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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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于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取证,对于无法及时取证的,则由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事实经过;令其退出考场,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上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由巡考人员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交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认定。
(二)相关考试组织部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进行初步认定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学管理部报送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出据处分决定书。
由相关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二、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学管理部。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l0分: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②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者;
③在答题卷卷面上作明显标记者;
④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场或禁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者;
②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③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④传递纸条、换卷、抄袭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
⑤互打暗号、手势者;
⑥撕毁、带走试卷者;
⑦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
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②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③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答题卷完全雷同者;
④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
⑤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⑥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⑦请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试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教务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交学校,由学校作出最终处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一)考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一)考试作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2、替他人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不带规定的证件。
2.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六、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处罚规定概述:学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和个人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学校对于考试违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从违纪类型、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引导措施、社会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违纪类型:1.作弊:指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工具或方式获取他人答案或替代他人完成试卷的行为。
2.抄袭:指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文章或其他个人作业。
3.通信传递:指利用通信工具或暗号传递信息、答案等与他人共享或传输。
4.迟到早退:指考试开始后到场或在考试结束前离场。
5.弄湿或破坏试卷:指故意弄湿或破坏试卷导致不可读或影响评分的行为。
二、处罚程序:1.考试监考:监考老师有权对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告给学校相关部门。
2.录像监控:一些学校在考场内安装了摄像设备,用于监控考试过程,对疑似作弊行为进行取证。
3.听证会:对于涉嫌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申辩和相关证据。
4.处理决定:学校根据听证会结果及其他证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三、处罚种类:1.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扣分:学校有权对违纪者在考试成绩上进行扣分处理;3.补考或重考:若违纪情节严重,学校可能要求违纪者参加补考或重考;4.停考:对于重大违纪行为,学校可能停止违纪者在该科目的考试资格;5.开除学籍: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开除学籍,终止学生在该校学习资格。
四、引导措施:1.教育指导:学校会对被处罚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引导其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考试道德观念;2.心理辅导: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学生心理负担,学校会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学生度过困难时期;3.家校合作: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表现和学习情况;4.课程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有关考试技巧和道德的课程培训,提升学生的考试意识和法规意识。
五、社会影响:1.教育公平: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严惩,有助于保障教育公平,维护考试的公正性;2.职业操守:考试违纪行为的惩罚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意识,塑造学生的道德品质;3.社会认可:学校对于考试违纪的严惩措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提升了学校的声誉。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规定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规定考试作弊是一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于学生而言,这是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学习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否定。
为了维护公平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作弊处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效果。
一、考试作弊的定义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学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息或者与他人交流,以取得不正当的成绩提高。
包括但不限于将纸条传递、抄袭他人答案、使用通讯工具等。
二、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对于被查实作弊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本次考试的成绩。
这一措施一方面体现了学校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对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警示,提醒学生切勿以身试法。
三、扣除期末考试成绩学校规定,对于被查实作弊的学生,将扣除其期末考试的一定比例的成绩。
这一处分措施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深切体会作弊行为对自己学业的负面影响,并通过扣分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
四、考试作弊处分记录学校会对作弊学生进行记录,并将其列入档案。
这一处分记录将对学生后续的学业评价,甚至未来职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个作弊记录可能会使学生在接下来的升学、找工作等环节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对于学生而言,作弊的代价是非常高昂的。
五、违纪惩处停考对于严重作弊的学生,学校有权力决定停止其考试资格,即被迫停考。
这意味着作弊学生将无法完成相关考试,无法获得相应学分。
这一惩处措施的目的在于给予学生严重教训,后果极其严重。
六、作弊学生的短期禁入学校规定,对于被查实作弊的学生,将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术和文娱活动。
这一处分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剥夺学生的特权,让其明白作弊行为对于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带来的局限。
七、改进考试监管制度学校应当对考试监管制度进行改进,以更好地防范学生作弊。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考力度、提高考场监控技术投入、减少考试中的漏洞等。
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作弊行为。
八、加强关于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的意识。
学校规章制度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为了严肃我校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公平竞争,加强治理,现将对违纪和作弊考生及试卷的处理做如下规定:一、违犯考场纪律者1、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其它标志者,扣该卷10分。
2、考生用红色笔或铅笔答卷者(标准化试卷和画图除外),该场试卷作废;虽用蓝、黑笔答卷,但用红色笔或铅笔改动,改动的答题部分作废。
用铅笔或圆珠笔涂抹答题卡者,该场试卷作废。
3、不服从监考员的治理,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批判教育者,该场试卷作废。
4、交头接耳者,该场试卷作废;夹带材料入场(包括书写在身上的定理、公式等)不主动交出者,该场试卷作废。
5、考试终了铃响仍接着答卷爱警告一次者,该场试卷扣20分;两次扣40分;警告两次仍接着改动卷面者,该场试卷作废。
6、将试卷(试题)、草稿纸或答题卡带到考场外者,试场试卷作废。
二、考场作弊者1、偷看抄袭别人答卷、传递纸条或者有意将答卷让其他考生抄袭者,该场试卷作废。
2、互换试卷,或寻找借口离开考场作弊,或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使用无线通讯器材)接受场外答案作弊者,该场试卷作废。
3、有冒名代考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被代替考试资历。
4、经该学科评卷领导小组断定确属作弊雷同试卷的,视为作弊行为,该场试卷作废。
三、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降上述对试卷的处理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规定如下:1、违犯考场纪律1、2项者,全校通报批判。
2、违犯考场纪律3—6项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零分,本学期操行不及格。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制度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制度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促进学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该课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考试开始之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坐姿不端经监督老师提醒仍不改正者;3、考试开始之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翻阅、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书籍、笔记本、纸条等资料者;4、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认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8、在考试过程中,传递试题、试卷、草稿纸、纸条或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9、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10、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11、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12、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室鉴定,并由相关系与教务处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13、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或科学研究过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14、在考试过程中因不服从监考人员正常管理影响考试秩序者;15、在考试过程中,因作弊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影响考试秩序者;1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作弊者;17、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1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19、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20、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正常管理并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在考试后对监考老师进行辱骂、殴打等报复行为者;有上述1—14条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第15条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16—20条之一行为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条列没有列举到的其他作弊违纪行为,可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精选文档】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3.不按规定就座者;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2023年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2023年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秩序,提高考试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校举行的考试。
第三条考试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作弊行为:指考生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器具、参考资料、与他人通信或者抄袭、替考等行为。
2.违规行为: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规则的行为。
3.其他违纪行为:指与考试秩序有关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由学校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相关人员应予以学校考试委员会的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教育中对本规定进行宣传,使其知晓考试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学校处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对考试违纪行为具有辨别、处理能力。
第二章考试作弊的处理第七条发现考生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进行取证,并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学校考试委员会对考试作弊行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组织调查:学校考试委员会应组织专门小组对作弊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确保公正、公平。
2.听证程序:对于被指认为作弊的考生,学校可以依据其情节轻重,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处理程序:学校考试委员会应依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情况,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第九条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取消考试成绩:对于经过调查确认的作弊行为,学校考试委员会可以取消考生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
2.记过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作弊行为,学校考试委员会可以给予考生记过处分。
3.记大过处分:对于情节较重的作弊行为,学校考试委员会可以给予考生记大过处分。
4.开除惩处: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考试委员会可以给予考生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学校考试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发现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报告。
2.学校考试委员会对违规行为应进行调查取证。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范本(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举办的各类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学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参考资料等;(二)抄袭、剽窃他人答案;(三)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四)通过通讯工具传递信息;(五)伪造、涂改答题卡、试卷等考试材料;(六)串通作弊、互相帮助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采取严肃查处的原则,对违纪作弊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实现教育警示和惩戒效果。
第二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对违纪行为比较轻微的学生,给予口头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保证以后不再违纪作弊;(二)书面警告:对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学生,给予书面警告,并在警告书中明确指出其违纪行为及后果;(三)扣分:对违纪行为严重的学生,扣除其考试成绩中相应的分数,以减少其获得的学分;(四)记过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该处分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影响到学生的晋级、奖学金等相关事项;(五)记大过处分:对重大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记大过处分,该处分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影响学生的奖学金、评优评奖等相关事项;(六)开除学籍:对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如组织作弊、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于帮助他人作弊的学生,除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处罚外,还视情节给予帮助作弊学生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对于作弊行为导致其他学生受影响的情况,除给予违纪学生相应处罚外,还将取消受影响学生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学校将建立考试违纪作弊的档案,对违纪学生进行记录,并在每次考试之前进行警示和宣传。
第三章申诉和复查第九条学生可以对学校对其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处理结果。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生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1. 迟到:多次迟到,可以给予警告、扣分、或者限制参加特殊活动的权利。
2. 旷课:多次旷课,可以给予扣分、补课、家长会参与等处罚措施。
3. 携带违禁物品:如吸烟、酒精饮料等,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禁赛、申请退学等处罚措施。
4. 看手机或使用电子设备:在上课或考试期间使用手机或电子设备,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设备、限制使用权利等处罚措施。
5. 欺凌、暴力行为:例如欺负同学、打架斗殴等,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停学、转学等处罚措施。
6. 抄袭、作弊:在考试或作业中抄袭、作弊,可以给予零分、重做、监考措施等处罚措施。
7. 其他违反校规的行为:如偷窃、欺骗、散布谣言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每所学校可能都有不同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具体的处罚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学校对于学生违纪的处理也会考虑到学生的年龄、情况以及是否有反省和改正的态度等因素。
因此,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处分措施,具体的实施方式还需要根据学校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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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四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是指学校对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1. 考试作弊:包括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交头接耳等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可能被点名批评、记过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留级、劝退等处罚。
2. 携带禁止物品:包括未经允许携带手机、通讯工具、外挂设备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学生将被没收该物品,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通常会被记过处分。
3. 考场纪律:包括迟到、早退、乱扔垃圾、出言不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迟到、早退者会被扣除一定分数;较严重时会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并根据情况可能被警告、记过处分。
4. 替考、代考:包括让他人替考、代考等作弊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记过、留级、劝退等处罚。
5.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协议作弊、考试中扰乱秩序、手脚不停等行为。
处理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会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一定的纪律处分。
总体来说,学校会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频率来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同时,学校也会借此机会进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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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成航院发[2005]61号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为规范我院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⑶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⑸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等。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含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⑷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⑸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⑹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3.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⑵组织作弊;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⑷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1、凡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提供正常补考机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凡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4、凡再次在考试中作弊,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XXXX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几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三条考试作弊、旷考1、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情节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他人替考者;没有不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两次以上作弊或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旷课未经班主任或政教处批准,无故缺课者为旷课。
旷课时间为一学期累计旷课天数。
旷课包括无故不上自习、早操、课间操、开会及其他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一次旷课处理,每天按10节课计算。
1、旷课1-2天,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5-6天,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7-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他人指在公共场所哄闹、滋事、骂人打架、违反各场所规章制度,不听劝告;在校内藏匿携带管制刀具;随意点火或乱扔易燃易爆物品危及他人和财产安全;违反教室、宿舍管理规定;在教室走廊踢球,在教学区追逐打闹;在校内打扑克下棋;破坏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弄出很大声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按时作息;勾结或帮助别人威胁、恐吓本校学生;以各种形式给班级荣誉造成较大损失;课堂上影响老师讲课或与老师争吵等行为。
凡有上述问题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情节或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骂人、打架1、在校园内恶语谩骂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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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发〔2014〕22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
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窃取考题的;
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认真确认,收缴违纪、作弊材料,保留相关证据,并告知考生被确认违纪、作弊。
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首页和考场记录中作相应记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同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影响违纪、作弊情节认定),然后中止其考试,并请出考场。
2.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人员到考生所在学院汇报情况,并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连同收缴的违纪、作弊材料等上交学院。
对学生违纪、作弊的贵重物品暂时扣留,并给学生开出收条,待处理结束后,学生凭收条领回。
3.学院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认定监考人员作出的违纪、作弊结论,并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4.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处理决定公布后一周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
5.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务处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