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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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

修订说明:

(一)本章根据《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第一版)“第十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修订。

(二)根据《关于总行及分行会计部改建为运营管理部的通知》(招银发[2012]414号)要求,统一将“会计部”修改为“运营管理部”。

(三)第二节基本管理原则

1. 调整管机员用工形式。取消清机中心自助设备管机员必须为我行正式员工的要求。改为:根据《招商银行岗位管理办法(第二版)》(招银发[2012]654号)规定,自助设备管机员经批准后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2. 取消新增、变更、撤销管机员时需登记“招商银行设备管理员档案表”的规定,改为在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3.根据分行建议并经总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评审,删除“年终决算日前必须清机”的规定。调整为“年终决算日日结时,所有自助设备清机计划必须处于结束状态,不能有未完成的清机计划。”

(四)经总行零售部业务管理室评审,因本章内容为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故删除原“第三节业务介绍”。

(五)第三节选址、验收、交接、停用、报废的要求

1.根据分行建议并经总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评审,修改自助设备需要长期停用、撤点或计划报废时,管机行上报分行零售银行部和信息技术部的要求,删除书面报告的要求,管机行可通过邮件或机房维护方式上报。

2.根据总行业务部门职能变化,调整自助设备长期停用、撤点或计划报废时上报总行的要求,修改为“分行运营管理部必须以邮件形式报告总行远程银行中心综合室、总行运营管理部运营中心。”

3. 根据分行建议,设备发生管机行的变更时,取消原管机行与接管行办理设备交接时由分行信息技术部交接的要求,改为通知分行信息技术部在相关系统中更新设备信息。

(六)第八节现金管理

1. 增加在行式自助设备单人清机管理模式的操作要求。

2. 取消管机行或清机中心设定每台自助设备出钞限额并报送分行零售银行部的要

求。

(七)第九节清机管理

1. 取消自助设备长短款调账处理需登记“招商银行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登记簿”的要求,改为在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2. 增加下述要求:特殊情况下(如新开立自助银行交易量小、设备故障停用较长时间未修复等情况)超过14天清机的,需管机行运营分管行领导或清机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3. 增加网点模式与中心模式清机流程图。

4. 取消“自助设备入钞表”第二联交在行式自助设备管机员或清机中心主管指定人员留底备查的要求。

5. 取消办理自助设备长短款销账时,原挂账单未全部结清需笔笔打印未结清挂账单的要求。改为:办理自助设备长短款销账时,如当日原挂账单未全部结清,应在“挂账单查询”处打印日终未结清挂账单。

6.取消自助设备短款需要扣异地卡资金时,填制“招商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异地异常交易处理表”发开户行扣款的规定,改为由经办行自行扣款处理。

7. 根据运营管理部《招商银行关于印发现金管理规程的通知》,调整自助设备错款核销的审批权限。

(八)第十节夹钞处理

1.取消自助设备夹钞处理需登记“招商银行自助设备夹钞登记簿”的要求,改为在设备端或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2.修订循环机存款交易夹钞的处理要求,明确清机后夹钞退款,按照本章第九节长款挂账单销账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细化客户要求当场退款的处理方法。

(九)第十一节吞卡处理

1. 取消自助设备吞卡处理需登记“招商银行银行卡没收登记簿”的要求,改为在吞卡系统登记。

2. 增加吞卡系统的录入、领用操作要求。增加吞卡的保管、销毁要求。

3.增加吞卡日终比照重要空白凭证日结及复点的要求。

(十)第十二节自助设备现金查库

增加不清机的情况下查库需输入查库编号的要求。取消跟踪查库输入最后一笔流水号的要求。

(十一)自助设备日志纸卷电子化程序全行上线后,删除相关资料保管的要求。

(十二)第十三节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集中管理

1. 增加下述要求:新建分行或新建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在未达到设置清机中心规模的情况下,可采取挂靠在支行管理的过渡模式。

2. 增加下述要求:特殊情况下清机中心排班不能更换清机人员的,需报清机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3. 增加下述要求:吞卡若由清机中心保管的,分行应制定吞卡操作管理监督的细则。

(十三)附件一:各类自助设备吞卡处理规定及流程中他行卡的保管时间,根据银联规范由3日改为21日。

第十七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

自助银行以自助取款机、自助存取款循环机等多种金融电子设备,向客户提供自助式、全天候的银行服务。

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其有关的市场准入(规划、审批、退出)等业务运行前的管理工作由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其投入运行后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运营管理部负责。

各分行可根据设备管理的可行性、合理性指定网点或单设管机机构,负责自助银行及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机和账务核算等工作。管理自助设备的网点和管理机构在本章分别称为“管机行”和“清机中心”。对自助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清机和账务核算的人员本章称为“管机员”。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对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节职责分工

总行运营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是自助设备安全管理的条线责任部门,各分行监察保卫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自助设备的清机操作管理部门/管机行/清机中心和机构筹建部门是自助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一、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负责对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总行零售网络银行部职责

总行零售网络银行部负责面向客户端的自助设备产品体验和优化。

(三)总行监察保卫部职责

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自助设备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负责按照《招商银行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和要求。

(四)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按照《招商银行现金自助设备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要求。重点负责自助设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包括自助设备的软件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安全开发管理等;负责指导关于自助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等工作的培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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