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误写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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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分析及改进建议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定义:我国新修订的2009年《保险法》第16 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

二、适用性:(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险种范围在我国,关于财产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其理由包括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 1 年,而不可抗辩条款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长期期待;2、相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更容易举证。

3、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而财产保险,只关注保险标的的财产上价值损益变动的补偿,不涉及对人的生存价值保障。

我们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不仅适用人寿保险,而且同样适用财产保险: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信赖利益。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是发展变化的。

大陆法系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理论基础是合同法,在采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时候,将其适用到财产保险领域,并无不可。

第三,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条件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必须是 2 年以上。

理论上,财产保险合同并非固定为短期保险,就像人身保险合同并非一律为长期合同一样,如果当事人将财产保险合同期限确定为 2 年或者 2 年以上,财产保险就有适用的余地。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
有时候实际履行情况可能会与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在这种
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不
一致的问题。

首先,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约定的具体内容和双
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发现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果双方无法就不一致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寻求法律援助。


同范本专家建议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意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法律专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进行评估,
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之,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情况,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需要,可以寻求合同范本专家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
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写错字怎么办

合同写错字怎么办

合同写错字怎么办
合同是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起草和签署合同时,确保准确无误的语言和条款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会出现拼写错误、语法错误或其他文字错误。

当发现合同中存在错误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正。

首先,当发现合同中存在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双方应当就错误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并商讨如何进行修正。

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修正错误,可以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修正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正。

其次,如果错误涉及到重要的法律条款或内容,建议双方寻求法律意见。

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双方评估错误对合同的影响,并提出修正建议。

最后,对于严重的错误或争议,双方可能需要考虑解除合同或重新起草新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范本专家可以提供帮助,确保新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当合同中出现错误时,及时沟通、寻求专业意见,并采
取适当的修正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合同范本专家可以帮助双方处理合同中的错误,并确保修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写错字涂改生效吗

合同写错字涂改生效吗

合同写错字涂改生效吗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修改和涂改是有一定规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一旦签订就应该是完整和准确的,任何未经双方同意的修改和涂改都是无效的。

因此,合同中的错字涂改是不生效的,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并签署了修改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中出现错字或者其他错误,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的修改协议,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则,未经双方同意的涂改行为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引发纠纷。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建议客户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要格外谨慎,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同时,我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涂改和修改合同的范本,帮助他们在需要时进行合法有效的修改和补充。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求,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合同修改应该怎么样写才有效

合同修改应该怎么样写才有效

一、合同修改应该怎么样写才有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修改或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修改或变更需要全体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修改内容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修改或变更不得与之前特别约定的内容向冲突。

若冲突,需要明确约定以修改或变更后的内容为准等描述。

否则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应当是明确无误的,否则推定为未修改或未变更。

二、合同变更基本特征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学说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合同变更的“同一性”决定了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内容的改变而不包括主体的变化。

如果是主体的变化,则变更后合同失去了同一性,相当于合同的转让,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

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此特点将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相区分。

我国民法中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

合同更改,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更替,它不是使旧的债权债务由一方转至另一方,而是消灭旧的债权债务,设定新的债权债务。

简而言之,合同更改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对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明确变更内容是否是合同的要素,民法理论上据此区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

如为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则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原合同消灭,旧合同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归于消灭,更改后的合同为新合同,称之为合同的更改;如为非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非重要部分的变更,原合同没有失去其同一性,合同债权所附着的利益和瑕疵原则上继续存在,称之为合同的变更,即本词条所指的含义。

重要部分失去同一性的判定,应当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

如按照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以及交易观念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的巨大变化、价款的重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反之,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如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不得混业经营。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在30日内应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受益人。

6、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8、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此为赔偿计算标准;如果没有约定保险价值,那么以实际损失为赔偿计算标准。

9、根据《保险法》规定,以下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A.保险代理人既可为单位,也可为个人B.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C.保险代理人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D.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0、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下哪种情形必然导致保险人免责(A):A.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B.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C.被保险人犯罪D.被保险人自杀11、在由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请求。

如果被保险人表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将产生以下哪种结果(B):A.该放弃行为无效B.保险人不再进行赔偿C.保险人先代位求偿,如不能实现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免责D.保险人可以扣减一部分赔偿金额12、假设___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为其子投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2.1998年6月15日,甲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约定保险期内甲死亡,受益人为乙,并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10月20日,甲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A.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任何费用B.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可以与之解除合同D.可以给付保险金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A.投保人B.受益人C.被保险人D.保险人4.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年仅4岁之子丙为受益人;后丙意外夭折;甲有妻子乙,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C.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D.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单独继承5.某企业购进一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并在保险公司对该设备投保了50万元不久即发生保险事故,致该设备严重毁损,经有关部门估价,实际损失共60万元;另外该厂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还投入了5万元;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该企业:A.60万元B.55万元C.35万元D.50万元6.王某于199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199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B.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C.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王某及其配偶受领7.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保险代理人既可为单位,也可为个人B.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C.保险代理人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D.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多项选择题1.刁某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一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刁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辆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ACA.车辆修理费500元B.刁某误工费400元C.农户的棉被损失200元D.刁某乘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30元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A.房屋保险合同B.货物运输保险合同C.车辆保险合同D.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3.2002年3月18日张某购置了一辆别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年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其子小张因经常乘坐他人及张某的车,知道一点驾驶常识;5月20日,张某因病住院,小张偷拿了其父的钥匙驾车外出游玩,不慎翻车;小张受了伤,轿车完全报废;下列关于张某轿车毁损赔偿问题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B.张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C.保险公司如果赔偿,可以对小张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保险公司如果赔偿,不可以对小张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4.李某于1999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01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8月10日仍未交付;8月1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C.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后退还保险费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金价值5.赵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某的保险合同A.赵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B.赵某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C.赵某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生保险事故D.在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险合同标的危度增加6.孙某为其子孙一现年15岁投了人险,至今已交纳保费满3年,受益人为其妻刘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则未经书面同意,依照该合同签发的保险单不得转质押B.假设孙一经常有小偷小摸的行为,经屡次管教不改正,孙某自觉无脸面对邻居、阳遂与其妻刘某商议共同下药毒死其子,但由于量掌握不准,毒成了植物人,则保险公司不承付保险金的责任C.在B项中,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还其现金价值,由于刘某与赵氏未约定受益修故其二人平分D.假设孙一由于贩毒在逃避警察追捕I程中摔断双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受益人为刘某氏答案一、单选1—7B、D、D、A、C、C、B二、多选1—6AC、BD、AD、BC、ABCD、ABD保险法案例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分析结果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1.王某为自己的一辆奥迪轿车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某日,王某行车时被一汽车司机张某违章行驶而将其奥迪车撞坏,造成损失4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下的2万元要求张某赔偿B.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C.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D.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张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答案:BCD2.假设上题中,张某恰巧是王某的同事,在保险公司未向王某赔偿之前,王某放弃了对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B.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D.王某的放弃行为无效答案:C3.假设王某就他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价值为20万元,不久王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后来汽车被撞,完全报废,王某请求甲、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重复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均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B.甲、乙保险公司各应向王某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C.甲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15万元赔偿金,乙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5万元赔偿金D.甲、乙保险公司各向王某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答案:D4.假设王某为他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了财产险之后,甲保险公司将该保险业务分保被乙保险公司,王某的轿车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完全报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只能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B.王某只能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只能按照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约定要求它们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5.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缴足保险费后第二日,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王某缴足保险费后一个月,王某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能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得到保险公司同意B.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向王某退还保险费C.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王某一个月的保险费后,向王某退还剩余的保险费D.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足额退还保险费,因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答案:C6.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之后,汽车的危险程度增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只能增加保险费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若王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偿答案:ACD案例1.某钢铁厂曾将本厂的一辆重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限至1987年12月31日0点止,1987年10月2日,钢铁厂又将这辆卡车卖给了红旗机械厂,并背书转让了保险单;同年12月30日下午,红旗机械厂司机在驾驶该车运货时,发生车祸,司机受重伤,卡车严重损坏;红旗机械厂对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提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人的义务之一是投保将投保的财产转让或出售除货物运输保险外时,要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解答:保险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因为钢铁厂的卡车虽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在其该车转卖给红旗机械厂时,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征得其同意,仅仅是背书转让了保险单,违反了保险公司中投保人财产转移通知的规定,尽管该车发生车祸是在合同保险期内,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当卡车转让给红旗机械厂时,保险公司的责任已终止了,故该厂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付任何赔偿责任;2.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答案: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签错了有效吗

合同签错了有效吗

合同签错了有效吗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发现合同存在签错的情况,可能会引
发一些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签错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签字错误
的性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在大多数情况下,签错的合同可能
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需要考虑。

首先,如果签错是由于书写错误或签字错误导致的,且双方当
事人都意识到了这个错误,那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可以协商
解决这个问题,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修改补充。

在这种情况下,
签错的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签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威胁或者其他违法
行为导致的,那么签错的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
受害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寻求法律救济。

总之,合同签错了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

建议在签订合同
之前,双方当事人应该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确保没有错误,并且在
签字之前应该仔细核对合同内容,避免签错的发生。

如果发生签错,建议及时与专业人士咨询,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2003年9月8日,某鞋业有限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将其属下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其他财产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注明:“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保险公司接受鞋业公司的投保后,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并开出了发票。

之后,鞋业公司并未在二十天内交付保费。

•同年10月24日,鞋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后,鞋业公司于当天下午将保险费汇至保险公司的账户。

鞋业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的约定向其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拒绝理赔。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投保人并未如期缴纳保费,但由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开具保费的正式发票,且投保人已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可认定保单中关于交费期限的约定失去意义,保险公司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件成立时合同终止。

投保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无需通知。

在本案中,鞋业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在二十天内支付全部保费,即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

鞋业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故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鞋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并没有遭受到损失。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批注
2.犹豫期
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 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 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 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 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 ,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 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
改为缴清 保险单
申请退保
改为展期 保险单
作为续期 保费进行 垫缴
9.保单贷款条款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以保单作为抵押 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 ,到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行为。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用保单进行贷款抵押后 ,该保单的所有保障不变,如果投保人在保 障期内出险,仍将按合同约定获得赔偿,但 赔款首先将用于清还借款。
保单的转让
绝对转让
相对转让
保单的质押转让有如下特征
临时性的暂时转 让
质押债权人是生存 和身故受益人
转让条件等是通 过批单或背书记 录
以他人为被保 险人且有死亡 保障时,必须 由保险人同意
不得影响不可撤 销受益人的利益
10保单质押转让
寿险保单质押有两种途径:一是投保人把保 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 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 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 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 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 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 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程娜娜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向蓝田县检察院 申诉。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马增贤与保险公司所 签订的第三者强制险合同上有一项特别约定:“保 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 版)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本来就是2008年2月签 订的,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检察官进一步审 查发现,“2008版”指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1 月11日公布的,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新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即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2000元。由于马增贤当初填写的是旧合 同文本,所以保险业务员写下了特别约定。

简述如何严格履行合同4篇

简述如何严格履行合同4篇

简述如何严格履行合同4篇篇1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万事先从签署合同的一开始就要重视,严格执行合同是维护合同权益的基本前提。

那么,如何严格履行合同呢?首先,合同签署前要认真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质,确保对方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可以履行合同义务。

在签署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理解和沟通,确保对各项条款都有清晰的认识和约定。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合同内容,不得有虚假信息或遗漏情况。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始终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要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拖延或违约,确保合同按时按量履行。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避免产生争议和矛盾。

再次,对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风险条款,双方要特别注意,并做好应对准备。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商定解决方案,避免因此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及时记录和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将来纠纷解决或法律诉讼。

最后,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反馈和整改,以提高合同履行质量和效率。

如有违约或纠纷,双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妥善解决的途径。

综上所述,严格履行合同是维护合同权益的基本前提,双方应当在签署、履行和结算阶段都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只有双方都认真履行合同,做到共同维护合同的权益,才能实现合同的平稳、有序和高效履行。

篇2如何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各方之间达成一致并约定某些法定义务和权利的文件。

签订合同后,各方都有责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则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1: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

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

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

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

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

答:《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案例2:投保人滕某某,1992年之前在辽宁某煤矿卫生井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92年包下了并不景气的煤矿。

从1995年开始,煤矿效益转好,滕某某的年营业额也达数百万元之多。

在此期间,虽然他与妻子离了婚,但欣慰的是儿子上了大学,在天津某高校驻辽宁的分校读书,并在2003年9月准备赴英国留学。

此外,滕某某在此期间喜结良缘,娶黄某为妻。

滕某某在发迹之后也更加爱惜自己生命,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更是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自己儿子滕某的姓名。

合同签错了有效吗

合同签错了有效吗

合同签错了有效吗
在法律上,合同签错了通常是指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或者缺陷,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签错了,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
1. 签署错误,如果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比如签字日期错误、签字人身份错误等,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2. 合同条款错误,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出现了错误,比如关键条款被遗漏或者错误陈述,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3. 意愿错误,如果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了一方或双方的意愿错误,比如签署时存在欺诈、威胁、误导等情况,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意愿错误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总的来说,合同签错了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具体情况
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您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遇到了错误,建议您及时寻求合同范本专家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合同有错别字有效吗

合同有错别字有效吗

合同有错别字有效吗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要强调的是,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
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取决于其条款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因此,合同中
的错别字可能会对合同产生影响。

首先,错别字可能导致合同条款的歧义或误解,这可能会使合
同的解释和执行变得困难。

此外,如果错别字导致合同中的关键条
款或内容出现错误,可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可
能导致合同无效。

然而,如果错别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核心内容或条款,且双方当
事人对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且一致,那么合同仍然可能被视为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或法院的解释和
确认。

因此,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建议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务必
确保合同中没有错别字或错误,并且对于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要进行
仔细的审查和确认,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在合同起
草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
助和意见,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附和性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附和性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附和性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附和性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双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签)。

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就执行。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附和性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

什么是附和合同呢?所谓附和合同,指的是一种定型化的合同,也就是合同内的条款是早就由一方写定的,签约的另一方,就必须依这些条款行使义务,没有条件可谈。

除了人身保险合同外,银行贷款的合同也是属于一种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多半是因为签约的对象很多,定约的一方(如保险公司或银行)无法一个一个地和对方谈条件,再逐项记录,有了附和合同,就可节省许多时间,而且使用起来也方便得多。

正因为考虑到附和合同的缺点是定约的一方容易偏袒己方,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在纠纷仲裁时,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伐释。

其次,我们国家每一保险条款上市销售之前,保监会一定会事先审核这些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审核条款的公平性、严密性。

只有那些审核通过的条款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避免投保人处于劣势而吃亏上当。

第三,虽然保险合同的条款不能改变,但保险公司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会视情况在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尽可能体现合同的公平性。

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法律做了哪些防范性规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将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费率所需了解的危险情况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不予说明,或过失遗漏、或作出错误说明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在现实操作中却很难说的清楚被保险人是否故意不予说明,因为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只是简单的签字、按手印,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双方都履行了诚信告知的义务,所以在被保险人发生理赔事故后,往往会夸大自己的损失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来诈骗保险金。

因此,在诚信告知中我们应充分列举出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让被保险人予以签字并确认,还应把《刑法》的相关规定列举到应履行义务来,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规定,除了受到《保险法》的制约外,还应受到《刑法》的相关的制裁。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具体地址]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职务:[职务名称]。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甲方邮箱地址]。

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职务:[职务名称]。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邮箱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原合同编号]的[原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特订立如下变更协议:一、合同变更背景与目的基于双方友好协商和实际需要,为优化合作流程和提高服务质量,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变更,以便更好地适应新的情况和合作需要。

经过充分沟通和平等协商,双方共同决定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二、合同变更内容1. 合同期限:原合同约定的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 年XX月XX日,现变更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2. 服务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中增加/修改关于服务范围的条款(详细列明变更的服务内容)。

3. 价格调整:原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金额汉字大写],现因成本变化等因素,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调整后的金额汉字大写]。

4. 支付方式:双方同意修改支付方式及时间等相关条款(具体说明变更后的支付方式)。

5. 其他条款: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条款亦相应作出修改(逐条列明变更的其他条款内容)。

三、变更效力与约束本合同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变更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其他未变更部分的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本变更协议未涉及部分仍由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任何未在此变更协议中涉及的事项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发生违约,则依照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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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误写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否有效篇一:特别约定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为95507或4008895507。

本车营业时出险,不予赔付。

被保险车辆如发生赔付,由保险公司仅在具有资质的修理厂定损,如需在4s特约维修,产生的差额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车辆出险后,如市场上无法供应维修配件时,以相应的替代件替代使用。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4、在工地内翻车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自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6、自卸车行驶区域为宁波大市范围。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5.免赔率从第二次出险开始每次递增百分之五;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盗抢险指存货,盗抢险免赔额1000元或百分之十,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单盗抢险责任仅承担非营业期间,并且有明显的盗抢痕迹的盗抢责任.附宁波市企业财产保险特约条款b,本特约条款是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本保单已享受折扣优惠,如提前退保,按短期保费计收保险责任期保费本保单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额100元,不支付误工费。

每人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率为20%,免赔额为1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不支付误工费。

特别约定1.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免赔率为20%,但最低免赔额为¥10000元,以高者为准.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9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297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14850元,余款¥14850元在20XX年10月30日前付清。

附加险:拖带责任险。

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免赔率为12。

5%。

附加险:船体意外触及浅滩造成螺旋桨,导流管及尾轴密封损坏。

特别约定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损失按损失金额的80%定损,每次事故被保险人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承担10%、8%、6%、5%的免赔率。

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170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清。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本保单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及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均变更为: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折扣均按8折给予有两个事项跟各位通知一下:1.关于行驶区域系数问题,现因新车要打到七折,必须用到这个系数,所以大家请在特别约定里注上本标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至于老车,大家就不要去用这个系数,可以在ncD里打到-0.2,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个情况了,主要是怕以后理赔时会发生麻烦;2.关于超十年的车子,车损不足额投保时的打折问题,现大家统一把这个折扣提到7.38折。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接总公司要求,以后填报送审表,须达到以下要求,并以电脑格式打印(领导签名除外)。

要求如下: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车辆主要运输范围、安全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及历年事故的赔付情况,承保车辆的具体车型,投保险种及车均保费。

送审表的格式小郭都发给你们了,你们保存一下。

特别约定: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费率可能还是按这样合适,年薪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算,保额按死亡、伤残最高赔付72个月这一档计算,则费率可以按折后4.41%计算,每人每年保险费为2205元。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2、本保险每人每年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其中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3、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医保规定,免赔额为400元。

3000总吨(含)以下宁波、舟山船籍沿海航行货运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冷藏运输船、多用途船、油船、化学品船)基准承保条件1.船(: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误写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否有效)壳险基准费率和免赔总吨基准费率(一切险)基准免赔200(含)以下1.6%免赔额2万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20%201~500(含)1.4%501~1000(含)1.2%1001~1600(含)0.9%1601~3000(含)0.7%免赔额3万元或损失的15%,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15%2.船壳险费率调整方式船龄三年以上各公司应酌情加费。

3.承保险别限制(1)船龄25年(不含)以上的船舶限承保全损险,全损险的费率按照以上一切险费率的60%计收;全损险附加3/4碰撞、施救、救助及共损附加险按照以上一切险的90%计收。

(2)不得免费承保附加险,附加险的最低收费标准如下:3/4碰撞、触碰责任:按全损险费率的30%1/4碰撞、触碰责任:按主险费率的10%(3)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按1‰计收,并设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万元或损失的10%,以大者为准。

(4)不得免费扩展桥梁、养殖设施碰撞、触碰责任。

4.拖轮、工程船(含绞吸式挖泥船、耙吸式挖泥船、工程驳船、起重打捞船、打桩船、港口工作船)、客渡轮、公务船按各自总公司报备保监会的费率条件执行。

自卸车:1、因车厢未落行驶、行驶中车厢自动举升或超载所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水泥罐车: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的罐体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泵车: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不牢或人为误操作致使水泥输送臂架系统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吊车:1、在起吊作业过程中,任何情况造成臂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举、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或被吊物品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附浙江省雇主(船员)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船员为实名制,附船员清单。

浙江省雇主险(船东)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一、本保单所称“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从事沿海、内河、远洋船舶运输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员工。

二、扩展责任条款:1、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20%。

2、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责任。

三、航运企业实行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每船实际人数投保,投保时须提供各船舶名单及每船投保人员数量,无须具体姓名。

不能提供船舶名单的则实行记名投保。

理赔以工资单、上船调令和船员服务簿上的任解职签证记录或专业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船员身份。

理赔时需提供出险船员所在船舶出险时船员清单,如实际上船员数量高于投保船员人数,将视为不足额投保,具体处理按下面公式:赔款=损失金额*(投保人数/实际上船人数)四、船员失踪案理赔约定:发生船员海上失踪案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为准,保险人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付。

但在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付。

若船员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被保险人应于船员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六、本保单项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以赔偿。

七、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保险金额的20%以内予以支付。

八、预付赔款: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赔案,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应支付预付赔款,预先支付金额为估损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1、对于责任明确,估损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伤残赔付案件,在伤残等级不能及时确定的情况下,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支付预付赔款,每次事故最高预付赔款不超过估损金额的50%。

2、发生船员死亡事故,被保险人提供了医院临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当地有关部门证明,未提供户籍注销证明的,预付赔偿限额50%。

3、发生特大海难事故,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应提供死亡、失踪总人数五分之二赔偿限额的预付赔款。

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每人2万元,免赔条件: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免赔率:人民币300元或15%,以高者为准。

十、出险时,船员所在船舶用于海上运沙、运AD00000081(邵晓君)16:18:20石、伤亡最高赔付限额按所投保赔偿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

十一、被保险人其它员工也可以按本条件投保,但应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十二、上船实习生不另收保费,但最高赔付限额以所投保责任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并需上船前如实告知保险经纪人和首席承保人,同时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系统:1、投保车辆在"营运"期间的风险,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全损参考市场重置价和投保价,低为准,维修以旧件,替代件定损。

3、标的车未投保专修厂附加险,仅以具有资质的非4s 修理厂标准定损,如需指定,差额自行承担。

4、在投保车辆未领取正式号牌号码前,本保险单不负盗抢险赔偿责任5、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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