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返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5.1 项目立项5.1.1 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以下简称许可(备案)单位〕的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监督,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按照本办法开展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是指国防科工局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核查失信行为,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采取查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等活动。

第三条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失信管理政策、规定;(二)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三)组织核查涉嫌单位失信行为;(四)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五)对失信单位进行处理;(六)指导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并报送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二)协助国防科工局组织核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单位失信行为;(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有关失信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武器装备总体和分系统集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并报送关联供应商体系范围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协助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行为核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5.12.23•【文号】科工安〔2015〕1250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遏制科研试验伤亡事故高发势头,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局组织编制了《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一、做好宣贯,准确理解把握《九条规定》的内涵。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武器装备高密度试验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迅速组织开展《九条规定》的宣贯培训活动,确保相关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和操作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制度,着力健全科研试验安全责任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分析科研试验的类型和特点,对照《九条规定》,制修订现有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查遗补漏,填平补齐,强化预防,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目标考核要求,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科研试验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生科研试验伤亡事故的,要将《九条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认定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严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冶的原则,逐层逐级落实试验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必须编制试验大纲和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评审,分析预判可能发生的事故,合理确定试验场地或航线路线。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客户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改进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制度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521号 2008年4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市场信息的收集,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4.2 技术部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4.3 质检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新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4.4 可拆车间负责新产品的试制工作;4.5 保密办负责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的保密工作。

5 工作程序5.1 项目立项5.1.1 项目来源5.1.1.1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5.1.1.2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改进合同;5.1.1.3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课题合同;5.1.1.4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5.1.1.5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5.1.1.6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5.1.2.1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销售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公司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

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公司内立项的依据;5.1.2.2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销售部向技术部下达研发任务书;5.1.2.3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部负责制定具体的产品研发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若为公司新品,则按《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执行;5.1.2.4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5.1.2.5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5.1.2.6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 保密资格证书;(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

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编制许可目录;(三)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四)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五)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背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确保透明、公平、公正的审查程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规则。

审查程序1.申请提交阶段:申请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如发现缺失或不齐全,则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在核实完整性的基础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

3.现场审核阶段: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在根据规定时间内,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确定审核时间和地点。

在现场审核阶段,现场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单位的相关实体设施和技术能力、项目方案、组织架构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4.终审阶段:终审阶段是依据初审意见和现场审核意见进行评价,并形成终审意见。

终审意见应当提出审查结论、审核意见和审查建议,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技术能力不足、违法违规、不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等情况,则在审核意见中作出否决决定。

审查要求1.能力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拥有明确的技术能力和项目研发经验,能够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研生产,并具备固定的实体设施。

2.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全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相符,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现场审核要求:现场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实事求是地核查申请单位的实体设施、技术能力、项目方案、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作好现场记录,确保审核的公正、公平。

4.审查结果发布: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公布,并记录在案。

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是加强对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管理,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真实可靠,具备科研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

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核,确保审查的透明、公平、公正,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科工人[2005]575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5]575号2005年5月31日)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4•【文号】科工法[2001]514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和国防科工委“三定”规定,国防科工委自1998年以来,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解和检查这些规章尤其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确保新体制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包括:国防科工委有关内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和高等院校。

(二)重点检查下列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4.《关于加强“高新工程”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产管理暂行规定》;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型号研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定的了解情况;2.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其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3.各项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4.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情况;5.贯彻执行武器装备管理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

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

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的安全,保障其安全保密、使用效能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的下列建筑、场地(场所)和设备:(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机构;(二)武器装备总体设计、关键技术、核心部件的研究场所;(三)武器装备总装、部装、改装、维修、销毁场所;(四)武器装备试验和测试场地及其水域;(五)军用放射性物品、用于国防科研、生产和试验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库;(六)武器装备、关键部件器件成品库;(七)军品档案库、通信中心、数据中心;(八)通信、观测、导航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九)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专用公路、港口、码头、机场;(十)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工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工设施包括为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三条军工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建设相协调的方针,遵循分类保护、确保重点、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军工设施的保护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的军工设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保护目录应当根据军工设施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重要程度及其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防安全、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保护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武器装备管理部门拟制,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工设施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工设施保护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10年9月20日以科工管[2010]123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提高现场审查工作效率,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现场审查的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

负责组织现场审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家审查组正确履行现场审查职责,并对专家审查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范围,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

专家审查组人数根据许可申请事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受理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现场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依据许可申请事项对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条件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4.将现场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5.保证现场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6.对了解和接触到的审查对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8.记录样张
武器装备
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
(武科任务书号)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年月日
第一条自任务书下达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任务书的各项条款。

甲方按任务书规定向乙方核拨研发经费;乙方应实行专款专用,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在任务书周
期内按任务书所列节点接受甲方的检查,检查前应向甲方提交本阶段项目执行情况
进展报表。

第二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任务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任务书不能履行的证明。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任务书的要求,需与另一方协商,签
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本任务书完成后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软件版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职务技术成果
的完成人有署名权、取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当该成果转让时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件或附加条款将作为本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甲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乙方:
代表(签字): 项目责任人(签字):
日期: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简化事前准入审批的同时,规范和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放开部分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和《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

《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第三条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备案管理政策、规定,编制发布备案单位名录,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抽查,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单位的检查核实,对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二>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三>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

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四>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五>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目录1 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1)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了哪些管理文件? (1)3 《备案办法》规定了什么? (1)4 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1)5 哪些单位需要备案? (1)6 《备案办法》、《备案目录》到哪里查询? (1)7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哪里申请备案? (1)8 申请备案的程序复杂吗? (1)9 备案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2)10 对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可进一步简化? (2)11 申请备案单位多长时间取得备案凭证? (2)12 备案有效期多长时间? (2)13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 (2)14 办理备案后多长时间换领新的备案凭证? (3)15 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发生变化的,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吗? (3)16 以什么标准衡量备案单位的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变化? (3)17 什么是备案延续申请?如何办理? (3)18 备案单位可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3)19 备案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4)20 备案部门和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是一个概念吗? (4)21 各地及全国的备案单位情况由哪个部门汇总? (4)22 备案单位信息如何实现共享? (4)23 谁负责对备案单位的监督? (4)24 备案单位年度自查如何办理? (4)25 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4)26 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是否会重复? (5)27 什么是问题核查? (5)28 备案单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保密、科研生产能力缺失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备案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吗? (5)29 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注销备案? (5)30 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通报? (5)3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收费吗?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6)1 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贯彻落实中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科工法[2005]557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科工法[2005]557号2005年5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现将修订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

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