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解读(案例及各部门的职责、如何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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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据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依法指定张 某某为未成年人邵某的临时照料人,照顾其生活起居,同时委托徐州市 妇女联合会对未成年人邵某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李双梅当庭反映: 目前邵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孩子不胆怯,愿意和来人交谈,但对头部、 脸部的伤情不愿意回答;孩子不认识字,教育程度极差,无同龄孩子应 有的文化水平,建议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帮扶机制;从相处情况看,张 某某能够得到孩子的信任,但张某某的经济条件一般,虽不影响孩子的 穿衣吃饭,但毕竟会增加负担,建议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资助。 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 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 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邵某某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 邵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被 申请人邵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3、关于一年内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问题。 《意见》第37条规定了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之日起三个月后至一年内,当事人可以书面 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4、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问题。 《意见》第22、23、24、25、26、41条,对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程序、内容、执行 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5、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指定监护人的问题。 《意见》第3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意见》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起草《意见》把握的原则: 一是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原则。 三是坚持严谨慎重的原则。 四是坚持部门间衔接配合原则。 五是坚持社会力量参与原则。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 1、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界定了监护侵害 行为的内容,规定了四部门的工作原则和工 作任务。 2、第二部分“报告和处置”,规定了有关单 位和个人发现监护侵害行为的举报义务;对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等工作提出具 体要求,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 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的制度。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提出:被申请人邵某某因强奸、 猥亵女儿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行为严重危害 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被申请人王某某自女儿不满两周岁 即不履行监护职责,且在邵某某性侵其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后仍不管不问,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以上,导致 女儿流离失所、生活无着,是事实上的遗弃行为。二被申请 人的行为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撤销二被申请人对邵某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申请人为邵某的 监护人,以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被申请人邵某某认为,同意撤销其对女儿的监护权,并认为 被申请人王某某近八年来从未看望照顾过女儿,且未支付任 何费用,也不适宜监护女儿。请法院为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 人。 被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自己身有残疾,现又育有两个孩子,
4、检察机关职责 (1)关于检察院对虐待罪是起诉的问题。根据 《意见》第14条的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 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 诉。 (2)关于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问题。《意见》 第14条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 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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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铜民特字第0001号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凤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达,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某某,男,1978年1月2日生,现服刑于江苏省镇江监狱。 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与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 资格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 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福 达、李晓霞,被申请人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桓轶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 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徐 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出庭进行法律监督。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3、第三部分“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 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 受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 以及临时监护的具体职责,并对人身安全保 护裁定的申请、受理、执行等作出规定。 4、第四部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规定了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材料提供以及管 辖法院。 5、第五部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 后安置”,规定了法院审理程序、撤销监护
2、公安机关职责 及时出警、必要时将儿童带离监护侵害人是《意见》 规定公安机关的最主要职责。 《意见》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 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 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 离实施监护侵害的监护人。 为保证临时照料人能够妥善照料未成年人,《意见》 还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
福建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福建省仙游县村民林某某多次使用菜刀割 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 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 镇政府、村委会的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 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 林某,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十五日。同时,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 以临时安置。2014年6月13日,村委会向法院 申请撤销林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采取打骂等手段 对林某长期进行虐待,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 林某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判决撤销林某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 村委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3、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在以下几个环节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 一是在临时安置环节。公安机关可以将紧急带离的 未成年人护送至民政部门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是在提起诉讼环节。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是在判后安置环节。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在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时,民政部门 应当担任监护人。
5、法院的职责
(1)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
体问题 《意见》第27条规定了共青团、妇联、 关工会、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利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没有规定检察 机关作为起诉主体。
(2)关于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类情形 《意见》第35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 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 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 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 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 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 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 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 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 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 概念和内容
国家监护制度主要是指由国家出资并代表国家 设立监护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家庭代 养等)的监护制度。 设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目的在于明确未 成年人的监护不仅是个人或家庭的责任,而是父 母、社会和国家三者共同的责任。 国家监护制度的内容:一是,政府应当为监护 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二是,政府应 当对监护人的监护进行监督,出现问题时,应通 过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制度对监护进行干预,必要 时可依法直接承担监护责任。
南京饿死女童案(乐燕故意杀人
案)。2013年4月下旬,吸毒女子 乐燕为两个女儿预留少量食物、饮 水后,将她们置留家中主卧内,锁 紧卧室房门和大门离家吸毒玩乐, 直至6月21日案发时都不曾回家。最 终导致两女童在家中饿死。南京中 院审理认为,乐燕在负有抚养义务、 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抚 养义务,造成两被害人死亡,构成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邵某某和王某某于2003年11月 19日在河南省某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04年10月18 日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被申请人因家庭琐事 发生矛盾,被申请人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徐州市生活。在之后的 生活中,被申请人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 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又因2013年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 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在江苏省镇 江监狱服刑。被申请人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 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2014年6月,在被申请 人邵某某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邵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 邵某无人照料等情况告知王某某及家人,但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 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2013年2月,邵某因饥饿离家,被 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2013年6月后,邵某一直随张某某生活至今。 另查明,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及邵某的户籍均在河南省某某县。被 申请人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被申请人王某某为肢体三 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邵某身材较同龄 人偏矮小,头部、唇部、手部存在陈旧性伤疤,至今未入学就读。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照片、病历、 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部、民政部经共同研究,一致认为司法 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建立儿 童监护的行政干预和司法裁判衔接的工 作机制,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确保 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2013年 12月,四部门启动了《关于依法处理监 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起草工作。《意见》经过充分 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各有 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于2014年12月23 日正式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国家监护制度的立法特点: 第一,主体范围宽泛而模糊,条文分散。
第二,适用对象范围比较狭窄。
第三,缺乏撤销监护权的具体规定。
二、《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案例:贵州5男孩取暖中毒致死案。2012年
11月16日,5名男孩死于街头垃圾箱内。经调 查,这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 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据了解,这5个孩子生 前长期在外流浪,这些孩子的父母大都外出务 工或忙于农事,很少与子女交流。
四、《意见》确定四部门的重要职责 1、发现报告制度 《意见》第6条规定: 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 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或者举报。 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 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或者举报。
对监护侵害行政干预和司法介入少的几个原 因: 一是发现报告难,家庭监护侵害具有隐蔽性, 并且我们国家报告制度很不完善,儿童保护 理念没有深入人心; 二是起诉难,因为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不明 确,导致无人起诉; 三是审理难,对于哪些情形应当撤销监护人 资格没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