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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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发电厂并网过程的安全性,确保能源供应的可靠性,根据国家能源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类型的发电厂。

第三条评价目标1.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2.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3.评价发电厂与电网的协调配合程度和相互影响。

第四条评价内容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电网和发电厂之间的电量匹配度;2.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3.电压、频率稳定性的保障措施;4.发电厂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5.发电厂的技术设备状态、运行记录和检修情况;6.发电厂的检测监测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和准确性;7.其他可能影响并网安全性的因素。

第五条评价程序1.评价由省级能源监管部门统一组织;2.发电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评价过程中的检查、测试等工作;3.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评价报告;5.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提交给能源监管部门和发电厂。

第六条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2.评价结果作为发电厂并网许可证颁发和续期的重要依据;3.发电厂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评价。

第七条处罚措施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的发电厂,能源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八条安全监督能源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发电厂的安全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九条其他规定其他有关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细则由能源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障电厂运营安全和电能供应的连续性,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电网进行并网连接的发电厂,并用于评价其并网安全性。

第三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通过综合分析、研究评价电厂在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电厂设备运行状态、电网连接及调度等情况,并提出相关的风险控制及安全改进建议。

第四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在满足电力供应需求的前提下,保障电厂运营的安全。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方法第五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调度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发电设备类型、装机容量、运行方式及参数、技术可靠性指标等。

第七条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并网电压、频率、相序、功率因数等连接参数,连接线路及设备的可靠性、容量、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调度管理措施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调度规程及流程、调度手段及调控能力、协议约束及信息交换、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主要包括数据统计、模型模拟、风险评估等方法;定性描述主要包括实地调查、专家评审、文件分析等方法。

第十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电网的可靠性及稳定性要求,同时也要兼顾电厂运行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三)制定评价方案;(四)实施评价工作;(五)分析评价结果;(六)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需要充分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厂运行记录、设备运行参数、电网操作记录、调度流程及操作规程等。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国家对电力行业的政策推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已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形式。

随之而来的是对电网安全性的要求的提升。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的评价管理规定,以提升电网的安全性。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发电厂并网是指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与电网连接和生产调度等方式,将发电厂的发电能力与电网负荷需求相结合,共同满足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规模线路要求的一种运营方式。

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将发电能力整合到电网上,并且安全运行的保证。

评价指标发电厂参数评价指标对于发电厂并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功率调节性能2.稳态电压调节性能3.稳态频率调节性能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电网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电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网络拓扑结构2.负荷特性3.稳态和暂态稳定性4.可靠性和可用性5.风险分析和预警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接受更大的负荷,以及是否能够在面对意外情况时进行应急处理。

管理要求对于发电厂并网,有以下管理要求:1.确认并网方案并注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3.对电源的可靠性、自动调节、负载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4.对发电电源链路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安全稳定5.断开保护应具有足够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快速性6.检查和调整发电机组的计量和保护系统对于上述管理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整个并网系统的安全运行。

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用户变电站入网是指用户将自己的电力生成能力并入电网运营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证入网后的运行安全,必须进行一定的评价管理。

评价指标用户变电站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用户变电站入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变电站的功率调节能力2.稳态电压调节能力3.稳态频率调节能力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用户变电站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针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价和管理的一项措施。

在电网规模扩大、电力系统复杂度增加的背景下,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流程、评价指标和安全措施三个方面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流程1.确定管理责任: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并网前的自评、监督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制度,确保各环节的有序进行。

3.建立评价流程: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关键节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等。

4.进行定期评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二、评价指标1.发电机组技术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出力波动、电压波动、频率稳定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运行和调节性能。

2.并网运行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的电力输出情况。

3.安全性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燃料供应可靠性、冷却系统可靠性、自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能。

4.环境保护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排放浓度、噪音级别、振动水平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环境影响情况。

三、安全措施1.加强设备检修: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

2.健全自动保护系统:建立健全的自动保护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发电机组的异常情况,确保运行安全。

3.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置。

4.提升人员技能:加强发电机组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的能力。

5.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电力系统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发电企业开始接入电力系统并并网发电。

发电机组作为一个并网接入点,除了能够为电力系统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之外,也承担着与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责任。

因此,对于发电机组的并网接入安全性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2.1 概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性问题,对发电机组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评价,从发电机组的电气安全性、机械安全性、保护安全性、控制安全性、运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以确定发电机组的并网接入能否满足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2 目的在电力系统中,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关乎到整个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对发电机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有效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和故障,降低电力系统的故障率和停电率,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力服务水平。

2.3 内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发电机组的电气安全性、机械安全性、保护安全性、控制安全性、运行安全性等方面。

其中,电气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装置的安全性;机械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机械结构和机械装置的安全性;保护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保护系统和保护装置的安全性;控制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的安全性;运行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在运行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4 方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资料审查、检测测试、数学模型等多种方法。

其中,现场勘查主要是对发电机组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包括发电机组的设备、线路、现场环境等多个方面的情况;资料审查主要是对发电机组的设备、线路、保护、控制等资料进行审查,了解发电机组的具体参数和性能等情况;检测测试主要是对发电机组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包括发电机组的电气参数测试、机械结构测试、保护测试等等;数学模型主要是通过对发电机组的数学模型进行建模,分析发电机的稳态、瞬态等性能。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为确保发电场并网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下为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1. 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发电场的安全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等,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发电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栏杆、安全通道等,确保人员和设备不受到外界的危害。

3. 人员持证上岗:发电场的工作人员需持有相关证书,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4. 设备运行监控:发电场需要对设备进行严格的运行监控,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当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 安全培训与演练:定期对发电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确保能够正确、迅速地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6. 安全问题整改及汇报:一旦发现了安全隐患,需要及时整改并上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评价实施细则1. 安全条件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包括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人员上岗情况等,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管理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包括安全培训与演练、安全事故处理等,为完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建议。

3. 安全操作评价:对发电场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评价,包括设备运行监控、安全事故应对等,发现并解决操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4. 安全应急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应急预案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应对程序、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等,发现并解决安全应急方面存在的问题。

5. 安全监督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能力、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等,确保安全监督能够发挥作用。

以上为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通过严格落实和执行这些细则,可以有效提高发电场的安全水平,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公司需要对发电机组并网进行安全性评价。

该评价需要考虑到发电机组的技术要求和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同时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和安全规定等因素。

本文将介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1.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发电机组运行安全管理规定3.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评价对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对象是已投产的机组,以及未投产但按规定进行并网前试运行的机组。

2. 评价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需要符合以下标准:1.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和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2.发电机组的联合操作和控制系统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发电机组的接地保护和绝缘测试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4.发电机组的初次并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5.发电机组的运行和停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 评价流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流程包括:1.初步检查:对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质量、联合操作和控制系统、接地保护和绝缘测试等方面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机组在技术方面符合要求。

2.环境检查:对电力系统的环境因素进行检查,包括供电电压、频率等。

3.试运行:进行并网前试运行,测试机组在电力系统中的安全性。

4.并网测试:对机组进行并网测试,测试机组在并网后的运行情况和稳定性。

5.最终评价:根据初步检查、环境检查、试运行和并网测试结果进行最终评价,确定机组是否符合要求并获得相应批复。

4. 评价结果处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情况:1.通过并获得相应批复;2.未通过并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后重新申请评价;3.延期处理。

5. 监督管理对已通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需要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机组的运行安全。

四、结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措施。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一、概述发电机组并网是指将发电机组接入电网,将其发电能力与电网实现双向交互。

发电机组并网的目的是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并优化电网的负荷分配。

然而,发电机组并网也面临一系列安全风险,包括设备故障、系统不稳定等。

为了确保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管理办法。

二、评价内容1. 设备安全性评价:对发电机组的机械、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通信安全性评价:对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通信系统进行评估,确保通信信号传递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并网稳定性评价:评估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功率调节和频率同步的稳定性。

4. 运行管理评价:评估发电机组的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应急预案和维护保养计划。

5. 安全监控评价:评估发电机组并网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实时性,确保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状态的有效监控。

三、评价方法1. 实地调研:对发电机组并网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包括发电机组的设备情况、运行状态等。

2. 数据收集:收集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实时数据,包括电流、电压、频率等参数。

3. 检测测试:对发电机组的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检测测试,包括绝缘测试、负载测试等。

4. 运行模拟:使用计算机模拟软件对发电机组并网的运行情况进行模拟,评估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5. 文件分析:对发电机组的相关文件进行分析,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记录等。

四、评价管理办法1. 制定评价计划:明确评价的目标、方法和时间节点,确定评价责任人和评价团队。

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状况。

3. 风险评估: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电机组并网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优先处理的风险。

4. 安全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设备修复、系统升级等。

5. 监督检查: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6. 定期评估:定期对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持续改进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08•【文号】国能安全[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62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8日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能源领域的发展和推广,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数量逐年增长。

这些电站在接入电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以确保其对电网运行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同时保证电站本身与设备的运行安全。

基于此,本文将介绍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相关管理办法。

2. 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2.1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和内容发电厂接入电网后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其目标是评估发电厂的运行和电网的安全性,并提供保证和监管措施。

安全性评价需要对发电厂的电气设备、系统控制和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必要的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

2.2 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发电厂的类型、规模、设备性质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制定适合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

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勘察、设计审查、设备检测、实验测试和用户培训等。

2.3 安全性评价系统和流程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建立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流程。

通过建立安全性评价管理专项小组、制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流程、实施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环节来规范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管理,以确保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能够得到绝对的保证。

3. 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3.1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和内容用户变电站接入电网后,也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评估用户变电站在入网后可靠运行的能力,保证其安全稳定接入电网。

安全性评价需要对用户变电站的开关、变压器、传输线路、系统控制和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必要的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

3.2 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位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用户变电站的类型、规模、设备性质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制定适合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

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勘察、设计审查、设备检测、实验测试和用户培训等。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发电厂成为能源供应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发电厂与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管理活动,确保发电厂与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

二、评价范围1.发电厂基本信息:发电厂的名称、所在地、设计容量、装机容量等基本信息。

2.发电厂运行记录:包括发电厂的运行记录、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

3.发电厂管理制度:包括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4.发电厂设备状况:包括发电厂的设备清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故障情况等。

5.发电厂安全措施:包括发电厂的安全设施、防火措施、应急预案等。

三、评价方法1.文件评审:对发电厂的相关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发电厂的管理制度、维护记录、事故报告等。

2.设备检查:对发电厂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完好情况、维护记录、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现场考察:对发电厂的现场进行考察,包括发电厂的安全设施、运行记录、人员素质等。

4.风险评估:对发电厂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设备故障风险、电网连接风险等。

四、评价结果1.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对发电厂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2.评估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电厂进行评估等级划分,如安全等级、风险等级等。

五、评价管理1.定期评价:对发电厂进行定期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发电厂的安全性能持续改进。

2.专业评价机构: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3.改进措施: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发电厂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4.监督检查:相关行政部门或机构应对发电厂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价活动的合规性。

六、发电厂责任发电厂应积极配合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照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积极改进。

七、结论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确保发电厂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发电厂安全可靠地并入电力系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供电。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保障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安全互联互通,确保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和风险的规避。

第四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适用于所有投产发电厂,在发电厂投产前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符合评价要求后方可取得发电许可证。

第五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电力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相关电力企业、发电厂及其他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发电厂的电力技术和设备情况评估。

(二)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控制和保障能力评估。

(三)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调度、通信和信息交互评估。

(四)发电厂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能力评估。

(五)发电厂与电力系统的电压和频率稳定评估。

(六)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评估。

(七)其他与发电厂并网安全性相关的评价内容。

第八条评价内容应根据不同发电厂类型和规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确保评价科学合理。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九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采取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方法,包括以下方式:(一)实地调研:对发电厂的设备、技术、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勘察。

(二)数据分析:对发电厂的历史数据和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模拟仿真:利用计算机模拟仿真软件对发电厂进行模拟评估。

(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

(五)风险评估:对发电厂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

第四章评价结果第十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电厂进行分级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这是为了确保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和电力故障发生而制定的。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指标:根据发电厂的类型、规模和并网情况等因素确定评价指标,如电压、频率、功率因数等。

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评价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包括实地检查、数据分析、模拟仿真等,以综合评价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

3. 评价周期:定期对发电厂进行评价,评价周期可以根据发电厂的特点和实际运行情况确定,一般为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4. 评价结果管理: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包括评价报告的编制、保存和传递等。

评价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发电厂管理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安全管理措施: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设备维护、技术改造、操作规程完善等,以提高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电厂管理者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发电厂的安全管理,为电力系统的稳定供电做出贡献。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电力系统的规模不断扩大,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减少发电厂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制定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评价对象1. 发电厂的技术指标:包括发电设备的质量、可靠性、稳定性等;2. 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包括发电厂的运行监控、检修计划、事故应急管理等;3. 发电厂的并网能力:包括与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接入能力等。

三、评价内容1. 发电厂技术指标评价:对发电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评价,包括发电机组的转速、功率、电压、频率等;2. 发电厂运行管理评价:对发电厂的运行管理进行评价,包括运行监控系统的可靠性、检修计划的合理性、事故应急管理的能力等;3. 发电厂并网能力评价:对发电厂与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和接入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并网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接入能力的可靠性等;4. 发电厂安全设施评价:对发电厂的安全设施进行评价,包括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管理等。

四、评价指标1. 发电厂技术指标评价指标:转速偏差、功率偏差、电压偏差、频率偏差等;2. 发电厂运行管理评价指标:运行监控系统可靠性、检修计划合理性、事故应急管理能力等;3. 发电厂并网能力评价指标:并网设备质量、接入能力可靠性等;4. 发电厂安全设施评价指标:消防设施齐全性、危险化学品管理合规性等。

五、评价方法1. 数据采集:收集发电厂的技术指标、运行管理、并网能力和安全设施的相关数据;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3. 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果编写评价报告,提出改进意见;4. 改进措施:根据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5. 监督检查:对改进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六、评价结果的应用1. 对发电厂的管理部门:提供改进发电厂安全性的依据,推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2. 对电力系统运营管理部门:提供发电厂安全性的评价结果,指导电力系统的运行;3. 对发电厂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避免投资风险;4. 对社会公众:提供发电厂安全性的评价结果,增加对发电厂的信任。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发电厂安全稳定地接入电网运营的重要环节。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前的评价工作,保障发电厂与电网的安全运行,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 评价管理机构与责任• 2.1 评价管理机构的设立– 2.1.1 国家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2.1.2 地方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范围内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实施。

• 2.2 评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 制定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标准和方法。

– 2.2.2 组织评价工作的实施。

– 2.2.3 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与汇总。

– 2.2.4 提出与并网安全性相关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3. 评价对象及评价方法• 3.1 评价对象– 3.1.1 发电厂的设计和建设情况。

– 3.1.2 发电厂的设备和技术水平。

– 3.1.3 发电厂的运行管理情况。

• 3.2 评价方法– 3.2.1 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分析,包括发电厂的设计文件、设备清单、运行记录等。

– 3.2.2 现场考察和检查,对发电厂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验证。

– 3.2.3 数据分析和模拟计算,对发电厂的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系统模拟。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发电厂设计指标– 4.1.1 发电厂的容量和装机比例。

– 4.1.2 发电厂的环保设施和控制技术。

• 4.2 发电厂设备指标– 4.2.1 发电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安全性。

– 4.2.2 发电设备的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 4.3 发电厂管理指标– 4.3.1 发电厂的维护管理和运行监控。

– 4.3.2 发电厂的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

5. 评价结果与建议• 5.1 评价结果– 5.1.1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等级划分。

– 5.1.2 发电厂具体指标的评价结果。

• 5.2 建议和措施– 5.2.1 针对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和规范。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1、建立专门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理解和掌握,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3、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流程和相关程序,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文件和记录。

二、设备管理1、建立健全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规范;2、定期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设备进行检测、校准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3、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评价人员的工作安全。

三、风险评估管理1、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估;2、明确安全性评估的指标体系和判据标准,对安全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推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减少可能的安全风险。

四、数据管理1、建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数据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2、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数据进行备份和存储,防止数据丢失;3、对数据进行定期的回顾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与评价1、建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安全性评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2、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估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3、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六、应急管理1、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应急措施和分工;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3、对应急事件进行事后分析和总结,形成应急管理经验,提升应急能力。

以上是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要素和方面,通过遵循这些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五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五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保护人员安全和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保障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应具有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评价范围包括发电机组、电力设备设施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发电机组的技术状态和可靠性;(二)发电机组的并网性能和并网稳定性;(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评价工作应由专业的评价机构或相关的技术人员负责,并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程序第八条评价方法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技术测试、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等。

第九条评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三)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测试;(四)分析评价结果;(五)编写评价报告;(六)整理评价数据和文档,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第十条评价结果应根据评价内容给出具体的评价等级和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设备维护、改进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并定期检查和评估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评价报告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评价报告应详细记录评价过程和结果,包括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评价报告应由评价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编写,并在评价完成后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交。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一、前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评价目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评估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供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三、评价内容1. 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测量与评估:对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进行测量与评估,包括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等参数的测量与评估;2. 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分析:对发电机组运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发电机组的运行状态、负荷特性等进行评估分析;3. 发电机组与电网接口的评估:对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接口进行评估,包括电网稳定性、电网负荷接受能力等方面的评估;4. 发电机组的动态响应评估:对发电机组的动态响应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发电机组的响应时间、稳定性等方面的评估;5. 发电机组的保护装置及控制系统评估:对发电机组的保护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评估,确保其运行正常、可靠;6. 发电机组的运行维护评估:对发电机组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发电机组的维护记录、维护周期等方面的评估;7. 发电机组安全管理措施评估:对发电机组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评估,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评价方法1. 采集数据: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数据进行采集和记录;2. 数据分析: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发电机组的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3. 安全风险评估: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4. 管理措施提出: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5. 推行管理措施:对提出的管理措施进行实施,并监督推行过程中的效果;6. 评估效果:对推行管理措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评价结果1. 评价报告:根据评价方法和分析结果,编制评价报告,详细说明评价过程和结果;2.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便于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3. 管理措施建议: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建议,以降低安全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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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
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
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
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
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
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
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

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
第十四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

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条件基本符合后,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八条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

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

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九条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书送交给被评价发电厂、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一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

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

凡未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允许正式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评分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四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满足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发电厂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

如果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该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

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该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华中电监安全〔200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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