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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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腿正义》书评

学号:1107020 姓名:高景

冯象先生的《木腿正义》是一本由很多篇简短的文章组成的书,在这些文章中大部分是关于对其他著作的评论。全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主要讲法律,下编主要讲文学。在讲述法律的时候,他平和的阐述了法学的理想与现实,外加上先生擅长的分析功底,点点滴滴的讨论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让我们不再觉得法学是那么抽象,而是活生生的了,是具体可感知的,是可分析推演并高度升华的。而在写文学的时候,他讲述的内容丰富多彩,旁征博引,有些东西甚至是自己从来没有听说过的,这样使得我们在读的时候感到特别难理解文章内容。虽然我们读起他行云流水般的文章只能不求甚解,但是他作为一位法律家,其广博的文学知识,深厚的文学功底,强大的文字驾驭能力,让我不得不为之惊叹。在佩服的同时我也明白了文学修养往往是一个人很重要的人生积淀。有教养的法律家,总觉得文学还可以抵法律的不足,文学大师的众生相,对人性的本质和矛盾的追究、探讨,无疑是法律家执业所必备的知识。

由于之前说过冯象先生的文章对涉世未深的我们来说只能不求甚解,所以我就挑其中我觉得能够读懂且让我有些想法的一篇作为代表说一说吧!

我想说的是文中一篇名叫《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

的文章,里面说的是这样一个故事,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架,男人骂了村长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大怒,踢了秋菊男人的“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最后弄得个调解了事。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人冒了大风雪,走几十里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吃给儿子做的满月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秋菊男人被村长打的伤处,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抓走了,判了十五天的行政拘留,这使得秋菊好不难堪,她讨的是说法,上级却把人给抓了。

从故事中我们看到,国家制定法律本来是致力于保护公民切身利益,捍卫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民合法诉求实现的,但是为什么却在这里让秋菊失了理?试问这样的法律是否能够在中国实行?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秋菊告状,她所想要的似乎和法律规定的不同,她想要的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理”,本来两家已经和解了事了,为何法律却在发现男人受伤之后把村长送进了班房,使得本来已近完结的事变得更加复杂化了。

我觉得,中国当代正式法律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国家法律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在运作过程中压制了民间长期存在的传统道德规范,忽视了这些人们普遍认同的长期调节人们冲突的不成文规范。我国现代法律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而西方的这套法律制度是

在西方人民的长期生活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等的结晶,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洛克的《政府论》,再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无一不体现着这种法制的精神,我们把别人在长期在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这套现代法律制度引进来为我所用,对于别人说是最适合的,对于我们来说却未必,因为我们没有经过这样的积淀,我们没有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熏陶,我们的人民在长期生活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社会制度和西方的法律制度是不一样的,甚至有些方面是冲突的,秋菊的困惑就是冲突的典型代表。从社会制度上说,西方历史上的中世纪只有几百年,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却长达几千年;西方有着较长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的资本主义社会只有短短几十年。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们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是有差异的,有道是“法律是道德底线”,那么用别人的法律来作为我们的道德底线出问题也是在所难免。

无可否认,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完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们在完善法律制度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比如:民间道德传统,宗教习俗,民族风俗习惯。即要将法律制度“本土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觉得自己的权利和诉求得到了完美保护。在法制“本土化”过程中,我觉得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规定的少数民族变通自治权是一个伟大的举措,它把国家的

法律制度和本民族的习惯法并驾齐驱一同行使,他们非但不会觉得法律没有很好的保护他们的权利,反而会觉得自己的权利和诉求的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与满足。举个例子:藏族的“赔命价”制度,杀人者不用判刑,而是按照族内的民族法规定赔偿死者家属一定的财物即“命价”。他们觉得这是合理的,这种制度也长期调整着藏族内部的杀人纠纷。反之,如果按照罪刑法定,给杀人者判个刑,反而会让死者家属感到和秋菊一样的难堪。一句话总结,法律制度要本土化,要让人民大众吃得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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