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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管理办法第1条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男60、女55岁。

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其领导职务仍以正常退休年龄为界限;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 调整领导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4. 离岗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5. 出国(境)期限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6.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1. 被辞退的;2. 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3. 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4. 在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5. 死亡。

第3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宣处,学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 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4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5条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免除职务的法律规定(3篇)

免除职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职务免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高管等多个领域的管理。

职务免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终止特定人员的职务关系。

本文将从职务免除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职务免除的概念职务免除,是指有关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特定人员的职务关系进行终止的行为。

职务免除是法律赋予有关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旨在维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职务免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根本法律,其中对职务免除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88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免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24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不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宜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企业法》《企业法》对企业的职务免除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45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1)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无法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指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的;(4)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岗位调动、晋升、降级、免职管理制度

岗位调动、晋升、降级、免职管理制度

岗位调动、晋升、降级、免职管理制度第一条因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在公司各部门之间、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一)由员工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岗位调动审批表》报调入、调出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后,原件报送人力资源部印发工作调动文件通知各部门。

(二)普通员工岗位调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公司领导、总裁批准;部门或分子公司正副职调动,报董事长审批,并提交董事会备案。

(三)员工的岗位调动时间按第(一)、(二)点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的批准时间为准。

(四)岗位调动的员工薪资标准按照新任岗位标准执行;薪资调整的须按公司薪酬方案规定报批。

(五)如属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调动,需按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规定及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公司职务和职级的届定(一)职务是指专员及以上级别的管理职务。

(二)职级是指公司职员、专员、项目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共五个职级,包括各职级内的一档、二档。

第三条员工晋升及通道(一)纵向发展(晋级)职员—>专员—>项目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

(二)横向发展(升档)1.二档→一档;2.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同一职级的下一档次向上一档次提升。

(三)内部竞聘上岗符合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员工,可参加公司对外招聘岗位的应聘或竞聘上岗。

岗位的竞聘,另行制订实施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部门中层副职及以上岗位的竞聘方案,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职务、职级晋升,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一)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评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业绩突出,事迹先进,部门推荐认为适合更高一档职级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拟文,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文任职。

职级内升档不公开发文,报批后存档并通知员工本人。

(二)职务、职级晋升。

员工表现突出,并符合拟任职岗位条件的,所在部门提出晋升申请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考核:1.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提议,填报《职务职级调整审批表》;2.人力资源部组织所在部门、业务关联部门的员工及有关领导进行民意测评,发放《职务职级调整民意测评表》:(1)参加人员:员工所在部门(分子公司相应部门)员工原则上不少于二分之一,并侧重于直接上级、有工作联系和了解的同事;业务关联部门员工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免职总经理的法律规定(3篇)

免职总经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总经理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位变动往往关系到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免职总经理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遵守。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免职总经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务案例分析,为企业提供参考。

一、免职总经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全面负责。

总经理的免职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经理作为劳动者,其免职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免职总经理的法律程序1. 通知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免职总经理应当事先通知总经理本人。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免职的原因、时间等事项。

2. 程序性会议公司免职总经理,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会议,对免职事项进行审议。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或者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免职总经理,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总经理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程序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果总经理对免职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免职总经理的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免职总经理乙。

免职的法律规定(3篇)

免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免职作为一种人事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涉及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员工等不同主体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免职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免职的定义免职,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取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员工的职务,使其不再担任原职务的行为。

免职是人事管理的一种方式,旨在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二、免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根本法律,其中对免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1)职务晋升的;(2)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免职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1)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2)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3)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3. 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员工免职时,主要依据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免职程序,但企业在制定免职规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免职的程序1. 公务员免职程序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免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提出免职申请;(2)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审核;(3)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4)公布免职决定。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所在单位提出免职建议;(2)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核;(3)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批;(4)公布免职决定。

3. 企业员工免职程序企业在进行员工免职时,主要依据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

最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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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作者:公务员文章来源:公务员点击数:更新
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代表、副代表,
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
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
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法律规定任免(3篇)

法律规定任免(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规定任免是宪法和组织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职务调整等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宪法与组织法的角度,对法律规定任免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一、宪法对任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任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机关的组成与职权: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职责,为任免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进行了规定。

2. 任免权的归属: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这表明,任免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3. 任免权的限制:宪法对任免权的行使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和高效。

例如,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贪污受贿。

二、组织法对任免权的具体规定组织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人员管理的基本法律。

组织法对任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任免范围: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任免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职务调整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命、免职和职务调整进行了详细规定。

2. 任免程序:组织法规定了任免的程序,包括提名、考察、决定、公告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任免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 任免条件:组织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经历等。

这些条件旨在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任免权的具体实施1. 提名:提名是任免程序的第一步,通常由提名单位或个人提出候选人名单。

提名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2. 考察:考察是对候选人进行全面了解的过程,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

公务员免职条件

公务员免职条件

公务员的免职条件(一)公务员的免职的含义公务员的面值是指享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必须由法律规定享有任免权的机关和主管部门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免职决定。

公务员的免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的免职条件进行,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合理。

公务员的免职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即是剥夺公务员行使该公务员行使该职务所赋予的履行公职的资格,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免职手续,并遵循法定程序。

(二)公务员免职的几种法定情形第一,根据《公务员法》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对选任制公务员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应免除其职务:( 1 )公务员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 2 )任职内辞职;( 3 )任期内被罢免;( 4 )任职内被撤销。

凡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时,选任制公务员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二,根据《公务员法》第 40 条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对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1. 因转换职位而免除原职务。

2. 因晋升或降低职务而免除原职务。

3.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

这时应对其实施免职,以便及时任用他人代替其工作,否则,将会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4. 已到退休年龄,主管机关不再留任。

职务任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职务任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职务任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职务任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务任免工作,科学合理配置机构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

第三条职务任免是指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进行调整、升降或撤销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职务任免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岗位竞争上岗、绩效考核导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职务任免必须与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发展战略相适应,充分发挥人员的能力和优势。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章职务定义第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岗位三类。

第八条管理岗位是指本单位内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控制等职务,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本单位内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务,包括研发人员、工程师、设计师等。

第十条辅助岗位是指本单位内部从事辅助工作、管理工作的职务,包括助理、文员、会计等。

第三章职务任免流程第十一条职务任免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职务任免流程包括职位设置、选拔条件、选拔程序、资源支持、公示公告、签订聘用合同、报备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职位设置由各部门提出需求,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职位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选拔条件根据职位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要求,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第十五条选拔程序分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资源支持包括提供培训机会、技术支持、学习资源等。

第十七条公示公告是指对拟任人员进行公示和公告,征求意见,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签订聘用合同是对被任命人员的权益保障和责任约束。

第十九条报备备案是指将职务任免结果报告上级机构备案。

第四章职务撤销和调整第二十条职务撤销是指对某一职位进行废止或合并,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职务调整是指对某一职位的职责进行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后进行。

公司的人事任免法律规定(3篇)

公司的人事任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事任免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任免,包括但不限于招聘、选拔、任用、晋升、调动、辞退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人事任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事任免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设立人事任免委员会,负责公司人事任免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五条公司招聘员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聘范围和条件;(四)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公司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二)通过公司内部公告、外部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四)组织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环节,全面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五)根据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选;(六)对拟聘人选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七)与拟聘人选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选拔员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四)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公司选拔程序如下:(一)制定选拔方案,明确选拔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二)公布选拔方案,接受员工报名;(三)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选拔人员;(四)进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环节;(五)根据综合评价,确定拟选拔人选;(六)对拟选拔人选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七)与拟选拔人选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任用与晋升第九条公司任用员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能力,确定任用范围和条件;(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确保任用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公司任用程序如下:(一)根据岗位需求,提出任用方案;(二)对现有员工进行考核,确定拟任用人选;(三)对拟任用人选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四)与拟任用人选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长期以来,干部的领导职务能上不能下,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影响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束缚了我党各项事业的前进与发展,也成为了困扰干部工作的“顽症”。

为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力求攻克该道难题。

而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建章立制、健全机制,逐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行为,不失为一帖“良药”。

一、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研究动因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需要。

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先前的《暂行条例》作出了许多变动和修改,首次将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纳入到条例范围,并对领导干部“下”和“出”的问题作出了若干规定,对整项制度作了原则性修订。

由此可见,中央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工作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形式提出了指导性规定,同时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要求,力求在该领域作出实质性的探索与研究。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的需要。

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

干部的任用必然牵涉到各级领导干部的“上”、“下”和“进”、“出”,就必须有相应的干部“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

如果领导干部只有上、没有下,领导班子中只有进、没有出,整个领导干部队伍就会浮浊臃肿、人满为患。

当然,如果光有领导干部选拔进入机制,而缺乏相应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话,同样对于干部任用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不全面的,不符合我们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功能优化的内在要求。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逐步构建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需要。

加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是形成一支现代化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

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

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

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一、免职的概念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的任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免职是公务员任免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相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即时实行任免,能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前者是指在委任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

这种免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经的法定程序,以便将其原任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

所以,这里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

如果不即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后者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如公务员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者因健康原因,水平、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免职的主体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二是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但要注意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所做出的免职是一种人事任用方式,性质上与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免职一样(这个点和下文所述其撤销公务员的职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但二者的免职还是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免职的依据和范围不同,前者是依据组织法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后者是依据公务员法律法规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二、免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免职与撤职。

公务员的撤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公务员实行撤销职务的惩戒。

罢免、撤职、免职的法律依据及准确运用

罢免、撤职、免职的法律依据及准确运用

罢免、撤职、免职的法律依据及准确运用罢免、撤职、免职是现代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处理方式,用来解决职务上的失职、不当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这三个概念虽然有着相似的含义,但在法律上确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本文将以罢免、撤职、免职为主题,探讨它们的法律依据以及准确运用。

一、罢免罢免是指通过某种程序或程序来废黜某个职位的人员。

在政治领域中,罢免通常指选民通过投票等形式废黜某个官员的做法。

在法律领域中,罢免可以指从职务中废黜某个官员或公职人员。

罢免通常是由具有相关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来执行。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8条规定了罢免的法律依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高级干部实行选举、任期和罢免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高级干部在任期内可以通过罢免程序被废黜。

具体的罢免程序和条件由法律或相关规定来确定。

罢免的准确运用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首先,应该明确罢免的对象是哪个职位的人员,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法规或规定。

其次,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罢免,例如是否需要进行投票,投票对象是谁等。

最后,需要依法履行程序或手续,确保罢免的决定合法有效。

罢免的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的审议,并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二、撤职撤职是指取消或剥夺某个人员的职位或职务。

撤职通常是由上级机构或组织对下级人员的一种纪律处分措施。

撤职通常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出现严重失职、职务上有严重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等情况下。

撤职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劳动合同。

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5条规定了对公务员进行撤职的情形:“因有四个连续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鉴定结果,被鉴定为不宜工作的;有严重不良工作行为,被记过二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该法律明确了撤职的准确适用情况。

其他法规和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要准确运用撤职措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要明确撤职的依据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其次,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如听取被撤职人员的陈述申辩,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等。

我国免职制度及其行政法考量

我国免职制度及其行政法考量

证 国家行 政机 关各 职其人 ,人 职相宜 ,结 构合 理等方 面有 着重要 作用 。 免职 是指依 法享 有任 免权 的机关 或个人 根据 有关 的法 律规定 ,通 过法 定 程序 和 手续 ,免 除公 务 员所担 任 的一 定 的职务 。免 职包括 程序性 免 职和单 纯性 免职 ,前者 是指 在 委任 或聘 任公 务 员担 任新 职务 之前 或 同时 ,免 去其原 来所 担任 的职务 。这 种免 职本身 不是 目的 ,而是任 用 公务 员 担任 新 职务时必 经 的法定程 序 ,以便将 其原 任 的职位 空 出 ,另任 他人 补充 。因此 ,这 里免 去原 职 ,是
第2 3卷第 1期
21 0 1年 2月
广东行 政 学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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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开始 制 度 化 。 从 行 政 法 来 看 ,关 于免 职 的规 定 ,党 的 文件 多 于 法规 , 法的 层 级 较 低 ,法律 性 质 规 定 不

致 ,缺 乏 程 序 规 定 。 未 来 的 立 法应 该 明确 免 职 就 是 一种 用人 方式 而非 惩 戒 方式 , 同 时要 细 化 免 职 的 程
实 行撤销 职务 的惩戒 。在 我 国 ,撤职 有两种 ,一种 是县 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 大常 委会 的撤 销选 任 制
公 务员 的职务 ,这 种撤销 职务 的处理 方式实 质上也 是一 种罢 免 ,只不过 它 是 由地方 各级 人 大 的常 委 会决定 作 出 ,而不 是 由地 方各 级人 民代表 大会表 决通 过 ;另一种 是行 政机 关对 其 工作 人 员 的行 政 处分 ,属 于对公 务员 的惩 戒 ,《 公务 员法 》 对此 已有 明文规定 。 公务 员 的撤 职 和免职虽 然在 结果上 有相 似之处 ,那 就是公 务员不 再 担任 原任 职 务 ,无权 行使 原 职权 ,但 二者 的 区别 是 明显 的。首先 ,二 者性质 不 同。撤职 是一种 较 严厉 的人 事 监督 或 纪律惩

事业单位免职流程

事业单位免职流程

事业单位免职流程一、什么情况下会免职。

在事业单位里,有不少情况会导致免职哦。

比如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像贪污受贿啦,或者是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单位造成很大损失的,那免职可能就不远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员工的能力实在是不符合岗位要求,怎么努力都干不好自己的活儿,那领导也可能会考虑免职。

再不然呢,就是员工自己不想干了,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同意之后呢,也相当于免职啦,不过这是比较和平友好的那种。

二、免职的前期准备。

当单位有了免职的想法之后呀,可不是马上就动手的。

首先得调查情况,如果是因为犯错要免职的,得把这个错误的来龙去脉查得清清楚楚。

这就像是破案一样,得有足够的证据。

然后呢,人事部门就要开始整理相关的材料啦。

这些材料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呀,工作表现记录呀,还有和免职原因相关的一些证明文件之类的。

这个过程就像是在给这个员工的工作经历做一个大盘点,把好的坏的都摆出来看看。

三、通知员工。

整理好材料之后呢,就要通知员工本人啦。

这个通知可不能随随便便的,得正式一点。

一般会有个专门的谈话,就像朋友之间谈心一样,但是又很严肃。

领导或者人事部门的人会和员工说:“亲,咱这儿有这么个情况,根据单位的规定呢,可能要对你进行免职啦。

”然后把原因详细地告诉员工。

这时候员工可能会很惊讶,也可能会很沮丧,但是这个谈话得让员工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四、内部审批流程。

五、对外公布。

当内部审批通过之后呀,就要对外公布这个免职的消息啦。

这个公布可不仅仅是在单位内部贴个通知就完事儿了。

如果这个员工的免职情况比较特殊或者影响比较大的话,可能还得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呢。

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整个过程的透明度,让大家都知道单位是按照规定办事的。

而且呀,对外公布也是对其他员工的一个警示,让大家知道在事业单位里,还是得遵守规定,好好工作的。

六、后续工作。

免职之后还有不少后续工作呢。

比如说,要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这个交接可重要了,就像接力赛一样,得把工作平稳地过渡到下一个人手里。

GM030-职员免职降职条例

GM030-职员免职降职条例

GM030-职员免职降职条例
第一条条例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确立公司对职员进行免职和降职的相应程序和原则,保障公司内部管理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第二条定义
1. 职员:指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包括全职雇员和兼职人员。

2. 免职:指公司解除职员工作合同,并与职员终止雇佣关系。

3. 降职:指公司将职员从原有职位调整到更低级别的职位。

第三条免职和降职的原则和程序
1. 免职和降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原则:公司应当基于职员工作表现和公司需要进行免职和降职的决策,而不得以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因素为依据。

- 合规原则: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免职和降职的程序,确保职员的合法权益。

- 公告原则:公司应当在免职和降职决定之前,向职员书面告知,并说明免职或降职的理由和程序。

2. 免职和降职的程序如下:
- 公示阶段:公司应当在适当的内部渠道公示免职和降职的职位及相关要求,给予职员申请的机会。

- 评估阶段:公司应当根据职员的工作表现和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确定免职和降职的决策。

- 免职和降职决策:公司应当将免职和降职的决策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员,包括免职或降职的日期和具体原因。

- 整理交接:公司应当协助职员进行离职手续或调整相关工作内容和权限。

第四条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如严重违约、严重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公司有权随时免职或降职职员,不受第三条所规定的程序限制。

但公司应当保证对职员的处理公正、合理,并妥善处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纠纷。

第五条条例修订
本条例的修订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免职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一年内累计工作时间不到一百二十五个工作日)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三)班子严重不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经诫勉谈话,诫勉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主要责任者;(四)不胜任现职,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其中不称职票超过百分之二十),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五)因个人原因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被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七)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免去现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免去现职的,由任免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或者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因工作能力等原因免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免职干部本人进行考察,对免职事实进行调查审核,并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审批,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免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干部本人,并充分听取免职干部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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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
一、免职的概念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的任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免职是公务员任免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能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前者是指在委任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

这种免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经的法定程序,以便将其原任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

因此,这里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

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后者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如公务员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者因健康原因,能力、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免职的主体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二是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但要注意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所做出的免职是一种人事任用方式,性质上与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免职一样(这一点和下文所述其撤销公务员的职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但二者的免职还是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免职的依据和范围不同,前者是依据组织法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后者是依据公务员法律法规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二、免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免职与撤职。

公务员的撤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公务员实行撤销职务的惩戒。

在我国,撤职有两种,一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撤销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这种撤销职务的处理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罢免,只不过它是由地方各级人大的常委会决定作出,而不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属于对公务员的惩戒,《公务员法》对此已有明文规定。

公务员的撤职和免职虽然在结果上有相似之处,那就是公务员不再担任原任职务,无权行使原职权,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

撤职是一种较严厉的人事监督或纪律惩戒,尤其是权力机关的撤职,更是具有罢免的性质;而免职仅仅是一种人事任用方式,本身没有惩戒性,更不是罢免。

其次,二者后果不同。

被撤职的公务员除原来的级别和职务工资要降低外,在受处分期间还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免职则没
有相应的规定。

最后,二者对象不同。

撤职的对象一般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而免职则不一定。

2.免职与降职、降级。

公务员的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使公务员由较高的职务任较低的职务。

和免职一样,降职也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属于任用范畴而不属于纪律惩戒范畴。

降职是由于公务员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定期考核不称职而不胜任现职而采取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是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因此本人的职责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都要缩小和降低,含有一定的警示、鞭策、负面激励的意义。

而公务员的免职则既可能是含有此种意义,也可能是公务员的正常原因而不再担任现职。

有时免职也是晋升职务或降职的一个必经程序,从这个意义上看,免职是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利于公务员履新,否则会出现人员重叠或职务重叠的情况。

与此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降级。

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降级是行政处分的种类之一,性质是较为明确的,在此不再赘述。

3.免职与罢免。

公务员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其选举的公务员的职务。

罢免和免职存在明显的不同。

首先,罢免权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有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均无权行使罢免权,而免职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权力,特定情况下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此权力。

其次,罢免的对象是特定的,它只限于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自己选出的公务员(即选任制公务员),而免职的对象仅仅在个别情况下才针对选任制公务员,更多的是针对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最后,罢免具有一定的惩戒性质或贬义色彩,而免职则无此特点。

三、我国公务员免职制度的渐变
1.免职的性质由用人方式扩展到问责形式。

我国免职立法规定不多且较为粗疏,实践中各地更是各行其是。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列举应当免去现职的情形,没有涉及免职的性质。

但从字面仍然可以看出,该条例是遵循了免职作为用人方式的思路。

2005年《公务员法》仅在
第6章中规定了职务任免,免职是和任用相对应的概念,因此从性质上表明将其纳入到用人机制的范畴。

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虽然仍然没有明确免职的性质,但第一条就明确规
定,“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显然也表明这是一种用人方式。

但从2007年以后,免职作为一种问责方式逐渐开始在地方的问责法规和规章中出现。

如2007年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行政问责的形式第6项就是“建议免职”;2007年《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18条行政问责的种类第5项就是“免职”;2008年《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第5、6条都规定的行政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就包括“免职”;2009年《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8条问责的主要方式第6项是“免职”。

甚至到了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46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7条也作了这样的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
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则将“免职”作为针对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组织处理的方式之一,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任用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实质上就是一种问责形式。

该办法第10条规定:“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免职的情形逐渐明晰化、具体化。

2002年《条例》第55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但该条例主要针对党政干部,并没有针对全体公务员,因此不具有普遍性。

其后2008年《试行规定》则详细规定了免职的情形,该规定第14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明确列举了六种情形后,还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利于能够囊括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

除此之外,该规定还首次详细规定了职务自然免除且不需要办理免职手续的情形。

该规定第16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3.免职后的重新任用机制逐渐获得重视并开始制度化。

公务员被免职后是否可以重新任职以及如何重新任职,是公务员任免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务员法》规定的免职仅仅作为一种人事任用制度,并没有规定处理后重新任职的问题。

《条例》仅仅规定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没有涉及免职干部的重新任用问题。

这也为以后各地政府在推行问责制时更多的使用免职这种方式来变相保护被问责官员奠定了制度基础。

上文已经提到,2007年以后免职作为一种问责方式开始逐渐纳入到各地的问责规定中,但由于缺乏免职后重新任职的规范,因此实践中免职不仅没有起到问责的效果,反而变相成了被问责官员的一个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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