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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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上政 专升本 笔记 整理

法理学 上政 专升本 笔记 整理

法理学!重点/红色不确定或者没找到→索引导向*备注加粗重点背诵定义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研究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观点(一)不同时代的对人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认识。

法学:来源于古拉丁语原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中国古代“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二)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有不同的理解。

古典法自然法学派:以正义为研究对象。

格劳秀斯定义为“关于正义的生活的学问。

”分析法学派: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法学的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社会法学派:以法律及法律与社会的互相作用为研究对象。

(三)法学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学家经常偷过法律来研究社会的观念、制度和过程(四)法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复杂二、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1 1/ 74定义: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

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律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二)法律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且努力试着中介先确定的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

(四)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三、法律体系的划分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边缘法学:横跨两个学科或有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四、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黑格尔曾经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二)法学与政治学(三)法学与经济学1.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律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

2 2/ 743.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专升本法学政治重点讲解

专升本法学政治重点讲解

专升本法学政治重点讲解
法学政治是专升本法学专业的重点内容之一,其主要涉及到法学与政治学两个学科的交叉领域。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政治的重点进行讲解。

1. 法学基础知识:法学政治的主要内容与法学密切相关,因此法学基础知识是学习法学政治的前提。

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原理、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2. 政治学基础知识:政治学是法学政治的另一学科基础,主要包括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政治学派、政治制度、政党与选举、国际政治等内容。

3. 法学政治的交叉研究:法学政治的重点在于将法学与政治学的知识融合起来进行研究。

例如,在宪法学的研究中,需要分析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探讨宪政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需要探讨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以及政府的职能与限制等。

4. 法学政治的实践应用:法学政治的学习不仅仅只是理论探讨,还要将其应用于实践中。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法学政治的知识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提高法官的判决水平;在政府决策中,法学政治的知识可以帮助政府了解法律限制与政策法规,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对专升本法学政治的重点讲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理学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

法理学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

法理学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法理学!重点/红色不确定或者没找到→索引导向*备注加粗重点背诵定义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研究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观点(一)不同时代的对人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认识。

法学:来源于古拉丁语原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中国古代“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二)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有不同的理解。

古典法自然法学派:以正义为研究对象。

格劳秀斯定义为“关于正义的生活的学问。

”分析法学派: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法学的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社会法学派:以法律及法律与社会的互相作用为研究对象。

(三)法学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学家经常偷过法律来研究社会的观念、制度和过程(四)法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复杂二、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1 1/ 74定义: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

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律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二)法律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且努力试着中介先确定的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

(四)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三、法律体系的划分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边缘法学:横跨两个学科或有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四、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黑格尔曾经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二)法学与政治学(三)法学与经济学1.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律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

2 2/ 743.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律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法律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法律专升本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学作为一门基础法学科,主要研究宪法的性质、内容、起源、发展、变迁和实施。

宪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之一,宪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宪法的概念和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各级法律的总纲,其他法律都必须要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具有约束力、权威性和稳定性。

2.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制体系,如古希腊的雅典城邦、罗马法、英国的大宪章等。

近代宪法的产生主要源于美国独立宪法和法国大革命宪章。

宪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早期的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和共和制等阶段。

3.宪法的内容和要素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要素包括宪法的宪法性、根本性、稳定性和广泛性。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统一和民主法治等。

4.宪法的解释和实施宪法的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负责,解释的形式有裁判解释和审议解释。

宪法的实施主要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负责。

5.宪法权利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纪守法、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等。

二、民法学基础民法是法律的一大分支,主要研究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律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总体结构,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之一。

民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1.民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的原则。

民法具有自愿性、私法性、民事法律关系性。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有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尊重业已契约、善意、果实负担不公平、消极爽fuling、实体优先等。

河南专升本 法理学总结

河南专升本 法理学总结

一、名词解释1、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3、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7、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8、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9、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1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

1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2、简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两者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法理学笔记概括

法理学笔记概括

华政专升本法理学笔记(大部分转自学姐的博客)很适用1、法理学的学科名称的发展、演变:a. 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b. 西方:法哲学→法理学2、法理学→重点!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3、法理学的研究范围:a. 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b. 动态:立法→实施→实现c. 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d. 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e.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4、法理学的重点研究:a. 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b. 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c. 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d. 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5、法的词义→了解!a. 公平、正义体现的是衡量是非善恶标准,评价人们行为准则;b. 具有惩罚犯罪、制裁邪恶功能,能够主持公道,申张正义;c. 审判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从“触”到“去”是公开的。

·律:“均布”、准则6、法的词源:法从水,法平如水,法又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Justice:公平、公正、正义、司法、法官、审判之意。

7、法律:a.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b. 狭义的法律→重点!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8、法的基本特征→重点!→选择题or简答题a. 国家创制性:①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它的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专升本考试重点归纳

专升本考试重点归纳

2010年专升本考试重点归纳《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本章仅做了解,考试一般不考)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本章重理解,掌握内容,一般考选择题)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最终形成的标准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划分标准)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奴隶制的法律制度特征封建制的法律制度特征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法系的概念(划分标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2010年考到)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法律发展的概念进化论的概念建构论的概念(2010年考到)法律继承的概念在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通过法制改革来推动法律发展,进而推动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制改革)法制改革的内容法治的概念(2010年考到)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者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第三编法的本体(本章重理解,掌握内容,一般考选择题)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特征(2010年考到)法的要素的分类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是制定+实施)法律概念的概念法的渊源的概念(2010年考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2010年考到)较大的市的含义(见注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注意理解和别称)法的分类(2010年考到)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范围(2010年考到)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异同(2010年考到)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制定对自然人的划分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违约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分类归责原则免责及其条件第四编法的运行(本章重理解,掌握内容,一般考选择题)立法的概念立法的特点立法的体制(2010年考到)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2010年考到)守法的概念守法的条件执法的概念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的概念(又称法的适用)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体制(2010年考到)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职业的概念第五编法作用与价值(本章主要考察简答题与论述题)法的规范作用(2010年考到选择题)法的社会作用(2010年考到选择题)法的局限法律的局限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政治性代价)法的价值整合(原则)人权的概念人权的基本特点(2010年考到论述题)三代人权说国内法的人权保护的具体任务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2010年考到论述题)正义对法律的意义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2010年考到简答题)第六编法与社会本章主要考察简答题与论述题法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2010年考到简答题)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2010年考到简答题)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法与传统(2010年考到简答题)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宗教的区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2010年考到简答题)《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编民法总论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事财产关系4.民事人身关系5.民法的性质6.民法基本原则7.民事法律关系8.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具体所指)9.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10.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分类)11.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12. 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民事责任13.物(概念,特征,分类)14.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15.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1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18.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19.无效民事行为包括20.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2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包括22.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23.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25.代理(概念,特征)26.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27.代理的分类28.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29.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30.无权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后果)31.表见代理(2010年考到简答题)32.时效制度的(概念,分类)33.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34. 4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民事法律关系3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3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概念,两者区别)3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8.期限的概念第二编自然人39.自然人的含义40.自然人住所的确定(2010年考到选择题)4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4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4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划分)44.监护的概念45.监护人的设定46.宣告失踪(概念,条件,法律后果)47.宣告死亡(概念,条件,法律后果)48.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的区别49.法人的(概念,分类)50.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5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5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特征)5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范围)54.合伙企业55.人格权(概念,特征)56. 一般人格权(概念,内容)57.物质性人格权58.精神性人格权的分类(侵权判断)59.人格权的保护(精神性)60.亲属的(概念,种类)61.亲属关系的计算法(2010年考到选择题一需要计算)62.收养人的条件第三编物权法63.物权法的概念64.物权法的调整对象6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用)66.物权的(概念,特征)67.物权的效力68.物权行为的概念69.物权的保护70.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71.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72.善意取得(概念,条件)(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7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共有的(概念,特征)75.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权利和义务)76.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形式)77.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78.用益物权的(概述,特征)79.用益物权的分类8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81.担保物权的(概述,特征)82.抵押权的(概念,特征)83.质权的(概念,特征)84.动产质权85.权利质权86.留置权的(概念,条件,权利和义务)87.相邻关系的(概述,特征)88.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89.占有的(概念,条件)第四编知识产权法(2010年此编未考-其为2009年的范围)90.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91.著作权的概念,特征92.作品的概念,特征,分类9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94.著作权的内容95.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内容96.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内容97.作者的特征98.著作权的产生原则(我国)9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00.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101.专利权的概念102.专利法的概念103.专利权的主体概念104.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05.发明的种类(2009年考到选择题)106.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07.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108.优先权的期限109.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110.专利权人的义务111.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的概念,三种情况,构成条件112.商标的概念,特征113.商标法的概念114.商标权的概念,特征115.商标权客体的概念,法定条件116.商标的种类117.商标注册程序(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118.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五种侵权行为119.追究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120.驰名商标概述,特征121.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方式12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第五编债法总论123.债的概念,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24.债权的特征(二其与物权的区别)125.债的分类(三,六为重点)126.债的效力(概念,内容)127.债的履行(概念,原则,附随义务)128.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运用)129.债的不履行(五类)130.债的保全的概念131.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特征,构成条件,行使,行使的效力)132.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133.保证134.定金的概念,分类135.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136.债权承担的类型137.债的消灭的概述,原因138.抵销的概念,条件,效力139.提存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140.混同的概念原因,效力141.合同概述,特征,分类142.要约的概念,特征,效力143.承诺的概念,特征,效力144.缔约的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类型14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146.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147.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效力148.狭义的合同解除149.违约责任的概述,特征150.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51.违约责任的形式(重要)152.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15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效力(运用)154.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效力155.侵权行为的概述,特征156.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重要)157.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重要),抗辩事由158.特殊侵权责任(运用,判断)159.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第六编继承法160.继承权的概念,特征161.继承的基本原则(注意第三条一保留份额的情况)162.遗产的概念163.法定继承的概念16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运用)16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概念,适用条件,区别)(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166.遗产的分配原则167.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形式168.遗嘱的有效条件169.遗嘱的变更,撤销170.遗赠的概念,特征171.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172.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173.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74.继承开始时间175.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176.继承权丧失的原因(运用一案例分析题)177.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78.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宪法专升本必备知识点总结

宪法专升本必备知识点总结

宪法专升本必备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起源和概念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总章程,是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总体规范。

宪法的产生和实施,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根本保障。

2. 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客观上宪法的起源是在国家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政治生活的产物。

主观上宪法的起源是在人们思想观念中逐渐认识和确立的。

3. 宪法的形成宪法的形成一般经历四个阶段:产生、制定、颁布和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成文宪法制定法定程序约束政府权力,使国家权力行使受到限制和规范。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1.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等内容。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治主体、国家的领土和国旗等,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2. 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宪政原则等。

宪法的这些原则是保卫国家政权和法制秩序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宪法的修改和解释1.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是指国家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修正。

宪法的修改一般包括提案、审议、决议和公布等程序。

修改宪法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

2.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对宪法规定的理解和实施。

宪法的解释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审查权两种形式。

宪法的解释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宪法的适用和保护1. 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具体实施。

宪法的适用是基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遵循国家的宪法制度和法律规定。

2. 宪法的保护宪法的保护是指法律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通过监督、救济、追责等手段维护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保护需要依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五、宪法的限制和改革1. 宪法的限制宪法的限制是指依法限制宪法实施和权力运行的条件和规范。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司法考试法理学篇上半年内容概述:上半年的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主要围绕着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展开。

这些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对于成功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上半年司法考试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大家复习。

一、法律理论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属性、法的功能、法的效力、法的系统、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1.法的本质: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规范的具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法的本质既包括形式上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实质上的法律规范。

2.法的属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

法律既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

3.法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功能、秩序功能、预测功能、调整功能和合理化功能。

法律通过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

4.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绑定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效力取决于其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5.法的系统:法的系统主要包括法的结构和法的体系两个方面,法律结构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整体关系。

6.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灵活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二、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主要涉及到法律的本源、价值、正当性以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正的关系等问题。

1.法律的本源:法律的本源可以从自然法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观点来理解,不同的学说对于法律本源的界定存在争议。

2.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可以从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积极价值等不同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否保障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3.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作为合乎理性和公正的社会规范的程度,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符合道德和公正的标准。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详解{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详解{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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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详解{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详解 笔记} 笔记 编者前话: 编者前话:不少考生认为法理学是个枯燥乏味的学科,有些考生甚至在司法考试复习的时候放弃了法理 学,这是不可取的。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法理学的考点,助于大家记忆。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 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 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 (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专升本法学必背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法学必背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法学必背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1《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优势。

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2《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1.3《宪法》的解释在相互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法院依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宪法解释、意见等庄重的司法解释来处理相争之事。

1.4 国家的根本任务板隐重玄基式。

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解放和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力,和保证国家的安全。

1.5《宪法》修定的规定《宪法》修定必须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综合把握法律、道德、权利、义务,管理、规范、保障等诸多角度审查及解释提法。

二、《刑法》2.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办事、疑罪从重、赦告从宽、人权至上、保障公民人权、依法披露案件和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等8大基本原则。

2.2 刑法的定义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的约束和规范,刑法规定了适用于犯罪分子的刑罚种类和法律适用。

2.3 刑法的目的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把人的犯罪行为规范到一定的程度,对犯罪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刑事责任制的合法正当性。

2.4 刑法规定的依据刑法规定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各种规章条例。

2.5 刑法的文本解释对刑法的条文解释,主要是基于宪法以及司法法律的规定,依据犯罪行为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程度。

2.6 刑法的责任认定刑法的责任认定主要是检查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刑法主体,并且符合犯罪行为所凭证样的各项法律规定。

三、《民法》1.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规范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实现民事责任制的合法正当,依法提供之专门性法律。

专升本法理学考点分布以及考点归纳(纯干货)

专升本法理学考点分布以及考点归纳(纯干货)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五编法与社会第一编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二、法的渊源、形式•三、法的效力、法的分类•四、法的要素•五、法律体系•六、法律行为•七、法律关系•八、法律责任••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义性)•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深层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是影响因素。

例: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揭示法的本质的二、法的渊源、形式法的渊源•1、含义:包括法的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内容或材料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等•2、分类:以是否具有法定权威和法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或称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法的形式1、含义:法的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法学专升本必考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升本必考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升本必考知识点总结一、宪法法学1、宪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宪法的种类和形式3、宪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宪法的修改和解释5、宪法的实施和保护6、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7、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发展二、行政法学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行政法的来源和性质3、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5、行政法的适用和解释6、行政法的实施和保护7、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三、刑法学1、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刑法的罪和刑的构成及其说明4、刑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5、刑法的修改和解释6、刑法的实施和保护7、刑法的发展和完善四、民法学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民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民法的适用和解释5、民法的实施和保护6、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五、国际法学1、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5、国际法的实施和保护6、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六、知识产权法学1、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形式3、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5、知识产权的适用和解释6、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7、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完善总结:以上是法学专升本必考的知识点,每个部分都涉及了基本概念、原则、内容、体系、适用、解释、实施、保护、修改、发展和完善等方面。

在备考中,需要做到全面、系统的掌握这些知识点,掌握好这些知识点是通过法学专升本考试的关键。

希望考生能够努力学习,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

民法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

民法(S)必考/非常重要(A)重点(B)一般了解(C)/skip随便看看*难点?不确定N分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概念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渊源一、直接渊源二、间接渊源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P21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关系)的结果。

二、特征(A)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三、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1.标准:(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还是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2.概念:?3.意义①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力主体是否可以转让权利②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违反义务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标准: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2.概念:(1)绝对权法律关系: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2)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协助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3.意义:①确定每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

②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1.标准: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2.概念:(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格权)(2)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身份权、继承权)3.意义:正确适用民法规范,合理确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四)权力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1.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2.概念:(1)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民事法律关系。

(2)保护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专升本法理基础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法理基础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法理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

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禀赋性等特点。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一般规范是适用于全体人民的规范,特殊规范是适用于特定对象或群体的规范。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

3.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等。

法律体系是按照不同的层次和范围划分的,例如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属于次级法规。

4. 法律的功能法律具有规范、指导、调整和制裁等功能。

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5.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有效性、适用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等方面。

有效性是指法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可以产生法律效应。

适用性是指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情形或对象。

约束力是指法律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可操作性是指法律的规定能够具体操作和实施。

二、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1. 法律命题法律命题是指用来表述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的陈述,它是法律逻辑推理的基本要素。

根据命题的真值判断,法律命题可以分为真命题、假命题和模棱两可的命题。

2.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命题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则或原则进行推理的过程。

根据推理的方法和方式,法律推理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不同的形式。

3. 法律证据和证明法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事实的一切能够使法庭或相关部门了解事实真相的物证、证人证言和书证等。

法律证明是指依法用法律证据证实或推定某一事实的法律程序。

4. 法律推论法律推论是根据已知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推理和推断的过程。

它可以通过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等方式得出结论,用来引出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应。

三、法律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一种国家治理原则。

专升本考试备考法理学背诵材料

专升本考试备考法理学背诵材料

法理学背诵材料1.法的概念争议(口诀:实证无道德,分析社会学。

非实必道德,自然和第三)a)法与道德无联系:实证主义【恶法亦法】i.分析实证主义(权威制定为主,社会时效为辅)ii.法社会学(社会时效为主,权威制定为辅)b)法与道德有联系: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i.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性)ii.第三条道路2.法的特征(口诀: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a)规范性→①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②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区别于技术规范】b)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区别于道德】i.原则1.广义的法律: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ii.例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对国家机关职权的设定只能是狭义的法律c)普遍性→①普遍有效、②普遍平等、③普遍一致【区别于宗教】i.凡是法律规定的都是我们能做到的√ii.凡是我们能做到的都是法律应当规定的×d)权利义务性i.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上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ii.我国权利本位,义务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

e)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所有规范都具有强制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f)可诉性3.法的本质a)阶级性:法律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绝不反映任何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以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b)物质制约性i.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法对社会有积极的反作用)ii.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但要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4.法的作用a)规范作用(口诀:教育尹志平)i.指引---自己;ii.评价--他人(合法、违法);iii.预测--对方(合理安排好自己的生活);iv.强制--违法者;v.教育--大家;b)社会作用:①政治作用;②社会作用5.法的价值a)秩序是基础,自由是最高价值b)价值位阶原则(完全抛弃另一价值)VS比例原则(保留必要限度)c)自由受到制约的原则(口诀:家伤容冒限自由)i.伤害原则(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ii.冒犯原则(对象是社会公序良俗);iii.法律家长主义(管的严);iv.容忍原则(管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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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红色不确定或者没找到→索引导向* 备注加粗重点背诵定义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研究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观点(一)不同时代的对人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认识。

法学:来源于古拉丁语原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中国古代“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二)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有不同的理解。

•古典法自然法学派:以正义为研究对象。

格劳秀斯定义为“关于正义的生活的学问。

”•分析法学派: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法学的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社会法学派:以法律及法律与社会的互相作用为研究对象。

(三)法学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学家经常偷过法律来研究社会的观念、制度和过程(四)法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复杂二、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定义: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

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律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二)法律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且努力试着中介先确定的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

(四)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三、法律体系的划分•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边缘法学:横跨两个学科或有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四、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黑格尔曾经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二)法学与政治学(三)法学与经济学1.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律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

3.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4.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四)法学与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六)法学与逻辑学(七)法学与科学技术第二章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一、西方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起源于古希腊•奥斯丁等人创立了法理学•发展到20世纪产生了三大法理学流派1.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2.富勒——新自然法学3.庞德——社会法学二、中国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一)夏商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也是后来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源泉。

(德主刑辅中的“刑”即法的意思)(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强调在社会管理中“德、礼、教”、“德治”和“人治”的作用,反对以法而治。

•墨家:强调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提出要赏罚得当(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使用法律治理社会。

•法家: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援法而治”、“以法治国”。

(三)汉代•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成为正统,儒家思想发展为:在社会治理方面,主张“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

•出现了“律学”(四)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等思想相继在中国社会中传播。

•清政府派出官员与学生出国考察学习法律,将西方法律思想引入中国。

•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

至此,法学在中国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理学仍未独立。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

(五)法理学在中国的现实发展1.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课题。

(六)法理学在我国的历史走向1.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

2.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

3.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

4.从法理学独自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的并重。

5.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到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做先锋的时代交替。

第三章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地位与意义一、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一)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四个部分:1.法律价值论: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

2.法律社会论: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研究法律术语、规则、裁决进行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体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我国法理学教材和著作所确立的法理学理论体系一般都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历史演进、法的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部分。

1.法是什么2.法应当是什么3.发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4.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互相作用的(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33•总结起来即: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三)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P36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起源P43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二、法的定义的必要性P44•随着政治制度的迅速变迁,法的概念也在改变。

•对法的科学定义简明的提出人们对法的认识,并反映了认识的程度,有利于统一人们的认识,体现研究的成果,一边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三、关于法的定义的主要观点P44(一)意志说(二)理性说(三)命令说(四)规则说(五)民族精神说(六)社会控制说四、法的定义的表述(一)规范性(二)国家强制性(三)阶级意志性(四)物质制约性五、法的本质定义: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条件/因素(一)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个别同志者的任性,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甚至说是整体……(二)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法的特征P52法的特征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一)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他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

*调整行为关系,不是心理关系(信仰、道德等)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复适用的(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三)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四)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权威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性就是以纯粹的暴力为支撑的,它的权威性还在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必出内容常出不定项选择第五章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P58定义P60: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P59(一)命令模式论发起人: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奥斯丁观点:(二)规则模式论发起人:英国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观点:他把法律视为由一系列规则所组成的一套制度,并把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当作理解法的概念的关键。

•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命令模式论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规则模式论。

(三)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发起人: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观点: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要素组成的。

•德沃金在批判哈特“规则模式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四)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发起人: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观点:庞德把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五)总结观点:法的要素可以归结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P61含义: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表达与陈述。

2.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工具性。

3.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5.法律概念具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依照所涉及的内容可分为涉人概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

2.依照涵盖面的大小可分为一般法的概念和部门法的概念。

3.依照所涉及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

四、法律规则P64含义: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一)法律规则的特性:1.普遍性2.确定性3.指导性4.可预见性5.可操作性(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2.两要素说3.新三要素说总结:新三要素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即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三)新三要素说1.假定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定义: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有些学者称之为“后果归结”。

法律后果氛围: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4.在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任何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有前述三种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的。

b)在立法实践中,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在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常常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P681.根据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2.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四、法律原则P70含义:(一)法律原则的特点:1.抽象性2.涵盖面广3.稳定性强4.逻辑结构简单(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从内容来看2.从适用范围来看3.从适用要求来看4.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

第六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一、法的渊源P77(一)定义: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自于那些基本形式,可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含义与解释1.法的历史渊源2.法的文件渊源3.法的本质渊源4.法的效力渊源5.法的形式渊源(三)法的渊源的种类法的渊源的分类①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可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②根据法律渊源的载体形式,可分为成文渊源与不成文渊源③根据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可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④根据法律渊源在存在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法的正式渊源①制定法(成文法)定义: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指定的、以规范性文件表现的法律,往往采用文字条文的形式,因此制定法也称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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