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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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方法和方法论的科学。
2.西方法学源于古希腊。
3.《唐律疏议》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1906年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第二章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4.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是指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有关法律上权利、义务或赋予某种事物状态以法律意义的准则),法律原则(是有关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
5.法的分类—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6.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具体指法律规范的一般效力,包括法的对象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三方面。
7.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即法律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它实行的原则包括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和综合或折中原则。
8.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所作用的地域范围。
9.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中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1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划分的标准有两个: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系。其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13.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一般包括物、精神产品(通常称为智力成果)和行为结果(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15.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三章
1.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习惯是调整民族成员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而产生;法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起源过程深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影响。
建立起来的,以成文法微主要形式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5.法律发展的主要途径: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借鉴和吸收)、法律创新。
第四章
1.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2.我国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法律的公布。宪法修正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普通法律草案半数以上就可以了。
3.广义的执法,是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执法的原则:合法、合理、高效率。
4.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运行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查和控制。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进行的监督。
5.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强制违法者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它由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构成。
6.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法律制裁(最为严厉的)、补偿(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和一般强制等三种。
7.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做的说明。它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第五章
1.经济基础不仅决定法的性质,还决定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
第六章
1.法制是与国家相伴而生的,有国家就有法制;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有国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司法独立公正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第七章
1.宪法的内容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有别于普通法律。
2.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发生变化,引起宪法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
3.宪法的分类—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为依据,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宪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以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5.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概况:1954年9月第一部宪法;1975年第二部宪法;1978年第三部宪法;1982年的现行宪法。
6.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
7.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