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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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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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话题,它涵盖了很多方面。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规范和原则,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建立了一个清楚的框架,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保护,并为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法律提供了一种方式来处理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来负责。

这个机构会通过立法进行法律的创建,通过司法系统来审判和裁决案件,以及通过執法来确保法律的遵守。

这样,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成为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

法律应该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还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对任何违法行为的追究都经过公正的程序。

法律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

在刑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在民法方面,法律则处理了合同、财产权和人身伤害等问题。

在行政法方面,法律规范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法律还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根据国家政府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内的人民和组织。

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组织建立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近年来,法律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领域的犯罪和纠纷也在增加,需要对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适应。

同时,全球化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以应对共同的挑战。

总而言之,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持社会秩序。

法律的概念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涵盖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并且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无论如何,法律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显而易见。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法律思想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法律思想研究
有 的现 象 看法 不 一 ,专 家 们 意 见不 一 就源 于此 ,
样也 忽视 了现 代法 律 的 自涉 性 。法律 与命 令 的不 同体 现在 :法 律 “ 不仅 仅适 用于 别人 ,也 同样 适 用于 制定它 的人们 ” 。 3 . 法 的渊 源具 有 多样性 . 法 律 规则 除 了 以明文 规定 的形 式产 生 ,还 可 能起源 于 习惯 。而众 所周
质 等 。现 通 过 解读 《 法 律 的 概 念 》 来 梳 理 与 评 析 哈 特 的 法 律 思 想 , 以期 对 现 代 分 析 法 学 产 生 更 为 清 晰 的
认识 。
关键 词 :哈 特 ; 《 法 律 的 概念 》 ;现 代 分析 法 学
中 图分 类 号 :D 9 0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8 — 7 3 4 6 ( 2 0 1 6 ) 0 5 — 0 0 7 8 — 0 5
哈特 《 法律的概念》之法律思想研究
姜 瑛
( 苏州 大学 王健 法学 院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0 )

要: 《 法律的概念》 ,作 为现 代 分 析 法 学 家哈 特 的代 表 作 ,在 2 0世 纪 法 哲 学领 域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 它 细
致 而 深 入 地 阐述 了哈 特 的 法 理 学 思想 。 《 法律 的概 念》 于 1 9 6 1年 出版 ,其 优 美的 文 笔 与 严 谨 的 论 证 , 启 迪 了无 数 学者 去 思 考 与 法 律 相 关 的种 种 问题 .诸 如 法律 的 定 义 , 法律 与 道 德 的 关 系 以及 国 际 法 的 法律 性


作 品创作 时代背景
的邀请 ,任哲 学研 究 员和 导师 ,1 9 5 2 年升 任该 校 法 理学 讲座 教授 。在任 期 间 ,哈特 曾经 出版 多部 法 学著 作 ,并参 与 了载于 西方 法学 史册 的三 次法 学论 争 ,分 别 为 哈特, 富 勒论 战 、德 富林/ 哈特 论 战和德沃 金, 哈特 论战 ,他 在阐 明 自己法 律 思想 的 同时 ,又 进 一 步 促进 了 新 分 析 法 学 的产 生 与 繁 荣 。而他葩新分6 f 的扛鼎之作— 《 法律的概箍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
哈特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首先,从法律的多样性方面,他认为除了刑法及其制裁和侵权法 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相似点外,其他法律,像合同法、遗嘱继承、婚姻法,很难用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说来 解释了。因为,这种法律不强加责任和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立法者) 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但哈特认为,现代立法的本质是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都要 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哈特提出要用“约定说”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 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个约定的发出者,他行使由规 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再次,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明显矛盾的是习惯。
作品影响
《法律的概念》一书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 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该书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哈特在该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评 析了现代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性学说的理论,是当代法理学权威著作之一。
法律的概念
1961年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品思想 05 作品评价
目录
02 创作背景 04 作品影响 06 作者简介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著法学著作,于1961年首次出版。
《法律的概念》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书中, 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而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将法律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 合,并认为这是法理学的关键。哈特还富有启发性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 较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 潮。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法律的概念》一书是由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所著。

哈特在这本著作中通过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的法学相关概念进行批判与分析,否定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法律规则说的主张,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其理论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标签: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法治一、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争议已久,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开篇便以“什么是法律?”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发起了论题,在本书中,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并试图构建起自己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二、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对法律有如下定义:所有法或规则都是命令。

在这里,法和命令并不是对等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这一理论中,奥斯丁认为,一个可以称为法律的命令与其他命令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对相对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并且有施加的力量和目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令伴随着威胁和制裁。

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是对问题的过度简化,并不能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

首先是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所影响的范围往往及于疆域内的所有人,并且不以人们知晓命令的内容为要件。

而命令的效力往往只限于与命令发布者面对面接受命令的人,个别命令的有效要以接受命令者知晓命令的内容为前提。

第二个特征是持续性。

在抢匪语境中,抢匪对银行职员的“优势地位”是暂时的,他所做出的命令在被命令者作出相应行为或特定情境消失后便失效。

而法律具有持续性,其有效性会一直延续到法律被取消或更改。

第三个特征是法律的执行依靠人们普遍遵行。

哈特认为“普遍”这一表述是含糊不清的,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称为“普遍”,有多少人遵从的命令才能称为法律,这是我们搞不清楚的问题。

最后,哈特又补充了两个立法者应有的特征,一是在领域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二是独立于其他法体系之外。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有着对内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有独立自主地位的人或集团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受到人们普遍的服从,人们相信如果不服从这些命令将会受到制裁与惩罚。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徐爱国: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center>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mdash;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并评价哈特(H.L.A. Hart)的法学巨著《法律的概念》一书,并着重探讨哈特与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哈特作为20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杰出代表,他的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德沃金作为哈特的批评者和继承者,提出了许多与哈特相悖的观点,两人的争论成为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议题。

本文首先将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阐述哈特的主要观点及其在法律理论中的地位。

随后,将重点分析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包括他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对法律规则的看法以及对待实证主义的态度等方面。

通过对比两人的观点,本文旨在揭示他们在法学理论上的不同路径和取向。

本文将对哈特与德沃金的争论进行评价,指出他们在法学理论上的贡献与局限,并探讨这一争论对当代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读者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从而更深入地认识现代法学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二、哈特法律的概念概述哈特,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学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对法律的定义、规则、原则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独特的法律理论。

哈特强调法律规则的开放性结构,认为法律并非只是由明确的规则构成,还包括了原则、政策和标准等更为灵活的元素。

这种理解打破了传统法学中法律被视为封闭、固定体系的观念,使得法律更加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哈特还提出了“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以解释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接受和遵守。

内在观点认为人们应当从内部理解并接受法律规则,而外在观点则强调法律规则对社会成员的外部强制力。

这种区分有助于理解法律规则的双重性质,即既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又具有外在的强制力。

哈特的理论在法律哲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他的观点挑战了传统法学的权威,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样本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样本

法律概念读书笔记摘要:哈特《法律概念》是20 世纪法理学典型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多次交锋后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法学思想。

本文是通过对《法律概念》这本书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是什么”有更深刻理解。

核心词:哈特法律概念法与道德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知名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和创始人,当代最富盛名法学家之一,也是当代西办法学界最有影响人物之一,她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 年到1940 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专家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日后法理学研究成果明显。

她重要思想体现于《法律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概念》最为明显,此书可以说是系统、有说服力地表答了她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 世纪法理学典型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问“法律是什么?”。

而哈特却用一种比较形象例子阐明法律概念模糊性,一种男士,其头亮而光,她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她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周边有些稀稀落落头发,如果她与否算秃头被以为是重要或者任何实际成果取决于此话,这个问题就也许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

”由于这个问题和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结局是同样。

其实哈特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咱们有些问题和概念从它一开始出既有一定模糊性。

但是由于问题自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原则使这个问题拟定下来,但是又由于语言自身不拟定性,不同国家、民族或不同词语表述习惯和限度不同使得表达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差别。

其实否则,这都是概念自身模糊性导致,因此对于法概念此类问题没必要吹毛求疵,非争你死我活不可。

哈特《法律概念》

哈特《法律概念》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

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

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

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

(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

(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

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系一般官员,除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三、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

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

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是什么”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和创始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 年到1940 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的的问“法律是什么?”。

而哈特却用一个比较形象的例子说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他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他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他是否算秃头被认为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

”因为这个问题和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的结局是一样的。

其实哈特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有些问题和概念从它一开始出现有一定的模糊性。

但是由于问题本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的标准使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但是又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民族或不同的词语表述的习惯和程度不同使得表达的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的差别。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体系的基础”,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哈特提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本章分为了三个小标题,分别是:一个新的开端,义务的观念,法律的要素。

这也是我对于本书所做的重点阅读的地方。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将前三章概括为“一个关于失败的记录”,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失败的记录即是指在一些观念中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然而在现实中,法律不仅约束着别人,同样也约束着法律制定者。

如果将这种“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命令”的简单模式视为法律强制性的体现,那么,这种观点并未反映出法律的本质。

于是,我们究其根本原因:我们摒弃习惯、威胁与盲目的服从,而树立“规则的观念”。

在第一节中,作者最后阐明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功能: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提供了不仅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由此,作者引出了一个命题: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其实并不必然存在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如想好好了解法律,我们则需要了解第一、二性规则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哈特实际上批判了奥斯汀的说法,他的观点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全面的。

第二部分是“义务的观念”,显然作者已经从“第一性规则”着手进行分析了。

诚然,按照作者的话说,法律即强制命令有其可取之处,笔者认为这就是“义务”的原始来源,将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固然是局限的,但是它至少反映了一点,法律有一部分是“强迫人们为或不为”,这就是义务。

哈特法律的概念(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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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的学说是怎样解释国际 法性质的?
第三部分:正义、道德、法律的关系
这一部分主要是第八章和第九章。哈特首先论述了正 义的有关原理,这一部分是哈特正义观的集中体现,他指 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p155,当然正义是不能 等同于道德的,有别于一般行动道德。”“公平”通常和 社会生活的两种情境有关:p156 • 第一种情境和个人行为无关,而是涉及个人的不同的社会 阶级; • 第二个情境关于补偿和矫正已经造成的上海大众主张。正 义的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等着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a、适用范围 p44-46 b、法律的多样性p29-43 c、起源模式p47-49
第二部分:论述法律规则的问题
• 从第五章到第七章。 • 第一性规则,它是指不论人民愿意不愿意,他们被要求去
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 第二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
思,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 范围和运作的方式。第二性规则是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的 基础上产生的,它被称为次级规则,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 规则,它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说或做某些事,而引入新的、 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式各样的方式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p220 • 哈特又反驳了将“国际法”归为“道德”的观点
提出了三点理由:p225-226 a、道德压力的压力形式与违反国际法的压力形
式不同的 b、有一些国际法上的规则是无关乎道德的,它
们可能只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c、进一步论证国际法与道德有性质上有差异
The end,thank you!
•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p170-177
a、重要性 b、非有意改变 c、道德的故意性 d、道德强制的形式
• 2、法律与道德的连接点 p190-194 ①人的脆弱。 ②近乎平等。 ③有限的利他主义。 ④有限的资源。 ⑤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量。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 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

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丁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社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传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

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1],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

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但他对奥斯丁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

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

浅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浅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浅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作者:王文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创始人,哈特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教授的代表作是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语言分析哲学的方法论研究法律是什么。

奥斯丁的理论学说是哈特法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但是哈特对其又进行了重大修改与发展。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通过批判分析奥斯丁“法律命令说”来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法律规则理论”。

关键词:法律的概念;法律规则;新分析主义哈特(H.L.A.Hart)1970年出生,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

曾担任过英国出庭律师,第二次大战后于牛津大学执教。

哈特写过诸多法理学和哲学的经典,主要有1961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1968年出版的《法律、自由和道德》等。

一、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分析哈特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范本,提出了“抢匪命令”情境。

基于这种情景下的分析,哈特建立了“一般命令,普遍遵守”的模型,除了此模型下的一般性、普遍性之外,哈特又把主权者的权力最高性和独立性加入其中,即制定法律的主权者必须是对内至上、对外独立。

由此哈特总结出“命令说”理论中的法律的定义:“所谓法律,就是主权者或其下的从属者所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

”不过,哈特认为这种定义使法律的概念过于简单,不足以完全表述出多样性的法律。

哈特主要从适用范围、法律内容以及起源方式这三个方面指出了命令说的狭隘之处。

第一,命令说仅适用于以刑罚为后盾的刑法这种命令或者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

但是刑法又只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还有很多其它部门法并没有被涵盖到定义中,即使最接近此定义的刑法,也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刑法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命令的接受者,同时也适用于刑法制定的立法者。

命令说与法律的概念并不具有周延性。

第二,还有其他一些不属于命令的成文法,它们并没有要求人们去做什么行为,也没有强加义务,而是授予权利给人们。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姓名:学号:班级:引言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本文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和关联以及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如果拒绝就会开枪;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

对某些人(作者在指奥斯丁)而言,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找到了,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

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曲与混乱的根源(第7页)”,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能力。

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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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
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

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

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

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

(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

(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

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系一般官员,除
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三、
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
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

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

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这两部分人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尤其是这些制度的公正性。

四、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的效力性
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但并无必然的联系,概念上的联系。

法律反映和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哈特认为广义的法律概念优于狭义的法律概念。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公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公理:1人的脆弱性。

2大体上的平等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非天使也非恶魔。

4有限的资源5社会生活中难免有人考虑眼前利益而违反法律,这就需
要有侦察和惩罚的专门机关。

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理性所要求的是在一个强制制度中的合作。

”哈特坚持‘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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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与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实证主义法学传统始终不变的观点,而哈特在这个主题上将实证主义法学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因此也使人们对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

我们过去只从实证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地区别上看待哈特的“分离主题”。

其实,哈特分离的主题不仅捍卫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同样也丰富了法律社会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有联系,道德是理解法律现象的重要方面,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主要表现在他认为法律制度不需要依靠道德而存在。

哈特认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只需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则必须普遍地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及其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被其官方有效地接受为公务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标准”。

因此哈特的这个法制度存在的标准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不是所谓的“不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

2、哈特认为规则是法律的要素,法律应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主要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如勿杀、勿盗等直接加诸义务的规则。

但主要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即人们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或程序去判定哪些是法,哪些不是法;其次主要规则只具备静态性,无法解决、解释人类得以根据新的社会情况去造法、废法、修法的问题;最后,主要规则缺
乏实践上的效果性,没有一个权威的专司机构去判断、惩罚违法行为,因此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还必须有一套次要规则,这些规则为承认和执行主要规则确立了一种法定手段。

首先,这些规则有助于用某种权威的方式识别法律制度中的有效规则(即:承认规则);第二,这些规则对那些旨在改变首要规则的正式且常规性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即:改变规则);第三,次要规则通过建立详尽的审判和执法程序确保了首要规则的实施(即:审判规则)。

从被授权、被接受的角度上说,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也属于承认规则,所以次要规则或第二性规则也可统称承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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