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无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不同的侵权事件的归责原则是不⼀样的。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过错归责原则吧!
⽆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实施了加害⾏为,虽然其主观上⽆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没有过错致⼈损害的情形时有发⽣,证明加害⼈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的利益,⽆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种独⽴的归责原则在侵权⾏为法中得到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度危险活动致⼈损害的⾏为,污染环境致⼈损害的⾏为,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为,产品不合格致⼈损害的⾏为等。
⽆过错责任的适⽤应注意三个⽅⾯。
其⼀,⽆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随意扩⼤适⽤;其⼆,适⽤⽆过错责任,受害⼈不须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亦不能通过证明⾃⼰⽆过错⽽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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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民法典建筑物脱落坠落归责原则
民法典建筑物脱落坠落归责原则一、物业责任在建筑物脱落坠落事件中,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止脱落坠落事件的发生。
二、建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主体责任建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主体在建筑物建造和施工中,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如果这些主体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或材料选用等方面存在缺陷或过失,导致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这些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使用者、管理人自身过失责任使用者或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建筑物,确保其安全。
如果使用者或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使用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者或管理人因疏忽或不当使用,导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脱落、坠落等安全事故,给受害人带来损害的,使用者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紧急避险责任人责任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终结——《民法典》第1186条的解释论
“第 24 条既不应是关于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外的辅助性归责原则,也不应是具有兜底条款性质的规定。公平责任可适
用于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双方又没有过错的场合。
”⑥但也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其实是一种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主张将第 24 条定位为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甚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尚处于探讨之中,这从 《民法通则》 第 106 条的规定就可一见端倪,
因为该条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起笼统规定,还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起进行规定。这就表明当时我国对于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所以在立法上未能充分
展开。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上的突然出现,更是加剧了这种学说研究上的复杂
么行为人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只能是分担损失。从实践层面看,让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他
们比较难于接受。
”
可见,立法机关在尝试弱化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地位和属性,希而对行为人施加的赔偿
义务之“法律责任”的性质。然而 《侵权责任法》 第 24 条这种通过更换部分概念用语的立法努力
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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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修改可谓实质性改动,除了主体不再使用“当事人”的表述,更重要的是,将“分担民
事责任”改为“分担损失”
。对此,立法工作者解释了如此修改的两个层面的考量:
“从理论层面
看,无过错即无责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
律的尊重,以及对于民事主体各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所以立法机关组织了不少围绕
《民法通则》 的宣讲和学术会议,例如佟柔教授等就曾专程前往香港召开关于 《民法通则》 的国际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作者:王迎迎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
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
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
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
《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条。
侵犯人身全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侵犯⼈⾝全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依据相碰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权利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有⼀定归责原则的,那么侵犯⼈⾝全的归责原则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犯⼈⾝全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侵犯⼈⾝权适⽤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权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1、公民享有⽣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改变⾃⼰的姓名,禁⽌他⼈⼲涉、盗⽤、假冒。
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盗⽤、假冒他⼈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为。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的使⽤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的,未经公民同意利⽤其肖像做⼴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为。
4、公民、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侮辱、诽谤等⽅式损害公民、法⼈的名誉。
以书⾯、⼝头等形式宣扬他⼈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格,以及⽤侮辱、诽谤等⽅式损害他⼈名誉,造成⼀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为。
以书⾯、⼝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名誉,给法⼈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名誉权的⾏为。
5、公民、法⼈享有荣誉权,禁⽌⾮法剥夺公民、法⼈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主权,禁⽌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7、婚姻、家庭、⽼⼈、母亲和⼉童受法律保护。
段波讲民法__第2讲__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笔记版
段波讲民法系列讲座之二: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YY 频道号:43063566)一、侵权责任法部分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推定为过错责任的一种★几个疑难问题的含义: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是什么?——原告证明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该由原告证明的部分构成要件(过错或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特别注意的是,倒置并非把所有的举证责任交由被告证明第三,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此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无论任何侵权类型,行为和结果这两个要件没有倒置的情况第四,容易出错的几个地方:(一)医疗损害1。
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原则上由承担举证责任(有例外)2。
例外情况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过错这一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损害中“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二)环境污染1。
环境污染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1)原告不需要举证过错(2)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被告除了证明不可抗力外,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3。
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三)共同危险和高空抛物的免责事由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合同法部分原则例外模式:授课中提到的合同法归责原则“三层次”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民法学总论》简答题
《民法学总论》问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现行民法确立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又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条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⑵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外来因素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叫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民法上,只有违背自愿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
因此,公平原则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证自愿原则的实现。
⑷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4.独角兽法考(民法)-混同、免除、归责原则
四、混同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注意:混同不仅是债权的消灭原因,也是物权的消灭原因考点: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
例如债权出质五、免除性质: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注意与赠与的区别。
例题:【2008-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
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A.因混同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B.因免除而消灭 D.因混合而消灭第八节违约责任一、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一)归责原则1.原则:无过错原则【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189、承揽265、委托406、保管374、客运中的财产损害303。
(二)责任构成1.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要件2.违约金、定金责任:违约行为、特约条款(定金20%、违约金)二要件3.强制履行责任:有违约行为即可(三)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注意:两种情况不得约定免责(1)人身伤亡:工伤概不负责。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3.非违约方过错——过失相抵,减轻责任119、120.4.第三人过错不免责121条。
例题: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送货上门。
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1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八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比较特殊,根据第 1236 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规 定没有限制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 是开放和动态的, 只要从事 高度危险作业的, 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的内涵和外延可 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扩展 。 出现新的高度危险作业的, 根据实践需要, 可用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的方式, 也可用单行法的方式包含进来 。 该 规定可以说为将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扩大适用留有余地。
根据该规定,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 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但是, 必须明确,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是基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 权而产生的保护性请求权, 不要求有损害结果。第 1165 条第 1 款中的过 错是针对损害赔偿来说的, 因此要 "造成损害"。
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活动是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允许这些活动的存在但如果法律对这些领域发生的事故赔偿数额没有限制就有可能过分加重行为人的负担阻碍经济发展和企业壮大且无过错责任原则往往与责任保险相连责任保险可以确保无过错责任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若赔偿额度过高保险人的负担过于沉重就可能放弃责任保险不利于无过错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
加之, 进人现代社会后, 各种机器设备大量出现, 专业分工亦极为细密, 碍 于专业知识所限, 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就更为困难。 为了既能维持过 错责任原则的地位不被动摇, 又能有效保护和救济受害人, 一些国家和地 区发展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规则,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 " 过错 推定"。 过错推定的实质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免除了受害人对过 错的举证责任, 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 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 也可更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06条_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8年11月28日〔1998〕民他字第2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马维山与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意见,即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988年4月25日)3.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赔偿裁决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治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8年3月25日)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对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发⽣患者因为医院本⾝的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那么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规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规定呢? 为了让⼤家明⽩医疗损害归责的相关法律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为读者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患者在进⾏治疗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九条 【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或者授权的负责⼈批准,可以⽴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千⼆百⼆⼗⼀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员过错的界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千⼆百⼆⼗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0关键词: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内容提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
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
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
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
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
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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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原因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按照这一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在追究民事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之民事违法情形,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
民法归责原则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隶属于整个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之内,因此应首先回顾一下民法中的几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事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一般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轻重或范围。法律在追究侵权责任时,一般对受害人(原告)课以举证之义务;而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法律使违约人(被告)负举证义务,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即依法推定他有过错并使之承担责任,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介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因而属于“中间责任”,但实际上过错推定不过是举证责任之转换或倒置,它仍属过错责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