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检院答疑文件

合集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6.16
•【文号】质检办锅[2003]219号
•【施行日期】2003.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锅[2003]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5月26日,江西省景德镇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实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在未进行置换等检验前准备工作情况下,盲目进入设备,造成3人窒息死亡。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已派出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

为此,总局领导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安全管理,制订和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

要尽快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落实安全责任和强化内部管理情况,并于7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锅炉局。

二、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检验检测单位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并于7
月底前完成对省内检验检测单位的核准及换证检查工作。

三、各检验检测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章操作。

对于违反检验检测工艺、程序的检验检测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渝质监办发[2011]67号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渝质监办发[2011]67号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渝质监办发[2011]67号渝质监办发〔2010〕6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印发市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市培训中心:2009年,国务院新修订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市人大颁布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出台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等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各区县局及相关单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局就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中的有关问题(一)简单压力容器的相关问题。

简单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不需取得安装许可证,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对安全质量负责。

简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的压力管道若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按照压力管道进行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等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二)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有关问题。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3)59号)的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容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管道)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3.本表格供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O市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5篇)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5篇)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5篇)第一篇: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查询编号:问:[20110407-2299-15384] 总局领导,你们好。

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

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找汽修厂代修)。

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

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号:问: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

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20110124-9684-14059] 不属于特种设备。

湖北特检院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业务检验指南

湖北特检院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业务检验指南

湖北特检院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业务检验指南湖北特检院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业务检验指南更新时间:2016-05-27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办理范围:辖区内在用机电类、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三、申报基本条件1.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2.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3.机电类特种设备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保养,并自检合格。

四、办理程序(一)报检受理部门:各受理窗口办理方式: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通过现场、邮件或传真、网上报检平台等形式直接向各受理窗口办理;检验安排:检验申请受理后,检验部门应及时安排现场检验。

(二)现场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现场检验的准备工作,同时安排人员参与检验配合工作。

(三)整改要求及时限按检规规定,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以及整改的时间限制要求,检验人员应书面以意见通知书形式告知使用单位、设备的安装或维保单位,对判定为不需复检的整改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意见通知书中对整改结果予以签章确认。

(四)复检检验后,对判定为需复检的,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完毕后及时与检验部门联系,检验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复检。

(五)不合格设备的处理检验完成后,对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组织维修或保养单位进行维修,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

对需要报停、报废的,应按检规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停、报废手续。

五、《收费确认单》签单依据《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减免所有检验收费,实行检验确认单制度,确认单金额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2]25号文)条款进行确认。

六、报告出具时限:机电类检验合格或整改确认后出具报告及合格证(电梯、厂车、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均为10个工作日内;起重机为15个工作日内)。

压力容器制造部分问题解答

压力容器制造部分问题解答

国家质检总局公众留言回复一、材料篇问:关于压力容器材料代用存在以下的问题:?1.同牌号的材料以厚代薄是不是属于材料代用的范围?2.在临界厚度之内(如16MnR6~16mm,许用应力不变),材料以厚代薄是否需要经原设计单位的许可?3.封头制作时,无论是热压还是旋压都存在一个壁厚减薄的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只是提出名义厚度,那么如果要保证成形后的厚度,必然需要加厚,这类情况是不是需要经原设计单位许可?答:一般讲,同牌号的材料以厚代薄(许用应力不变)不是材料代用;临界厚度(许用应力不变)以厚代薄不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封头制作应保证设计单位提出名义厚度,是否加厚属于制造工艺。

问:压力容器的封头,图样的名义厚度比如是60mm,制造时考虑工艺减薄,所以采用70mm厚度的钢板热压成型。

问题:?1、需要办理材料代用手续吗?2、由于材料的许用应力跨界,必须原设计单位批准吗?3、16mm和18mm的材料许用应力也跨界,也必须办理材料代用且需原设计单位批准吗?答:压力容器材料的许用应力的跨界改变所引其的材料变动应经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单纯的材料以厚代薄无需办理材料代用。

问:由于市场上很难买到GB24511的0Cr18Ni11Ti,我单位有一台Ⅱ类压力容器计量罐,想用进口南非板321代替。

按固容规第三项境外材料规定,应符合第(5)项质量证明书上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而南非板321质量证明书上只有老外的手写签名,无质量检验章.按<<固容规问题解答>>问题2-39:进口压力容器检验时材料要求符合固容规材料中的基本要求,见条第(1)(2)项,并不包括第(5)项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进口板321在复验合格的情况下,无质量检验章也可代替GB24511的0Cr18Ni11Ti。

请作确定回答,非常感谢!答:1、进口材料资料证明书可以用质量检验人签名代替质量检验章;2、是否能代替?0Cr18Ni11Ti,应该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综合进行判断。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汇总版)之欧阳化创编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汇总版)之欧阳化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Rules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9年12月16日第1号修改单的汇总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12月3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配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建立了以规模化为导向的科学、客观、公平、操作性强的级别核定方法。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李宁、吴绳武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卜四清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王祖悦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周国庆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目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欧阳化创编 2021..02.12 函……………………………………………………附件2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 4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 5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件 6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0•【文号】质检特函[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根据2007年工作安排,我局定于10月对部分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由我局组织,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内容抽查部分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部分国家重点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质量。

二、检查安排我局已确定拟抽取检验报告的综合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派人到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取检验报告,并进行集中考评。

无损检测现场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我局将另行通知有关单位。

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单位协助、配合。

三、检查人员及费用我局将抽调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专家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的工作费用由总局承担。

四、各省级局监督检查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2007年度本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我局。

附件:被检查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名单二○○七年十月十日附件:被检查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名单┌────┬─────┬──────────────────────────────┐│序号│省份│机构名称│├────┼─────┼──────────────────────────────┤│ 1│北京市│北京市宣武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2│天津市│天津石化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 3│辽宁省│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4│吉林省│吉林市吉化金祥压力容器检测有限公司│├────┼─────┼──────────────────────────────┤│ 5│黑龙江│黑龙江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6│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7│上海市│上海市金山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8│江苏省│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镇江分院│├────┼─────┼──────────────────────────────┤│ 9│浙江省│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10│安徽省│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11│山东省│东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12│山东省│胜利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所│├────┼─────┼──────────────────────────────┤│ 13│广东│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14│广东│广东电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5│四川│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压力容器检验站│├────┼─────┼──────────────────────────────┤│ 16│四川│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文字号】财综[2011]16号【颁布时间】2011-3-31【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检验相关问题答疑

压力容器检验相关问题答疑

压力容器检验相关问题答疑1. 压力容器的定义及其界定范围是什么?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的界定范围如下: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答:目前指导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现行有效的主要法规及依据如下: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颁发,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于1985年11月1日起实施。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及其三个附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3. 江苏省特检院是否为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唯一授权检验单位?答:是的,江苏省特检院是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由江苏省质监局授权的唯一从事江苏省境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

4.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厂的是否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答:是的。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1993实施制造许可证制度以来,该证书的名称及发证机关经过变更,由国家质监总局“安全质量许可证办公室(SQLO)”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SQL)”,到2004年1月,转变为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颁发的“制造许可证(ML)”。

【最新2018】特检院整改回复-范文模板 (5页)

【最新2018】特检院整改回复-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特检院整改回复篇一:特种设备检验存在问题整改回复特种设备检验存在问题整改回复工程名称:全椒丽阳兰庭日期:201X-11-30篇二:山东省特检院整改报告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整改材料编制说明一、总体要求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申请单位整改完成需提交的整改材料包括:“鉴定评审整改报告”(详见附件一)、整改见证资料。

2、全部材料均为一式两份,采用A4纸打印或复制。

二、《鉴定评审整改报告》填写说明 1、“存在问题与整改情况”表的填写。

1)、“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中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

2)、“整改情况”中填写对提出的问题与建议的实际整改情况,简要且准确。

3)、“见证材料”中填写见证材料所在的附件序号(含该附件的页数),每一个问题与建议对应一个附件,逐一编号排序。

2、“其他说明”的填写,如果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请在此说明,如果没有,请自行删除1之后的内容。

三、附件(见证材料)的编制1、对所有存在的问题,申请单位应按本单位“不合格品(项)控制”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不合格品(项)处置记录”,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措施、提供纠正措施实施后的见证资料。

2、对“资源条件方面”整改见证材料的要求:1)、缺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焊接人员等)方面的问题应提供以下资料:a、人员的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b、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并能在质检总局相应网站查询到)或提供考核合格证明的复印件;c、焊接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本省培训的焊工能在省局金质网查询到);d、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缺少设备方面的问题应提供以下资料: a、设备购置发票(应有购货单位名称); b、必要时应提供设备照片。

c、对有计量检定要求的设备,应附计量检定的证书。

关于《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完整文档

关于《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完整文档

关于《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完整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文档,欢迎下载)关于《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局特设科(处)、特检所(院),省农垦、森工总局特设科、特检所,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特检所:省局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了《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程序》,现向各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各特检所所长要组织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对《检验工作程序》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局特设处。

各特设科(处)科(处)长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办,保证按时完成。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程序(草稿)目录(前言)一、检验检测工作程序图二、程序实施的基本要求三、有关问题说明(前言)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有效控制检验检测过程,确保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检规和标准的要求,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具体实施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和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同特种设备所要求的其它类别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检验检测工作程序图:说明:1、如图所示工作程序,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业务内控的基本程序,主要由综合业务、检验业务、质量管理业务和审核审批业务组成,自业务受理到报告办结是以综合业务为进出口的闭环程序过程。

2、如图所示,“实线箭头”为正常程序过程,“虚线箭头”为辅助程序过程,方框区为主要业务工作责任范围。

3、程序全过程受控于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进。

图中“质量负责人抽查”,即按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配套的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程序实施的基本要求:1、业务受理、计划编制与任务下达1.1 综合业务部门在业务受理时,首先应核定所受理的业务是否与本机构检验资质和省局授权的检验检测工作范围相适应,然后对核准的受理业务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XX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

XX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

xx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锅炉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杭州特检院:01.TSG 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1.2中,??燃煤锅炉或者炉膛辐射受热面积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M2的锅炉??,这个平均热流密度如何确认,出厂资料没有要求的?答:一般来说,热力计算书有热流密度的值。

规程没有要求出厂资料提供平均热流密度,检验员可以通过使用单位向制造单位索取平均热流密度。

检验员的综合知识和经验很重要,今后需要检验员自己判断的地方会愈来愈多。

02.TSG 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2.4中,??金属护套表面最大热流密度??从何处查询。

出厂资料有无要求的。

热功率除以表面积计算得出该值。

03.TSG 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3.6.2中,??火焰加热锅炉的炉膛应当配备惰性气体灭火装置??。

惰性气体源的数量(瓶)是如何要求的?气体灭火装置包括二氧化碳、氮气吗?灭火装置在炉膛中是如何布置的?灭火装置的灭火起动是如何动作的?手动还是自动?答:规程中没有具体提出惰性气体源的数量的要求,配备惰性气体灭火装置主要作用是应急,一般布04.TSG 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10中,??静电保护装置??。

具体如何要求?答:参考压力管道相关技术要求,比如法兰连接处的保护。

05.TSG 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5.1(2)中,在用有机热载体中低沸点物质聚积到5%以上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脱气操作,并且将其冷凝物安全收集。

低沸点物质并非必检项目。

液相有机热载体炉没有气体回收装置要求的。

答:低沸点物质多少以及是否超标的把握,可以通过查阅有机热载体化验报告得到(具体依据TSGG5002-xx要求)。

液相有机热载体炉冷凝物安全收集可以参考气相炉的有关要求。

中试所:06.TSG 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机内部检验如何开展?答:燃机余热锅炉内部检验,检验人员应根据锅炉使用情况,出厂资料,锅炉结构特点、失效模式,制定相应检验方案。

最新-2019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 精品

最新-2019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 精品

2019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篇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中文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适用对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适用地区中国类型要求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术语和定义3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4第四章管理职责5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6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7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8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当与其自身特有的检验检测活动和运行方式相适应。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将其核准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还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新产品试制、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照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机构承担。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二)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检验体系文件应当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当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与其母体组织的关系;(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检验检测的服务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使这些商业、技术信息的所有权受到保护。

2015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

2015年浙江省特检机构质量年会之检验过程中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

锅炉疑难问题反馈与解答宁波特检院:01.锅规对电站锅炉重大修理中界定的“整组受热面的50%”是指受热面积的50%还是受热面管子根数的50%?答:是指受热面管子根数的50%。

02.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时由于锅炉结构问题及受检验单位准备工作问题导致部分检验项目不能满足“定检规”的要求时,怎样处理才能规避检验风险?(比如运行超5万小时汽包无损检测必须要包括T字接头,但实际内件(汽水挡板等)大多数是焊接的,实际无法包括全部T字接头。

答:因受检单位准备工作问题,未达到检验要求,应要求受检单位具备检验条件。

因设备条件导致检验了比例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由检验员提出处理建议,上报院技术负责人。

对锅筒可从外部进行超声波检测。

03.按照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

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上述200米范围的管道设计是否需要管道设计资质,监检人员的资格是否有要求(是否需要管道检验员资格)?是否需要单独出具工业管道安装监检报告?锅炉定期检验时,非锅炉范围内的管道,是否要对这些管道也进行检验(工业管道的检验周期与锅炉的检验周期不一致)?答:上述200米范围的管道设计需要管道设计资质,监检人员的资格可以不需要管道检验员资格,可以不需要单独出具工业管道安装监检报告,该类管道已纳入锅炉使用登记范围,锅炉定期检验时,该类管道应纳入锅炉检验范围内。

04.有机热载体的油品化验结果,与有机热载体锅炉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如何关联?答:定期检验中检查有机热载体油品化验结果以及是否按照GB24747进行处置,根据处置情况,下相应的结论。

05.煤气发生炉产生气体作为燃气时,锅炉燃烧器未进行型式试验,或实际程序控制/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检验中如何处理?答:停止运行或整改后运行。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三门峡分院关于贯彻《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意见【模板】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三门峡分院关于贯彻《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意见【模板】
二、维保记录本使用要求
鉴于我市目前使用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的实际情况,经院质量技术小组议定,作如下处理:
1、绝大多数维保公司单位使用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是由我分院统一印制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两类。现依据本规则的即将实施,请各维保公司单位对照附件2的内容,完善维护保养记录项目内容(可加附页),接受使用单位和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贯彻落实好本规则,院质量技术小组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三门峡市电梯维保工作的现状以及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各维保公司单位本次会议结束后,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参与的学习活动,要全面领会本规则(附件1)的要点,重点把握“基础在学”、“关键在做”这两个关键点,真正贯彻落实到日常维保工作中。
3、年度检验工作具体要求
(1)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自检报告的填写:维保单位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检),自检应在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检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检报告。
各维保公司单位在上报年度检验资料时,重点对上述“自检报告填写缺陷问题”方面要严格把关,提高自检报告质量水平。我院检验人员对上报的年度检验资料,重点是自检报告填写不达标的,今后将采取退回资料并按不具备年检条件判定不得检验。若因此造成的电梯超期使用或停用等情况的,由维保公司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2) 检验具体项目(内容)存在漏项、增项、失实、误判、错判的现象,重点在以下项目(内容):
1.4使用资料、2.10紧急操作、2.11限速器、2.12接地、3.7轿厢与井道壁距离、3.14底坑空间、3.16缓冲器、4.3安全窗、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6.8门的锁紧、7无机房附加项目、8.2耗能型缓冲器试验。

JN市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问题与对策的开题报告

JN市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问题与对策的开题报告

JN市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问题与对策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特种设备是指壳体压力大于等于0.1MPa或者液体容积大于等于30L 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升降机、起重机械等特殊设备。

检验特种设备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而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的合格性直接影响着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因此,提高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保证。

当前,国家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检验机构的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了多项规定。

然而,检验机构之间的能力和水平还有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在JN市,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

因此,对其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并提出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分析JN市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问题,找出根本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3.1 研究内容(1)特种设备检验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主要学习特种设备检验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流程,掌握特种设备检验的重点、难点及常见问题分析方法。

(2)JN市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现状调查:包括对JN市特检院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系统调查。

(3)问题分析和对策:根据实际情况,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进行方案评估。

(4)研究成果阐述:通过论文的形式,阐述本研究的研究成果。

3.2 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文献基础上,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当前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2)问卷调查法:调查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并分析根本原因。

(3)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

三、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成果:(1)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2)对JN市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原因有更为准确的调查和认识。

(3)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特检院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质量。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压力容器检验相关问题答疑
1. 压力容器的定义及其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的界定范围如下: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目前指导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现行有效的主要法规及依据如下: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颁发,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于1985年11月1日起实施。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及其三个附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3. 江苏省特检院是否为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唯一授权检验单位?
答:是的,江苏省特检院是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由江苏省质监局授权的唯一从事江苏省境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

4.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厂的是否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答:是的。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1993实施制造许可证制度以来,该证书的名称及发证机关经过变更,由国家质监总局“安全质量许可证办公室(SQLO)”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SQL)”,到2004年1月,转变为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颁发的“制造许可证(ML)”。

我国的ML认证,同美国的ASME认证,以及欧盟的PED认证一样,是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这类特种设备制造厂的认证许可,应该严格遵守。

对没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或许可证在核准范围之外的厂家,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进入中国境内。

5. 进口压力容器是否必须实施海外制造过程检验?
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该条明确了制造过程检验的要求,即对在中国境内使用或制造的产品,必须实施制造过程监检。

依据这条的要求,所有的进口压力容器都应进行海外检验。

在具体实际实施时,参照原劳动部劳锅字(1991)1号文、原省劳动厅(1991)30号文,及原劳动厅苏劳锅(1996)16号文。

对以下八种情况必须实施海外制造过程检验:
①高温高压或盛放剧毒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
②产品在国外组装,到货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重要锅炉压力容器;
③近期出现质量事故的销售商;
④成批进口的气瓶;
⑤已经在国外使用过的锅炉压力容器;
⑥产品总价值超过50万美元;
⑦数量在20台且集中到岸的压力容器;
⑧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

6. 对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如何实施监督检验?
我国对二手旧机电产品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颁发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以及“自动进口许可”的产品目录,同时明确“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相继出台了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给出了具体实施的办法。

依照以上规定和办法,我们实施进口二手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①对于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包括: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其它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向报检单位明确说明此类设备禁止进口,不能办理进口。

②对于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要求报检单位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和办法,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设备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备案,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对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内的产品,报检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如果需要装运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及到岸后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如果不需要装备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③严格执行签约前报批手续,进口旧机电合约中有关安全性能的条款应明确所进口的旧锅炉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规、规范的要求,且应保证设计、制造和使用资料齐全。

④严格执行海外检验及到岸检验。

⑤检验要求与新压力容器一致,包括对制造厂的制造许可证的要求,但对待有特殊需求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遵守国质检[2006]107号文的规定,如下:
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

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7.对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标准有何要求: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一条: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事实上目前无法做到),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这里提到的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目前我们认可的以下几大标准:美国ASME规范、英国BS标准、德国TRB、TRD、AD标准、日本JIS标准、法国CODAP规范、欧盟EN标准。

但由于这些标准与GB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总局194号文中增加了必须满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即要求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最低程度地满足《容规》、《锅规》的基本要求。

请参考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基本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52至58条)。

8. 进口压力容器采用国外制造标准需办什么手续?
如上所述,采用国外标准需“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制造企业需在生产前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申请,并获得“采用境外压力容器规范标准批准书”(Approval for the use of pressure vessel code/standard),该批准书在报检时同其它资料一并提交。

9.实施海外检验需要多长时间办理政府批文及签证?
通常报检条件审核完成后,确定进口压力容器的海外检验要求,并签订检验协议后,报检单位应协助省院办理海外检验的手续,确保海外检验按期完成。

通常省院在收到海外制造厂的邀请信后需45天的时间才能办理完出国批文、护照和签证的申请。

10. 对循环出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有何监检的要求?
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循环出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即临时进口盛装原料、物料的包装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含气瓶),容器内介质用完后再出境的这种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文“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这类压力容器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意见,可以概括为:
(1)不要求境外制造企业取得中国的ML许可证,但需提供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2)首次进入我国时,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分工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下次不得进口。

此类产品出境或再次入境时,如企业能提供安全检验合格文件并证明其有效,可以不再进行检验。

11. 对采用国外标准制造的压力容器出口是否需要监检?
根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应按合约规定执行。

合约中未作规定的,执行我国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对于制造厂根据客户要求,按国外标准制造的压力容器,例如ASME、EN 等标准制造,仍然需要进行监督检验,并且严格按照合约的标准执行检验。

12.压力容器定期定期检验的业务管理程序是什么?
┌─────┴──────┐

←──

①企业同意检验
②企业因某些原因未安排检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