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沪人社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19〕1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年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所涉及的基金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代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将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投资管理。
市社保中心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
三、本市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对基金财产进行运营管理。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
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暂实行统一收益率。
四、成立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
市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市社保中心制订市评选委员会章程、受托人评选工作方案、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办法、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市评选委员会开展受托人的评选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沪人社职〔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精神,决定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
现就实施培训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和范围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
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一)申报条件1.就业见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沪教委人[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上海高校要逐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高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中的比例和作用,在有条件的高校逐步形成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主要师资来源的用人机制,形成通过博士后制度选人、用人的良性机制。
为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的一种制度。
建设师资博士后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拓宽博士后培养渠道,同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
师资博士后制度既能体现师资培养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也能实现师资选拔与博士后流动的有机结合。
一、招收范围和对象各市属公办本科高校按照本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招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者已出站博士后,可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进行培养和管理。
已有博士后经历的拟新进教师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和管理。
二、招收程序和管理方式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基本达到市属本科高校教师聘用的要求。
(一)各学校根据师资博士后制度招收范围,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参照教师聘用的规定程序、标准确定当年人选,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沪人社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补贴对象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6)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3)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4)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帮助本市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探索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以下简称“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功能定位职业训练营是借鉴国际经验,为青年(大学生)搭建的一个融合课堂教育、求职辅导、岗位模拟、职场体验和专项就业服务等各类功能为一体,致力于提升青年(大学生)职业技能硬实力和求职技巧软实力的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6周岁至35周岁青年,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职业训练营:(一)本市户籍青年;(二)本市高校在读的非本市生源大学生;(三)本市高校毕业的非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三、设营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高等学校、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训练营设营申请:(一)重视青年(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提升工作,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化专职人员,项目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管理经验;(二)训练特色鲜明,职业训练项目定位清晰,职业训练项目设置与目标服务人群相适应;(三)训练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的职业训练规模,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训练场地,配套训练设施设备完善,职业训练容量与配备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相适应;(四)具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合作单位,能够为训练对象提供岗位推荐等配套就业服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4年对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13]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4年对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3〕6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现就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
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
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做好2017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6]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10.08
【实施日期】201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7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6〕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帮困计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一)2017年帮困计划资金的筹资标准为2740元,其中参加对象个人缴费130元,其
余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沪人社职〔202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学生提升技能水平,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在继续做好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拟面向本市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学生,经评估论证后,可直接申报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2年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回原学校参加一次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
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毕业学年学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经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的评价项目。
高等院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相应的职业(工种)作为评价项目;开设专业无对应职业(工种)的,可选择相近的职业(工种)。
三、组织实施。
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有评价需求的,所在学校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评估。
评估论证工作由本市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教委教研室组织实施。
经评估论证后,所在学校须按照团体申报的方式,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有关专业评估、团体申报的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0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沪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残联《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本市“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和“千百人就业项目”等现有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实现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现就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组织全面转制、人员整体安置、政策分类衔接、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推动现有公益性劳动组织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转制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权责相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确保组织全面转制后,从业人员就业稳定不影响,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渠道不萎缩,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转制方式各区要根据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组织转制的具体方式,将组织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等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吸纳从业人员的方式实现转制。
具体转制方案,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转制后,要对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成建制转移安置,并与从业人员明晰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权益。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政策扶持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沪人社职[2015]70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06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自2015年起,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及拨付工作(含2014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清算工作)委托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起,市级征管企业(名单见附件)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的相关规定,向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管理要求等事项,参照浦东新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操作办法实施。
办法具体内容请登录查询。
附件: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名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2015年12月21日附件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名单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思支行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8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上海)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12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14深圳市中兰洋石化机械有限公司15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16山东高原压缩技术有限公司17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18湛江市赛福特实业有限公司19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21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22天津万顺源科技有限公司23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4天津海蓝石油工程有限公司25深圳中海油服深水技术有限公司26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昌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27廊坊开发区中油金达测井试井技术有限公司28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9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元船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30广州翌胜机电实业有限公司31江苏梦航船务有限公司32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33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5兰德伟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6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37浙江惟其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38深圳华威近海船舶运输股份有限公司39东营市凯英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0宁波安赛尔综合服务有限公司41天津市安大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42浙江德安信达船务有限公司43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4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务公司45近海石油服务(深圳)有限公司46江苏佼燕船舶设备有限公司47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48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49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海南海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51天津开发区威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2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53海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青岛致远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55苏州东大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57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58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59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60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61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2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64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65神华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66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6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7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7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72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73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4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5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76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7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7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8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8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82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8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8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6韩国大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7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8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上海分部90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1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2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94深圳市利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9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8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9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0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1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2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3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10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6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7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8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9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海天然气销售部11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配餐服务分公司11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区电信局113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114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11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117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8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0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2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3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1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128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29印度国家银行上海分行130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132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3正信银行有限公司13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135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6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服务分公司137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工程技术分公司138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流分公司139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4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141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42中国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沪人社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2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7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沪卫科教[2011]001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沪卫科教〔2011〕001号)各郊区县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保局: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11~2013年,连续三年在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郊区乡村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二、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需求数量计划;市卫生局和市教委联合与学校签署免费医学生培养协议。
三、免费医学生为3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主要面向村卫生室。
免费医学生经过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
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四、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年度招生规模。
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区、县生源。
培养对象参加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
五、免费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所属区县级卫生局签署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村卫生室服务6年。
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具体承办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
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附件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沪人社规〔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各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相关要求,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和一次性安家费。
本市“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日常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8400元。
政府奖励按照服务期限长短,经考核合格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其中,已在服务期第一年的政府奖励金额为34500元,已在服务期第二年的为39500元,已在服务期第三年的为45000元。
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4000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本市“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由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本人按月取得的生活补贴8400元确定。
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在日常生活补贴中代扣。
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本市“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由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
缴费基数为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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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5.21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