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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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附件7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的要求,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监测,及时、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互联网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人民银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一、主要内容重点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统计。

同时统计单家互联网企业(本制度指传统金融机构以外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下同)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

二、统计指标(一)月报二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表”及指标。

(二)季报一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异常情况统计表”及指标。

(三)定期采集“企业资金存放情况表(逐户)”,格式如下:三、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网上支付客户数”(34S02)=“个人”(34S03)+“单位”(34S04)校验关系B:“2.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34S05)=“银行支付”(34S06)+“第三方支付”(34S07)校验关系C:“3.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34S08)=“银行支付”(34S09)+“第三方支付”(34S0A)校验关系D:“1.参与客户数”(34S0C)=“个人”(34S0D)+“单位”(34S0E)校验关系E:“2.当期销售基金数量”(34S0F)=“股票基金”(34S0G)+“债券基金”(34S0H)+“货币市场基金”(34S0I)+“混合基金”(34S0J)+“其他类型基金”(34S0K)(34S0N)(34S0M)=“股票基金”校验关系F:“3.当期购买金额”+“债券基金”(34S0P)+“货币市场基金”(34S0Q)+“混合基金”(34S0R)+“其他类型基金”(34S0S)(34S0U)(34S0T)=“股票基金”“4.当期赎回金额”校验关系G:+“债券基金”(34S0V)+“货币市场基金”(34S0W)+“混合基金”(34S0X)+“其他类型基金”(34S0Y)校验关系H:“1.参与客户数”(34S11)=“个人”(34S12)+“单位”(34S13)校验关系I:“1.参与客户数”(34S18)=“个人”(34S19)+“单位”(34S1A)校验关系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H)+“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I)校验关系K:“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K)+“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M)校验关系L:“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Q)+“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R)校验关系M:“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T)+“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U)校验关系N:“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校验关系O:“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校验关系P:“6.期末贷款余额”(34S1V)=“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校验关系Q:“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其中:个人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3)+“个人网上支付账户睡眠户数量”(33974)校验关系R:“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其中:单位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6)+“久悬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33977)校验关系S:“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季)≥“个人”(34S03,月)校验关系T:“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季)≥“单位”(34S04,月)校验关系U:“1.期末不良贷款笔数”(33987)=“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88)+“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89)校验关系V:“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校验关系W:“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季)≤“6.期末贷款余额”(34S1V,月)校验关系是X:“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季)≤“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月)校验关系是Y:“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季)≤“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月)四、主要指标解释本制度“当期”指报告期期间,“当年”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期间。

数据治理与合规监管:银行金融统计工作总结

数据治理与合规监管:银行金融统计工作总结

数据治理与合规监管:银行金融统计工作总结数据治理与合规监管:银行金融统计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和移动支付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对金融数据安全、合规和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金融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加强数据治理和合规监管,以确保自身信息安全和金融稳健运营。

本文总结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中的数据治理与合规监管的重要性和实践经验。

一、数据治理的重要性数据治理是现代信息化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指在企业内部对数据整合、存储、处理、应用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数据治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以支持企业运营、决策和创新。

在银行金融领域,数据治理尤为重要,因为银行涉及的金融数据种类繁多、量大、复杂度高,需要合理的数据管理与应用方法,才能保障银行数据的可靠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数据治理的一些关键点:1.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是数据治理的基础,包括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数据质量控制规范和流程,对数据来源、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分析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2.数据标准化: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对各类金融数据进行统一的标准化,包括数据格式、数据编码、数据字典、数据模型等方面。

数据标准化可以提高数据共享、互通和比较的效率和精度,降低数据错误和处理成本。

3.数据保护:银行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客户、员工和机构相关数据的安全,包括物理、技术和管理三个层面。

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和敏感程度,需要采用不同的加密、备份、存储、审计和应急措施,以防止数据泄露、丢失、篡改和滥用等风险。

4.数据共享:在合规法律框架内,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实现数据管理的共享和互操作,以优化信息流动和协同效率。

数据共享需要确保数据授权、隐私保护以及数据使用的目的和限制等方面的合规和安全性。

二、合规监管的重要性合规监管是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保障金融稳健和公共财富安全的重要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监管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给银行业带来了诸多机遇。

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得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各种金融操作,如转账、理财、贷款申请等。

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变得更加困难。

不同的业务模式、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统计方法和指标。

其次,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面临更高的要求。

在互联网环境中,数据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篡改,如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情况,以便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建立完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势在必行。

这一统计制度应当涵盖全面的业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明确其统计口径和方法。

在数据收集方面,应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相关数据。

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的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的质量。

统计指标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

既要能够反映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如交易金额、用户数量、业务增长率等,又要能够体现业务的风险状况,如不良贷款率、逾期率等。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准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还应当建立数据分析和应用机制。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例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1104工程”工作小组:由各监管部门、统计部门、信息中心抽调 若干名业务骨干组成“1104工程”工作小组,进行《“1104工程”非 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设计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一、“1104工程”概述 二、“1104工程”组织结构 三、“1104工程”总体框架 (一)总体框架 (二)网络系统 (三)数据中心 (四)安全保障系统 (五)数据处理流程 四、“1104工程”实施计划 五、“1104工程”一期工程介绍 六、非现场监管系统业务需求编制情况
● 2003年11月4日银监会召开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主席办公会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决定启动 “1104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 ● 确定了 “周密论证、统一规划、急用先行、分段实施”指导思 想 ● 确定了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系统建 设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建设原则(续3)
“1104工程”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的原则来建设。
资源共享
●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 ● 充分发现人才,集中优势力量就系统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共同问题进行攻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一、“1104工程”概述 二、“1104工程”项目组织结构









系统维 权限 安全 银行机构 高管 许可证 知识 监管动态 风险预警 非现场监 现场检查 评级模 报表管 其他
护模块 管理 认证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分析模块 模块库 管模块库 模块库 块库 理模块 模块

行业组件
服务组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发布了,《意见》不但为互联⽹⾦融⾏业正名,⽽且还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那么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为⿎励⾦融创新,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银⾏、⼯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系列⿎励创新、⽀持互联⽹⾦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励互联⽹⾦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了互联⽹⽀付、⽹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基⾦销售、互联⽹保险、互联⽹信托和互联⽹消费⾦融等互联⽹⾦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融稳定的总体⽬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业管理,客户资⾦第三⽅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融犯罪,加强互联⽹⾦融⾏业⾃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融⾏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统计监测,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贷款、互联网理财等。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的统计范围,并在内部统计系统中开设相应的业务代码。

第六条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互联网支付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等服务。

(二)互联网贷款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服务。

(三)互联网理财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

(四)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如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

第三章统计要求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统计互联网金融业务:(一)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

(二)记录交易明细:记录每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三)保障数据的准确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及时上报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报告:(一)报送频率:按月报送统计报告。

(二)报送内容:统计报告应当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统计指标。

(三)报送渠道:统计报告应当通过统一的报送渠道进行上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模拟题(含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模拟题(含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模拟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在提供理财等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

A、家庭财产B、年收入情况C、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D、高收益要求正确答案:C2、征信内控制度及问责制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备。

A、5B、30C、10D、20正确答案:C3、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A、宗教信仰信息B、个人信用卡信息C、个人贷款信息D、个人基本信息正确答案:A4、征信系统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应分级建立征信用户查询操作()核查机制,完善异常查询监控、处置与报告机制。

A、日B、年C、旬D、月正确答案:A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243号)》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按()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与处理情况。

A、季度B、年度C、月度正确答案:B6、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

A、直接进行B、书面授权C、口头授权D、电话授权正确答案:B7、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

A、消费者B、生产者C、销售者D、第三方平台正确答案:A8、银行、支付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罚款。

A、记过B、警告C、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D、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9、()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2019年 3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 (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6)一、总说明(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反映广州地区金融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效益,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本报表制度属于地方部门统计调查,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三)填报范围1.统计范围:广州地区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金融业单位业务经营情况。

2.填报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典当、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

(四)调查内容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利润表、业务管理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

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意见

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意见

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意见金融统计制度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的重要工具,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金融统计制度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针对金融统计制度的修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意见:一、完善金融统计指标体系1.增加反映金融市场风险和收益的指标,如金融资产收益率、金融衍生品风险敞口等,以全面评估金融市场运行状况。

2.强化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统计,如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完善金融统计分类标准,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统计范围和口径,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可比性。

二、加强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审核1.建立健全金融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对金融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加大对金融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虚报、瞒报等行为予以严惩,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公信力。

三、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透明度1.加快金融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频率,提高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关注度。

2.增加金融统计数据的发布内容,如金融统计数据解读、分析报告等,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金融统计数据。

四、加强金融统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衔接1.研究和借鉴国际金融统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统计制度。

2.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在金融统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金融统计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五、强化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明确金融统计制度的责任主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督促,确保金融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2.定期对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银监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就2018年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

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二、分类实施考核,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概述】1. 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流通、资金调度和风险管理等功能。

统计是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基础。

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性】2.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透明化,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挑战】3. 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态及数据类型日益复杂,因此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如何统一数据报送标准、规范数据统计程序、提升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运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地区的统计要求,需要建立国际统计制度和国际统计合作机制。

【解决途径】4. 为了应对金融统计面临的挑战,需要积极推进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报送数据,同时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监管。

另可以加强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处理金融统计数据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保证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展望】5.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金融统计制度需要不断跟进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积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提高金融统计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为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结语】6.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保障,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和交流,不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1. 李华. (2020). 金融统计制度对金融市场的作用与挑战[J]. 统计研究, (12), 122-124.2. 王强. (2021). 金融统计制度的完善路径与机制构建[J]. 经济研究, (7), 75-77.【续写】【概述】7.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借助网络技术等手段违反监管规定、规避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三、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自营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公众存款需求。

本通知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四、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相关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稳妥有序处理存量业务。

五、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全面评估业务风险,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一)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统计和公布社会融资规模,2017年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同时,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等。

上述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三)新时代要求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仍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

科学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质量更高、更及时有效的预警监测数据。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目标、内涵和框架等方面已形成广泛共识。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初期的首要任务是( )。

A.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制度B.建立合规管理体系C.任命合规负责人、组建合规管理部门D.确定合规管理职责【答案】 C2、英国银行体制改革法案提出的“栅栏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A.将高风险的投资银行业务及相关业务与传统的个人、企业信贷业务相隔离B.降低银行结构的复杂性和救助难度C.减少其遭外部冲击和风险传染的可能性D.将所有银行业务分为两类【答案】 D3、(2018年真题)资产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不包括()。

A.财富创造的领导者B.处置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市场的培育者C.各类存量资产的盘活者D.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实践者【答案】 A4、对产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性和预测性的是()。

A.产业结构政策B.产业组织政策C.产业技术政策D.产业布局政策【答案】 A5、(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信用风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只有违约B.信息不对称可以引发信用风险C.相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更容易获得D.信用风险范围不仅限于贷款业务【答案】 A6、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自身不从事()业务。

A.基金B.金融C.证券D.保险【答案】 B7、银行从业人员处理客户投诉时,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A.对非因我而起的投诉无需理会B.应当将处理的进展和结果适时地反馈给客户C.若在机构规定的投诉反馈期限内无法提出处理意见,只能搁置D.应当耐心听取客户投诉,事后若经过调查发现客户投诉不当则不必再答复客户【答案】 B8、()是指银行在复杂的、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为了实现特定的营销目标以求得生存发展而制定的全局性、决定性和长期性的规划与决策。

A.产品的开发管理B.银行营销策略C.营销渠道D.促销策略【答案】 B9、(2017年真题)根据《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2004年10月25日)金融统计是国家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以统计法为依据,坚持依法统计,努力提高金融统计数据质量,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

下面我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的基本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进行汇报。

一、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的基本情况(一)制定和完善部门统计规章,切实贯彻实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负责金融业统计的主管部门,履行好法定职责,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金融统计工作作为人民银行的重要任务。

统计法颁布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依据统计法先后制定和发布了《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其他金融机构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1996年,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00年对《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2002年11月,我行依据修订后的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金融部门的具体情况,修订、发布了《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统计法在金融部门贯彻实施的具体化,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规范了金融统计活动的全过程。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对金融部门贯彻实施统计法,加强金融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推动金融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在统计法颁布实施20年之际,我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以此为契机,深入宣传、普及统计法,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遵守统计法的风气”的指示精神,将2003年定为“金融系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年”,要求人民银行系统和各金融机构开展统计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对各行管理层和统计从业人员的教育。

2024年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建议

2024年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建议

文章标题:2024年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建议在当今社会,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2024年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建议,关乎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监管制度的完善、风险的防范以及国家经济稳定的保障。

本文将就金融统计制度在修订建议中的重要性、现有问题及解决方案、展望未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一、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性金融统计制度是国家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保障。

它直接关系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

2024年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建议必须着重思考其重要性,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监管需求、市场稳定和风险防范三个方面。

二、现有问题及解决方案在当前金融统计制度中,存在着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部门间数据不共享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1.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整合和发布机制,加强各金融机构间数据共享,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 完善金融统计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监管责任和处罚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对数据报送的重视程度;3. 强化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他们对金融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和责任意识。

三、展望未来未来的金融统计制度需要更加注重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提高数据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金融统计制度还需要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金融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

还可以考虑采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更加准确地把握金融市场运行的动态。

四、个人观点和建议作为金融统计制度的修订建议,我认为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金融统计制度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还应该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

还要加强金融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

总结回顾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建议,关乎国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银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银发〔2022〕18号为做好“十四五"时期金融标准化工作,现将《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2021年11月25日附件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2022年1月序言“十三五”时期,我国金融标准化事业取得突出成绩,有力支撑了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金融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强大动力。

国家标准保基础、行业标准强支撑、团标企标促发展的新型金融标准体系基本健全,标准对金融功能全覆盖的格局基本形成,我国金融标准化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金融安全战略,《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金融标准化发展指明新方向、提出新任务。

金融标准是金融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为金融活动提供规则、指引。

金融标准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抓住重点、守住底线、敢于担当,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强化标准化对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高水平金融市场开放的支撑,为金融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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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的要求,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监测,及时、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互联网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人民银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一、主要内容重点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统计。

同时统计单家互联网企业(本制度指传统金融机构以外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下同)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

二、统计指标(一)月报二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表”及指标。

(二)季报一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异常情况统计表”及指标。

(三)定期采集“企业资金存放情况表(逐户)”,格式如下:三、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网上支付客户数”(34S02)=“个人”(34S03)+“单位”(34S04)校验关系B:“2.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34S05)=“银行支付”(34S06)+“第三方支付”(34S07)校验关系C:“3.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34S08)=“银行支付”(34S09)+“第三方支付”(34S0A)校验关系D:“1.参与客户数”(34S0C)=“个人”(34S0D)+“单位”(34S0E)校验关系E:“2.当期销售基金数量”(34S0F)=“股票基金”(34S0G)+“债券基金”(34S0H)+“货币市场基金”(34S0I)+“混合基金”(34S0J)+“其他类型基金”(34S0K)校验关系F:“3.当期购买金额”(34S0M)=“股票基金”(34S0N)+“债券基金”(34S0P)+“货币市场基金”(34S0Q)+“混合基金”(34S0R)+“其他类型基金”(34S0S)校验关系G:“4.当期赎回金额”(34S0T)=“股票基金”(34S0U)+“债券基金”(34S0V)+“货币市场基金”(34S0W)+“混合基金”(34S0X)+“其他类型基金”(34S0Y)校验关系H:“1.参与客户数”(34S11)=“个人”(34S12)+“单位”(34S13)校验关系I:“1.参与客户数”(34S18)=“个人”(34S19)+“单位”(34S1A)校验关系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H)+“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I)校验关系K:“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K)+“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M)校验关系L:“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Q)+“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R)校验关系M:“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T)+“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U)校验关系N:“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校验关系O:“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校验关系P:“6.期末贷款余额”(34S1V)=“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校验关系Q:“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其中:个人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3)+“个人网上支付账户睡眠户数量”(33974)校验关系R:“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其中:单位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6)+“久悬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33977)校验关系S:“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季)≥“个人”(34S03,月)校验关系T:“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季)≥“单位”(34S04,月)校验关系U:“1.期末不良贷款笔数”(33987)=“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88)+“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89)校验关系V:“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校验关系W:“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季)≤“6.期末贷款余额”(34S1V,月)校验关系是X:“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季)≤“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月)校验关系是Y:“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季)≤“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月)四、主要指标解释本制度“当期”指报告期期间,“当年”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期间。

互联网支付: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基金销售:指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基金和基金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站上的基金直销部分。

此处的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

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本行或他行受托的理财产品(不含表内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指金融机构为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实现资产增值保值目的而发起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该SPV按照同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与客户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投资收益与风险。

互联网信托:指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信托业务或者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

信托指受托人(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为目标,实现对受托人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

互联网消费金融: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

网上支付客户数:指签约或注册网上银行并且开通支付结算功能的存量客户数。

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指通过互联网支付发起的账务变动业务笔数。

该指标单边统计资金转出的交易笔数,不统计资金转入的交易笔数。

本指标包含非网银用户依托互联网发起的第三方快捷支付。

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指通过互联网支付发起的账务变动金额。

该指标单边统计资金转出金额,不统计资金转入金额。

本指标包含非网银用户依托互联网发起的第三方快捷支付。

银行支付:指从银行端发起的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指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从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转移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货币资金的支付方式。

参与客户数:指开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权限,可以参与相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的存量客户数。

当期销售基金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基金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股票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债券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混合基金:指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基金。

其他类型基金:指除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外的其他类型基金。

当期销售理财产品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当期销售信托产品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信托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当期购买金额:指报告期期间内产品购买的资金总额,包括申购和认购的金额。

当期兑付/赎回金额:指报告期期间内产品兑付、赎回的金额。

贷款:指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网上支付账户数:指签约或注册网上银行并且开通支付结算功能的存量账户数。

个人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指统计期期间内,冻结的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冻结”是指对网上支付账户登陆、账户充值、账户资金运用、账户查询等整体或部分业务权限的禁止。

个人网上支付账户睡眠户数量:指统计期期末,连续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网上支付账户登录、查询以及收付活动等的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单位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指统计期期间内,冻结的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冻结”是指网上支付账户登陆、账户充值、账户资金运用、账户查询等整体或部分业务权限的禁止。

久悬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指统计期期末,被设为久悬的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久悬”是指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网上支付账户登录、查询以及收付活动。

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产品:指产品兑付时,产品购买者得到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的产品。

没有预期收益率的产品无需填报。

不良贷款:指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印发)要求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社会信用代码: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编制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

尚没有编制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编码规则另行发文通知。

基本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风险准备金:指按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与管理办法计提的用于弥补客户资金特定损失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的资金存款。

客户备付金:指为办理客户委托的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五、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

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表报送频度为月度,批次为二批次;互联网金融业务异常情况统计表报送频度为季度,批次为一批次。

无需报送结转数。

(二)报送机构和范围。

报送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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