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羁押必要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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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被现在法治文明国家所普遍限制使用,我国刑事法律也严格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的新概念和新机制。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该机制是刑事诉讼法贯彻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具体举措,使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慎用。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辩护人;通讯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
对市(区)公安局公()捕通字[201 ] 号《逮捕通知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其次……;
……;
【根据案情分析是否属于检察机关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之申请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大类:】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监护条件等相关情况 ,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如: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及其他特殊情形,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⑤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工作单位和家庭情况等均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等等。
2、羁押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的情形。根据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已不存在上述情形,如:
①属于经济犯罪或过失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经可以排除;
②涉及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已解除羁押或变更了强制措施,说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具备实施“新的犯罪”,导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发生的条件的;等等。
3、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结合案件进展情况及法律政策适用的变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如:
①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②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逮捕时不具备监管条件,但现在已经具备的;
③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逮捕时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现在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的;
④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证明无罪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的刑期基本相当的;
⑥羁押期限届满或者超期羁押,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其系唯一抚(扶)养人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⑧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
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及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期望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本案,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查实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请予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需要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X X人民检察院
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