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4年12月7日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设立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国债资金、教育专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专项资金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分别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对专项资金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项目管理费。
国家和自治区对于项目管理费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项目财政资金总额1%-3%的比例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前款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只限于项目执行单位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2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4【实施日期】2015.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
按照中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在盘活存量资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办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但从近期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市县(区)、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市县(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宁政办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
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进一步促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为促进我区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精准扶持。
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县(区)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牧厅制定的《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3日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教育在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高劳动力文化素质和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中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下简称“片区”)的贫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3〕8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攻坚总体部署,把教育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以提高贫困地区人口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者职业技能为重点,推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目标,加快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到2020年,使“片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教育对加快“片区”群众脱贫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加强宏观统筹,优化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二章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第四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宁党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09]34号2009年5月23日)财政是党和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实现我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增强财政保障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区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全面建设和谐宁夏的重要时期。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重民生具有更直接、更有力、更有效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科学发展意识,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认真做好财税调控和收支管理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大机遇,发挥好财政政策和公共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支持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夯实财源基础。
(一)扩大政府性投资规模。
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重点工业基地、重点交通项目、生态项目和沿黄城市带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切实抓好中央新增投资、专项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的争取和落实工作,提升财政综合实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24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全面实现脱贫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立、规划引领的原则,建立权力、责任、任务和资金合理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解决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专项扶贫,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贫困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扶贫开发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对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选派农村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支持自治区驻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宁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宁政发[2005]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宁政发[2005]85号2005年8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进一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从2004年10月份开始,我区在部分市县开展了以“乡财县管”为核心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改革成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深化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9月份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乡镇财政建立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财政体制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着力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困难,我区选择部分市县进行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从试点的情况看,改革堵塞了乡镇乱收费、乱开支、乱举债的漏洞,有利于规范乡镇的收支行为,强化乡镇财务管理,控制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和债务的不合理增长,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宁政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采取私募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金。
政府出资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预算安排的资金。
社会资金主要指通过私募方式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合法、合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方向,由政府投资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且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母基金。
子基金由母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再下设子基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母基金:(一)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二)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黄河安澜、生态建设和修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城乡供水、防洪减灾、节水降耗、资源利用、民生保障、能源保障、交通和水网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围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规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宁政办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民政厅、林业局、农村信用联社、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制定的《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2006年4月)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直接补贴农民专项资金(简称“政府直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直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直补农民的资金,包括:粮食、良种、化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机具、救灾救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资金。
第三条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政府对农民直补资金依据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并在指定商业银行(农行或信用社)为受益农民开设个人账户,以固定“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凡是政策规定直补农民的资金,都要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政府直补资金管理原则:(一)坚持“简明快捷、便利农民”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等操作过程透明。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16]1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15日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自治区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符合宁夏实际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更加聚焦自治区发展战略,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转变职能,强化监管。
政府各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自治区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宁政办发[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2008年6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运用监督考评的管理方法,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补助及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财力与事权匹配原则。
各市县(区)应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并结合现行财政体制要求,科学、均衡安排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财力与事权匹配方式的合理性和匹配程度。
(二)公开透明原则。
各市县(区)应将自治区财政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和分配、使用和效果、管理和监督等情况纳入地方财政政务公开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宁政办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关于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以及全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宏观性的关键问题,整合全区财政项目资源,着力抓好重大项目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财政项目储备和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项目库在开展投融资、招商引资和争取中央支持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目标。
立足中央、自治区发展规划目标要求,实现与自治区经济规划相衔接,与财政中期规划、项目执行、项目绩效管理等有机结合。
依托全区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成一套科学规范、完整高效的财政项目资金运行机制,达到预算编制科学合理、项目管理规范简洁、项目分类清晰集中、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目标。
把项目库建成各类项目的储备库,建成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的来源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200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7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9.02【实施日期】2003.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9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村信用联社关于《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2003年7月)为积极探索扶贫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实现贷款市场化运作与扶贫政策的有机结合,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有效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政府提供的担保资金作保证,通过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帮助贫困户发展小型生产经营项目,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贷款的范围与对象扶贫小额贷款的投放范围为“千村扶贫开发工程”覆盖的集中分布在西吉、海原、固原、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中卫、灵武和红寺堡10县(市)1区、148个乡镇中的1026个贫困村,重点为“千村扶贫开发工程”第一批411个重点村,也可适当支持吊庄移民点。
投放对象为上述贫困村中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好、自愿发展养羊项目的收入处于中等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
过去曾经获得贷款、项目有较好收益,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农户,仍可作为贷款对象。
已脱贫农户、富户、大户等其他农户的贷款需求,原则上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贷款条件在原渠道安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11]10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3【实施日期】2011.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1〕1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体制,不断增强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能力,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财预〔2010〕443号),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目标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切实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民生计划和民生政策的财力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建立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
自治区级财政负责帮助市县财政提高其财政保障能力,设区的市本级财政负责帮助市辖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二)综合保障。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各类资金,形成覆盖广泛、各有侧重的转移支付保障体系。
各设区的市、县要强化自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宁财(农)发〔2023〕5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
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全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做好我区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0〕23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厅对到期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20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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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1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
益,现就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
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进一步促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为促进我区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
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县(区)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突出重点。
在综合扶贫政策框架下,科学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并与行业规划紧密衔接,处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的关系,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强化资金整合统筹,形成资金合力,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权责匹配。
强化市、县(区)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主体责任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
谁负责审批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
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公开透明。
坚持公平公正,依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
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更加严格的资金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