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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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1介绍:原告:葛军,东方贸易公司销售员。被告:某区公安分局。
某市公安局为整顿交通秩序,于1990年10月发出通知,要求在1990年底满两年审验的各类机动驾驶员进行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合格考试,并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换发驾驶证,不合格者不能换发驾驶证。该市东方贸易公司推销员葛军(男,24岁,身高1.74米),同年11月初先后参加了市公安局组织的交通规则和轻便摩托车驾驶技术的考试,均取得优秀成绩。11月中旬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左右眼裸视1.5,五色盲,听力正常,无任何疾病和身体缺陷。体检结论: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1990年11月22日,葛军持考试成绩单和体检表到该市郊区公安分局换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区公安分局按该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葛军先交纳风险保证金240元,才能更换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葛军于同年11月24日以“其符合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不依法给其换发驾驶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区公安分局给其换不给其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是违法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区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葛军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案例1点评:这里限于评析: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合法行使的条件。
在本案中,国务院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责。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限期区公安分局给予葛军焕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是正确的。
案情2介绍:1990年4月21日,吕X X的公公王X购买了座落于X区环城路24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并于同年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1991年5月2日,吕X X与王X之子结婚,此后吕X X与王X 之子便在该房屋居住。 1993年9月,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王X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王X因经济困难未及时交纳办证的有关规费。吕X X在未经户主王X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交付办证规费216元,并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写为“吕X X”,环城路土地管理所便在登记发证时将该房户主姓名写为吕X X。同年11月7日X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按照环城路土地管理所的登记手续发给吕X X土地使用证。1994年9月,吕X X与王X之子离婚。王X多次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更正土地使用证。1996年4月21日,X市X区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土地局)对王x与吕X X的土地使用证权属纠纷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在办理王X的土地登记证工作中,违反了我国《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第32、62条的规定,造成非法登记,以致市土地局错发给吕X X土地使用证。为此,1996年7月5日,市土地局委托区土地局代表市土地局行文注销吕X 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7月20日,区土地局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15、46条的规定,作出《关于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但区土地局却是以
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吕XX不服区土地局的这一行政决定,向X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因而判决维持被告X区土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吕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以确认自己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X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区土地局是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的。区土地局虽有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区土地局没有以委托人即市土地局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注销吕XX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其行为超越了职权。一审法院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决定的原判决,未能查清X区土地局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应当撤销c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1)撤销X区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区±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上诉人吕X 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案例2点评:A.事实认定。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三个事实:第一,1993年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要求王X换发新土地使用证,王X的儿媳吕X X趁负担换证费的机会,要求将户主姓名填写为自己的名字。第二,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本人同意,在王X房屋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手续中随意填写了吕XX的名字,导致市土地局将土地使用证错发给吕XX。第三,区土地局本为受市土地局的委托去注销吕XX
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但在作出注销决定时却是以自已的名义。
B.运用原理和适用法律。二审人民法院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同意,随意在王X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吕XX的名字,违反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区土地局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虽然区土地局得到了上级行政机关即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它做出注销决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此行为超越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区土地局超越职权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维持区土地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l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该一审法院的原行政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区土地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C.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在本案中,上诉人吕X X非法持有土地使用证,本应予以注销,而被上诉人区土地局又超越职权作出注销决定,形成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说,双方都违法。一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公民吕X X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非法性,因而判决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而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行政机关X区土地局行政决定超越其职权的违法性,因而判决撤销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上述何种审判体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