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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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研院发计字[2002]60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
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
(代章)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研究院资金规定通知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办公室 2002年8月12日印发校对:陈守华打字:钱军秀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货币资金结算
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规范我院财务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结合院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货币资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条货币资金按存放地点和用途不同,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有价证券是凭票到期兑付的债务凭证,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人员提取的劳务酬金;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4.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劳保、福利、医药、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5.研究生助学金,博士后工资,生活补助费等;
6.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凡不属于上述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的款项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现金日常收支管理
1.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收支业务,每日清点库存,核对帐目,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2.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否则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3.各单位所有收入的现金必须逐日存入银行,不得超出银行规定的日限额标准;
4.各单位将现金收入业务同现金支出业务分开管理,以防止现金坐支;
5.各单位财务保险柜里不准存放私人或其他单位的现金、票据及其它物品;
6.各单位不准保留帐外现金,现金出纳人员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7.现金出纳人员在发现现金长短款时要及时报告,分析差错原因,堵塞漏洞。长款要挂帐,短款要赔偿,不得将长短款项相低,如有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8.各单位必须实行不定期货币资金实地盘存制。
第七条院属各单位所有的现金收支必须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入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隐匿、截留、转移收入,一律不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第八条院属各单位之间往来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在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必须通过单位财务银行进行资金划拨,不得支付现金。
第九条院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按照银行核定数为准;库存现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需要调整库存现金限额必须征得所在开户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第十二条银行转帐业务的起点为100元。
第十三条银行结算纪律
1.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帐户。
第十四条院属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仅供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一律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将以法处理。
第十五条银行转帐业务日常管理
1.签发支票、汇票等付款凭证,应严格审核所转款单位名称和借款汇往单位名称以及报销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超过规定大额资金的支付,必须有分管院(所)领导的签批,凡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签发;
2.签发支票、汇票等付款凭证,应按照银行要求,认真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款项用途、金额,并盖好单位印鉴公章;
3.银行存款的各种凭证,应由制单人员填制记帐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后,再由记帐人员根据凭证顺序编号,序时逐笔记帐;
4.银行存款帐簿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日期、凭证号、内容摘要等须填写清楚,必须逐笔登记,不准数笔合并登记。银行存款帐簿要定期结出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与总帐的有关科目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5.月末,要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对未达款项要逐笔列出,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
帐单调节表余额相符,对“未达款项”要及时查询和调整。
第十六条有价证券的管理
1.按照有价证券的种类、期限分别设置明细帐或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购买日期、票面利率、面值、张数、号码、兑换时间。年度终了应将明细账或有价证券登记簿视同会计档案一同存档保存;
2.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换办理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核对,盘点证券,明确责任,并在移交表上详细记录有价证券的购买日期、兑付时间、票面利率和金额、张数、证券号码; 3.建立有价证券保管制度。实行券帐分管,做到管券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券。在保管上应把证券视同现金存入保险柜,对金额较大的证券也可以存放在银行或国债保管部门;
4.对到期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做到及时兑付,对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