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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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四)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四)

4国际法第四章国家领土主讲教师:周建海第四章国家领土重点掌握领土与领土主权的概念,理解领土主权与国家主权以及国家主权原则之关系,评析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掌握边界和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关注极地地区特别是南极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土的法律性质。

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它既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行使一切权力的空间范围,国家对其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二是领土的范围和物质特性。

从范围而言,领土是地球上一个特定的部分。

国家领土不能扩及到地球以外,它不仅包括了地球上某一特定的土地,也包括了某一特定的水域和空间。

领土是国家构成不可或缺的要素。

领土完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领陆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领陆的变动,依附的领水、领空、底土也要随之相应变更。

一个国家可以没有领水,如蒙古等内陆国,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领陆。

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的水域和与领陆相领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一般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另外,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具体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港口)。

其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

领海则指领接一个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其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土下的水床和底土。

理论上普遍认为国家的底土可直达地心。

由于地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底土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无害通过 防止本国领土用来危害他国: 颠覆他国 滥用多国河流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租借 (2)共管 (3)国际地役
(1)租借
指通过订立条约将一国领土的
一部分有偿转让给对方国家使用。 自愿租借 非自愿租借
(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概念
战争结束后,战胜国兼并战败
国的部分或全部领土。这种取得领
土方式叫征服。
2、条件
(1)被征服国已经屈服; (2)征服国有兼并领土的意思表示。
3、评价
征服这种以侵略战争为手段的 领土取得方式,已被现代国际法完
全禁止。
(五)添附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1、概念
因人力或自然力而使一国领土增加。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一 、领土的取得
(一)先占
(二)时效
(三)割让 (四)征服 (五)添附
4、国际河流
(1)概念:经国际条约确定对各国开放的多国河流。
(2)法律地位:分属各国所有,但对各国船舶开放。
(3)法律制度:
a、沿岸国对本国的各段行管辖权,维护并管理;
b、沿岸国专属经营沿岸航运贸易由;
c、非沿岸国军舰无航行自由;
d、由特设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以保证航行自由。
2、运河 (1)科林思运河 (2)基尔运河 (3)苏伊士运河 (4)巴那马运河

第四章 国家领土法 大学毕业生法律法规教学课件

第四章 国家领土法 大学毕业生法律法规教学课件
第十四页,共52页。
内陆国的过境(ɡuò jìnɡ)权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局部的规定, 内陆国拥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dìyī), 内陆国有权出入海洋,并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 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第二,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 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 予以规定;第三,过境国有权采职一切必要措施,确 保内陆国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便利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在传统国际法中,西方学者一直沿用罗马法中关 于(guānyú)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来阐述国家领土变 更的理论和规那么,认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主要有 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用现代国际法 的根本原那么来衡量,上述取得领土的方式有些 已不合法。
第二十五页,共52页。
先占 occupation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一
第二十七页,共52页。
克利柏顿岛是一个珊瑚礁岛,位于离墨西哥西南约650海里处的大 平洋上,不适宜人居住。此岛是英国人克利柏顿在1705年发现的, 但英国没有提出主权要求。几年以后,法国水手又发现该岛,法 国也没有提出主权要求。1858年初,法国政府颁发一项开发鸟粪 的特许令状,实际上却未使用过。
根据苏联和芬兰的和平(hépíng)条约,芬兰允许苏联 使用和管理波卡拉半岛地区的领水和水域建造海军 基地,租期50年,年租金500万芬兰马克.
第十页,共52页。
租借(zūjiè)与租界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列强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 系列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 旅顺和大连租借给俄国,租期25年 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租期25年 广州湾租借给法国,租期99年 九龙半岛租借给英国,租期99年 租界(concession)是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

国际法课件(4-6)

国际法课件(4-6)

• ㈡租借 • 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给另一国, 供其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 ■自愿租借 • ■非自愿租借 • ☆ 租借只有在缔约双方自愿和平等基础上 作出才是合法的。
• ㈢ 国际地役 • 一国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本国领 土所施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 ◆ 积极的地役是指一国承担义务,允许他 国在本国的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 • ◇积极的地役——“容忍” • ◆ 消极的地役是指一国承担义务,为了他 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 • ◇消极的地役——“不作为”
• 二、北极的法律地位 • 1907年,加拿大首先提出扇形原则,主张 对北极部分地区拥有主权。1926年,前苏 联也根据扇形原则宣布对北极的一大片海 域拥有主权。 • 北极是冰冻的公海或固体公海,是全人类 所共有的,其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 财富。一切国家均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北极进行和平考 察和利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主张主 权,不得将其资源据为己有。
• 《公决明确法》规定: • 一个寻求独立的省份首先应将从联邦主体 分离出去的“公决问题”提交给联邦议会 的众议院进行讨论和评判,由众议院确定 该问难是否足够“明确”,如果认为公决 的问题不明确,则不应该进行公决,强行 公决的结果将不被联邦政府所接受。
• 如果众议院认为公决的问题明确,并且公 决结果也以多数票通过,则众议院须根据 赞成票的比例、选民的投票率和其他“众 议院认为应该考虑的因素或情况”来确定 该地区居民中是否有“明确的多数”表示 愿意脱离加拿大联邦。 • 在众议院认定了“明确的多数后”,独立 省份须与联邦政府及其他各省应进行宪法 层面的协商,讨论修改联邦宪法等问题, 然后才能实现独立。
第三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三、边界和边境制度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第二节海洋法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二、领海及毗连区1、领海及领海制度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2、毗连区有关制度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不一致?
1.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 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为准; 2.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 书、边界条约为准; 3.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 条约为准。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三)划界方法与规则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 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 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 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 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 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 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
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 布基纳法索和马里在独立前同属于法属西非殖民地, 1960年两国先后获得独立。独立后,两国很快就设 立了双边机构以解决两国间的边界问题,并顺利的 划定大约三分之二的边界,但在东部仍有约300公里 的边界未能达成一致,并因此引起武装冲突。 1983 年9月16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解决。 国际法院在讨论了各类证据后,依据“保持占有原 则”对两国争议的边界进行确定。
二、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和岛屿。 完全的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三、领水: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 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 (一)内水
(二)领海
(一)内水
内水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分为内陆水、内海水 完全主权
特殊的内水
1、界河(boundary river):将两个不同的 国家彼此隔开

国际法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4-10
先占和时效虽然在理论上能加以区别,实际 上常常发生争论的是:该土地是否是无主土 地?或者在“第二个”国家到达该地以前它 是否隶属于“第一个”国家的主权之下。 ★案例:1、帕尔玛斯岛案。仲裁人曾强调 西班牙未对荷兰在岛上的行为提出抗议。并 末弄清楚该岛在荷兰开始进行控制以前是否 在西班牙主权之下。

4-5

领水包含内水、领海;内水又可分为内陆水、内海。 内陆水包括河流、湖泊、运河。 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运河:内陆运河有排他的管辖权。沟通公海的通洋运 河则适用特殊条约规定,实行中立化。主要有苏伊士 运河、巴拿马运河、基尔运河 。 湖泊和内陆海:淡水湖、咸水湖。黑海的法律地位。 ★案例:1923年温布登号案。

4-20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1959年签订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 规定制度。 主要内容: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而利用,禁止任 何军事活动;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南 极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权利要求,南极协商会议制 度和维持海洋的公海制度。 中国1983年加入,1985年建立长城站,1989年建 立中山站。

4-8
在中世纪,欧洲人把居住着非欧洲民族的土 地有时被看做无主土地,但不常见。 当土地被置于有效控制之下就是被占领。 在现代,有效控制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 荒无人烟的土地上建立有效控制就比在居住 着野蛮部落的土地上建立有效控制容易得多。

4-9

2、时效(prescription) 和先占一样,时效也是基于对领士的有效控制。 所不同的是,时效是取得属于另一国的领土, 而先占则是取得无主土地。 在英国法上,“擅自占地者”须经十二年之后 才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国际法上没有一个固定 期间,但所需时间肯定要比十二年长得多。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1) 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争端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签订边界条约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不但简单、易行,而且比较合理有效。
(2) 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领土争端,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第三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1、 边境又称国家边界或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国家的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等。
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1、1959年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其主要内容: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实验。
(2)各国在南极洲现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2、 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主要有三种方法:自然边界法、几何边界法、天文学划界法。
3、 边境是国家边境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边界标志的维护、地方居民的往来、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和边界争端的处理等。
4、 同我国接壤的陆地上领国有15个,在海上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同12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1983年6月我国加入了《南极条约》。1985年我国成为 《南极条约》的协商国,同年我国在南极建立了第一个常年科学考察站-------“长城站”。1989年,我国有设立了-------“中山站”。
3、1926年苏联根据北极“扇形原则”制定了有关法律。
4、2004年7月28日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建成并使用。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范围。

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首先,领土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

其中,陆地是最基本的领土形式,它包括国家的国土和领土上的各种建筑物及设施。

内水是处于陆地内部、与陆地相连的水域。

领海是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国家在领海内有权实施主权和管辖权。

大陆架是海底延伸至大陆边缘以下的海底,包括大陆领域和大陆架外缘两部分。

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外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域,国家在该区域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和进行管辖。

其次,领土的获取。

国际法规定了领土的获取方式,包括通过原始占有、合法转让、可以获得控制并具有自主行使作用的《联合国宪章》成员资格申请、通过中立化、通过割让、通过纳入等方式。

原始占有是指对尚未有主权的领地进行占有并建立主权。

合法转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其他国家。

中立化是指国家通过放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将其中立化,使其在国际间不附属于任何国家。

割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领土割让给其他国家。

纳入是指国家将其他领土纳入自己的国土之中。

最后,领土的保护。

国际法对领土的保护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领土主权。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领土保护措施。

例如,在自卫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的领土。

此外,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国际社会应根据该宪章的规定来处理任何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领土争端。

总之,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他国的领土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

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

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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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领土主权的概念、 概念: (一)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 物的最高权力。 物的最高权力。 性质: (二)性质: (三)领土的主权的内容和含义 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排 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 他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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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 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 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 而海港、海岸一 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 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 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15
(4)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并 )国际河流: 通往海洋, 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 的河流。 的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 岸国对其拥有主权, 岸国对其拥有主权,沿岸国可组成国际委员会对其进行 管理。 管理。 但在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 但在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原则, 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自由航行。 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自由航行。 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见教材共5 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见教材共5 点。

国际法:国家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 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 被作为先占的对象?(06年卷一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二)时效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 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时效: (1)善意与否:国内法中物权取得时效只限于善 意占有,国际法的时效有善意和恶意。 (2)有无确定期限:国内法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 期限,国际法无确定期限,只要相当长时间的平 稳占有他国领土未遭抗议或主张即成——关键

领水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称内 陆水)和与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内陆水=河流+湖泊 1、国内河流: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 的河流。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他国 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如长江、珠江。 2、界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沿岸国均 可利用界河。如:黑龙江、鸭绿江。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 土的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 内的河段具有主权。 如澜仓江—湄公河 4、国际河流:流经多国并可通航到海的河 流,按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 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等。 国际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 有主权。



(三)添附: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 自然添附:如三角洲的形成或扩大、涨滩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四)割让 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强制性割让(武力胁迫——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自愿——合法)


一、旧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领土, 在现在国际法上如何认识?


北极地区是指北纬围绕65.5度形成的北极圈以内的 区域,面积约2000平方千米,除美国、加拿大、俄 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 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陆地 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 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等项 权利。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特殊的内水
2、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
• 各段分属各沿岸国所有 • 各沿岸国可在整条河流 自由航行 • 权利不可滥用
特殊的内水
3、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通海洋,据国际公约平时 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
特殊的内水 4、湖泊或内陆海(lake or inland sea):除特殊外, 受国家主权管辖。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3)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特 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而永 久使用,是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 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 主体——国家 • 客体——受限制的国家领土 • 依据——国际条约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1.积极地役—— • 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有关领 土上从事某些行为 2.消极地役—— • 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 从事某种行为 • 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和智利两国间发生 硝石战争——玻利维亚的天然气换取 智利出海口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领土的构成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思 考
• 问:一国使领馆、船舶和飞机是该国的 领土吗? • 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 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使馆,甲乙丙三国 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 彼此间没有其他协议。如何认定亨利行 为的性质?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领土: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 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

2010-2011第四章 国家领土

2010-2011第四章  国家领土

二、运河 inter-oceanic canal
• 有些运河尽管完全位于一国境内,但由于其两 端连接海洋。构成国际海上交通要道,被称为 “通洋运河”,这些运河的法律制度往往由国 际条约来加以确定。 • 在国际海洋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运河,如苏 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和基尔运河,已经依照 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不论战 时或平时,均适用自由通过制度。不过,其具 体内容根据不同运河有所区别。
第四章 国家领土
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国家对 领 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空 4. 3.
底 土
指领陆和领水之下直至地心的地层。
第二节 内陆水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 流经两个国家并将其彼此分开
国内河流 界河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 一、河流
向海洋的,受国际条约约束
第二节 内陆水
四、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 岸国对其拥有主权。但国际河流通过国际条约实行航行 自由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过往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 流上可自由航行。 世界上重要的国际河流有多瑙河、莱茵河、刚果河、尼 日尔河等。国际河流的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 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它 与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由于这类河流直接连接海洋,为 促进国际贸易,沿岸国允许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
• 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 础,没有领土,国家不可能存在。至于领土 面积,则有大有小。
• 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 力空间。即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章 国家领土
二、领土的构成:
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领 土和岛屿领土。
1. 领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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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d. 沿岸国保有“沿岸航运权”,外国商船不得从 事同一沿岸国各口岸间的航运业务; e.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自由航行权; f.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的 管理规章,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沿岸国对上述水域拥有与对其陆地领土一样 的完全主权。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C.国际化河流,如多瑙河,即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 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 规定国际化河流法 律地位的条约一般有如下共同规则: a. 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仍属各该国主权所有,但对一 切国家的商船开放; b. 各国的国民、财产及其船舶享有平等待遇; c. 沿岸国对于通过其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 别体现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沿岸国负责管理 和维护在其管辖下的河流部分,并得为维持和改善河 道航运条件征收公平的捐税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2)内陆水。 内陆水指领陆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 或内陆海(lake or inland sea)、通洋运河(interoceanic canal)和界河(boundary river)、多国 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等国际河流 (international river)。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 同,除因条约另有规定,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 能进入,获准进入内陆水域的外国船舶必须遵 守该国的法律并受该国法律保护。

中俄界河黑龙江(鹤岗萝北县段)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B. 多国河流 如 怒江—萨尔温江,是指通过数 国领土但不对非沿岸国开放的河流。多国河流 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 权,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顾及其他沿岸国 的利益,不得滥用;沿岸国可禁止非沿岸国船 舶在其水域航行,但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沿岸 国对同一河流的其他沿岸国的船舶应允许无害 通过。

上述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作为一个整体 的国家领土,统一处于国家主权的完全 支配之下。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内陆水 内水

内河、 湖泊或内陆海 通洋运河 国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 国际化河流) 内海湾和内海峡

内海水

领海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1、内水 内水(internal waters) 可分为内陆水和内 海水, 指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侧的水域,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及其河口 与港口、运河、湖泊或内陆海及内海湾、内 海峡等内海水。 (1)内海水。 内海水,又称内海,指领海基线起向内 至陆岸间的海域,含内海湾和内海峡。
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 (二)时效——概念


时效(取得时效)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领 土的归属,指国家持续并安稳地占有原本不正当或非 法占有的某些土地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从而取得该土 地的主权,简言之,长时间不受干扰的非法占有他国 领土导致取得合法权利。 时效制度原是民法上的制度,传统国际法用它作 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它不同于国内民法中 的时效:其占有不以善意和合法为前提;其时效无确 定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国际法理论上曾 有以50或100年作为期限的主张,但没有获得普遍接 受。。
三、领土的组成 (一)组成


2、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指国家主权管 辖下的全部水域。 领水 包括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 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 内陆水——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

陆海) 沿岸的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河口湾 、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 领海



3)通洋运河,即在一国境内以人工开凿的沟 通公海的可航水道,这类运河在世界上共有三 条: A. 基尔运河。 它是连接波罗的海和北海、全部流经德国 的水道, 1896年由德国开通,属于其内水。 1919年凡尔赛和约曾规定,德国承担运河 国际化的义务,平等地向所有与德国保持和平 关系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常称为国际河流。 从国际法意义上看,国际河流按其法律性 质还可为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化河流: A. 界河,即国界河流,如黑龙江、鸭绿江, 是分隔两个国家并作为其国界的河流。分隔两 个国家的界河是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沿岸 国对其所领有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界河的 利用依习惯和协定处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一节 领土概述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第三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四节 两极地区
第一节 领土概述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erritory

一、领土的概念 二、领土的意义 三、领土的组成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地球上隶属 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 定部分,是国家的要素 之一,国家在这确定的领 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 括对领土范围内一切人、 物、事行使管辖权和对 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 的所有权

萨尔温江——怒江发源于中国西藏自治 区安多县境内、青藏高原中部唐古拉山 南麓的将美尔岗楼冰川。源流称纳金曲, 向南流经安多入错那湖,过那曲县东流 称那曲,与右岸支流姐曲汇人后称怒江, 而后渐折南流,穿行于左岸他念他翁山 一怒山与右岸念青唐古拉山一伯舒拉岭 一高黎贡之间,在云南省境内与东面的 澜沧江平行向南流,至云南潞西县的南 信河口出中国国境,进入缅甸,入缅甸 后始称萨尔温江。萨尔温江向南流经掸 邦(Shan)高原,至毛淡棉(Moulmein)附 近注入印度洋的安达曼(Audaman)海。见 萨尔温江一怒江水系示意图。从河源至 人海口全长3240km,总流域面积32.5万 km2,河口多年平均流量约8000m3/s, 多年平均径流量2520亿m3。
巴拿马运河(the Panama Ca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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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4) 湖和内陆海。 湖和内陆海 都是在陆地内 的水域,都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 分,由沿岸国主权管辖。 有些湖和内陆海濒临两个和 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和位于两 国的边界线上,这些湖和内陆海 除另有协议外,应属于所有沿岸 国,通常以湖或内陆海的中心为 界,分别由各沿岸国管辖。凡是 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陆海, 其法律地位都是由有关沿岸国的 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的。
三、领土的组成 (一)组成



3、领空(territorial air space),是指处于 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 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 的主权。 领空的最高度,迄 今尚未确定。
三、领土的组成 (一)组成


4、底层领土(territorial subsoil),指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 和资源等。 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1)内河 通过一国境内的河流,即从河源到河口完 全流经一国的河流,称为内河,属于沿岸国的 内水,是沿岸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河完全处 于一国主权之下,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使用享 有完全的、排它的权利,除非经许可或另有条 约约束,任何外国船舶均不得进入其内河。

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 (二)时效——基本条件

1、侵占国长期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 2、被被占国和其他国家默认以至于造成 一种一般信念认为现状符合国家秩序。
由于非法占有和无确定期限这两个 因素,时效的适用向有争议,时效原则 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有些判例 认可,有些判例否认。
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 (三)割让

二、领土的意义


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2、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3、国家行使主权对象和空间
三、领土的组成 (一)组成


1、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 括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国家对领陆行 使完全的主权,正如罗马法律格言所言,“有 土地者,土地的上面和下面也属其所有”。在 国际法上,没有领陆即没有领水,也就没有领 陆及领水的地下和领空。领陆如发生变动,附


一、领土取得和变更的含义 二、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 三、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和变更的 方式 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领土取得和变更的含义
国家因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取 得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 化。
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
(一)先占(occupation) (二)时效(prescription) (三)割让(cession) (四)征服(conquest) (五)添附(accretion)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2、领海。 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土及其 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 领海享有主权,其他国家的船只享有无 害通过权。 有些国家的领土没有海岸,称为内陆
中国领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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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The Acquisition and Changing of the State Territory
苏伊士运河(the Suez Ca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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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C. 巴拿马运河。 该运河位于巴拿马境内,是横贯巴拿马地峡、连接太平洋和 大西洋的重要国际水道,具有显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地位。 1903年11月3日巴拿马宣布独立,美国3天后即予承认;11月 18日,巴美缔结《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作为美国保障巴 拿马独立的条件,巴将建造运河所需的地带及运河两岸各5英里 宽的土地让给美国永久占有、使用和控制,以便修筑、管理和保 护运河。 1977年9月,美巴终于缔结了新的运河条约。条约规定,自 条约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由巴逐步对运河区实行管 辖;运河区的司法、移民海关、邮政等事项交由巴管理;在区内 升巴国旗;巴授予美在条约生效期间经营管理、维修、保护运河 与航行的必要权利;防务由巴参与、美负主要责任。 新条约期满后,巴自2000年开始完全控制运河及运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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