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建设1+N池保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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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_保理(3篇)

工程施工合同_保理(3篇)

第1篇一、合同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施工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保理机构)为甲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定义1. 保理融资:指乙方为甲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以甲方应收账款为基础,向甲方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

2. 应收账款:指甲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提供劳务、材料等产生的应收款项。

三、保理融资额度及期限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理融资额度为人民币____万元。

2. 保理融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施工结束止。

四、保理融资条件及费用1.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并保证应收账款无任何争议。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后,经审核无误,同意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3.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利率按乙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4.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保理融资服务费,服务费按乙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应收账款管理1. 甲方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将应收账款信息报送乙方。

2.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后,有权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应收账款或提供虚假应收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和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 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保理融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应收账款清单2. 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2篇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以下简称“丙方”)鉴于甲方拟进行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设,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同意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公司资金周转较为紧张。

2019年,科技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与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按照约定向科技公司提供了融资款项。

然而,由于下游客户经营不善,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保理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作为保理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时收回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款项,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保理公司与科技公司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支付保理公司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的合同,其有效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本案中,保理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项目案例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项目案例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项目案例分析!经授权转载自:中I国I担I保I杂I志作者:郭莹近年来,国内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大力引进优秀企业入驻,繁荣地方经济。

这些企业在政府大幅优惠政策下购置土地,新建厂房,力求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但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往往因为自有资金有限,所以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建工程抵押担保也因此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那么在操作此类担保项目时,作为其中参与方的担保机构,具体受理条件有哪些,又有哪些应该注意的事项,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则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项目案例来一一阐述。

案例背景S市为北方某县级市,A企业是当地一家连锁超市企业,成立于2003年,在省内拥有11家连锁店,年销售收入过亿元。

为了整合超市资源配置,统一采购,降低成本,同时响应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号召,A企业决定在S市经济开发区建设一处自用物流园区。

于2014年年初以135万元的优惠价格取得了国有出让土地13478.5平方米,并自筹资金建设厂房11514.71平方米。

由于A企业在购买土地、建设厂房等前期花费了大量自有资金,导致建设资金出现紧缺,急需寻求融资途径。

但当地政府为避免国土资源流失情况的发生,规定必须在企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毕并正式投入运营以后方可办理房产证。

企业经营者向当地多家银行提出融资需求,银行多以其厂房未办理产权证尚无法直接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为由要求其出具第三方担保。

于是A企业向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信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案例过程在接到A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后,均信担保公司立即安排项目人员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当地超市的整体环境等进行了实地考察。

企业整体经营情况首先,项目人员对A企业现有经营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但因其拥有的11家连锁超市位于省内不同地区,主要调查人员不能一一走访,于是利用均信担保公司服务面积广、网点多的特点,请当地分公司人员对超市经营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并很快得到了反馈。

工程合同担保的案例及解析

工程合同担保的案例及解析

工程合同担保的案例及解析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总价值1亿元的施工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开发商的一项商业综合体建设工程。

由于项目规模庞大,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决定引入银行C作为担保方,提供工程合同担保服务。

在合同签订阶段,A公司向银行C支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获得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该保函明确指出,如果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银行C将按照保函金额向开发商支付赔偿金。

工程进展中,由于市场波动和原材料价格上涨,A公司在完成50%的工程量后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开发商担心工程无法按期完成,便启动了担保程序,要求银行C按照履约保函进行赔偿。

银行C在接到赔偿请求后,立即组织专业团队对工程进度和A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审查。

审查结果显示,A公司确实存在资金问题,但已经完工的部分符合质量要求,且有恢复施工的可能。

因此,银行C决定不完全启动赔偿程序,而是提供了一笔过渡性贷款,帮助A公司解决短期资金难题,以便工程能够继续进行。

在此案例中,工程合同担保起到了关键的风险缓解作用。

银行C的介入不仅保护了开发商的利益,避免了可能的违约损失,同时也为A公司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机会,使得工程项目得以继续。

我们来看一份工程合同担保的解析范本。

该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担保方、受益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担保责任的触发条件:明确担保方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

3. 赔偿程序和方式:详细说明受益人在发现违约情况时,应如何通知担保方,以及担保方应如何进行赔偿。

4. 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担保方在提供担保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以及对受益人和被担保人的监督职责。

5. 争议解决机制:设定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保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案例分析:
1.案例一:
案件背景:
江苏省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某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甲公司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商业汇票、编号为01020303的有偿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银行,乙银行就上述商业汇票实施保理,向甲公司发放款项、提供担保。

案件争议:
后来,丙公司因超出计划生产规模,拖欠甲公司部分商品货款,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乙银行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理合同是乙银行作为保理行,与甲公司作为保理商或保理借款人之间的约定,乙银行仅对有偿转让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负有保理担保责任,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其他商品货款不负有保理担保责任。

2.案例二:
案件背景:
河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某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甲公司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商
业汇票、编号为010*******的有偿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银行,乙银行就上述商业汇票实施保理,向甲公司发放款项、提供担保。

案件争议:
后来,丙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甲公司账户上的款项未能按照期限偿还乙银行,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乙银行仅对有偿转让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负有保理担保责任,而甲公司在账户中积存的未按期偿还的款项,不属于保理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甲公司不负有保理担保责任,乙银行不得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型_保理的法律案例(3篇)

公开型_保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钢铁生产的民营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通过保理业务解决资金问题。

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意与钢铁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为钢铁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将其对某钢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负责向钢铁公司提供预付款融资,并在贸易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后,扣除融资费用和应收账款回购款,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钢铁公司。

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出现争议,贸易公司拒绝支付应收账款。

保理公司遂依据保理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保理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钢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保理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钢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1. 关于钢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保理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应保证其对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并在贸易公司未按时支付应收账款时,及时通知保理公司。

本案中,钢铁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存在争议,贸易公司拒绝支付应收账款,但钢铁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保理公司,导致保理公司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钢铁公司构成违约。

2. 关于保理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钢铁公司因违约行为给保理公司造成损失,保理公司有权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钢铁公司构成违约;2. 钢铁公司应向保理公司支付违约金;3. 钢铁公司应赔偿保理公司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保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一家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之间的保理业务纠纷。

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而保理公司则是一家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由保理公司提供以下服务:(1)融资:保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金额80%的融资。

(2)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负责管理应收账款,包括催收、追偿等。

(3)风险控制:保理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获得了相应的融资。

2. 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理公司发现贸易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中部分客户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贸易公司提出质疑。

3. 争议产生贸易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转让应收账款的义务,保理公司应当承担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而保理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应由贸易公司承担。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3篇)

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法律法规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关系、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项目概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小区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

开发商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集团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双方约定由建筑集团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合同为确保工程款支付,双方签订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约定建筑集团向开发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20%。

担保合同同时约定,若建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1. 开发商与建筑集团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与建筑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建筑集团与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建筑集团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3. 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建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形成了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风险点1. 担保公司资质风险:若担保公司资质不合格,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增加开发商的风险。

2. 担保合同风险: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不严谨,可能导致纠纷产生。

3. 担保期限风险:担保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开发商的资金占用时间过长,增加财务风险。

4. 担保范围风险:担保范围过窄,可能导致开发商在追偿过程中遇到困难。

(三)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公司资质: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严格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2. 明确担保合同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关键条款,避免纠纷产生。

国内保理池融资案例

国内保理池融资案例

国内保理池融资案例在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信方式。

该类型授信主要适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产品特点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深发展进出口贸易融资经验在内地中小企业的创新实践。

凡是交易记录良好且应收账款余额相对稳定的中小企业,均可将一个或多个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发展,即可从深发展获得融资支持。

该产品循环融资的优势能为中小企业资金链提供长期呵护。

只要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企业就可在深发展核定的授信额度内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且融资金额、期限可超过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

办理流程(1)企业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2)银行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审批,核定保理额度;(3)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4)按银行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转让和通知手续;(5)企业办理出账。

授信条件买卖双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卖方条件:(1)卖方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2)卖方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必须是连续的;(4)卖方没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买方拒绝付款的记录;(5)卖方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冲销的情况。

买方条件:无不良银行和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纪录。

业务条件:(1)买卖双方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且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2)对于该行认可的买方,卖方同意将与之在一段时期内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该行。

典型案例某医药企业成立于1988年10月,是北京市唯一一家专营抗癌药品的大型医药经营企业。

该企业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电子医疗仪器和医药生物技术制品的开发研制等任务。

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给予该公司有追索权明保理融资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敞口2500万元),用于企业向上游药厂采购药品,额度期限一年,业务采取应收帐款池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比例不高于70%,保理费按银行授信敞口的1.5%收取,融资方式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单笔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保理法律服务案例(3篇)

保理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越来越普遍。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将卖方的应收账款购买下来,为卖方提供资金支持,并负责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然而,在保理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保理法律服务案例的分析,探讨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某外商(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出口至买方所在国。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期限为60天。

卖方在货物出口后,向买方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买方。

然而,在信用证到期后,买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卖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保理商在审核卖方提供的资料后,同意购买该笔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在保理商购买应收账款后,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保理商遂向卖方催收,但卖方以买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卖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四、案例分析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卖方负有妥善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义务。

在本案中,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多次向卖方催收,但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因此,保理商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卖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买方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未能提供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其次,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到买方的信用状况,但仍然与买方签订了合同。

典型判例▏保理合同纠纷典型判例六则

典型判例▏保理合同纠纷典型判例六则

典型判例▏保理合同纠纷典型判例六则经授权转自公众号:小甘读判例微信号:ggm-dpl定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十条: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现查找六个涉及保理合同相关典型判例,供读者学习参考。

限于篇幅,在不影响判例主旨的情况下,对原判决进行了删减,特此说明。

保理业务案例

保理业务案例

保理业务案例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保理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来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下面我们以某公司的保理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国内市场。

由于客户结算周期较长,公司长期面临回款不稳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与一家保理公司合作,进行保理业务。

首先,公司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通过对这些应收账款的审核和评估,确定其中可以获得融资支持的账款。

然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帮助公司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

其次,保理公司对已融资的账款进行催收工作。

保理公司有专业的催收团队,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与客户沟通,督促客户按时付款。

这样一来,公司无需自己进行催收工作,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再次,保理公司为公司提供资信保障。

保理公司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会进行客户的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来确定融资比例。

这样一来,公司可以获得对客户信用的专业评估和保障,减少了坏账的风险。

最后,保理业务还提供了销售额统计和账务处理的服务。

保理公司可以根据购买的应收账款信息,为公司提供销售额统计和结算等相关报表。

同时,保理公司还可以代替公司进行账款回款的处理,减轻了公司的财务压力。

通过保理业务,某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稳定了现金流。

同时,保理业务还为公司提供了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和催收服务,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总之,保理业务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减少坏账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保理公司也可以通过购买应收账款来获取利润,实现双赢的局面。

因此,保理业务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保理融资案例

保理融资案例

保理融资案例保理融资是一种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而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保理融资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融资方式的运作和效果。

某家小型制造企业因订单增加而需要大量资金来支持生产和运营。

然而,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银行贷款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决定尝试保理融资这种新的融资方式。

首先,企业与保理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向企业提供了一定比例的资金,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这样,企业不仅获得了所需资金,还能够通过保理公司的信用背书,提高了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

在保理融资的过程中,企业还受益于保理公司提供的催收服务。

保理公司通过专业的催收团队,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减轻了企业的催收压力,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同时,保理公司还为企业提供了应收账款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保理融资,企业成功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保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与此同时,企业还获得了保理公司的专业服务和支持,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可以说,保理融资为企业带来了全方位的益处。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理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它不仅能够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还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

因此,对于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型企业来说,保理融资是一种值得考虑的融资选择。

总之,保理融资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解决方案。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和认识保理融资,从而更好地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A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被告:某B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第三人:某C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A企业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与B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A企业决定将这笔应收账款转让给C银行,并由C银行向B企业发出保理通知,要求B企业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支付应收账款。

然而,B企业在收到保理通知后并未按时支付,导致A企业与C银行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A企业、B企业和C银行之间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B企业是否应承担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保理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A企业与C银行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该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B企业的支付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支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因此,B企业作为债务人,在收到C银行的保理通知后,应当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B企业向A企业和C银行支付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法律要点: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由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

本案中,A企业与C银行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债务人的支付义务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如本案中的B企业)在收到保理通知后,应当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中,B企业在收到保理通知后未按时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的责任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保理商,在履行保理业务过程中,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

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案例分析保理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指的是一家金融机构(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以其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信用为基础,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信用风险承担、催收管理等服务。

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出口商提供了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降低了经营风险,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的保理案例来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家具出口的企业,由于订单量大、资金周转不灵活,导致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该公司选择了保理业务作为解决方案。

保理公司在对该家具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后,同意向该企业提供保理服务。

首先,该家具企业将其出口的产品销售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向该企业提供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随后,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收到货款,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通过保理业务的支持,该家具企业得以顺利完成了订单生产和出口,同时也解决了资金周转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保理业务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更大的竞争优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理业务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作用。

保理业务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保理公司合作,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和意义。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支持。

保理法律案例(3篇)

保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保理服务。

合同中明确了保理服务的范围、费用、风险承担等内容。

后因外贸公司未能按时收回应收账款,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问题;2. 银行的追偿权问题;3. 外贸公司的抗辩权问题。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转让应收账款,应当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外贸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通知了债务人,故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2. 关于银行的追偿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银行作为保理商,有权向外贸公司追偿因未收回应收账款而产生的损失。

由于外贸公司未能按时收回应收账款,银行有权要求外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外贸公司的抗辩权问题:外贸公司提出,其未能收回应收账款是由于债务人无力支付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外贸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已充分了解保理服务的风险,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承担方式。

因此,外贸公司无权以债务人无力支付为由抗辩。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外贸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通知了债务人,故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2. 保理商的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理商有权向外贸公司追偿因未收回应收账款而产生的损失。

本案中,银行作为保理商,有权要求外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外贸公司的抗辩权:外贸公司提出债务人无力支付的抗辩,但法院认为,外贸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已充分了解保理服务的风险,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承担方式。

“资金池”管理在施工企业中的构建和实施

“资金池”管理在施工企业中的构建和实施

“资金池”管理在施工企业中的构建和实施发布时间:2021-05-26T03:18:28.910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7期作者:刘杨[导读] 资金流量不足、流通不畅、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出现财务危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就会被破坏,企业就会面临停产甚至倒闭的风险。

中铁六局集团双百公司云南昆明 650000摘要:构建公司“资金池”资金管理体系,是以“现金为王”的资金理念为意识统一目标,以工程项目开源节流为前提,以项目“利润目标可控、清收清欠实施落地”为基础,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形成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

围绕“刚性管控、责权明晰、考核激励、及时性”四项管控原则,以一把手管总的组织模式,妥善合理使用各类金融工具,融入关键环节把控、考核指标落地、统筹应对风险激励政策配套的各项管理措施,充分挖掘公司内部资金潜力,防范了重大资金风险;有效缓解阶段性资金压力,全面提升了公司资金管理水,在确保符合公司整体战略投资目标,减少公司融资规模的前提下,实现公司现金净流入。

通过“资金池”体系的建立及应用,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实现公司资金自平衡。

关键词:施工企业;资金管理;预算;资金考核一、“资金池”管理在施工企业中的构建和实施背景(一)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资金流量不足、流通不畅、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出现财务危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就会被破坏,企业就会面临停产甚至倒闭的风险。

施工企业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无论从规模、产值还是效益实现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国家经济形式的变化,提出“去产能、降杠杆”的新要求,在地方政府负债率较高,各种投资类、垫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建筑市场由增量市场转为存量市场的大背景下,公司资金紧张,内部资金管理问题日益凸显,迫在眉睫,在财务管理中探索如何构建资金集中管理新体系,以达到施工企业及项目资金自平衡这一目标,实现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稳定企业发展的内在迫切要求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实行公司、项目部(分公司)两级管理模式。

供应链金融创新案例:房地产保理融资

供应链金融创新案例:房地产保理融资

供应链金融创新案例:房地产保理融资在房地产行业,供应链金融创新正在逐步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

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创新方式,房地产保理融资以其独特的优势,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企业青睐的融资方式。

本文将以第一人称,详细介绍我国一则房地产保理融资的成功案例。

我所在的房地产公司,主要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意识到供应链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房地产保理融资方面。

通过引入保理融资,我们希望缓解上游供应商的融资压力,提高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

在选择保理公司方面,我们非常慎重。

经过多方考察和比较,我们选择了一家在房地产保理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保理公司合作。

这家保理公司不仅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而且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能够为我们提供全面、高效的保理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我们与保理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则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我们提供融资。

这样一来,我们的上游供应商就可以通过保理公司提前获得资金,缓解融资压力。

在融资期间,我们按照保理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供应收账款的更新情况。

保理公司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融资额度和融资利率。

这样一来,我们既能确保上游供应商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又能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保理公司还为我们提供了风险管理服务。

他们时刻关注我国的金融政策和市场动态,帮助我们识别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在保理融资的过程中,我们没有遇到任何风险问题,这充分体现了保理公司的专业能力。

1. 上游供应商的融资压力得到缓解,他们可以更加专注于业务的开展。

2. 公司的融资成本降低,资金利用率提高。

3. 供应链运作效率得到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4. 与保理公司的合作,使我们在房地产保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房地产保理融资为我们公司带来了诸多好处。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将继续探索供应链金融创新,加强与保理公司的合作,共同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联企业工程保理案例

关联企业工程保理案例

关联企业工程保理案例咱先来说说啥是工程保理。

简单来讲,就像是一个建筑企业在做工程的时候,手头紧,钱不够用了,这时候就把这个工程将来能收到的钱(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提前拿到钱来周转。

那关联企业之间的工程保理啊,这里面就更有点意思了。

就拿A建筑公司和它旗下的一家子公司B来说吧。

A公司接到了一个大的市政建设工程,那可是个大项目啊,要盖好多栋楼,修好几条路呢。

可是呢,A公司在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就发现,买材料的钱、给工人发工资的钱有点周转不过来了。

这时候A公司就想到了自己的关联企业,也就是子公司B。

B公司呢,虽然没直接参与这个市政工程的建设,但是它有钱啊,而且也想在集团内部做点赚钱的事儿。

于是呢,A公司就和B公司商量了一个工程保理的事儿。

A公司把这个市政工程剩下部分对应的应收账款,比如说工程结束后政府会给的工程款,打包卖给了B公司。

那B公司为啥愿意干这个事儿呢?首先啊,它相信A公司的工程能力,知道这个工程肯定能顺利完成,到时候政府给的钱肯定能拿到手。

其次呢,B公司也能从这个过程中赚一笔钱。

比如说,A公司的应收账款是1000万,B公司可能只给A公司800万就把这个应收账款买下来了。

这中间200万的差价呢,就是B公司的收益。

而且啊,因为是关联企业,很多手续办起来也比较方便。

不像A公司去找外面的保理商,要经过各种严格的审查,提供一大堆的文件。

在自己集团内部,大家都知根知底的,审核流程就简单多了。

这个工程呢,最后也顺利完成了。

政府按照合同把工程款打给了B公司,B公司扣除自己之前给A公司的800万和自己应得的收益后,剩下的钱又可以回到A公司的账上,用于下一个工程的建设。

这样一来,A公司解决了资金周转的难题,B公司也赚了一笔,就像是亲戚之间互相帮忙,还都得到了好处呢。

还有一个例子,是C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它控股的建筑工程公司D。

C公司开发一个大型的住宅小区项目,D公司负责承建。

在建设过程中,D公司需要购买大量的高档建筑材料,但是资金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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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
• 池保理业务模式:
为保理池核定额 为保理池提供客户
保理池
核心企业
开立保证金账户、结 算账户。收、支分离
核心企业上游
相关合同、协议提示
签署步骤
合同、协议名称
签订对象

保理协议
N:供应商
② ③
应收账款确认
1:核心企业
回购承诺函
N:供应商
方案执行过程: 规范流程
贷前调查
合规操作
贷后管理


案例来源:天津分行
合作银行较多,银行间竞争激烈 • 以往借款主体均为核心企业本身,产品雷同,资金成本较高 • 与我行前期合作良好,愿为我行开发运用新融资模式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

1+N池保理开发方案
1+N融资策划创意
核心企业1 实力强,议价能力强,希望通过新的产品 解决直接融资问题 供应商N 中小企业,资质原因导致直接融资较困难, 选择保理缓解资金压力,议价能力弱 银行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借此提高贷款定 价
施工建设1+N模式
池保理
案例解析

1 2 3

1+N融资开发方案 方案实施与成效
4
案例启迪
客户情况介绍 核心企业建设能力强,合同量逐年增加,且其供应链稳定。 供应商多为核心企业多年合作对象,自主经营能力较强,且信誉良好。
备注:本案例中“供应商”其一是指为核心企业提供原材料、设备的生产、 贸易商;其二是指承接核心企业分包项目的下级工程承包商。
保理款发放
优选客户
与核心企业合 作多年 经营稳定 信誉优良 贸易背景真实
落实条件
开立保证金、结 算账户 资金收支管理分 离
严谨认真
严格跟踪企业 用款流向 跟踪与核心企 业的贸易、工 程往来
案例成效
银 行 客
• • • • • 有效提升贷款定价 贷款利率不低于15% 集群开发,规模效应 增强同业竞争力 加紧与核心企业合作关系
N—供应商客户的选择——供应商N企业均为核心客户提供的有长期
合作关系的中小企业,信誉良好,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作为借款人的 N企业,依靠核心企业,通过“保理池”提款。
1—核心客户的回款保障——核心企业出具应收账款确认;我行定
期了解企业对供应商的资金支付计划,时时掌握核心企业与供应商间 的合作变化情况。

• 供应商资金链缓解、 资金宽裕 • 核心企业稳定支付账 期 • 降低融资成本 • 合理降低负债率
案例启迪
风险启示:
1、通过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确认保理风险
2、供应商签署回购协议,弱化保理款偿还的风险 3、了解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资金支付安排,控制回款
案例启迪
在本案例中:
强强联合 联网开发 了解客户需求 发现营销机遇 开发推广1+N
案例背景
提供分包项目
核心企业
供应原材料,承包项目
供应商
案例背景
案例营销背景 • 业务背景
国家信贷规模持续紧张,企业融资能力受到限制;
信贷资金定价水平居高不下,直接融资后所产生的高成本与核心企业总体成本控制相背离;
工程项目量,导致分包商、供货商数量明显增多,企业支付压力较大。

•核心企业与各银行合作情况
设计推出1+N 池保理
方案实施与成效
方案意见
1、在核心企业原有授信额度项下结合客户需求增加1+N融资品种。 2、根据核心企业提供的客户名单,批量审核其上游客户,并重点审查 上游企业的背景、与核心企业近两年的合作情况。 3、 “保理池” 额度期限与核心企业总对总授信期限一致。 4、 “保理池”额度在授信期内可循环,单户提款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0万元,利率执行中小企业放款利率水平,基准上浮15%,逐步由 分行审批。 银行扩大中小企业户群 为核心企业缓解支付压力 供应商解决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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