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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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明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明政〔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3日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效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持续优化发展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尊重科学,分类施策。

系统掌握区域空间生态、水、大气、土壤等各要素和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基础状况,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

因地制宜,动态更新。

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公园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实行保护优先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景观的传承。

第五条森林公园实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升公园的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功能。

第六条森林公园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园的可持续管理和发展。

第四章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合理划定公园的边界和分区,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台和生态展示中心等设施,提供自然观赏和环境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游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倡文明观光和环保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公园是指经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特定区域,用于保护和弘扬自然、文化、历史等价值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森林公园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理念,促进公众对自然环境、生态文明的认知和尊重。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森林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对于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历史背景等各种要素,确保公园功能的完善性和系统性。

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合理划定边界,并建立明确的公园标识,以方便公众识别和区分。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严禁非法开采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八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利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森林公园内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气象、水质、生态等环境指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保护。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捕猎、伐木、采矿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严禁随意排放垃圾和污水。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携带可燃物品和易燃物品,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搭建露天火堆,以确保公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尊重自然,保护动植物资源,禁止捕捉、猎杀和驱赶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集和销售珍稀植物。

第四章森林公园公众服务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服务设施,包括观景台、教育展示馆、游客中心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制定游览规则和安全指南,提供安全、便捷的游览路线和设施,保障公众的安全。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概述森林公园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保护区域,旨在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系统,并为公众提供休闲和娱乐活动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森林公园,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公园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责任、游客行为规范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1. 管理委员会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方针和政策,并监督和评估公园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团队森林公园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生态学家、保护工作者、导游等。

他们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园巡逻、生态监测、游客引导等。

3. 保洁人员森林公园保洁人员负责公园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等。

他们需保持公园的整洁和美观。

三、管理责任1. 生态保护森林公园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生态环境。

管理团队应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野火和非法砍伐,并定期进行生态监测和评估。

2. 安全管理管理团队应严格控制游客的活动范围,确保游客不违反公园规定,不破坏环境和植物。

同时,应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提供紧急救援措施。

3. 游客服务管理团队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制定游览线路、提供解说服务、设立观景台等。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吸引更多游客感受大自然的魅力。

四、游客行为规范1. 自觉遵守规定游客应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规定,不随意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保持公园的整洁和安静。

2. 不采集动植物游客不得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包括花草、昆虫、鸟类等。

保护动植物是维护公园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3. 不乱丢垃圾游客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不乱丢垃圾。

保持公园的清洁是每个游客应尽的责任。

4. 不烧火游客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露天烧火,以免引发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五、管理措施1. 游客限流为了控制游客数量,管理团队可采用预约制、限流措施等,以确保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不受过度人流的影响。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引言森林公园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自然生态,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满足人们与大自然互动的需求。

为了保证森林公园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利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公园开放时间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和体验,森林公园设定以下开放时间:1. 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2. 周末和节假日:上午8点至下午6点。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公告。

三、入园规定1. 游客应遵守公园内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尊重自然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2. 游客需要提前购买入园票,入园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但导盲犬、残疾人辅助动物等特殊情况除外;5.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丢垃圾、野外露营、非法砍伐树木等行为;6. 游客需自觉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意涂写、损坏设施设备。

四、环境保护1.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措施保护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维护动植物的自然生长;2. 游客不得破坏、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地貌;3. 禁止在公园内放飞无人机、燃放烟花爆竹、钓鱼等破坏环境的行为;4. 禁止在公园内使用禁止性药物,禁止非法捕猎、非法盗伐、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5. 游客需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要求,爱护自然资源,不乱扔垃圾。

五、安全管理1. 公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游客的安全;2. 游客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3. 在公园内不得违规攀爬、游泳、探险等危险行为,不得沿野外小道私自进入禁止区域;4. 游客需自觉保管个人财物,不得随意放置贵重物品,一旦财物损失由游客自己负责;5. 游客在公园内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六、活动管理1. 在公园内进行特殊活动(如大型演出、野外拓展等)前,需提前向公园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许可;2.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游客人数,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3. 禁止在公园内擅自张贴海报、张贴广告、开设游艺设施等商业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们的休闲娱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森林公园,制定出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将介绍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保护森林资源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森林资源。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控制游客数量。

限制每天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数量,避免过度开发和游客过多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

2. 设立保护区域。

对于森林公园内生态环境脆弱或者特殊植物物种较多的区域,应设置保护区域,禁止游客随意进入。

3. 定期清理垃圾。

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确保环境整洁,避免垃圾对植物和动物造成伤害。

二、加强游客管理管理森林公园还需要加强游客管理,以保障游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游客行为规范。

在入园口处设置告示牌,告知游客森林公园的规定和行为规范,如不乱扔垃圾、不随意采摘植物等。

2. 提供导游服务。

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导游服务,增加游客对森林公园的了解,引导游客科学合理地游览。

3. 增设警示标志。

在森林公园内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三、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是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需要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设施。

定期对森林公园内的栈道、栏杆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2. 增设安全设施。

在陡峭、易滑的地方增设扶手或者护栏,防止游客摔倒或者滑坡。

3. 加强巡逻监控。

加大对森林公园的巡逻和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加以处理。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是森林公园管理的根本宗旨。

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植树造林。

定期组织植树造林活动,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2. 严格禁止破坏行为。

禁止游客砍伐树木、采摘植物等破坏行为,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 关爱野生动物。

保护森林公园内的野生动物,禁止捕捉和猎杀,维护生态平衡。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闽政办〔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4日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一条红线”的三层内涵,即不再划定部门生态红线、不再实行分级管控、不再划分国家和地方红线,同时明确了划定和调整的核准事权在国务院;2017年6月,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划定指南》),进一步提出了简化分类体系、调整科学评估划定内容、调整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地纳入范围的新要求。

为做好与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的衔接,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省陆地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的调整完善。

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根据《若干意见》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步组织调整完善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二)总体目标2017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经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国家审批。

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和评价体系;配套出台试行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修改)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修改)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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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的修订根据XXX《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本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绿地分类和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调整绿地大类、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附属绿地中类、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以及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XXX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XXX负责。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XXX。

参编单位包括XXX、XXX、XXX、XXX、XXX和XXX。

总则为了统一城市绿地的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除执行本标准外,绿地分类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地分类应遵循《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2011,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和广场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

绿地应按照其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进行分类。

绿地类别应使用英文字母或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来表示,并符合表2.0.4-1和表2.0.4-2的规定。

表2.0.4-1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和代码,其中大类为G1,中类包括G11、G12、G13,小类包括G131、G132、G133、G134、G135和G139.这些绿地包括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等多种功能的公园绿地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绿地,以及动物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不同类型的绿地。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还有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如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滨水公园、纪念性公园、雕塑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等。

这些绿地除了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外,还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于65%的游园和带状游园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2m的绿地。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各市、县(区)林业局:为加强全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2002年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林[2002]2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23日附件: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及省林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划定并公布实施的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文化和旅游价值的自然保护地。

为了保护和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的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1. 生态保护: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和改善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功能的完整性。

2.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和监测,推动科学技术与保护管理的融合。

3. 公众教育:通过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和参与性体验,增强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三、管理原则1. 生态优先:尊重和保护自然的自发演化规律,实行最低干预原则,采取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

2.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推动与公众沟通和合作。

3. 依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规划、保护、监管和执法。

4. 防灾减灾:加强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对措施。

四、管理制度1. 设立机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设立与个别国家级森林公园相关,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力,开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公众教育、执法监督等工作。

2. 规划管理: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规划、管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自然与人文要素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3. 保护措施: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技术规范,加强对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经营管理活动应符合保护目标,严禁开展破坏性活动。

4.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保护管理的技术和方法。

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推动森林公园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5. 公众教育:通过公众参观、宣传教育活动、科普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建立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xx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xx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xx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xx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三)符合xx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我省森林旅游业健康发展,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处发布之日起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自然景观集中,可供游览、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覆盖率不低于80%;(二)面积不少于100公顷;(三)土地山林权属清楚、界线明确;(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五)隶属林业部门管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标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

第七条设立森林公园,由兴建单位向拟建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省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森林公园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供森林风景资源、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调整范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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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进行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
源与环境条件,经认定,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第六条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森林公园。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在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林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森林公园;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赁的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应当征得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

因建设森林公园给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省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一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县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五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
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森林公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森林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能够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并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二)能够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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