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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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周期(GBZ188-2014):1.铅及其化合物:1次/年2. 四乙基铅:1次/3年3.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Ⅱ级以上:1次/年Ⅰ级:1次/2年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1次/年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1次/年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1次/年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1次/年8.氧化锌:1次/年9.砷(肝功检查):1次/半年Ⅱ级以上:1次/年Ⅰ级:1次/2年10.砷化氢(砷化三氢):1次/3年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肝功能检查:1次/半年健康检查:1次/半年12. 磷化氢:1次/年13. 钡化合物(氯化钡、销酸钡、醋酸钡):1次/3年14. 钒及其无机化合物:1次/3年15. 三烷基锡:1次/3年16. 铊及其无机化合物:1次/年17. 羰基镍:1次/年18.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1次/年19.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1次/年20. 二硫化碳:1次/年21. 四氯化碳:肝功能检查:1次/半年健康检查:1次/3年22. 甲醇:1次/3年23. 汽油:1次/年24. 溴甲烷:1次/3年25. 1.2-二氯乙烷:1次/3年26. 正已烷:1次/年27. 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1次/3年28. 三硝基甲苯:肝功能检查:1次/半年健康检查:1次/年229.联苯胺:1次/年30.氯气:1次/年31.二氧化硫:1次/年32.氮氧化物:1次/年33.氨:1次/年34. 光气:1次/3年35. 甲醛:1次/年36. 一甲胺:1次/年37. 一氧化碳:1次/3年38. 硫化氢:1次/3年39. 氯乙烯:肝功能检查:1次/半年Ⅱ级以上:1次/年Ⅰ级:1次/2年40.三氯乙烯:上岗前3个月,皮肤科常规检查:1次/周健康检查:1次/3年41.氯丙烯:1次/年42.氯丁二烯:肝功能检查:1次/半年健康检查:1次/年43. 有机氟:1次/3年44. 二异氰酸甲苯酯:见第57项45. 二甲基酰胺:肝功能检查:1次/半年健康检查:1次/3年46. 氰及腈类化合物:1次/3年47.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1次/3年48. 五氯酚:1次/3年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1次/年50. 丙烯酰胺:Ⅱ级及以上:1次/年Ⅰ级:1次/2年51. 偏二甲基肼:1次/3年52. 硫酸二甲脂:1次/3年53. 有机磷杀虫剂: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1次/半年健康检查:1次/3年54. 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3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1次/半年健康检查:1次/3年55. 拟除虫菊酯类:1次/3年56. 酸雾或酸酐:1次/2年57.致喘物:a)异氰酸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亚甲基二异酸酯、1,6亚己基二异氰酸酯、萘二异氰酸酯等;b)苯酐类:邻苯二甲酸酐、1,2,4苯三酸酐、四氯苯二酸酐等;c)多胺固化剂:乙烯二胺、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等;d)剑麻;e)铂复合盐;f)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中的含6-氨基青霉烷酸结构的青霉素类和7-氨基头孢霉烷酸结构的头孢菌素类;g)甲醛;h)过硫酸盐: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胺等。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篇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篇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一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从事特定职业工作的人进行一系列健康监测和健康评估的过程,旨在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健康危害,保障工人健康和安全。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是制定在此基础上,要求各类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规范,以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 安全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有能力及时正确地处理各类不安全因素,确保自身和其他员工的安全。

2. 专业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人员需要具备大量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熟练、快捷地开展一系列健康监测和评估工作。

3. 保密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被监护人的隐私不被泄漏。

同时,在处理被监护人的信息时,技术人员需注意保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科学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人员需要掌握最新的相关技术和方法,及时了解最新的健康监测标准和评估指南,确保监护工作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开展。

5. 规范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程序,确保健康监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人员在开展监护工作时,要始终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技术水平,为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是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各类技术环节要求的详细描述,下面对其中几个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 健康监测:健康监测的对象是一组或一类工人,通过各项健康检查,对工人的身体机能、病理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发现职业病危害和工作环境因素对人体的损害情况,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得到及时、科学的评估。

2. 病例报告:对于发现职业病病例,需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和救治过程,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得到及时、准确的反馈和指导。

GBZ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 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具,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应及时汇报。
GBZ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第6页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标准、由用人单位安 排职业健康检验,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 用人单位合作。假如该健康检验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订 强制性进行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标准。
GBZ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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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 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疾病。
❖ 3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原因
4、依据不一样职业病危害原因暴露和发病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收健康监护最低暴 露珠平,其主要依据是工作场全部害原因浓度或强度以及个 体累计暴露时间;
5、离岗后健康监护随访时间,主要依据个体累积暴露 量和职业病危害原因所致健康损害流行病学和临床特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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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业健康监护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验、在岗期间定时检验、离 岗时检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验五类。
1、上岗前检验 上岗前健康检验主要目标是发觉有没有 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基础健康档案。 上岗前健康检验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验,应在开始从事有 害作业前完成。以下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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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页
(3)个体体检结论:依据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对劳动者个 体健康情况结论可分为5种:

电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范本(2篇)

电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范本(2篇)

电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工岗位职业健康管理,保障电工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工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电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是指电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采取预防措施,保护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四条电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继续改进”。

第五条电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需每年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二章电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第一条电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电工在进行电气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电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装备,并使用统一的安全绳索进行固定。

第四条电工在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使用绝缘工具进行操作,严禁赤手接触电气设备。

第三章电工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一条电工在进入岗位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了解相关操作规程、安全教育知识等。

第二条电工在岗位期间,应接受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三条电工在接受培训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第一条电工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作业。

第二条电工在工作时,应注意保护皮肤、呼吸道等易受到污染和损害的部位。

第三条电工在进入受污染区域工作时,应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电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或潜在危害因素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接受治疗和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一条电工在工作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关措施将事故隐患消除或控制。

第二条电工在发生事故时,应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条电工在事故发生后,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参与事故的救援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职责分工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并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育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业安全管理第五条工作环境公司将确保工作场所的卫生与安全,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个人防护公司将根据工作环境的需要,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安全设施公司将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防护栏杆等,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八条健康评估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评估,包括健康体检和职业病筛查,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第九条职业病防治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包括加强工作环境的监测和改善、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等。

第十条健康宣传公司将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提醒员工注意职业病的预防和日常健康保健,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传递健康知识。

第四章事故与应急管理第十一条事故预防公司将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设备维护保养、规范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员工在发生事故后需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尽快填写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及时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监督与检查公司将对职业安全健康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违约与处罚对于违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扣除奖金、辞退等。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1.健康评估:电力行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评估,包括体检和健康记录。

体检内容包括全面体检、职业病检查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2.职业病防护:电力行业应制定职业病防护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治疗。

包括合理布局工作岗位,采取有效耐抗压能力的设备和人员,合理化安排工作时间和强度,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3.环境监测:电力行业应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噪音、震动、辐射、有毒气体等。

对于超标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健康安全标准。

4.职业培训:电力行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学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事故预防:电力行业应制定事故预防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危险作业和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提高工作安全性。

6.职业卫生监测:电力行业应建立职业卫生监测体系,定期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工作安全和健康水平。

7.紧急救援:电力行业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8.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电力行业应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保证员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合理安排,降低工作强度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

9.监督检查:电力行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电力行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涵盖了健康评估、职业病防护、环境监测、职业培训、事故预防、职业卫生监测、紧急救援、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电力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此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年0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4年10月01日实施。

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14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定义3.1职业健康监护3.2职业病3.3职业禁忌证4.总则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4.2责任和义务4.3工作程序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5.2四乙基铅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5.8氧化锌5.9砷5.10胂/砷化氢(砷化三氢)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5.12磷化氢5.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5.15有机锡化合物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5.17羰基镍5.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5.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5.20二硫化碳5.21四氯化碳5.22甲醇5.23汽油5.24溴甲烷5.251,2-二氯乙烷5.26正己烷5.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5.28三硝基甲苯5.29联苯胺5.30氯气5.31二氧化硫5.32氮氧化物5.33氨5.34光气5.35甲醛5.36一甲胺5.37一氧化碳5.38硫化氢5.39氯乙烯5.40三氯乙烯5.41氯丙烯5.42氯丁二烯5.43有机氟5.44二异氰酸甲苯酯5.45二甲基甲酰胺5.46氰及腈类化合物5.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5.48五氯酚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5.50丙烯酰胺5.51偏二甲基肼5.52硫酸二甲酯5.53有机磷杀虫剂5.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5.55拟除虫菊酯类5.56酸雾或酸酐5.57致喘物6.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6.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6.2煤尘(包括煤矽尘)6.3石棉粉尘6.4其它粉尘6.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7.1噪声7.2振动7.3高温7.4高气压7.5紫外辐射(紫外线)7.6微波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8.1布鲁菌属8.2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9.1电工作业9.2高处作业9.3压力容器作业9.4结核病防治工作9.5肝炎病防治工作9.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9.7视屏作业9.8高原作业9.9航空作业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附录D(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附录E(规范性附录)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规范正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指南》(送审稿)编制说明粤电集团2013年7月一、任务来源,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工作组成员(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号)的安排而制定,技术归口单位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

(二)工作简要过程本标准于2011年底下达编制任务,同年成立标准编制组,并明确了成员的具体分工,制定了编制计划。

2012年2月,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派出调研组,对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有代表性的三个分属不同发电集团的发电厂(大唐盘山电厂、华电包头电厂和浙江乐清电厂)进行调研,同时了解其集团公司标准化建设的思路,借鉴其先进经验。

2012年4月,完成标准大纲编写。

2012年8月,完成了标准初稿的编写。

2012年9月-2013年5月,编制组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对标准初稿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

2013年6月形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

向设计、施工以及各大发电集团等30家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共收到有效回函22份,反馈意见约300条。

2013年7月,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最终修改整理并完成了本标准的送审稿。

(三)主要参编单位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四)工作组成员张明刚、范华挺、杨卫国、林锦峰、钟国良、孙世国、张淑萍、曹斯。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一)标准编写原则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火力发电企业实施GB/T19273-2003标准的指导性文件,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中主要针对企业标准体系的评价与改进程序做出了明确的描述,其中包括企业内部评价与机构确认的程序;对企业标准体系的要求该标准仅提出企业标准体系应符合GB/T15496、GB/T15497、GB/T15498的要求。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目的、内容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15职业性急性氨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7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31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3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8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9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15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DL/T799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z厂r22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工职业健康安全,预防电工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从事电工工作的全体员工,包括电工操作人员、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逐级负责。

第四条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的原则是:科学、系统、规范、灵活。

第五条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的任务是:预防电工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应实行“三重一大”,即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推行责任追究和开展应急预案。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七条电工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操作规程,具备相应的电工技能和健康安全知识。

第八条电工操作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服从上级指挥,严禁擅自变更操作流程和绕过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电工操作人员应配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电工操作人员在操作电器设施时,应先核查设备是否停电并完成安全断电操作,确保个人安全和设备完好。

第十一条电工工程师应制定电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目标和任务,并监督实施,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电工工程师应组织开展电工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电工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电工设备和场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电工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电工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管理制度,对电工操作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五条电工管理人员应组织制定电工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电工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电工事故隐患,落实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解除或处罚。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七条电工操作人员应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并保持其清洁、完好、可靠,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电工操作人员在进行电力接线时,应先切断电源,确保电压为零,然后进行接线操作。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释义发布者:信息中心发布时间:2010-6-4 阅读:367次一、相关定义1、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用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可能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证;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三、用人单位的职责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2、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实施细则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

4、保障职业健康监护经费和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后的医学观察。

四、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1、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和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力;2、了解所从事工作对他们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3、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4、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及用人单位合作参加职业健康体检;5、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二 职业健康监护新目的意义 :
(1) 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损害 和 职业禁忌症患 者; (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 分布情况; (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 程度; (4) 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 置. (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4.12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六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 1 职业病: 要点(1) 法定目录中规定的; (2) 必须和相应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 (3) 群体发病. 2 职业禁忌症: 强调特定职业病危害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 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症. 要点(1) 接触比一般人更易受害或发病(易感人群); (2) 接触导致原有疾病加重; (3) 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 生理或病理状态.
健康检查周期举例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年一次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年一次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工作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每2年一次;工作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 国家卫生标准,每年一次; 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医学观察时间每年一次,连 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 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矽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目的、内容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15职业性急性氨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7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31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3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8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9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15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DL/T799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z厂r22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总则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总则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总则1.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1.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1.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1.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1.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1.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1.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1.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1.2责任和义务1.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

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职业健康规程(电工)

职业健康规程(电工)

职业健康规程(电工)职业健康规程(电工)一、编制目的解决煤尘侵害、机械伤害、电击、有害气体中毒等职业危害二、适用范围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采煤工作面电气检查修理人员。

三、上岗条件第2条井下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3条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经过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熟知安全技术操作工艺、安全措施和职业卫生注意事项。

第4条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熟练掌握电气设备的使用性能和一般维护技能,保证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第5条作业人员按要求佩带矿灯、自救器和安全帽,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安全卫生规定第6条精神不正常或酗酒者不得进行电气操作;第7条严禁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

同时,所有电工操作人员要按要求操作,防止电击或电弧伤人。

第8条电气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

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

第9条机电设备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保证设备完好。

失爆和不完好的设备必须停用,及时检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三无”:指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指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指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第10条电气检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与检修的设备性能,电气原理,操作程序,应明白设备指示仪表及各种故障信号灯的显示内容。

第11条每班工作前,应对开关的保护单元进行自检,保证开关的自动保护功能。

第12条每天应对接地导线,隔爆面紧固件,引入出装置,密封件等进行检查。

第13条每月应对防爆的锈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涂少许防锈油。

第14条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和使用性能,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配件及时更换。

五、操作要求第15条进入工作面的电缆与电缆之间,电缆与水管乳化液管之间要排列整齐,并用夹板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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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目的、内容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15职业性急性氨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7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31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3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8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9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15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DL/T799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z厂r22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活动。

注: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2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4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或条件。

3.5矽尘(硅尘)silica dust指含有大于或等于10%游离二氧化硅量的粉尘,如岩石开采、隧洞挖掘、煤矿掘进等产生的粉尘和燃煤电厂产生的锅炉尘。

4总则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4.1.1早期发现电力企业劳动者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电力企业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电力企业劳动者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实施目标干预,包括改善电力企业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劳动者的处理与安置等。

4.1.5评价电力企业职业病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6为制订电力行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对策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服务。

4.2职责、权利和义务4.2.1电力企业的职责和义务4.2.1.1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实施职业健康监护是企业的职责。

企业应结合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将其列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范围,确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保证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制或临时用工人员)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

正确使用本标准,参见附录A。

4.2.1.2企业应制订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编制相关费用预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开展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知识宣教和培训: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建议,妥善处理和安置职业禁忌证者、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

4.2.1.3企业应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21.4企业应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包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现场监测、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实施、作业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违反劳动保护职工的处罚等,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的意见或建议。

4.2.1.5企业医疗机构宜争取获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为本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服务。

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应配合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掌握本企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参见附录B)和人员状况,考察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及其工作是否公正、公平、规范,协助企业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等。

4.2.1.6鼓励企业制订比本标准更高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4.2.2电力企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4.2.2.1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4.2.2.2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劳动者或其代表应参与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决策过程。

42.2.3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与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

42.24对电力企业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或投诉。

4.22.5了解本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对本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可提出异议或要求复查。

4.2.2.6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4.2.3.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

4.23.2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或技术人员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熟悉电力企业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2.3.3应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干预。

4.23.4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对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

4.2.3.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隐私。

42.3.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做好检查相关的解释工作,并有义务接受电力企业劳动者对检查结果DL,T325—2010的咨询,如实回答其提出的问题。

4.2.3.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电力企业建议,增加除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检查项目。

4.3工作程序4.3.1电力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标准,制定本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4.3.2电力企业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考虑到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3.3电力企业应每年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并需提供以下材料:电力企业的基本情况,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资料,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3.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电力企业提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或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及出现异常结果的人员名单,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的名称和相应的处置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应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评价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危险度和趋势,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需向劳动者出具个人检查报告,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常规医学检查内容,见附录C。

4.4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项职业健康检查应明确规定检查的目标疾病。

本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耳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4.5.1电力企业直接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和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员,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4.5.2对非直接从事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同样接触的人员,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4.6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离岗时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四类。

4.6.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拟从事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和高原作业等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6.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其他健康异常,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者;通过动态观察电力企业劳动者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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