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在涉外商标注册中,也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做了一些规定。
下面来详细看看涉外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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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④⑤王治军、 姜建兴著. 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问题. 论驰 知识产权保护. 0. 2 4 0 年 第 2 卷第 6期, 3 5 第 7页, 3 第 9页, 4 第 O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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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益 经 验 ,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予 以完 善 , 可 以更加 切 实 有 效 地 对驰 名 商 标予 以保 护 。 ( ) 扩展 驰 名 商 标可 对 抗 的 范 围。 一 应 世 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的 《 护 驰 名商 标 条 款》己将 驰 名 商 标 保 可 对抗 的要 素 范 围 延 伸 至 厂商 等 名 称 及 域 名 。一 个 商 标 一 旦 驰名, 便获 得 了独 立 价值 , 主要 功 能 不在 于 对 来源 的区 别 , 其 而 是体现其所有者 的信誉和名声。因此 , 驰名商标可脱离产品和 服 务请 求 法 律保 护 , 防止 商 标 被冲 淡 或 玷 污 。反 淡 化理 论 将 驰 名商标 的保护权益进一步扩展到 : 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 的 商标 声 誉 不受 损 害 , 护 商标 所 有 人进 入 相 关 市 场 的权 益 保 我 国 的相 关立 法 并 没有 反 淡化 的规 定 , 是规 定 了禁止 商 品 混 只 淆 行为 , 因此 , 国有必 要 借 鉴 国外 的有 益 经 验 , 伸驰 名 商 标 我 延 可 对抗 的 范 围 , 驰 名商 标 可 对 抗 的要 素 范 围延 伸 至厂 商 域 名 将 及 其他 非 竞 争产 品和 服 务 。 ( ) 建立驰名商标公告制度 。 二 应 由于 我 国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是 通 过 内部 程 序进 行 的 , 确 认 被 的 驰名 商标 既没 有 公 开进 行 正式 公 告 , 没有 将 驰 名商 标 的 清 也 单下 发 至各 基 层 执法 单 位 , 而使 一 些 已获 驰 名 商标 称 号 的 商 从 标 未能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0 。因 此 ,对 依法 确 认 的 我 国 的驰 名 商 标和 国外进 入 我 国 流通 领 域 的驰 名 商标 实 行 公 告 , 仅便 于 商 不 标 管理 机 关依 法 对 驰名 商 标进 行 有 效 的保 护 , 有 利于 广 大 消 也 费 者识 别 真 假驰 名 商 标 。 ( ) 加 重 对 驰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 的惩 罚 力度 。 三 应 侵犯 驰 名商标 专 用权 的行 为 , 是一 种十 分 严 重的 侵权 行 为 。 从主观上讲,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属于故意 , 侵权人 对 驰 名 商标 侵 权 的最 终 目的在 于假 冒其 他 商 标 所 不 能 替 代 的 可观利 润 : 客观 上 讲 , 名 商标 本 身 是一 笔 巨大 的无 形 资产 , 从 驰 享有 其 他 商标 不 可 比拟 的信 任 度 和声 誉 。因此 , 驰 名 商 标侵 对 权行 为 的制 裁 应 有 别于 一般 的商 标侵 权 行 为 , 经 济制 裁 上应 在 提 高对 行 为人 的 处 罚程 度 , 款 数额 应 明 显高 于 一 般商 标 侵 权 罚 行为, 并适 用 “ 罚 性赔 偿 原 则” 另 外 , 刑事 制 裁 上可 以制 定 惩 ; 在 相 应 的专 门条款 。 随 着 我 国加 入 世 贸 组织 , 临 的挑 战 也 越 来越 多 , 民 族 面 在 工商 业缺 乏 驰 名商标 自我 保护 意 识 的情 况下 , 我们 要 不 断宣传 、 强化 驰 名 商 标意 识 , 善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取 有 效措 施 加 强 保 完 采 护 , 民族 工商 业 拥 有更 多的 享誉 世 界 的驰 名商 标 , 进 民族 使 促 工 商业 的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的保 护 范 围 。 l 1 具体而言 , 如 果 争 议 商 标 的 使 用 不 会 造 成 引证 商 标 的损 害 或 误 导 公 众 , 就不 构成商标 侵权 , 因此 , 如何 判断“ 误 认” 和“ 损 害” 便 成 为 其 中 的关 键 问题 。对 此 , “ 伊利 ” 商标权案 和“ 杏 花村” 商标 权案做 了很好 的诠 释。“ 伊 利” 案 中, 1 9 9 2 年内
的法律保护 ; 3 . 驰 名商标可以对抗企业名称登记 ; 4 . 驰 名 商 标 的 国 际 特 殊 保 护 。本 文 将 重 点 论 述前 两 个 方 面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
驰 名商 标 的跨类 保护 及反 淡化
( 一)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保 护
我 国《 商标法》 对 普 通 注 册 商 标 采 取 的是 同 类保 护 , 对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则 采 取 的是 跨 类 保 护 , 《 商标 法》 第 1 3 条 第 2款 规 定 : 就 不 相 同或 不 相 类 似 的商 品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是 复 制 、 摹 仿或 者翻译 他人 已经在 中国注册 的驰 名商标 , 误 导公众 , 致 使 该 驰 名
第2 5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1 月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e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Vo 1 . 2 5 No . 0 1
J a n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我国驰名高标的特殊保护
Legal Syst om A nd Soc蛔t vf叁塑I』圭塾金竺竺!坐型;。
鐾——盔国啊论城回驰名商标的镑殊儡妒戴蓉摘要驰名商标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的声誉著称,它源于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自主商标,不断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驰名商标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利器。
然而,因我国《商标法》固守传统的混淆保护理论,使驰名商标在现实应用中未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抢注、商标淡化等行为频频发生。
为此,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一方面应当突破混淆保护理论的束缚,建立以反淡化理论为核心的驰名商标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运用企业商标战略,主动应对来自全球市场对驰名商标的挑战。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战略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5-02一、由商标向驰名商标跃升的本质特征“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
这表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即识别功能。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商标发挥着这一最最基本的“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著称的驰名商标在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功能也在“从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有相同来源向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品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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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具有广为知晓的市场性将我国《商标法》第14条采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者承认的程度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之一。
可见,驰名商标的基础是其在相关领域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的市场性。
驰名商标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智力成果,而是企业文化的象征。
透过驰名商标的高知名度,将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企业文化及商品的信息,如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传递给更消费者。
经过市场长期考验,从而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认牌购货”。
商标的认定及其特殊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特殊保护【摘要】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
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上。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和国际惯例,从认定方式、认定标准、认定机构等几方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特殊保护方面作一些论述。
【关键词】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特殊保护【正文】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 或well—known trademark),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为名牌。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一种荣誉称号,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不都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非容易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点。
它需要一定的启动程序,经过国家执法机关的确认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
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
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30.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参考答案:(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5分)(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对有上述行为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5分)31.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2分)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
(2分)(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2分)(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2分)(4)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的专利。
(2分)30.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参考答案:(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5分)(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对有上述行为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听起来就很牛对吧?这可是个大事儿!它不仅是个名字,更是一种信任的象征。
大家一提到某些品牌,心里那种感觉就像喝了一口冰凉的饮料,瞬间清爽无比。
想想你最喜欢的品牌,没错,就是那种一听到就让你心花怒放的名字。
说到驰名商标,它的特殊保护制度可真是个让人津津乐道的话题。
咱们先说说,什么是驰名商标?这可是法律上的“明星”,是那些在行业内外都广为人知的品牌。
举个例子,你一提“可口可乐”,就能想到那瓶红色的饮料,脑海中浮现出快乐的时光。
驰名商标就是那种让你心中一亮、绝对记得住的品牌。
它们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仿佛是个闪闪发光的明星,走到哪里都能引起轰动。
特殊保护制度,这又是个什么鬼?简单来说,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它的保护就像为它穿上了金光闪闪的铠甲。
法律对它的保护可不是马虎,普通商标可能只是有个小小的盾牌,结果就是别的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用类似的名字。
但驰名商标可就不同了,法律对它们可谓是“重拳出击”。
如果有人试图抄袭或模仿,法律就会像个忠实的保镖,立刻站出来保护它。
这保护措施可不只是在名字上,甚至连商标的形状、颜色、包装等等,统统在保护之列。
这就像给一个明星的专属粉丝团,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来捣乱。
大家想想,要是有个新品牌,搞个差不多的名字或者商标,那可真是要引发一场“明星与伪粉”的大战啊!保护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那些正牌的、知名的品牌不受侵犯,让消费者不被误导,能安心地购买他们喜欢的产品。
再说说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保护,大家都知道,品牌的价值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
一个驰名商标的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努力和心血。
想想那些广告、推广、营销,都是为了让大家记住它的名字。
你说这辛苦的成果,能让别人随便拿来用吗?所以法律就站出来,守护这些努力成果,确保它们不会被随意践踏。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就是因为信任这些驰名商标,才愿意掏腰包。
谁会愿意买个陌生的东西,心里没底,买回来可能是个山寨货,气得想撞墙?这保护制度就是为了让消费者心里有底,买东西的时候能放心大胆,知道自己花的钱是值的,心里踏实得很。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 通过 的关于修改 《 商标 法 》 的决定 中, 对 驰名商标的认定、保 护等问题做 出了明 确的、 更加符合 T IS的规定。例如 修 RP 改后 的 《 商标 法 》 t 第 3条规定 - 就相 同
少 5年内,应允许提 出取消这种商标 的 要求, 允许提出禁止使 用的期限 . 由本 可
联盟 各成 员 国 规定 。 ( 对 于 以 不诚 实手 3 )
段取得注册或禁止使用的商标 提出取消 性注册或禁止 性使用要求 的,不应规定 时间限制。 巴黎 公约对驰名商 标的特殊保 护 , 突破了商标专用权 的属地原则 ,为许 多
约 》 关 规 定 的 基础 上 对驰 名 商 标 的保 有
颁布 了 《驰 名商标 的 认 定和 保护 措施初 步得 以完 善。但是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财富 , 遵循 V T VO
规 则 , 照 T IS的 要 求 , 法 对 驰 名 按 RP 依 商 标 进行 有效 的保 护 是 政府 部 门与 各行
业的重要使命 之一。驰 名商标的特殊保
护分 国 际保 护 与 国 内保 护 两 类。
使 用 的商 品或 服务 不相 类似 的商 品或 服务, 只受该商标在这 些商品或服 务上
使 用 会 表 明 这 些 商 品 或 服 务 与 注 册 商
求是不相称 的。 而且 《 暂行规定 》 对驰名
商标的保 护存在许 多缺陷与不足。 : 如 驰 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仅限于国家工商行政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缺 乏统 一具 体 的 规 定 , 所
或者 类似 商品申请 注册 的商 标是复 制、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此, 在保护 的“ 上 , 面” 我国驰名商标保 护 制度 已经 比较 完善了 不 过 , 我们也 应
当看 到 我 同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的 不 足 :
我 同驰 名 商标 制度 未来 发展 的 必然 趋 势 。反淡化 理论诞生 已有近百年历 史 ,
随 着 该 理 论 的 日渐 成 熟 , 多 发 达 国 家 许
防止淡化 ?具 体而言 , 就是 不仅禁 止其
他 商 生 产 者 在 相 同 领 域 使 用 该 驰 名
商 标相同 的标 志 , 在其他类 似或者 不同 的领域 内 也不 得对 该驰 名商 标做 复
制、 模仿 或 翻译 等 容 易发 生 混 淆 、 导 公 误 众 的 行 为 , 及通 过 各 种 淡 化 行 为 导 致 以
选择该理论作 为本 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 论 基础 。可见 , 驰名商标 的反淡化保 护
已经 成 为 国 际驰 名 商 标 保 护 的 一 个 主 要 趋 势 。从 我 同 的情 况 来 看 , 着 经 济 的 随 持续 、 定 、 稳 良好 发展 , 未来 的社 会 里 . 在 无 形 财 产 必 然会 成 为社 会 财 富 的主 要 部
使我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现统一。
第 三 , 驰 名 商 标 实 行 反 淡 化 保 护 对
在实践 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驰 名商标 的 反淡 化保护 并不以混淆 、 骗或错误 为 欺 标准, 而是在对驰 名商标 的擅 自使用使 公众不能 明显感到该商标在指示独特的
东 西 时 适 用 。 因 此 , 商 标 淡 化 的 诉 讼 在
纷 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上
述法律法 规构建 了我 同 目前驰名商标保
护制 度 的 基 本框 架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限制
的 经 营 者之 间 具 有 许 可 使 用 、 联 企 业 关 系 等 特 定 联 系 的” 关 。 ( ) 之 普 通 商标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范 围有 所 扩 大 二 较
以 由任 何 文 字 、 形 、 母 、 字 、 维
要 素 的 组 合 构 成 。而 驰 名 商 标 则 是 指 具 有 广 泛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的 商 标 。与 普 通 商 标 相 比 , 名 商 标 具 有 知 名 度 高 、 场 占有 驰 市 率 大 、 济 效 益好 、 响 广 等 特 点 。作 为 无 形 的 资 产 , 名 商 标 经 影 驰
一
立 法 不 断 完 善 , 场 监 督 机 制 也 日趋 成 熟 ,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取 得 了 市 对
显 著 成 果 。但 是 ,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中 , 然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本 文 首 在 仍 先 回 顾 了 我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的 历 程 , 析 了 目前 我 国 对 驰 名 商 分 标 实行 的 特 殊 保 护 中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 , 这 些 问 题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对
品 或 者 服 务 与他 人 相 区 别 而 使 用 的 标 记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可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些什么?想必⼤多数读者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的认定机关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标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认定。
由此可见,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民法院。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驰名商标应具备两个条件:⼀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为知晓;⼆是亨有较⾼声誉。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要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该以上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2、证明该商标使⽤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告、宣传和活动的⽅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得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在认定实践中,只有将上述因素综合考虑,才能够对商标的驰名与否进⾏准确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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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又称“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
各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体现着一国的经济实力,是民族工业的精华更是一国经济在国际舞台上立足并占据重要位置的标志,应当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
因为一个好的驰名商标保护环境不仅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民族经济,而且也可以完善国内整体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吸引国际型的大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但我国现在的驰名商标保护前景却不容人乐观。
去年西门子公司还在德国抢注我国包括“海信”在内的七个驰名商标,经历了大半年的时间,最终“海信”公司是以50万欧元所谓的“白菜价”从西门子公司手中购回此商标。
这不仅让人有些疑惑,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犯,为什么受到侵犯后竟如此的难以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本文结合我国的商标立法,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点、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四个方面,浅作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述(一)、驰名商标的概念1、驰名商标的定义要想清楚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规定,但是该公约中只是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应当加以什么样的保护,而没有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1994年通过的TRPI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提出了一些标准,但同样回避了驰名商标的定义。
因此驰名商标的定义,一般都是依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国内的学者对驰名商标定义也有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只是与普通商标相比其具有更大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相关商品或服务正常行销区域内的消费者,对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性给予肯定性评价的象征,是其长期的客观活动在该群体范围内产生的一种高度信誉的标志。
1目前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同的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7笔者认为该定义完整的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内涵,与其他的概念相比更加科学合理,可以作为驰名商标的定义。
(二)、驰名商标的特点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具有普通商标的所有特点,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其商业价值大,不稳定,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这些特点,才需要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具体分述如下1、驰名商标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其价值己经不仅仅限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而有了其自身的独立于其所附商品的价值,这也是为什么驰名商标频频被他人假冒的原因。
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说,假如全世界的可口可乐生产厂,在一夜之间全部被大火吞噬,可口可乐公司也能再重新建立起来,因为其拥有“可口可乐”这个商标,以这个商标向银行抵押贷款,其完全有能力重新建起一个新的可口可乐工厂。
在去年健力宝公司转让中,其健力宝商标也是其资产的一部分。
2、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具有广阔的市场。
驰名商标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是成为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如果驰名商标不能达到这一标准,其也就不能称为驰名商标,正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高,而且大多都是美誉,因此与普通商标相比起来,其的市场是很广阔的,一般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大多都会选择驰名商标,这也是驰名商标具有广阔市场的一种表现。
3、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
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驰名商标也许会成为以后的普通商标,现在的普通商标也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
如我国的“飞鸽”自行车、“雪花”冰箱曾经都是家喻户晓的商标,而今天提起这些商标大部分人都会觉得陌生,同样许多商标也经过多年的使用才能成为驰名商标的。
影响到驰名商标的因素很多包括商标的广告程度、商标所标示商标的质量、他人对驰名商标的丑化、弱化、商标的退化等等,正因为驰名商标的动态性,所以必须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有人认为驰名商标还有一特点那就是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优良,笔者认为这不能作为驰名商标的特点。
首先,从法律看,这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要件,我国及国际条约上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上都没有关于质量的规定,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并不一定是质量优良的。
其次从现实生活中看,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也并不都是优良的,如肯德基,在其许多产品中发现了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我们不能认为这样的产品“质量优良”,但其却实是一个驰名商标,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是驰名商标的事实。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理论(一)、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标价值,因此其成为了不法之徒所窥测的对象,也正是因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因此我们应当对驰名商标加以特殊保护,但是应当从哪个角度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呢?具体的保护对象是谁呢?这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相对保护主义说,主要以商标混淆为代表,依该种理论对驰名商标加以特殊的法律保护,是因为驰名商标经过商标权的有效使用,从而使该商标的显著性增强,相关公众在遇到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品名称、域名时会与驰名商标产生混同,无从分辩或不能分辩出两者的区别,传统的混淆理论仅限于商品的完消费者无从分辨或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同类商品中,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又叫做“假冒他人商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驰名商标重要性的加强,混淆理论也进一步扩大了其混淆的范围,即广义的混淆其实质是指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有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商品化等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关系。
在我国商标立法中主要是以该理论占主导地位。
这是第一种理论,还有一种理论称绝对保护主义说,即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理论一般认为是由美国的斯科特在1927年创立的“在所这些案件中,必须结合商标的功能才能测算出真正的损害。
这种损害表现在,由于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上,商标或名称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影响,逐渐削弱或降低。
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防止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的需要就越强烈”。
2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坐蹭车”,其实质是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同初使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价值。
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混淆理论的限制,对制止一些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但却不会构成混淆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基础,商标的淡化包括三种类型,即驰名商标的弱化、驰名商标的丑化、驰名商标的退化。
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理论,还有一种理论也值得一说那就是不正当竞争理论。
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原有产品之外的其他领域,而仍标注自己是驰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准则,会使该领域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原因在于该驰名商标权人不恰当地利用了自己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在某一类或某几类商品上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而使自己在其他新开拓的领域,与该领域的竞争者相比,占据了一个较高的起点,使其在与其他同类营业者展开竞争时,更容易取胜,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3依该种理论驰名商标经商标权人长期使用,与普通商标相比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广大的行销市场。
他人如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标注驰名商标,就会使该商品占据了一个较高的起点,相对于其他商品生产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的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适用哪一种保护理论呢?有人认为应当适用混淆理论,适用该理论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足够了,有人认为应当适用商标淡化理论,因为国际上很多国家都适用了该理论,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很严格的,也有人认为应当适用不正当竞争理论,因为这可以防止商标人对驰名商标的滥用。
笔者认为,这三个理论各有侧重,如商标混淆理论其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为防止消费者误认驰名商标而购买了并非符合自己意愿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淡化理论则侧重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驰名商标因为他人的使用而使驰名商标贬值甚至丧失其价值,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则是从保护其他商标权人的利益着眼的,其不问不当使用驰名商标的人为何人(包括驰名商标权人),只要该人将驰名商标用在驰名商标的商品上,即认为侵权行为成立,对该行为给予制止,依据该理论纳爱斯公司就不能再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雕”牌,用在其自己所生产的牙膏上了,因为依据不正当竞争理论,这种行为也是侵权的一种。
驰名商标对商标权人、一个国家、消费者等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必要对其加以全全面的保护。
驰名商标不稳定的特性也决定,应当对他人、商标权人的行为加以限制,以保护这个对国家、个人都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商标。
而该三种理论各有侧重,不宜偏废,因此应针对不同情况而全面采用。
三、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我国于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从很多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同其他国家或国际上的某些法律相比,其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但与修订前的商标法相比,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的,如给予未注册商标以法律保护、对注册驰名商标以跨类保护等等,这都是有重大意义的举措,下文加以详细论述。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在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根本依据是《商标法》。
具体内容就是该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及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这样规定基本符合《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
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部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体现公正的基本原则。
4具体内容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不得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
(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