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__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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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外来风险 (11种)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如偷窃、渗 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 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A、一般附加险
B、特殊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等等 7 )串味险 8 )钩损险 9 )受潮受热险 10)锈损险 11)包装破裂险
小结:
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 危难是共同的并确实存在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2)共同海损的理算分摊
分摊价值:抵达目的港的价值 分摊金额: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 分摊办法:
首先以共同海损损失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金额。得 出共同海损分摊百分比,再分别乘以各自分摊的价值。
险范围内的,后面的不是,但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则前因是近 因,要负责赔偿。但前因不在范围内,后因是前因后果,则不 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代位追偿 --指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在履行了全损或部分损失的赔偿后,
在其赔付的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 三方责任人要求赔偿全损或部分损失的权利,以防止被保 险人的双重获益。
注意:涉及到战争险时,保险公司责任的起论 战争险 采取的是水上原则,从装运港的船上到目的港的船上为止 船一船到港5天内不卸船,保险公司的责任的自动终止。
第二节 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风险、海上损失、海上费用》
一、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及或随附海上
运输的货物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y 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所引起的灾害。如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淡水)恶劣气候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 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纯粹海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等意外造成的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 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 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 分摊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黄曲霉素险 5)拒收险 6)战争险* 7)罢工险
三、海上损失(区分程度)
1、全部损失 total loss 被保险货物完全失去 被保险货物完全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的被剥夺 载来自百度文库船只失踪达到一定时间 修理费和运费大于完好货物在目的地销售价格(推定全损)
权益委付:得到全部赔偿,
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保险公司
损失
从损失性质看,分为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全损
其他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损失
2、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指载货船舶在航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货、船等各 方的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和所有货物的共同的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 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的采用措施救助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 额外费用。
一船货物,有A、B、C、D四个船舱,发火点再D舱,D全部 损失,为了救船丢了A舱的货,各舱的货物价值分别为: A:FOB100万 B:CFR200万 C:CIF300万 D:50万 船方:150万,运费50万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指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2、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运输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 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并非被保
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
2、近因原则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能获
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几种情况判断
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最前面的是保
二、关于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
1、保险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 INSURED) --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2、投保人 APPLICANT --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
3、保险人 INSURER --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的人,一般为保险公司。
4、被保险人 THE INSURED --保险合同项下享受保险标的风险损失赔偿的人。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意义 从社会学的角度: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组织经济补偿的 互助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是一种补偿性契约关系。
2、保险的分类 是否待有强制性: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业务关系先后:原保险和再保险 按保险标的划分:财产保险、责任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不是运输条款而
四、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是ho保u险se条款w/w)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 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 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 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 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 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 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A、一般附加险
B、特殊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等等 7 )串味险 8 )钩损险 9 )受潮受热险 10)锈损险 11)包装破裂险
小结:
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 危难是共同的并确实存在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2)共同海损的理算分摊
分摊价值:抵达目的港的价值 分摊金额: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 分摊办法:
首先以共同海损损失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金额。得 出共同海损分摊百分比,再分别乘以各自分摊的价值。
险范围内的,后面的不是,但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则前因是近 因,要负责赔偿。但前因不在范围内,后因是前因后果,则不 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代位追偿 --指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在履行了全损或部分损失的赔偿后,
在其赔付的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 三方责任人要求赔偿全损或部分损失的权利,以防止被保 险人的双重获益。
注意:涉及到战争险时,保险公司责任的起论 战争险 采取的是水上原则,从装运港的船上到目的港的船上为止 船一船到港5天内不卸船,保险公司的责任的自动终止。
第二节 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风险、海上损失、海上费用》
一、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及或随附海上
运输的货物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y 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所引起的灾害。如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淡水)恶劣气候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 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纯粹海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等意外造成的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 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 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 分摊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黄曲霉素险 5)拒收险 6)战争险* 7)罢工险
三、海上损失(区分程度)
1、全部损失 total loss 被保险货物完全失去 被保险货物完全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的被剥夺 载来自百度文库船只失踪达到一定时间 修理费和运费大于完好货物在目的地销售价格(推定全损)
权益委付:得到全部赔偿,
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保险公司
损失
从损失性质看,分为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全损
其他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损失
2、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指载货船舶在航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货、船等各 方的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和所有货物的共同的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 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的采用措施救助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 额外费用。
一船货物,有A、B、C、D四个船舱,发火点再D舱,D全部 损失,为了救船丢了A舱的货,各舱的货物价值分别为: A:FOB100万 B:CFR200万 C:CIF300万 D:50万 船方:150万,运费50万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指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2、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运输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 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并非被保
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
2、近因原则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能获
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几种情况判断
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最前面的是保
二、关于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
1、保险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 INSURED) --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2、投保人 APPLICANT --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
3、保险人 INSURER --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的人,一般为保险公司。
4、被保险人 THE INSURED --保险合同项下享受保险标的风险损失赔偿的人。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意义 从社会学的角度: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组织经济补偿的 互助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是一种补偿性契约关系。
2、保险的分类 是否待有强制性: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业务关系先后:原保险和再保险 按保险标的划分:财产保险、责任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不是运输条款而
四、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是ho保u险se条款w/w)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 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 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 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 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 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