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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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1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
益,现就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进一步促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为促进我区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县(区)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突出重点。在综合扶贫政策框架下,科学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并与行业规划紧密衔接,处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的关系,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强化资金整合统筹,形成资金合力,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权责匹配。强化市、县(区)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主体责任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谁负责审批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依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更加严格的资金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