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办案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办案区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区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提审、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活动的专门场所。
办案区应当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办案活动依法、文明、规范进行。
第三条办案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办案活动合法合规。
(二)文明管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
(三)安全防范原则: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办案区和人员安全。
(四)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办案区设置与布局第四条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公安机关内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独立设置,与办公区域分开。
(二)设有专门的审讯室、讯问室、留置室、候审室等区域。
(三)设有监控室、值班室等辅助设施。
第五条办案区布局应当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便于管理和使用。
具体布局如下:(一)审讯室: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
(二)讯问室: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调查。
(三)留置室: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临时留置。
(四)候审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待审讯、提审。
(五)监控室:用于对办案区进行实时监控。
(六)值班室:用于值班人员办公、休息。
第三章办案区人员管理第六条办案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四)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办案区工作人员职责:(一)负责办理区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安全防范和监护。
(三)负责办理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办理区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办理区文档资料的管理。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案区规范化建设,确保办案区安全、高效、文明、廉洁地运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办案区,包括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留置室、提讯室等。
第三条办案区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保障人权,文明执法;(三)规范管理,安全高效;(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办案区主要用于以下工作:(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四)其他依法需要使用办案区的情形。
第三章使用程序第五条办案区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一)使用办案区前,办案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时间、人数、用途等。
(二)监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一)监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通过的,监管部门应通知办案部门。
三、登记(一)办案部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填写《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使用时间、人员、用途等信息。
(二)监管部门对《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使用(一)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区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安全、文明、高效。
(二)办案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管工作,确保办案区秩序井然。
五、结束(一)办案区使用结束后,办案部门应填写《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使用情况。
(二)监管部门对《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销毁。
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六条办案区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安全(一)办案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
(二)监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办案区安全。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进行身份核对,防止错押、错放。
办案区管理规定
办案区管理规定办案区管理规定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维护公正正义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以下是办案区管理规定的内容:一、办案区的划定1.办案区应设在安全、便利、保密的地点,有必要时可设置多个办案区。
2.办案区内应有相应的卫生、防火、通风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办案用具和工具。
二、办案区的使用1.办案区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工作人员需提前预约办案区的使用时间和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
2.办案区的使用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或调整使用时间。
3.办案区内不得存放与办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吸烟、喧哗等影响办案秩序的行为。
4.对办案区内的设备、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办案区的保密制度1.办案区内的办案材料、笔录、证物等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带出办案区。
2.进入办案区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工作证明,并进行身份核实。
3.工作人员离开办案区时应关闭门窗,保障办案区的安全。
四、办案区的协作管理1.办案区的管理应与相关部门、单位保持信息畅通,共同合作,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2.办案区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协调各方合作,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办案区的纪律要求1.进入办案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办案区的纪律要求,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2.严禁携带武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办案区。
3.严禁泄露办案信息,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4.违反办案区纪律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六、办案区的监督制度1.办案区的使用情况和办案工作的进展应定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2.适时对办案区进行评估、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以上是办案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办案区的使用、保密、协作、纪律等方面有着具体要求,旨在为办案工作提供一个规范和有序的环境,确保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
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
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
(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讯问室。
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提高办案工作效率,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区是指用于办案活动的场所,包括办案室、提讯室、询问室、会议室等。
第三条办案区的使用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办案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办案区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办案区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办案区的使用第六条办案区的使用应按照案件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办案区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未经批准,禁止非法进入。
第八条申请使用办案区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办案区的使用应按照预定时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取消,应提前通知管理部门。
第十条办案区的使用应遵守环境卫生规范,保持整洁干净,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办案区的使用应保护设施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尊重他人,禁止恶意诋毁、谩骂、打骂等行为。
第十三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禁止酗酒、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保密办案信息,禁止泄露、篡改、窃取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在办案区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监督办案区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办案区的巡查与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查出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用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办案区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办案区使用管理人员应对需求单位和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办案区使用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办案区管理制度模板
办案区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确保办案区工作秩序,保障办案安全,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办案区的工作人员及涉案人员。
二、办案区使用规定1. 办案区仅供办案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 办案区内禁止吸烟、饮酒及其他妨碍办案的行为。
3. 办案区内的所有活动必须在监控下进行,确保办案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
三、办案人员行为规范1. 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文明办案。
2. 办案人员在办案区内应穿着制服,保持仪容整洁。
3. 办案人员应妥善保管涉案物品,防止遗失或损坏。
四、涉案人员管理1. 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应有专人陪同,并遵守办案区规定。
2. 对涉案人员进行搜身检查,确保其不携带危险物品。
3. 涉案人员在办案区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严禁刑讯逼供和侮辱人格。
五、安全管理1. 办案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
2. 定期对办案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卫生与秩序1. 办案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办案区内物品摆放应有序,不得随意堆放或丢弃物品。
七、紧急情况处理1. 办案区应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突发医疗事件等。
2. 办案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迅速有效地处理紧急情况。
八、监督与考核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办案区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办案区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具体办案区的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
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
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
(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讯问室。
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案区的使用管理,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办案区内的安全和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专门用于办理案件、执法行动和临时羁押的场所。
第三条办案区的使用管理包括办案区的设置、使用原则、使用权限、管理方式等。
第四条办案区的设置应符合安全、便捷、保密的原则。
应当根据办案需要确定办案区的位置、面积、布局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办案区的使用原则是依法、公正、高效、严肃、文明。
第六条办案区的使用权限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主管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办案区的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
第二章办案区的内部管理第八条办案区的内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务人员和被羁押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九条所有进入办案区的人员必须经过身份核实和安全检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十条办案区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刀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办案或人身安全的物品。
第十一条办案区内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和疏散。
第十二条办案区内应当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对办案区的进出人员和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办案活动的安全。
第十三条办案区内的电力设施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正常供电。
第十四条办案区内的卫生和环境要求应当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涂乱写等行为。
第十五条办案区内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根据需要提供合理的营养餐。
第十六条对于被羁押人员,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禁止虐待、侮辱、歧视等行为;同时,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确保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三章办案区的外部管理第十七条办案区的外部管理是指办案区与外部人员和单位的关系管理。
第十八条外部人员必须经过办案区管理人员的许可和登记,方可进入办案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办案区。
办案工作区规定(共5篇)
办案工作区规定(共5篇)第一篇:办案工作区规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检察处反贪安全办案规定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由科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科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四、科长在布臵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并签订《办案安全责任书》,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理保障其安全。
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专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时办案工作区应配备常用的一些药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十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
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办案工作区管理使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使用,确保办案工作区安全、有序、高效地服务于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工作区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辨认、搜查等侦查活动的专门场所。
办案工作区应具备安全、保密、舒适、方便的条件。
第三条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安全第一原则;(三)科学管理原则;(四)文明执法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办案工作区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办案工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办案工作区的建设、改造和维修;(三)对办案工作区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四)对办案工作区的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五)对办案工作区的安全、卫生、保密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办案工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安全保卫、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七条办案工作区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三)确保办案工作区的安全、保密、卫生;(四)合理使用办案工作区的设施设备;(五)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办案工作区使用前,应进行以下检查:(一)检查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二)检查办案工作区的卫生状况;(三)检查办案工作区的设备是否正常;(四)检查办案工作区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第九条办案工作区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二)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严禁在办案工作区内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四)严禁携带非工作性质的物品进入办案工作区;(五)严禁私自改变办案工作区的设施设备。
(完整版)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交警新城大队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促进规范化执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大队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特制定本规定: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组成。
二、使用办案区的所在科、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各科队在进入办案区工作前,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然后在门卫处领取钥匙,由民警将嫌疑人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其他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四、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违法信息录入。
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调解室:办案人员依照《人民调解室制度》,按照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对责任双方进行调解。
4、辨认室: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主持辨认,按照《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规范》组织受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5、等候(醒酒)室:用于安置嫌疑人。
等候(醒酒)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于办案为原则,严禁嫌疑人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
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
各科队必须安排至少两名正式民警或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协勤、辅警,负责看护嫌疑人,不得以辅警、协勤顶替,看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离职守。
嫌疑人员上厕所或外出必须有人跟随,不得让其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醒酒前民警必须对被醒酒人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保管,建立台帐,严格按照《醒酒室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6、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
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7、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经办案科队干部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
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办案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办案工作区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活动的专门场所,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公正、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办案工作区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办案工作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循国家关于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2. 面积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3. 设施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资料室、监控室等;4. 硬件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5. 环境安全、舒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办案工作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第六条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度,由办案部门提前向警务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办案部门申请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2. 办案部门负责人签字;3. 办案工作区使用计划;4. 相关法律手续。
第八条警务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批准,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部门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 不得擅自改变办案工作区的布局和设施;4. 不得在办案工作区进行与办案无关的活动;5. 不得将办案工作区提供给非公安机关人员使用。
第十条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1. 确保办案工作区的安全;2. 管理好办案工作区的设施设备;3. 做好办案工作区的清洁卫生;4. 做好办案工作区的监控记录。
第四章办案工作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办案工作区的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制度,由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安机关办案区的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办案区是依法设立的,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和收容的场所。
办案区可以设置临时的和固定的两种形式。
第四条办案区应当具备安全、卫生、舒适、便利和智能化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办案区的分类和设置第五条办案区应当根据执法办案任务的需要合理划定区域,并根据办案情况和需求,划定相关的警戒线和管控范围。
第六条临时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短时间内解决特定案件需设立的办案区,必要时可以利用场馆、仓库、旅馆等空间。
临时办案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公众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固定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执法办案任务长期设立的办案区,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刑侦中心等。
固定办案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看守所和拘留所等场所设备和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办案区的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办案区使用计划,根据办案需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第九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当符合警务人员管理要求,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办案区。
第十条办案区的建筑物、设施和设备应当配备完善,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高效、安全地办案和收容。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办案区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办案区内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殴打、虐待、侮辱被收容人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办案区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件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办案区的安全和保卫第十三条办案区应当由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和巡逻工作,保护办案区内的人员和财物安全。
第十四条办案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安全,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
第十五条办案区应当建立全面监控系统,对办案区内的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
办案区使用管理制度模板
办案区使用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为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办案区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办案区使用规定
1. 办案区仅供办案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非办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
进入。
2. 使用办案区前,需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时间及
预计使用人数。
3. 使用办案区时,必须遵守办案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办案
无关的活动。
三、办案区安全与保密
1. 办案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案信息。
2. 办案区内严禁拍照、录像,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
3. 对于办案区的安全设施,如监控、门禁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办案区卫生与维护
1. 使用办案区后,使用者应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办案区整洁。
2. 发现办案区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
五、办案区物品管理
1. 办案区内的物品应有明确登记,使用前后需进行核对。
2. 办案区物品未经允许不得带出,如有特殊需要,应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规处理
1. 对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2. 造成办案区设施损坏或丢失的,应照价赔偿。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具体的办案区使用和管理需求。
办案基地场地管理制度
办案基地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办案基地场地,保障案件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案基地场地管理工作,包括基地使用、安全保障、清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办案基地场地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创新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安全。
第四条办案基地应设置专门负责场地管理的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地使用管理第五条基地使用包括工作日常使用和特殊活动使用两种方式。
第六条基地工作日常使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使用,确保案件办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基地特殊活动使用应提前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并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方案,明确活动内容、人员、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基地使用期间,应注意场地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保持场地整洁、安全。
第九条基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并恢复原状,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并赔偿。
第十条基地使用管理人员应做好使用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使用基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对于基地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基地使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使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基地使用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地开展使用情况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障管理第十五条安全保障是基地场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基地安全的管理。
第十六条基地安全保障包括人员安全、设施安全、防火防灾等方面。
第十七条对于基地人员,应进行身份核实,保证正常使用者身份合法,同时加强人员出入管理,确保基地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基地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对于基地消防安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提高基地灭火能力。
第二十条基地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基地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办案区应设立在相对隔离的区域,确保办案过程的秘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办案区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包括办案人员办公区、犯罪嫌疑人拘留区、警卫室、监控室、会议室等。
同时,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监控设备等,以满足办案需要。
第四条:办案区应由办案负责人负责管理,负责安排办案区各区域的使用和维护,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办案区的使用范围按照任务需要划分为办案人员办公区、犯罪嫌疑人拘留区、警卫室、会议室等不同区域。
办案人员办公区仅供办案人员办公使用,犯罪嫌疑人拘留区禁止办案人员进入,仅供拘留人员和相关警卫人员出入。
第六条:办案区内禁止饮食和吸烟,确保办案区的卫生环境清洁,防止食物、烟蒂等影响办案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办案区应实行24小时安保措施,确保办案过程的安全。
办案负责人应负责安排警卫人员值班,并加强对进出办案区的人员把关,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八条:办案区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监控室应设立专人负责实时监控办案区内的情况,并保存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以备案件需要。
第九条:严禁在办案区内进行审讯和拷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办案区应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如火灾、脱逃等。
第十一条:禁止在办案区内泄露案件信息和涉案材料,确保办案工作的秘密性。
第十二条:办案区使用期限应根据办案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案件审结的时间。
第十三条:办案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应及时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办案负责人提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办案区的正常运作,充分发挥办案区的功能,保证办案工作的安全和高效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办案区的管理责任机构及职责1.办案区的管理责任机构为公安机关办案区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案区相关部门和办案区负责人组成。
2.办案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办案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办案区相关问题,保证办案区的安全和规范运作。
三、办案区的使用范围和条件1.办案区仅限于公安机关办案工作使用,非办案人员严禁进入办案区域。
2.办案区的使用申请须在办案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并获得办案区负责人或办案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3.办案区的使用须符合办案需要,并配备相关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办案区的使用人员须遵守办案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办案区的布置和设备。
四、办案区的保密工作1.办案区的使用人员须严守办案区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办案资料和案情,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个人隐私。
2.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在办案区内禁止携带手机、摄像设备等可以拍摄、录音的设备,以防资料的外泄。
五、办案区的安全管理1.办案区的门禁必须设置,进入办案区需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登记,确保办案区的安全不被侵犯。
2.办案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和安全保卫人员,确保办案区的安全和秩序。
3.办案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六、办案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1.办案区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办案区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作。
2.办案区使用人员应做好办案区的日常清洁和卫生工作,保持办案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七、办案区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视情节严重性可能导致的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办案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并及时向全体办案区使用人员公布。
案件管理区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管理区的使用,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区,包括案件接待、案件受理、案件审查、案件办理、案件归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案件管理区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四条案件管理区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案件管理区的用途,确保案件管理区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案件管理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案件管理区应设置在便于当事人出入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标识。
第六条案件管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1. 接待室:用于接待当事人、代理人等,提供咨询服务;2. 受理室:用于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 审查室:用于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决定是否立案;4. 办理室:用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调解等工作;5. 归档室:用于案件办理完毕后的归档管理。
第七条案件管理区应保持整洁、安静、安全,不得存放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案件管理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章案件管理区使用流程第九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案件管理区咨询或者提交诉讼材料,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 到接待室登记,说明咨询或提交材料的目的;2. 接待人员根据情况指引至相应的办理室;3. 提交诉讼材料的,按照规定填写《诉讼材料接收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4. 接待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出具《诉讼材料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案件受理流程:1. 接待人员将接收的诉讼材料转至受理室;2.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详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案件审查流程:1. 审查人员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2. 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一篇: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交警新城大队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促进规范化执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大队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特制定本规定: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组成。
二、使用办案区的所在科、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各科队在进入办案区工作前,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然后在门卫处领取钥匙,由民警将嫌疑人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其他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四、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违法信息录入。
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调解室:办案人员依照《人民调解室制度》,按照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对责任双方进行调解。
4、辨认室: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主持辨认,按照《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规范》组织受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5、等候(醒酒)室:用于安置嫌疑人。
等候(醒酒)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于办案为原则,严禁嫌疑人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
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
各科队必须安排至少两名正式民警或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协勤、辅警,负责看护嫌疑人,不得以辅警、协勤顶替,看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离职守。
嫌疑人员上厕所或外出必须有人跟随,不得让其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醒酒前民警必须对被醒酒人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保管,建立台帐,严格按照《醒酒室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6、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
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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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新城大队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规范化执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大队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组成。
二、使用办案区的所在科、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各科队在进入办案区工作前,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然后在门卫处领取钥匙,由民警将嫌疑人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其他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四、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违法信息录入。
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调解室:办案人员依照《人民调解室制度》,按照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对责任双方进行调解。
4、辨认室: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主持辨认,按照《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规范》组织受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5、等候(醒酒)室:用于安置嫌疑人。
等候(醒酒)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于办案为原则,严禁嫌疑人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
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
各科队必须安排至少两名正式民警或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协勤、辅警,负责看护嫌疑人,不得以辅警、协勤顶替,看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离职守。
嫌疑人员上厕所或外出必须有人跟随,不得让其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醒酒前民警必须对被醒酒人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保管,建立台帐,严格按照《醒酒室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6、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
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7、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经办案科队干部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
严禁在此询问报案人、证人、受害人,严禁刑讯逼供。
讯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五、办案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办案区的安全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办案结束后,及时将钥匙交还门卫,并做好登记。
对办案区办公设备要爱惜使
用,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六、办案民警负责涉案物品保管和办案区域内所有法律程序运行和人员安全。
办案区门卫负责做好出入人员登记,每次科队办案结束,负责对办案区物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缺失、损坏的及时报告。
七、办案区使用科队为第一卫生责任人,每次科队办案结束后要对办案区室内室外卫生及时清扫,保持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