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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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武汉大学2002级MPA班张秋玲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次分配而形成的专门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是每个社会成员在遭受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责任,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社会保障体系不是单纯的解决人们在生活风险中遭遇的一两件事情,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服务等保障项目;国家法律保证实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伤害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项目;以及具有补充性质的补充保险项目。社会保障工程是对广大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证,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但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却有其艰巨性和时间性。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

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直接影响。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时期的我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他们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新世纪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2002年,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0800亿元;中央财政对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的“两个确保”资金给予了总额多达1900亿元的专项补助。2002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02亿人,1998年—2002年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450多亿元。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全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54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404万人,农村传统救济人口1158万人,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13亿元。

其次,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必要条件。要使国有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市场竞

争中的强者,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失业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暂时失业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他们再就业。1998年—2002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有2700多万人,90%以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次,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培养社会保障意识,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公平、平等、互助、自立等先进文化特征。

另外,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人口老龄化危机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化解。

总之,推进社会保障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企改革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本保证。

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也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职能未从企业、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社会保障的本质就是由社会来负责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仅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还要承担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许多社会事务的管理责任。因此,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将企业经济事务之外的大部分社会事务分离出来由社会承担就尤为重要。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无法可依。在当前社会保障基础薄弱的情况下,要把社会保障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制度来建设,作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我们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规和条例,加大推进社会保障改革的力度;另一方面应加快立法,使社会保障改革有法可依。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险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因此要努力把我们在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要增强社会保障的法

制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承受能力比较薄弱。从历史上看,资金来源单一,违规挤占挪用、对外投资失利等原因导致基金缺口;从现实来看,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离退休人员的增长较快,养老金支付总量逐年提高;部分企业还没有完全走出困境,基金征缴困难;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多元化筹措机制尚未形成等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面临着总量不足的压力,特别是养老保险历史形成的隐形债务和个人帐户“空帐”运行,已成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障碍。正在进行的深层次改革,因众多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所欠工资、医药费等,造成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难。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失业保险需要保障的人数扩大,基金支付将面临更大压力。

(四)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广。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增加缓慢,社会保险参保的主体仍然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保率较低,扩大社会覆盖范围的任务仍然很艰巨。表现为:(1)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参保意识差。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私营人员的心理失衡;一方面是私营主的利益失衡问题;此外非公有制人员流动性大,加上管理乏力,参保措施不完备,从而使保险缺乏连续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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