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
是纯粹的 自然, 它所 体现的不是一整套的价值标准, 而是一种 自然和
谐 的 状态 。 ( ) 欲 三 寡
物将 自化 。 … 不欲 以静 , 下 将 白定 不 欲 不 争 , 能 获 得真 正 的 … 天 才 安 定 , 能 体会 到 自然或 者 “ ” 才 道 的力 量 ,以 其 不争 , 天 下 莫能 与 之 “ 故
、
道 家 法 律 思 想— — 《 老子 》
( ) 一 道
道 家 是 先秦 时 代诸 予 百 家中 的一 个 重要 学派 , 本文 试 图从 《 老子 》
中探 寻 道 家 法 律 思想 的 一 些特 征 。《 子》 篇 即 以 “ , 老 开 道 可道 , 常 争 。0 非 ” 不欲, 万物也会 白化 , 不需要横加力量在其上, 众人皆无欲或者 道 : , 名 , 常名 。无 , 名 可 非 名天 地 之 始 : , 万 物之 母 。 直 接将 论 述 理 解 为统 治 者 无 欲 是实 现 民众 和 谐 安 类号 : 23 B 2
自然 法 思 想在 西 方 社 会绵 亘 千 年 , 不 同的 时 期 的发 展 , 成 了 经 形 丰 富的 内涵 和完 整 的 体 系 中 国古 代 道家 学 说 中 也有 各 种 关于 法 的 理 念 的认 识 和观 点 , 产 生 了将 法 的 合理 性 合 法 性归 于 自然 的倾 向 , 都 本 文 试 图从 道 家法 律 思想 与 自然主 义 自然 法理 论 的特 点 、 自然 的理 解 对
二、 自然主义自然法
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魏蕾(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湖北武汉430074)摘要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即“礼法合一”。
而在“礼法合流”中,礼和法的地位并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以礼为主”,“以礼统法”。
本文试图分析中国社会历史上的“以礼统法”现象,阐述其发展,剖析其深层次的社会和历史原因。
关键词“礼法合流”“以礼统法”礼法之争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0-02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即:法律有其普适性。
而各民族法律维护秩序的途径和方式是不一样的,体现出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
这样看来,法律是多元的。
中华法系也有其个性,其维护社会秩序的途径、方法十分特殊,即所谓的“中国特色”。
其中,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即“礼法合流”。
然而,在中,礼和法的地位并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以礼为主”。
一、礼法思想的起源公元前2100年左右,奴隶制社会开始形成,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从夏开始,中国从无阶级的社会到有阶级的社会,一直到西周末年,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为他们的残酷统治制度制造理论依据。
于是,神权法与礼治两大思想相继产生,它们就是儒法思想的源头。
为了使其统治神化,统治者们运用宗教、迷信的手段,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把统治者对奴隶的讨罚,说成是“天讨”、“天罚”。
于是神权法思想就产生了。
尽管有神权法的掩饰,但残酷刑罚的丑陋本质仍然无法掩盖,于是殷商灭亡了。
神权思想在西周出现了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一方面认识到必须要靠神权法思想进行统治;另一方面,鉴于殷商因神权法思想而灭亡,所以必须对原来神权法思想进行改造。
于是,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对神权法进行了改造,由重天命转为重人事,实现了从野蛮到文明的转变,同时也开启了儒家思想重德治、礼治的先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176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无讼是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因此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政治理想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历史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呢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首先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的功用在强调礼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其次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行因此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息事宁人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孙智奇鹤煤集团公司技术学校458000摘要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研究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传统法律无讼我们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以借鉴以下二个积极方面一方面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另一方面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首先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被迫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紧紧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最终培育了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扼杀民族的创新精神最终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几千年积淀而形成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传统无讼文化的关系问题由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传统达至和谐境界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WHR摘要: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众多,百家争鸣,其中以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显著。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均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直至今日,这些传统的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内涵;借鉴意义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但我认为在其法律思想上影响较为显著的大体说来主要是儒、法二家。
也正是这两家对于法律思想的主张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儒家对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先秦时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他在继承西周以来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以仁、礼为核心,包括孝悌、忠恕、智、勇、义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起儒家伦理学说。
随后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继续对儒家思想进行继承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官方确认的正统思想,其影响经久不衰,蔓延至今。
孔子提出一系列注重伦理纲常,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礼治”,倡导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强调“为政在人”的法律观点。
正是孔子的一系列主张为中国社会的“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深刻影响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孔子看来,所谓人治,就是强调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先决作用,即“为政在人”。
孔子首先强调作为最好统治者的圣贤明君的作用。
他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孔子其次强调统治集团中其他个人(臣民)的作用,主张“尚贤”,即以“亲亲”为基础而倡导“贤贤”。
他的所有主张都是建立在以人为基础之上的,强调通过一种“道德”规则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利用客观的法律规范。
这种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他所提出的另一个主张,即:无讼是求。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和争斗。
孔子认为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才能形成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可见,和谐有序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这样的境界也必然是无讼的境界。
浅议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
浅议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作者:孟津来源:《卷宗》2015年第11期摘要:神权法作为早前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文明的早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神权法思想是指在我国古代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从而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本文主要从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的发展阶段、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影响、神权法的存在价值的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神权法;发展;影响;价值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这是统治者巩固统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阶段(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
(三)西周的神权法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
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
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
(四)春秋至明清的神权法思想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变革时期。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从人治与法治说起
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 在法制上形成“ 重刑轻 民” 的特
够 生存 , 因此个人不具有独立发展 的条件 , 也就不可能生成 自由 自主 的主体权利意识。( ) 自然经济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 3在 小农虽 然人数众多, 但他们彼此之 间并没有发生广泛的联系, 也就不 能成为
( )重农抑商” “ 一 “ 与 重商政策”
中国传统 的法文化 , 主要成型于漫长 的封建社会时期 。 中国封建
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小生产方式的 自然经济 , 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构
是法要贤人来制定; 二是法 要贤人来执行 。 贤人在执行中会使不善之 成了社会经济的基础 , 劳动的主要客观条 件是土地 , 而封建统治者在
牢牢控制土地 的同时, 也牢牢控制 着土地上 的劳动者 。这种经济形 长期采取“ 重本抑末 “重农抑商” 、 的经济政策 , 极大地限制 了古代 中
表, 包括汉 以后的某些先人, 则认为法律 比贤人更重要 。一为贤人难 态和经济关系决定了: 1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 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 ()
于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涉及社会文化及其精神价值基础 的变迁, 当借 适
鉴 域 外先 进 的法 制 文 明成 果 , 别 是 西方 发 达 国家 较 为 成 熟 的法 制 文 特
明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的, 但是, 我们也不 能盲 目地囫 囵吞
枣 , 应 取 齐 精 华 , 其 糟 粕 。因 此 运 用 比较 的方 法 探 究 中西 法 文 化 而 去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浅议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主治之路
观 要求 和全 社会 共识 。
( ) 国大历 史 三 中 探 索 中国法 治之路 , 必须 站在 整个 中 国大历 史的高 度进行 宏
首 先 , 正确 理解 法 与法 律概 念及 其关 系 。 乃是 世 间万 物 造 , 应 法 儒家 之理 想成 为现 实社 会 的道德 主 治 , 法律 也被 伦 理化后 而 自身及 其彼 此 间生活 、 存在 的准则 。正 是 由于此 规则 的 存在 , 世 起 一定 的辅 助作 用 。在这 种传 统 的价 值观 念 里 , 追求 的是 天理 、 间 万物才 是有 规 律 的, 间才 是秩 序 的, 世 和谐 的 。法可 以根 据 不 人情 、 谐 ; 和 主张 无对 、 争 、 诉 、 无 无 提倡 礼信 诚 义等 观念 。 些传 这 同的范 围进行 划分 , 但最 为基 础 的, 普遍 的和广 泛 的是永恒 法 , 由 于 人类 认识 能力 的有 限 , 暂且 缩 小到 自然法 这个 范 围认 识之 。 人 统 观念 至今 主 导着 中国人 的 洒扫应 对 , 日常起 居 。 随着老 中 国向新 中国的迈 进 , 统 中国 也在 向现代 工商社会 传
间法只 是 自然法 参与 到理 性 人 的理性 化 , 会化 。 是对 规范 人 转 型 , 展市场 经济 , 社 它 发 多元 所有 制经 济成分 等 , 这些物 质基 础的变
必然 要 求相 应的 治道 变革 。于 是 , 实现 法律 主 治 已经 成为 客 间社会 关系 的规 则 的普遍 化 和抽 象化 , 是人世 规则 的总称 , 它 上 革 , 接 自然 法 。 在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和 地域 族群 有不 同的表现 形 式 。 它 在 人间 法的进 化 发展 中表 现 为 习惯 、 惯例 、 德 、 教戒 律 、 律 道 宗 法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 所谓 中国传 统法律 的伦理化 , 从原理上可 以理解 为, 传统 中 及社 会领 域 均 有所 体 现 。 国的人伦道德 , 亦即儒家伦理或者说宗法伦理 , 内化在传统 中国的 ( 一) 在 国家政治领域 中的表现 法律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支配着它 的变化和发展 ,表现为儒家 1 . 君为臣纲 。 从汉律确定 “ 不 忠” 为大逆不道 , 发展到魏晋的“ 重 伦理成为国家立法与司法 的指导思想 ,法律内容和人们 的法律意 罪十条” , 再演变为隋唐及宋元 明清 的“ 十恶” 犯罪 , 尤其是前 三恶 识渗透了儒家伦理 的意蕴 。” f 1 ] 当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被确立为 国 的“ 谋反 ” 、 “ 谋叛” 及“ 谋大逆” 诸罪 , 集 中体现 了“ 君为 臣纲” 在法律 家的统治思想时 ,儒家的纲常礼教学说便不仅仅只是指导法制建 中的逐 步 深入 和 重要 性 , 表 明法 律 确 认 君权 的无 限和 至尊 。 择 其 一 设 的理论基础 , 同时也是封建法典 的主要内容 , 从而形成了中国特 例 , 《 唐律疏议 》 说: “ 五刑 之中 , 十恶尤切 , 亏损名教 , 毁裂冠冕 , 特 有的法律与道德密切结合 的伦理法 。 标篇首, 以为明诫 。 ” 这正是儒家宗法伦理道德观念所体现的礼教 中国 传统 法 律伦 理 化 的进 程 思想 , 盖因其触犯 了君王统治而为儒家礼教所不容 。 伦理化 的进程, 按 照 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一般结论 , 从汉朝武帝 2 . 官爵因身份享有司法特权。“ 从西周推行 ‘ 礼不下庶人 , 刑不 时起至《 唐律》 的诞生 , 前前后后长达七个半世纪 , 可以大致分为三 上大夫 ’ , 到西汉针对一定范 围内的官僚 贵族 的上请 制度 , 到曹魏 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汉 , 主要是汉武帝时期到东汉末年这段时 间; 时期 ‘ 八议 ’ 制度入律 , 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 ‘ 官当 ’ 制度 , 到《 开 第二阶段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第三 阶段是隋唐时期 , 《 唐律》 集 皇律》 通过 ‘ 议、 减、 赎、 当’ 制度 , 到唐朝确认贵族官僚罪责减免原 其大成。 伦理化进程伴随着历朝历代法律的发展 , 而实质就是礼教 则 ” , [ 句 俱体现了儒家贵贱有等 、 亲属有分 的传统思想 , 赋予贵族 、 官 或者说儒家伦理对传统 中国法律的价值产生渐进式影响 的过程 , 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 , 这也是儒家礼教对法律影响所致 。 直至把儒家伦理奉 为最高 的评判标准 , 即所谓“ 礼之所去 , 刑之所 ( 二) 在家庭领域的体现 禁; 失礼则入刑 , 相为表里者也 。” 1 . 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从古至今 , 孝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可
浅议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改造罪犯思想
浅议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改造罪犯思想摘要: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实施纲要》提出要对罪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进行道德修养教育,给教育改造罪犯提出全新的课题,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引入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是一种探索和创新。
通过对影响犯罪的思想道德因素和教育改造的现状分析,引入中华传统文化对教育改造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操作性论证,以求对转化罪犯思想有所裨益,切实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改造;罪犯;思想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实施纲要》提出:要对罪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道德修养教育。
这给教育改造罪犯提出了全新的课题,也是对传统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挑战。
一、犯罪原因之思想道德因素和教育改造现状分析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的社会转型期,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盛行,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传统道德观念提倡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与现代经济体制下提倡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国外意识形态,道德价值观念的渗透,思想道德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纷繁复杂局面。
思想观念混乱,道德失范以及价值观念冲突使得社会中意志薄弱者无所适从,他们的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失衡甚至于伦理道德沦丧,成为违法犯罪主要思想因素。
可以说,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古人说:治国之道有二,一为道德,一为养力,德教与法制相辅相成,“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1]无可争议,新中国的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长期的摸索和总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模式,并且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转型,思想观念改变等一系列因素使监狱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着挑战。
首先,监狱在押犯构成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
浅议“以礼入法”思想及在当代的意义
09法七09250701702 陈嘉丽浅议“以礼入法”及其对当代法治社会的启示何谓“以礼入法”,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而“以礼入法”则是古代传统法制发展中的一显著特色。
从奴隶社会到延绵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礼与法的特殊关系在这古老的大地上生根发芽,并慢慢沉淀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中。
一、”以礼入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过程广义的“礼”,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燕居》曰:“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
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
治国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譬如终夜有求於幽室之中,非烛何见?若无礼,则手足无所措,耳目无所加,进退揖让无所制。
”上至奴隶社会,下至封建王朝的末期,“以礼入法”对封建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们耳熟能详的“周公制礼”便是“以礼入法”的在奴隶社会形成最初阶段。
在西周,礼作为中国古代早期习惯法的一种法律渊源,是西周习惯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经过周公制礼的立法活动而产生的周礼,自然具有国家政治法律规范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所以古人也就有“寓刑于礼”“律出于礼”等说法。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的提出以及发展鼎盛更为““以礼入法””提供了强有力的载体,儒家强调的“礼治”“德治”“人治”是要求建立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以礼入法”在封建王朝中逐步发展成儒家思想的法律化的有效手段。
在此后,“以礼入法”与儒家思想紧密联系到互不可分,两者的相互作用对封建法制文化形成起着重大的作用。
西汉时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封建王朝采用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思想,儒家的纲常伦理正式融入法制,礼法合一,“以礼入法”正式确立。
“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尊则,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据典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
浅议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
方 的民主思想对人性本身是怀疑 的,认为绝对 的权 政府主义。所 以,应当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 间 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仅仅依靠人 的道德 自律是不行 寻找结合点。当前 ,社会上出现 的集体荣誉感缺乏 的 ,只 有法律 这个 客观 、稳定 的标尺 才能发 挥作 甚至损人利己等道德问题 已经严重 阻碍了社会的发 用 。民主 的实质就 是用 法律对权 力进行 制约 与平 展 。对此 ,我们可 以吸收民本思想 中蕴含的整体 意 识 ,倡导 、培养团队精神和协调能力, 实际上就是对 衡。 依 附还是参与?民本思想以依附型政治文化为基 整体概念的认 同和强调 。同时,在政治法律领域存 础。 古代的民本主义者把人 民的幸福寄托在圣君 、 贤 在 的上令不能下达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政令不通 相身上 , 希望统治者 “ 民如子” 把人 民的命运完 及不 同位阶法律所产生 的矛盾冲突等问题 ,也是未 爱 , 全交给统治者 。而统 治阶级也采取奴化教育和 愚民 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之 间的关系所 导致 政策, 刻意培养人 民的依 附意识 , 正所谓 “ 民可使由 的后果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今天 ,社会 各 之, 不可使知之” ( 自 《 选 论语 ・ 泰伯》) 。民主制度 方面 的主体都应该正确认识到 ,只有谋求集体的发 则包含了一系列对公民政治权利保 障的相关制度 。 人 展才能获得 自己的发展。 民当家作主 , 自然要参政议政。因此 , 民主是与参与 以民本 为鉴,警惕 由民本思想衍 生 的 “ 为民作主 ”
浅 议 民 本 思 想 与 民 主 思 想
。 阮丽铮
7 1世 建设具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民主 ,要继承 中 蒙运动 。欧洲启蒙运动是发生在 l 世纪~ 8 场反 封建 、反教会 的 资产 阶级 思想 文化解 国传 统民本思想 中的有益成分 。中国传 统民本思想
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
在古代文献资料中,最早记录它的是《礼记》。
据《礼记·曲礼上》记载:“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刑人不在君侧。
”谓“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赋予各级贵族的权利,特别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平民和奴隶虽然毫无权利可言,但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
1一、“礼不下庶人”之解析《说文·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求福也。
”礼最初的作用是事神以祈福消灾。
而作为最高领袖的国君,同时又是全国的总祭司,代表全体人民向神灵祈求保佑。
因而有殷商统治者“率民以事神”的举措。
“礼”在商代即有了祭祀上帝和祖先的意思。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也逐渐扩展和演变。
所谓“周礼”,已经不是专指礼节仪式这种狭义上的“礼”,而是广义上的“礼”。
它的内容非常宠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职官、宗教、教育、婚姻家庭、理论道德、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等不同的礼节仪式。
《礼记》说:“夫礼不下庶人中的“礼”主要是指周礼。
在西周社会,不同的社会等级适用不同的礼,贵族有贵族的礼,平民有平民的礼,贵族的礼对于平民而言是绝对不可僭越的。
“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这一规范对庶人不适用,而是强调由礼这一规范确立的等级秩序不容僭越。
这一点,《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中“夫礼,所以整民也”,就清楚表明,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礼”,不仅适用于庶人,而且是治理他们的工具。
如上所述,周礼的内容士分广泛,所谓“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2因此,在奴隶制上层建筑“礼乐行政”之中,“礼”居于首位。
它起着“经国家、定社税、序人民、利世嗣”3的重要作用,被看作是“政之舆也”。
浅议儒家法律思想之“以礼入法”
浅议儒家法律思想之“以礼入法”作者:陈永峰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1期【摘要】以孔子、孟子、荀子等为代表的大批对理想孜孜以求的儒者,提倡仁、义、礼、治、信,并以其“德治”、“礼治”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及法律思想。
古代法律实行“以礼入法”,无论是在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在守法领域,无不体现着儒家思想。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批判中借鉴儒家法律思想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礼治以礼入法德教“以礼入法”,始于战国末期,经过春秋战国儒、法之争,儒法两家从对立到相互借鉴,在长期的发展和改造中,于汉朝正式确立其地位,自此,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核心,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儒家“礼治”思想礼法融合。
回溯历史,礼起源于祭祀。
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把礼运用到社会政治领域,礼治开始兴盛,并经演变,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准则。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治”的思想主要有“亲亲”、“尊尊”、“孝忠”等,应当说,礼是属于道德范畴的概念。
在今天,道德与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虽也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但其毕竟拥有不同的理念。
而先人却以其独特的视角,“以礼入法”,使礼与法融合,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具有了道德与法的双重内涵。
当礼义表现为抽象的伦理原则时,需要具体的规则去落实、贯彻;而当礼义表现为琐碎的生活规范时,又需要法律明定违制的处分。
①礼与法结合之后,礼便成了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礼甚至成为判断罪行有无的标准,为礼所允许的,就被认为是合法的,为礼所不容的,也必为法所禁止。
重德轻刑。
虽然儒家以其努力实现了礼法的结合,但在儒者们的心中,礼的地位毕竟是优于法的,法律不过是手段,礼才是目的,所以儒家“以礼入法”的同时又是重德轻刑的。
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浅议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改造罪犯思想
浅议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改造罪犯思想摘要:自古以来,中华民族都是提倡以德服人,通过开展美德教育来提高人员自身的素养,使其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问题,真心实意地去进行改变与补救。
在我国司法领域中,针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便采用了传统文化这一理念,通过传统文化来对罪犯的思维与想法进行改造,使其自身的综合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并且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积极改正,从而为后续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实际基础。
正因如此,本文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改造罪犯思想措施进行相应的论述与分析。
关键词:优秀传统文化;犯罪;以德服人;思想改造对于犯错程度较低,并且有明确认知的罪犯,通过相应的教育,能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并给予其生活下去的机会。
对于相关人员来讲,在对罪犯进行思想培养与改造的过程中,需要使其明确自己所存在的问题,一般来说,能够来到这里的人员在价值观与人生观念上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因而需要对其开展道德修养教育,从而来确保罪犯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够得到提升,这对其后续的发展与生活而言也会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影响犯罪的思想道德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信息种类越来越多,很容易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自身的社会道德水平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从社会形态上来讲,西方国家的精致利己主义与我国的德道兼并理念有着较为明确的冲突,而这些意识形态的渗入往往会导致部分人群的思想观念受到影响,其自身所具备的人生观以及价值观也会因此发生消极改变,从而引发犯罪现象的出现。
从本质上来讲,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道德思想,加上缺乏对法制的尊重,这才引发了犯罪的出现[1]。
二、教育改造的现状分析目前,在监狱系统的构建过程中,所使用的教育改造模式具有较强的纠正性与可行性,能够对罪犯进行有效的思维培养。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罪犯的犯罪情况更加偏向于高智商犯罪,对于教育改造工作而言往往会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其现状如下所示:(1)整个监狱的结构相对复杂,很多罪犯都是在明知道自己会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选择了这条歧路,这就导致我国的罪犯思想改造工作很难得到有效开展,所面临的罪犯改造难度相对较大,加上传统的教育方法无法紧跟时代发展需要,这才导致罪犯思想改造工作很难得到有效开展[1]。
浅议“中道”的刑法理念
不可 忽视 的是 ,一 个 问题 在 国外 可 以研 究讨 论几 十年 甚 至上 百 年 , 到 了我们 这里往 往 一个 问题 没有 弄清 楚就去 追求 下一个 新 而
的热 点 问题 , 所有 问题几 乎都 是浅 尝辄 止 , 对于 实 践不仅 无 益反
而 有 害 , 立法 上甚 至 出现 了 “ 在 法令 滋 彰 , 盗贼 多有 ” 的状 况 。我 天下 之大 本 也;n 者, 下之 达道 也 。致 中和 , 地位 焉 , 物育 a也 天 天 万
们 应该 清 醒 的认 识 到一个 个 具体 的 问题 的研 究 , 是依 赖于根 本 总
问题 , 基本 理 念 的解 决 。法律 本身 不 是 目的 , 律研 究就 更 不是 中道 促进 和谐 , 中和” 位天 地 、 法 “ 致 是 化天 下 、 万物 的 大道 理 。在 育 目的 。法 律 是一 种人 世 的规 则 , 旨在营 建合 理 的人 间秩序 , 福 本 文 中 , 造 我试 图从刑 法这 一方 向 以“ 中道 ” 这个 中 国人 的人生 观 的
水土 不 服 。
法律 依然 。
刑法 的理念 就是 刑法 体现 的精 神 , 法 的精神深 深 根植 于人 刑 经 由民族 国家 的现实 经验 的积 累与 提升 , 对本 民族 精神 的理 解和
刑法 理念 。 法 的实施 , 律 的现代 化 都需 要适 合 民族 的 的现代 刑 法
的展 现 , 们现 在 的法律 研 究多半 是在 中 国的土地 上用 西方 的话 性之 中 , 我 根植 于 人类 文 明的历 史之 中 , 植于 民族 精神之 中, 根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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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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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众多,百家争鸣,其中以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显著。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均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直至今日,这些传统的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内涵;借鉴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但我认为在其法律思想上影响较为显著的大体说来主要是儒、法二家。
也正是这两家对于法律思想的主张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儒家对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他在继承西周以来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以仁、礼为核心,包括孝悌、忠恕、智、勇、义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起儒家伦理学说。
随后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继续对儒家思想进行继承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官方确认的正统思想,其影响经久不衰,蔓延至今。
孔子提出一系列注重伦理纲常,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礼治”,倡导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强调“为政在人”的法律观点。
正是孔子的一系列主张为中国社会的“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深刻影响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孔子看来,所谓人治,就是强调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先决作用,即“为政在人”。
孔子首先强调作为最好统治者的圣贤明君的作用。
他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孔子其次强调统治集团中其他个人(臣民)的作用,主张“尚贤”,即以“亲亲”为基础而倡导“贤贤”。
他的所有主张都是建立在以人为基础之上的,强调通过一种“道德”规则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利用客观的法律规范。
这种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他所提出的另一个主张,即:无讼是求。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和争斗。
孔子认为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才能形成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可见,和谐有序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这样的境界也必然是无讼的境界。
而圣人之言也受到数千年来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遵从,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又加上了“无讼是求”的中国特色。
儒家虽然注重强调德治和教化的作用,但从未否定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董仲舒的理论是这样的:天以阴阳成岁,阳为德,阴为刑。
天重德不重刑,人君应上承天之所为,治国任德不任刑。
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天会先降灾害以暗示;如果人君不知自省,天又会以怪异现象加以警告;如果人君再不改过,便将伤败失国。
所谓德主刑辅,儒家只是认为教化由于管制,但不否认单单依靠教化或者法律都是具有局限性的,所以支持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儒家崇尚和为贵,不主张为一己之利而争锋出头,破坏和谐。
俗话讲: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这看似普通的处世哲学其实深刻反映出了儒家和为贵的思想主张,在受到利益侵害时,儒家思想告诉我们的不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而是首先考虑和谐问题,能忍则忍,在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基础上寻求利益保护。
这样的思想对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产生着双面的影响。
一方面,它从思想层面对民众进行了深远的教化,使得人人都是性情温和的顺民,人人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恶劣的纠纷自然少之又少,社会自然能处在相对长久的和谐之中。
另一方面,一味的主张忍让退缩,致使绝大多数中国人头脑之中缺乏权利意识,不懂维权,也不会维权,让人民在思想上产生奴性,最终成为缺乏反抗意识的统治者手下的奴隶。
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之所以较西方更为长久,很大一方面就是人民的顺从的“和为贵”思想太过于根深蒂固。
王朝更替容易,思想更替太难。
(二)法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法家是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多是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
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
如果说儒家思想是影响普通民众的法律思想观念,那么法家就是主要影响统治阶层的法律思想观念。
法家主张要集中全国的权威于君王一人,用他的势、术和法来消灭可能与他争权乱国的个人或势力。
他们否定政权以外的权威,排斥当时社会里流行的与他们思想主张不同的规范,一心保护统治者的利益。
不得不说,他们的思想是较为暴力的,因为他们坚信“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才能解决问题。
但是不可否认他们是敏锐的,他们对社会变革的观察最为细腻,认识最为深刻,反应也最为灵敏。
社会历史发展,时代变化,治国之策也应随之调整。
“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
”所以他们认为“礼治”、“德治”那一套过时了,已经行不通,明确指出“治国无常,唯法为治”。
他们对社会的急症做出了基本诊断,所以拿出的对策也最实用,最有效。
“吾以救市也,”寥寥五字,道出了法家现实主义情怀和与时俱进的济世理想。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他们是统治者最为有力的武器。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中国数千年积淀而成的特色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而言,无法从根本上定义其利弊,或者只能说好坏参半。
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体系庞大,影响深远,一些引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难免与之冲突。
在逐步废除死刑保障人权的问题已经在全世界达成共识的今天,“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却依旧是中国人消除仇恨和报复最为赞同的方法。
“先进”的法律思想难以在中国顺利进行。
这提醒着我国在进行法律建设的同时注重考虑中国现实环境,结合传统法律思想背景,采取渐进方式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如今再来看儒家德治、礼治思想和法家的“依法治国”,隐约感到它们与当代中国所宣扬的社会精神有某种契合。
在强调德主刑辅的古代中国,过分注重教化的调节作用,而致使法治不够严谨;而法家对于“依法治国”的解读过于粗暴,严刑峻法又致使法治不能真正在社会中以一种健康积极的姿态立足。
在当代中国,需要思考如何将两者刚柔并济,使得二者相辅相成,真正将传统法律思想转化为具有现实价值的治国之策。
当代中国一方面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另一方面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思想观念,我认为这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完美解读和借鉴。
只有德法并推,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有人情味的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而传统的“无讼”思想实质上符合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无讼的核心是保持和谐,它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消耗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各种思想碰撞、矛盾交织、利益调整的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增多时期,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提出了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种和谐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由于它能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能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进行缓和,因而值得为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所借鉴。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虽与现代法治文明有些许差距,但仍不失其现实意义。
要将二者结合有机结合起来,把民族性与时代性相融合,在法治建设中显示出实事求是的本土特色,共为法治建设服务。
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了解传统法律思想,从中汲取精华,吸收教训,做到古为今用,只有这样才不算辜负先人历经千年积淀下来的民族思想宝藏。
参考文献:
《孔子法律思想再认识》于鲲著.
《论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宁军著.
《儒家伦理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刘绍云著.
《乡土中国》费孝通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