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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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09年度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龙潭桥水库水源环境,防治水污染,确保县城供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丽水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潭桥水库坝址以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输水管线(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的水源环境保护。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本辖区内的水源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龙潭桥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县发改、水利、建设、卫生、工商、农业、林业、国土、公安、交通、安监、农办、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龙潭桥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输水管线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库区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库区沿岸延伸至第一山脊线的陆地为陆域一级保护区。

(二)二级保护区:从库区正常蓄水位沿王木坑、茗源坑上溯5公里,从引水堰坝沿吴四桥坑、梅岐坑上溯5公里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溪流两岸延伸至第一山脊线的陆地为陆域二级保护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04年度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长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开发我县水电资源,避免国有水电资源流失,规范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水电资源开发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资源的开发和使用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做好工作,发展计划、财政、电力、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电资源开发、管理行为履行职责并进行监督。

第四条政府依法保护水电企业、投资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护因水电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受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开发和利用水电资源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必须保证当地的人畜饮用水需求,并统筹兼顾生态环境、旅游资源、防洪、灌溉等方面的需要。

项目建成后,涉及防洪安全、抗旱需要时,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监管。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电网规划建设的要求。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坚持“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坚决贯彻“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方针。

第九条凡利用水力资源发电的企业都必须依法交纳税费.第二章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第十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2]2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1.05【实施日期】2012.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挂景宁畲族自治县渔业局牌子。

县水利局是主管全县水利和渔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制定水利发展和渔业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级河道、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渔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景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部门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0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长期规划的交通、能源、工业、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科教发展、文化设施、卫生事业、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信息通讯等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

“5”即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前期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二)负责联审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审定;(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水库及供水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书范本

水库及供水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书范本

资格预审公告景宁畲族自治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PPP项目已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批准以PPP模式进行实施,项目授权主体为景宁县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为景宁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方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采购编号DYJN二、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投资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万元,静态投资.万元,其中工程部分静态投资.万元,征地和环境部分静态投资.万元。

、项目产出本项目直接产出以水库建设及城市供水为主,兼顾河道生态环境供水。

城市供水范围为景宁县城区、供水人口.万人(远期水平年年),设计年保证率%,最大日供水量.万m³、平均日供水量.万m³,多年平均年供水量.万m³;河道生态环境供水设计日保证率%,多年平均供水量.万m³(其中城区河道生态环境年供水量.万m³)。

金村水库正常蓄水位.m、正常库容.万m³,水库死水位.m、死库容.万m³,兴利库容.万m³,校核洪水位.m,总库容.万m³。

根据《防洪标准》(GB-)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确定本工程等别为Ⅳ等,金村水库为小()型水库,主要建筑物拦河坝、溢洪道、输水系统(进水口、隧洞与压力管道)为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级建筑物。

金村水库拦河坝采用砼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m,拦河坝建筑物级别提高一级,按级建筑物设计;拦河坝的设计洪水标准采用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年一遇。

(三)采购范围采购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与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发公司”)共同成立PPP项目公司。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九日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第一条为确保滩坑水电站我县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库区调查成果和丽政发[2004]7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库区的实际情况,就我县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的补偿补助及相关事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补偿补助的范围包括库区内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住宿、修理等)、家庭作坊(碾米、食品加工、酿酒、铁器加工等)、个体诊所(医疗站)、农技服务站等。

补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位于库区内160米高程以下(包括九龙复建镇规划区须搬迁的),有固定的经营(生产加工)场所;(二)2002年4月3日前开始经营(生产加工),补偿时仍在经营(生产加工);(三)除家庭作坊外,须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照。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补助原则,补偿补助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和平衡后确定,并对补偿补助金额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条补偿补助工作根据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和我县移民工作总体计划的需要,与移民的安置同步进行。

第五条补偿补助以2004年10月县移民和复建工作指挥部组织的我县库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调查登记为基础,根据补偿补助对象的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额(产值)等,经综合平衡后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九日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我县库区淹没企业的安置工作,确保库区移民动迁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院的库区企业调查成果和丽政发[2004]7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淹没企业安置补偿的范围、综合评定情况、补偿补助金额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条库区淹没企业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关停销号,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四条根据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需要,淹没企业必须按水平年工作要求与移民安置同步进行。

第二章安置补偿企业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安置补偿企业包括规模工业企业和小型水电站,安置补偿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位于库区内160米高程以下。

(二)2002年4月3日前创办,经华勘院调查在册并确认,安置时仍在库区。

(三)复建镇规划区内和县内移民安置点需安置的企业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六条2002年4月3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和160米高程以上的企业不作安置补偿;库区老企业于2002年4月3日以后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添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律不作补偿。

第七条小规模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等的安置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景宁县河道的现状分析与整治对策

景宁县河道的现状分析与整治对策

施及规模. 改进 河道 水 系 面貌 , 改善 河道 水 质 , 复 强化 和 扩展 河道 功 能. 恢
关 键 词 : 宁县 ; 景 河道 现状 ; 道 治 理 河
中 图 分 类 号 :V 5 T 8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1 8—56 2 1 ) 104 一0 0 3 X(0 1 O —0 2O
第2 3卷
第1 期
21 0 1年 3月
浙 江 水利 水 电 专科 学校 学报 J Z e a g tC n & H d . o e e .hj n . o s i Wa y r C l g l
Vo _ No l23 .1 Ma. r 201 l
景 宁 县 河 道 的 现 状 分 析 与 整 治 对 策
An lss o ig ig Rie wa n g lt n Co n e me s r s ay i n Jn nn v r y a d Re ua i u t r a u e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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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省发改委关于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景宁县发改局:你局报来的《关于要求批复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景发改〔2015〕57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现就其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景宁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该项目建设对解决景宁县城区饮用水安全、构建多水源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满足远期用水需求、改善畲乡山水生态旅游城市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建设该工程项目是必要的。

二、项目选址水库位于小溪右岸支流石门楼坑下游、景宁县红星街道金村下游约2.0km处,坝址控制集水面积21.3km2。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工程由水库大坝、引水隧洞、压力管道及其他附属工程等部分组成。

工程建成后最高日用水量5.3万t/d,可解决景宁城区人口规模约8.39万人(远期)的供水安全问题。

水库正常水位332.0m,正常库容833.4万m3;水库死水位277 m,死库容24.84万m3;兴利库容808.5万m3,总库容937.4万m3。

输水系统全长9.7km。

四、项目投资估算本工程估算总投资为53000万元,所需资金由景宁县财政筹措解决。

请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景宁水利施工工程(3篇)

景宁水利施工工程(3篇)

近年来,景宁畲族自治县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水利施工工程,为畲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水利保障。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景宁水利施工工程的发展情况。

一、重点项目进展顺利景宁水利施工工程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

例如,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输水隧洞全线贯通,标志着工程向水库全面建成通水迈出了有力的一步。

该工程总投资5.7亿元,总库容905万立方米,年供水1600万立方米,将成为景宁县城未来的供水主水源,助力景宁构造“一主一备”双水源供水格局。

此外,景宁县还积极推进三插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东坑段)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等民生工程。

这些工程的建设,有效提升了流域防洪能力、改善了水质、提高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

二、技术创新助力施工在水利施工过程中,景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例如,在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中,采用双向掘进技术,顺利克服了通风、排烟、反向排水等系列困难。

同时,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采用MABR处理工艺替换原有处理工艺,提高了处理能力和稳定性。

三、强化质量管理景宁水利施工工程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强化质量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四、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景宁水利施工工程注重环保,将环保理念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施工环境良好。

总之,景宁水利施工工程在项目建设、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环保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畲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未来,景宁将继续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实现水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为畲乡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伞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境内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自治县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针,在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实施,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需要,兴利除弊,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第五条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采取各种形式,参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

自治县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欠发达地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对自治县水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投入、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实行政策扶持。

第七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保护水资源涵养林(地)、水土保持林(地),优化自然植被,对25度以上的耕地按规划逐步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九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界定各类水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建立保护区。

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扎实推进景宁农村水电发展

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扎实推进景宁农村水电发展

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扎实推进景宁农村水电发展
毛慧琴
【期刊名称】《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当前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农村水电既是农村和农业的重要基础设施,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浙江省景宁县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通过水电资源开发,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山区经济发展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取得了许多经验,值得借鉴.本文对进一步探索水电开发,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人口就业等方面问题,以及如何使水电开发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行了一些探讨和思考.
【总页数】5页(P29-33)
【作者】毛慧琴
【作者单位】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浙江,景宁,323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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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6]92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合理安排、调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景宁县农村水电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探讨

景宁县农村水电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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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mi nt p o l ms n t r r l o ne r b e i he u a wae & tr p we c nsr c in b s d n h s mma o t e o r o t to a e o t e u u y r f h
柳爱 青
( 江 省 景 宁 县水 利局 ,景 宁 3 3 0 ) 浙 2 5 0
摘 要 :浙 江省 景 宁畲 族 自治县 地 理 位 置 优 越 ,水 电 资 源丰 富 ,景 宁农 村 水 电 产 业发 展 迅 速 , 已成 为景 宁 经济 的 最大 支柱产 业 ,在 促 进 社 会 经 济发 展 、贫 困山 区脱 贫致 富 、新 农 村 建设 等 方 面发 挥 了 巨大的 社会 、经 济 和 生 态效 益 。分 析 了景 宁县 农 村 小水 电 的发 展 现 状 ,在 总结 农村 小 水 电建 设 成 功 经验 的基 础 上 ,指 出景 宁县 农 村 水 电建设 中存 在 的 突 出问题 ,并提 出 了农 村 水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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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景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4号)库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滩坑水电站是省重点建设工程,目前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但在建设和移民过程中,库区周边160米以上存在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森林资源,维护库区林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库区森林资源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库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的命根子。

加强库区森林资源管理,对于实现我县“一三四八”战略,建设“生态景宁”,开发库区旅游,构建和谐景宁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库区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长是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驻村干部、联系村移民干部要加强法律宣传、积极引导移民保护森林资源,配合林政工作人员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二、稳定林权,合理流转森林资源为了稳定滩坑库区林业生产,库区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权属不变,林业生产责任制继续延长到2055 年12月31日并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根据《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库区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通过合作经营、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丽水景宁报告(格式)

丽水景宁报告(格式)

全省独流入海治理项目服务指导报告检查项目: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检查时间:2013年9月9日至9月11日检查人员:陈旭兰吴国燕罗刚强吴伟华曾天翔许叶勤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检查报告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对全省独流入海治理项目进行检查和服务指导通知》要求,检查组一行6人,于2013年9月9日至11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程现场、查阅资料以及座谈等形式,对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进行了检查,并于9月11日与景宁县水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交换了意见。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位于鹤溪镇鹤溪河沿岸,工程建设以防洪为主,结合排涝等综合利用。

工程由瓯江支流小溪流域两岸堤防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堤防工程及堰坝等交叉建筑物,建设堤防4.645km(其中左岸堤防2.141km,右岸堤防2.504km),沿线布置3座堰坝。

左岸堤防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4级;右岸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3级;3座堰坝建筑物级别为4级。

工程概算7045万元。

工程于2013年3月28日开工,计划施工总工期为18个月。

(二)前期与设计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简称设计单位)受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承担了该工程的设计任务。

设计单位具有水利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1、项目建议书2009年4月,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景宁县鹤溪河(城南段)堤防加固工程项目建议书》。

2010年7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以“浙发改农经[2010]684号文”予以批复。

项目总投资16869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堤防8.97km,疏竣河道4.82 km,新建支流排洪渠4.5km。

鹤溪河干流城南段防洪标准50年一遇,支流防山洪标准10年一遇。

工程等别Ⅲ等,主要建筑物防护堤为3级,堰坝、排洪工程、支流河道治理等次要建筑物为4级。

2、可行性研究2012年2月,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浙江省瓯江治理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集镇复建用地政策处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集镇复建用地政策处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集镇复建用地
政策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
【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0
【实施日期】200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集镇复建用地政策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渤海镇、大顺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滩坑水电站是我省的一项重大扶贫工程,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集镇复建工作是我县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保证我县库区集镇复建顺利进行,经县政府研究,对库区集镇复建用地政策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镇复建地所在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政策处理领导机构,林业、国土、移民和复建指挥部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抽调专人,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二、集镇复建所需土地、林地的征用按统一政策标准(征用补偿标准附后)执行。

三、国土、林业等部门要依法加快对征用土地、林地的审批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刁难、阻碍、干扰政策处理工作。

五、严格掌握政策标准,任何人不得乱开口子,不得徇私舞弊。

附件: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集镇复建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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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
项目情况说明
一、建设依据:
(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瓯江小溪流域景宁段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景政函【2016】31号)
实施金村水库供水工程,以水质优良的金村水库作为景宁县中心城区生活等供水水源,与现有的龙潭桥水库形成双水源量质互补,保护和实现城市供水的多源保障,降低因水质隐患产生的供水风险的发生几率,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且增加城区生态环境用水。

(2)《浙江省“十三五”小型水库建设规划》
规划新建金村水库,为小(1)型水库,投资3.6亿元。

(3)《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报批稿)
明确新建金村水库,总库容937万m3,新建引水线路10km,年供水量0.13亿m3。

(4)《省发改委关于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浙发改农经[2015]929号)。

二、选址情况:
本工程拟在景宁县城区附近的石门楼坑金村下游约 3.0km处左右新建金村水库作为供水主水源。

拦河坝为砼面板堆石坝,输水系统位于水库左侧,进水口布置在坝址上游左岸,总长9969.2m,隧洞全长约9172.0m、压力管道767.2m,其中主洞长2090.0m,水厂支洞长5140.0m、外舍(金垟溪)支洞长1942.0m,水厂连接管道全长426m、外舍侧压力管道371.2m。

三、建设内容:
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小(1)型水库金村水库,拟建的金村水库位于景宁县红星街道金村,坝址在金村下游约3.0km处,拦河坝采用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总库容905.4万m3,正常蓄水位318.0m、正常库容773.8万m3;新建输水系统总长10.04km,为全重力流供水,其中主洞长2.09km;支洞分两条,一条引至第二自来水厂、长5.14km,另一条引至红星街道金垟溪、长1.94km;另在水厂与隧
洞之间布置供水压力管道0.43km,在金垟溪隧洞出口布置压力管道0.37km,同时在水厂厂区内设置泄水管74m。

四、建设规模:
本项目设计供水保证率95%,景宁县城区最高日用水量4.2万t/d;根据供需平衡计算及规模方案比较,确定新建金村水库作为供水主水源,金村水库正常蓄水位318.0m、正常库容773.8万m3,水库死水位262.0m、死库容21.4万m3,兴利库容752.6万m3,校核洪水位322.18m,总库容905.4万m3。

根据工程布置及工程任务,确定水厂侧支洞设计流量按水厂最大供水流量取1.5m³/s,外舍支洞按生态环境应急加大流量取 2.0m³/s,主洞按水厂日均供水流量与外舍生态环境应急供水流量叠加取2.8m³/s。

本工程为Ⅳ等工程,金村水库为小(1)型水库,主要建筑物拦河坝、溢洪道、输水系统(进水口、隧洞、压力管道)等为4级建筑物,其中拦河坝采用砼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90.0m,按3级建筑物设计,次要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5级。

金村水库设计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1000年一遇。

五、是否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殊区域:
本工程未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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