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商业步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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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商业步行街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加快嘉陵风情商业步行街发展,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入驻嘉陵风情商业步行街投资兴业,打造新城核心商圈,提升我区城市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2010年底前,入驻嘉陵风情商业步行街(云清路、云华路、康宁路两边及其围合的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从事经营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引进金融机构(以下统称经营业主),由经营业主提出申请,经步行街招商引资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审查合格,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规费扶持政策

经营业主可享受三年规费扶持政策,即入驻当年为试营业期,减免一切行政性、政策性收费;后两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在步行街占道宣传展示的市政管理费、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不能免除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二)税收扶持政策

经营业主可享受三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按商贸流通企业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前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扶持政策

从2008年至2010年,区财政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业主给予财政补助,并且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经营业主的装修贷款贴息,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经协调小组审定后,由区财政统筹发放。

1.财政补助

(1)经营业主可享受三年财政扶持政策,即前两年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奖励50%。当年经营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交纳额计算;已经入驻步行街营业而未满三年的按余下年度计算,享受同期同档次优惠政策。

(2)区内连锁经营业主入驻步行街,以税务部门核定的其入驻前所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为基数,新增部分视为步行街所开连锁经营企业实现的税额,按上述标准享受同档次优惠政策。

(3)新建大型商贸流通设施项目业主可享受三年财政扶持政策,即从纳税之日起,前两年交纳的房产税区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奖励50%。

2.装修贷款贴息

(1)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租期在5年以上的特色餐饮经营业主,区财政按不超过100万元的装修贷款额度、按1年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2)营业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租期在5年以上的连锁超市经营业主,区财政按不超过200万元的装修贷款额度、按1年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3)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租期在5年以上的百货商场经营业主,区财政按不超过500万元的装修贷款额度、按1年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四)金融扶持政策

区金融办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业主及时推荐给各银行机构,协调双方建立双赢的银企关系。各家银行要优先受理步行街经营业主申请,运用多种金融产品,满足经营业主合理的金融需求。区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中心要积极参与提供担保业务。

(五)重点扶持政策

世界500强商贸企业、中国100强商贸企业、新引进金融机构、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项目入驻步行街,可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北碚区嘉陵风情商业步行街招商引资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刘彤任组长,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刘骥、区商委主任黄继全、区财政局副局长胡大平任副组长。区商委、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保局、区市政委、区环保局、区金融办、区法制办、区行政审批中心、新城(大学城)管委会、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步行街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继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专人会同海宇集团集中办公,负责步行街招商引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二)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经营业主在入驻和经营过程中需协调处理的具体事项,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或受理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处理。各职能部门对步行街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要实行特事特办,切实做到领导督办、专人跟踪落实,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规范执法,强化监督

各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服务观念,做到文明执法。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行为。不得向经营业主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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