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促进信贷业务风险防控和经营稳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履行商业银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注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农民、农村合作组织和乡村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化农业、乡村旅游等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当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经营,保护客户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和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授信与客户之间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的合法身份、经营合规、经济实力等相关信息,并对客户建立档案,注明授信额度、用途、期限、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授信业务。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风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应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应当以贷款合同为准,严格控制借款人用款用途,防止违规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注重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资金用途真实合法,担保物真实有效,授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授信时,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合法,担保物有效可靠,及时跟踪和催收拖欠款项。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多项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透明化制度,做到监管与管理无缝对接,风险评估与防范同步推进。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授信审批权限,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建立授信内控机制,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等境内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通过综合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融资业务。

第三条同业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四条同业授信应当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

对同业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

根据客户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不同业务类型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额度。

四、适时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门开展对同业客户的授信,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授信品种进行授信。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门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客户、及其他需要统一授信的关联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省联社在对单一法人同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1号 ,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财务状况良好, 4(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对客户融资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本行对非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的总称。

指本行对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本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的本行融资总量的最高限额。

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计算授信余额时,应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评定材料、评定结果是内部管理资料,属本行商业机密,本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原则上不向外公开。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是本行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的融资计划额度,可对外公开。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对同一客户,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其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向同一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即把贷款、贴现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原则上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高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务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 1务各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

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农村信用联社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联社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联社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联社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联社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我联社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联社发生相关业务时,由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部门、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动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联社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安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财务集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等)。

第六条对与联社有直接管辖权或间接管辖权的省联社、市联社、xx融信农商行交易,可直接由资金营运部门或有关授权部门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联社对其免核授信额度。

第七条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法人机构应被银监部门核准成立并经营一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分享一份XX农信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供大家做授信参考

分享一份XX农信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供大家做授信参考

分享一份XX农信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供大家做授信参考附件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联社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的能力,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是指联社在与同业机构开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进行评估,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类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而导致联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联社授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按交易类型划分对应的分类授信额度。

联社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综合评估、分类授信”的原则。

综合评估是指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第七条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统一以法人机构为授信主体,原则上不对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授信(特殊情形除外)。

金融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与联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占用联社授予其法人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八条联社核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同业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办理具体业务,按照所办理具体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联社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联社同业机构授信实行交易审批分离原则,前台业务交易岗位和授信审查审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联社授信同业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额度到期后应重新评定。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高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务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各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

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有效实行法人体制,强化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商业金融机构授信委员会工作指引》要求,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行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辖区内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本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限额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总行。

受权人为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

第八条本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以实现权责一致。

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由上级部门做出离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本行对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行为,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授信委员会)工作机制,明确授信委员会工作尽职要求,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授信委员会为本行授信工作最高决策机构,取代并行使原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行实际情况,负责审批分级授权、客户评级与授信、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本行授信委员会人员构成由本行总部相关岗位人员和有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人员组成,具体构成为:固定委员由经营层分管领导、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等部门人员组成,备选委员由熟悉授信业务的委员若干名组成(合规部门和内审部门人员不得担任授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董事长不担任授信委员会委员。

行长对授信委员会通过(含有条件通过)的审批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本行授信委员会委员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授信委员会成员由总部其他固定委员和备选委员组成。

第七条备选委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门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查,随同总部固定委员,提交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经董事长审定。

第八条授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授信业务、授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能够独立履行相应职责。

(二)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熟悉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三)原则性强,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从事授信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第九条授信委员会委员资格应每年初重新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整;授信委员会委员审定结果每年初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十条授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授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