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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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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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22 14:43:40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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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了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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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琼府〔2015〕93号)和《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府〔2010〕42号),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垦区、经济开发和旅游度假区、名胜风景区)和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规划批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一)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按150元/m2计收;(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按150元/㎡计征收;(三)居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建设项目且建筑面积超过1050m2的按150元/m2计收;(四)居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建设项目但建筑面积不超过1050m2(含)按30元/m2计收。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全文)[2007] 4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 元每平方米,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

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乳政发〔2008〕8号"中国〃乳山"政府门户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取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阳所镇、徐家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收取标准为:(一)大配套费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135元/平方米收取;2、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营业用房,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225元/平方米收取;3、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收取。

(二)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用房,以及需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收取。

(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1、生产经营用汽按每小时最大用汽量13万元/吨的标准收取。

2、办公及居民生活采暖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四)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按每户2800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办法(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1、市区、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管委所属村庄)和海阳所镇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先持立项批准书、图纸审查意见书、中标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文件,到市财政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然后持市财政局收费凭证,到市建设局服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LT40 |60 |100||场|-----|/|----|----|---|---|---|---|---|---|||征地拆迁费|/|自行解决|自行解决|60 |60 |60 |60 |60 |80 |--------------------------------------------------------------------------------------------|\土|本岛其他|||||\地|未开发地|集美H|杏林I|同安J||\等|----|-------|-------|------||\级|G|H1 |H2 |I1 |I2 |J1 |J2||用地性质\|||||||||--------|----|---|---|---|---|---|--||商|公共设施费| 200|250|100|130|100|140|90||业|-----|----|---|---|---|---|---|--||及|小区配套费| 100|120|70 |80 |70 |80 |70||旅|-----|----|---|---|---|---|---|--||游|征地拆迁费| 80 |70 |70 |60 |60 |60 |60||--|-----|----|---|---|---|---|---|--||非经|公共设施费| 100|120|100|100|70 |100|80||营性|-----|----|---|---|---|---|---|--||用地|小区配套费| 80 |80 |70 |70 |70 |70 |60|||-----|----|---|---|---|---|---|--|||征地拆迁费| 80 |70 |70 |60 |60 |50 |50||--|-----|----|---|---|---|---|---|--|||公共设施费| 75 |145|75 |90 |75 |75 |45||工|-----|----|---|---|---|---|---|--|||小区配套费| 65 |75 |55 |65 |65 |45 |45||业|-----|----|---|---|---|---|---|--|||征地拆迁费| 70 |70 |60 |60 |60 |50 |50||--|-----|----|---|---|---|---|---|--||仓|公共设施费| 70 |120|70 |90 |70 |70 |50||库|-----|----|---|---|---|---|---|--||堆|小区配套费| 50 |70 |50 |70 |70 |50 |40||场|-----|----|---|---|---|---|---|--|||征地拆迁费| 60 |70 |60 |60 |60 |50 |50|--------------------------------------注:1.本表仅作为协议的底价;2.属于老市区的成片改造项目收费标准个案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的通知-本政发[2013]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的通知-本政发[2013]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的通知(本政发〔2013〕1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随着实施沈本一体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向沈本新城、太子河新城及城市周边扩展,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价值发生巨大变化。

为充分发挥城市土地使用效能,增加城建资金收入,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范围划分一级地,即主城区:包括平山区的东明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崔东街道办事处、南地街道办事处、工人街道办事处、千金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明山区的北地街道办事处、明山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高峪街道办事处、新明街道办事处、东兴街道办事处、卧龙街道办事处、牛心台街道办事处、高台子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溪湖区的河东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彩屯街道办事处、彩北街道办事处、竖井街道办事处、东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太子河风光带;太子河新城;平山区产业园区、明山区产业园区、溪湖区产业园区。

二级地,即沈本新城:包括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日月岛街道办事处、张其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两县县城规划区。

三级地:包括南芬区的南芬街道办事处、铁山街道办事处、郭家街道办事处、思山岭街道办事处、下马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南芬区产业园区;平山区的北台街道办事处、桥头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溪湖区的火连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独立工矿区;上述一级地、二级地、三级地范围外的城镇国有土地;两县乡(镇)规划区。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获滨州市政府同意建筑内无供暖设施不缴费全媒体记者陆继国报道晨报滨州2011年8月29日讯去年,本报曾接到过多个涉及暖气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明明车库或地下室没有供暖配套设施,小区物业却强行向业主收取暖气费,这导致了物业与小区业主之间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没有供暖配套设施,该不该收取供暖费用?今日,记者从滨州市物价局获悉,近日,滨州市政府同意了滨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滨价发[2010]172号)。

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和热源建设费用部分。

据了解,滨州市政府同意将新开工计划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现行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含义务教育学校配套设施建设2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70元,增加的20元部分专项用于城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按年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收缴情况,设定3年的征收期限,到期后停止或改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已开工或已建成建设项目凡申请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以及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

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和热源建设费用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仍按滨政发[2007]22号和滨政发[2010]32号文件执行。

摘自2011.8.30《鲁中晨报》车库无暖管也收开口费文章来源:滨州新闻网点击数:69 更新时间:2011-9-20 9:11:27记者雷岩茹实习记者张润泽报道滨州新闻网9月19日讯车库不供暖,却要收取暖气开口费。

如此做法,引起了小区居民的普遍关注,到底该不该交,怎么个交法,小区居民一时也没了主意。

位于黄河五路渤海十一路附近的昆仑小区,冬季取暖设施热力开口缴费的问题引起了小区居民的热议。

9月19日上午,记者在彭李办事处西李居委会所建的昆仑小区办公室了解到,小区往年由居委会烧锅炉供暖,今年将由鑫诚热力公司统一供暖,昆仑小区居民需要提前缴纳热力开口费,30元/平方米,包括没有供暖设施的高在2.2米以上的阁楼、储藏室和车库。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

二、收费范围(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

三、收费标准(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

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征收对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85元∕11Λ由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按地上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

三、减免征收范围(一)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2,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3.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4.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1.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42.5元∕ιtf征收;6.工业、仓储物流项目按10元/Ilf征收;7.安居房按42.5元/球征收;8.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按50元/行征收(不含土地用途为商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减免缓程序(一)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7
•【字号】咸政发[2012]45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政发〔2012〕45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市“6+3”工程实施,加快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发〔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120元/平方米调整为200元/平方米,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二、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120元/平方米的各项用途仍按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发〔2006〕44号)和《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补充
通知》(咸政发〔2006〕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调整增加的8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的征收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已经七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标准通知如下:一、自印发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收:序号项目类型等级区分计量单位基建投资额标准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征收)1地下室独立设置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1322民用建筑1-6层(不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700681-6层(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7层及以上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3工业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644临时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0365围墙---元/米(长度)700286园林绿化工程---元/平方米用地面积500207市政道路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8市政管线工程常规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零星工程电力元/米(长度)70028其他元/米(长度)30012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标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260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08
•【字号】河府办[2014]13号
•【施行日期】201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14〕13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5日起,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具
二、在上级或本市有关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可按照规定减免。

三、市区内拆迁安置户自建自用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内农民宅基地、村民保留点、农民生产生活用地内自建自住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区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标准的50%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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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五、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或少缴多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郊区(于洪、东陵两区三环路以内的范围除外)、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沈阳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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