(3)合作精神原则:即要求合作发明人之间保持互相尊重、合作共赢的原则。
发明人应当充分沟通、协商,确保权益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4. 权益分配的协议化对于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规定。
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各方的贡献情况、权益比例、商业化利益分配、专利授权等方面的约定。
通过协议化,可以避免日后争议,同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雇员创作发明或由研究机构完成的发明,权益分配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
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遵循公司或机构内部的权益分配政策,参照以上原则进行权益分配。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发明人排名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因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关于专利发明人排名,可能很多人会比较在意,那么专利发明人排名对于享有的相关权利是否有影响,接下来汇桔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发明人排名专利发明人的排名顺序与享有的权利大小没有关系,各方均是共同权利人。
如果在权利分享与行使方面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遵从协议约定(各方权利有可能不对等,但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否则,各方的权利是对等的。
发明人的排序主要看对于技术的贡献大小程度和相关的级别。
如果是后续评职称需要,建议可以协商下。
按照专利法的法规,发明人顺序是不分先后。
发明专利的特点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
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3、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发明人顺位规则
发明人顺位规则
一、顺序决定原则
在确定发明人的顺位时,首先考虑的是发明创造的完成顺序。
即先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优先于后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这一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因为它主要是根据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来决定的。
二、创造性和实用性原则
在考虑发明人的顺位时,还需要考虑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具有更高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其发明人的顺位应高于其他发明人。
这一原则鼓励了创新和实用技术的发展,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
三、披露和公开原则
发明人顺位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发明人在发明创造中的披露和公开行为。
如果发明人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公开披露了其发明,且这一披露对于确定发明人的顺位具有重要影响,则该发明人的顺位应高于未进行公开披露的发明人。
四、优先权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两个或多个发明人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分别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且这些发明创造都符合以上所述的原则,则需要根据优先权原则来确定发明人的顺位。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内,在优先权申请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被视为该发明的原始申请人,其顺位高于其他在优先权申请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五、申请日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两个或多个发明人在不同的时间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但由于申请日期的差异,他们的发明创造的公开日或公告日可能相同或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申请日原则来确定发明人的顺位。
申请日原则是指按照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来确定发明人的顺位。
提交日期较早的申请人具有较高的顺位。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知识讲座3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了明确的定义,即“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定义从正反两方面定义了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
谈到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首先需要弄清“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关系和区别,在什么情况下称为发明人,在什么情况下称为设计人。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并未硬性区分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发明人”的称谓,何种情况下使用“设计人”的称谓。
大家通常和自然的理解是:作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人可以称为发明人,也可以视情况称为设计人,作出外观设计的只能称为设计人。
但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26条作了区分:修改前26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但修改后的第26条取消了“设计人”,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言外之意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只存在发明人,而不存在设计人。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在谈到第26条取消“设计人”时说:“这是因为专门针对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不涉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
即将设计人这一称谓,专门留给了外观设计(注)。
笔者认为专利法这样修改故然有其好处,就是一提到发明人,自然联想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一提到设计人,则联想到外观设计专利。
但细分析起来,有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发明点,可能在于产品的形状的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均对产品的形状提供保护,区别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从功能角度进行的保护,而外观设计是从美感角度进行的保护。
或者说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从功能角度进行的设计,而外观设计是从美感角度进行的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完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人不是设计人。
【名人故事】“发明大王”爱迪生的幕后
【名人故事】“发明大王”爱迪生的幕后爱迪生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人,被誉为“发明大王”,他在科学界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很少有人知道他的幕后故事,他是如何成为“发明大王”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探究一下爱迪生的幕后故事。
爱迪生出生在美国俄亥俄州的米兰镇,他是一个非常早熟的孩子,自小对科学和发明充满了浓厚的兴趣。
他经常在家人面前表演一些小发明,得到了家人的一致赞赏和鼓励。
爱迪生的奶奶一直给他讲述着有关科学家们的故事,这让他对科学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
爱迪生在念书时并不出众,他的老师总是认为他是一个孩子里面不太聪明的一个。
爱迪生却并没有被老师的评价所打败,相反,他对科学和发明的热情更加高涨。
爱迪生在年轻的时候就开始思考一些科学问题,并试图通过自己的发明来解决这些问题。
他曾经说过:“我并不是天生就会发明的,而是通过不断思考和努力发明出来的。
”正是因为这种对科学的执着追求,爱迪生才成为了“发明大王”。
爱迪生的第一个发明是一种改进的电报机,这个发明让他在科学界崭露头角。
接着,他又发明了一种可以记录声音的设备,这就是如今的著名的留声机。
这两个发明让爱迪生名声大噪,成为了当时的科学界的翘楚。
爱迪生的发明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曾经说过:“我曾经失败过一千次,我不是放弃了才失败,而是失败了才会放弃。
”这句话充分表现了爱迪生在发明过程中的坚持和毅力。
他一直在努力尝试各种方法,直到发明成功为止。
正是因为这种坚持不懈的努力,爱迪生才能够成为“发明大王”。
爱迪生并不只是一个发明家,他还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商人。
他创立了许多公司,将许多自己的发明变成了商业产品。
他的成功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赢得的。
他曾经说过:“成功的秘诀就是每天多做一点事,比别人多做一点。
”这句话充分表现了他对成功的渴望和对努力的执着。
爱迪生的励志故事不仅仅展现了他在科学界的成就,更重要的是他的内心世界。
他始终坚信自己是一个能够改变世界的人,他的励志故事激励了无数的人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计算机是谁发明的人
计算机是谁发明的人
教科书上公认的计算机之父是约翰·冯·诺依曼。
约翰·冯·诺依曼是美籍匈牙利数学家、计算机科学家、物理学家,是20世纪最重要的数学家之一。
冯·诺依曼是布达佩斯大学数学博士,在现代计算机、博弈论、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等领域内的科学全才之一,被后人称为“现代计算机之父”、“博弈论之父”。
1945年3月他在共同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全新的“存储程序通用电子计算机方案”。
对后来计算机的设计有决定性的影响,特别是确定计算机的结构,采用存储程序以及二进制编码等,至今仍为电子计算机设计者所遵循。
这份报告是计算机发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文献,它向世界宣告:电子计算机的时代开始了。
冯·诺依曼也因此被称为“计算机之父”。
取得知识产权,在研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想要取得知识产权,那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要特别关注下述问题:确定发明创新的路线;确定真正的发明者;跟踪该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方向;保持完整的研发记录,项目验收时提交成果清单。
1、确定发明创新的路线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只有获得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才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有一套判断标准和方法来判定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研发人员在着手研发前,应当对这一规则有所了解,以便后续的研发更加具有针对性。
通常,企业可以以创造性为基准来选择和确定发明创新的路线。
例如,结合现有技术,提出具有之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组合发明;提出针对现有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或者改进现有技术的限制性因素,获得改进发明寻找已知物质的尚未发现的、具有意料不到技术效的新用途,获得“新用途”或“第二用途”发明。
2、确定真正的发明人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确定真正的发明人是对个人发明创造能力和所作贡献的承认,对于专利申请和激励员工的创新热情非常重要。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区分“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专利权人是与专利的所有权有关的概念,是被授权专利的所有者。
一般而言,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是同一人,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部门合作的可能,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越来越复杂。
我国《专利法》中明确对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规定。
3、跟踪所属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发策略和方向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和跟踪自己所属领域知识产权动态。
充分了解本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监控竞争对手的技术动态,防止自己研发活动落入他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研发活动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要及时调整研发方向和策略,避免研发成果因面临侵权风险而无法自由使用。
4、保持完整的研发记录,项目验收时提交成果清单企业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在研发创意被创造、设计出来之后,研发人员要及时记录创意,做好研发记录和实验室日志工作。
法释〔20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发明和创造是如何诞生的?
发明和创造是如何诞生的?发明和创造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但是,许多人都不知道发明和创造是如何诞生的。
本篇科普文章将会为读者介绍发明和创造的由来和发展历程。
1. 源于人类的需求发明和创造源于人类的需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
最早的发明和创造都是为了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比如古人用火来取暖和照明,发明轮子和船只来便利交通和运输等。
2. 寻求技术突破在不断的生产和实践过程中,人们对技术进行了不断的摸索和研发,也寻求了不断的技术突破。
这些技术突破,需要不断的试错和探索,需要人们不断地挑战自己的能力极限,从而取得成功。
3. 吸收外部文化人类的创造力不仅源于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也远不止于此。
在不同的时代和文化中,吸收外部文化和技术成果也是促进发明和创造的重要因素。
例如古代冶金学、纺织学的传入,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丰富生活品质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
4. 科学技术的积累发明和创造的积淀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需要科学技术不断的积累和创新。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人类经历了许多次科技革命,不断的开拓出新的领域,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5. 人类的智慧和拓展发明和创造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更是人类能力的拓展。
人类仅仅依靠自然的条件所发展出来的社会机构,很难完全满足人类的需要。
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思想的拓展,人们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发明和创造的水平也进一步提高。
总之,发明和创造的本质是源自于人类的智慧和需要,需要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持续积累和创新。
发明和创造的过程,需要人们不断地挑战自己,不断地尝试和摸索,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才能够取得杰出的成果,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发明人的素质
三、坚持不懈的努力
• 爱迪生决心制造电灯,为人类带来光明。 他认真总结了 前人制造电灯的失败经验后,制订了详细的试验计划,分 别在两方面进行试验:一是分类试验了1600多种不同耐热 的材料;二是改进抽空设备,使灯泡有高真空度。他还对 新型发电机和电路分路系统等进行了研究。 • 爱迪生将1600多种耐热发光材料逐一地试验下来,唯独白 金丝性能最好,但白金价格贵得惊人,必须找到更合适的 材料来代替。1879年,几经实验,爱迪生最后决定用炭丝 来作灯丝。他把一截棉丝撒满炭粉,弯成马蹄形,装到坩 锅中加热,做成灯丝,放到灯泡中,再用抽气机抽去灯泡 内空气,电灯亮了,竟能连续使用45个小时。就这样,世 界上第一批炭丝的白炽灯问世了。
• 为了研制电灯,爱迪生在实验室里常常一天工作 十几个小时,有时连续几天试验,发明炭丝作灯 丝后,他又接连试验了6000多种植物纤维,最后 又选用竹丝,通过高温密闭炉烧焦,再加工,得 到炭化竹丝,装到灯泡里,再次提高了灯泡的真 空度,电灯竟可连续点亮1200个小时。电灯的发 明,曾使煤气股票3天内猛跌20%。 • 他的试验笔记簿多达200多本,共计4万余页,先 后经过3年的时间。他每天工作十八九个小时。每 天清早三四点的时候,他才头枕两三本书,躺在 实验用的桌子下面睡觉。有时他一天在凳子上睡 三四次,每次只半小时。(美国的铁人)
二、观察力
• “珍妮纺织机”的发明者詹姆斯· 哈格里沃斯(英国发明家)是一个普 通工人。他既能织布,又会做木工。妻子珍妮是一个善良勤勉的纺织 能手,她起早贪黑,一天忙到晚,可纺纱总是不多。哈格里沃斯每次 看到妻子既紧张又劳累的样子,总想把这老掉牙的纺车改进一下。 • 一天,他无意中把家里的纺车碰翻了,他看到原来水平放置的纺车锤 变成了垂直竖立,仍在不停地转动。这一偶然事件,使他得到启示: 既然纺锤竖立时仍能转动,要是并排使用几个竖立的纺锤,不就可以 同时纺出好几根纱了吗?他说干就干,终于试制成装有8个纺锤的新 式纺织机,并给它命名为“珍妮纺织机”。这项发明比旧纺织机提高 效率几十倍,被恩格斯作为“使英国工人的状况发生根本变化的第一 个发明”。 • 这个发明就是通过认真地观察生活中的现象得到的,生活总是青睐那 些有准备的人。 • 对一个发明者而言,我们用眼睛看,看到的往往是表面现象,但是加 上我们的思考就会深入本质,观察不仅仅是眼睛盯住了,更重要的是 用心思考。
先发明其心,后使人博览之的意思
先发明其心,后使人博览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知识的积累和传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古人云“先发明其心,后使人博览之”,是一个对知识获取和传播的重要启示。
这句话强调了培养个人内在修养和品德的重要性,进而影响到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取和传播。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句话的含义,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加深理解。
我们来解读“先发明其心”。
在古代,人们非常重视内在修养和品德的培养。
心灵的清净、坚定的品格和高尚的道德品质被认为是人们获取知识、学习技艺的重要基础。
在现代社会,这一观念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具备了优秀的品质和内在修养,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知识,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和合作。
所以说,“先发明其心”意味着一个人要注重内在修养的培养,保持一颗清净的心灵,方能更好地追求知识和智慧。
我们来理解“后使人博览之”。
这句话强调了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在今天信息爆炸的社会中,人们往往被各种琐碎的信息所淹没,忽略了对知识的深入思考和理解。
“后使人博览之”并不仅仅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的搜集和获取,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全面、深入的理解和应用。
我们需要通过广泛的博览来获取不同领域的知识,但更加需要的是对所获取的知识进行筛选、总结和深入思考,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修养水平。
这句话还可以引申到教育和学习的问题上。
在教育中,我们应该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培养他们的内在修养和品格,以此为基础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只有内心变得更加坚强,才能更好地去探索丰富的知识世界。
而在学习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对知识的深度理解和思考,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琐碎信息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真正具有创造力的人,用我们的知识和智慧来改变世界。
在今天的社会中,这句古语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内心的修养和品格的培养,以此为基础去追求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只有内心清净,才能更好地去理解这个世界,去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智慧。
只有内心坚定,才能更好地去选择和理解这个世界上的知识和思想。
关于发明家爱迪生的评价
关于发明家爱迪生的评价爱迪生是世界上特别伟大的发明家,他对人类社会的贡献是非常大的。
那么对爱迪生的评价如何?下面是店铺为你收集整理的爱迪生的评价,希望对你有帮助!关于爱迪生的评价对爱迪生的评价,首先自然是好的方面。
第一,他一生之中有许多发明,这些发明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例如电灯的发明让人们开始走向一个有光的世界,让人们在晚上也能做自己想做的事。
第二,他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正能量的人,他虽然学历不高,但是对于自己喜欢的事十分有毅力,乐于为它进行学习,还有就是不怕失败,敢于尝试等,所以他在精神方面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东西这些都是他对于人们有很大影响的东西,就这些来说他是极其成功的。
但是人生不会真正如此完美,所以他也有不好的地方。
就爱迪生的不好的评价来说,首先要说的一点就是,他并不是真正的全面之才,他虽然具有很高的发明天赋,但是在商业方面并不优秀,所以他自己的公司他并没有运营好。
然后就是他在做人处事方面,他一生之中没有什么特别要好的朋友,所以他对于有些情感的处理并不恰当,最后是关于他自己的健康。
在现代人看来,他废寝忘食的做各种实验其实并不是健康的选择。
发明家爱迪生欺骗了世界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中,也有一位影响力特别的大的人物,他就是开创中国互联网的大佬——马云。
马云曾经在他的演讲中说过,爱迪生欺骗了全世界,就因为爱迪生一直都作为座右铭的那一句话。
他曾经说过,真正的天才是九十九分的勤奋再加上一分的灵感。
也就是说爱迪生认为人只有足够的勤奋才能够实现成功。
但是马云认为正是因为他的这句话,很多人都被欺骗和误导了,爱迪生欺骗了世界。
好多人也都觉得只有自己特别特别勤奋,所以比别人付出双倍甚至多倍的努力,希望能够比别人得到的多。
但是有时候付出与收获并不成正比,所以就会觉得老天一点也不公平,就会感到特别挫败。
这些人都被爱迪生的这句话欺骗了,也许他说的这句话在有些时候是有一定道理的,它只是起到一个鼓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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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确定真正的发明人是对个人发明创造能力和所作贡献的承认,对于专利申请和激励员工的创新热情非常重要。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区分“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专利权人是与专利的所有权有关的概念,是被授权专利的所有者。
一般而言,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是同一人,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部门合作的可能,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越来越复杂。
我国《专利法》中明确对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规定。
(1)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处理的是雇员和雇主之间专利权归属问题。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的归属相对来说是明确的。
(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
广义的“合作”处理的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专利法》,又可以分为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
《合同法》第十八章将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专门
进行了规定。
这样的规定出现在《合同法》中,说明委托开发行为和合作开发行为本身是民事行为,应当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合同的规定优先。
在合同规定不明确时,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补充。
委托发明处理的是两个有委托关系的主体之间专利权归属问题。
委托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是指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表明,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构思没有贡献,只是提出题目、提出一般性建议、进行一般性指导的人,对课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进行数据处理或实验操作的人,或者仅对发明人提供后勤帮助的人,都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发明人。
为了避免事后对专利权归属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个单位或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发明创造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委托作出发明创造的民事行
为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受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鉴于受委托方主要从事研制开发工作,是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该方所有。
对此,企业在委托其他主体从事发明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
因为按照该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这些权利都会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即受委托的单位。
同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发明创造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各项:项目名称;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和风险责任的承担等。
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里体现得尤为明显。
特别重要的是,合同中应当写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在此,合同的规定仍然优先于法律。
所以,除非合同无效,不论合同如何规定,都应当依照执行。
如果合作单位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达成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合同可以规定参加合作的其他单位作为该项发明创造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规定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参加合作的其他单位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如果在没有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各单位都有工作人员对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那么各单位都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共有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只有一个单位的发明人对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就只有发明人所在的那个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在电力和电子行业中,几个研究者和设计师共同进行发明的现象非常常见。
在这些领域,就存在谁对发明贡献最大、谁应该被看作是共同发明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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