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专利侵权纠纷解析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
专利侵权纠纷解析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专利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相应的法律途径。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公司针对B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A公司是一家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该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技术,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广泛的认可。
然而,B公司未经许可并且未支付专利使用费,擅自利用了A公司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A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侵权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1)诉讼: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和利益权益。
(2)和解: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谈判,寻求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可能包括双方达成许可协议,允许B公司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相关技术。
2. 案例二:C公司被D公司指控侵犯专利权C公司是一家创新企业,致力于开发新技术。
然而,D公司声称C 公司的某项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C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1)无效宣告:C公司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递交无效宣告请求,对D公司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D公司的侵权指控将不再有效。
(2)反诉:C公司可以提起反诉,声称D公司也侵犯了C公司的专利权。
这样可以使双方在法庭上争论彼此的侵权行为,并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途径1. 提前申请专利保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提前申请专利保护是防止他人侵犯专利权的重要措施。
及早申请专利可以确保自己的技术独立性和专有权益。
2. 版权登记和保护:除了专利,创作者还可以考虑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和保护。
版权法提供了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音乐和软件等领域。
3. 寻求法律援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寻求专业法律援助是很重要的。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协助解决专利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指导。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专利权纠纷二、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科技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技术的创新。
2015年,A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技术,并成功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该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方法,具有高效、环保等优点。
2017年,B公司开始生产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似的生物制药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A公司发现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A公司于2015年成功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方法。
2. B公司于2017年开始生产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似的生物制药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3. 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1. 关于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法院认为:- 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关于B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 B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B公司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一)专利权纠纷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专利授权条件;2. 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 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分支,涉及到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以及对其解析和启示:案例一,Apple vs. Samsung.在这起专利侵权案中,苹果公司声称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界面设计。
法院最终裁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决三星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科技和设计领域。
它提醒企业和个人要谨慎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外,该案例还凸显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需要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支持。
案例二,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这个案例涉及到软件专利的可行性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裁定,某些软件相关的专利过于抽象,不符合专利法的可行性要求。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软件专利的讨论,强调了专利法对于技术创新的平衡要求。
它提醒人们要审慎申请和审查软件专利,确保其具有明确的技术实质和创新性。
案例三,Merck v. Integra Lifesciences I.这个案例涉及到药物专利和研发过程中的实验使用权。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确认,研发阶段的实验使用符合专利法的合理使用原则。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法对于创新研发的支持和保护作用。
它提醒了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新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以及专利法对于医药领域创新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以上案例展示了专利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和影响。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要充分理解专利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法的支持和保护。
专利法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也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1. 案例背景在2010年,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一种新型节能灯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12年获得了授权。
B公司在2014年推出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反响。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要判断A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A公司的专利技术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A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接下来,法院要判断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且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4. 法条解析本次案例涉及的主要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5. 案例启示本次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申请专利。
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涉嫌侵权的企业,应主动与专利权人沟通,寻求合法来源,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6. 总结通过本次案例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这对于我们今后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权案例附带答案
专利权案例附带答案案例背景在当今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下,专利权案例成为了公司之间的常见争议领域。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发明,并确保发明人能够从自己的发明中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争议往往极为复杂,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案例描述公司A vs 公司B公司A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研发新型药物。
他们的最新发明是一种能够治疗癌症的药物,经过多年的研究和临床试验,该药物显示出显著的疗效和低毒副作用。
公司A在国内申请了一项与该药物相关的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然而,不久后公司B也发布了一种类似的药物,并声称他们的药物不侵犯公司A的专利权。
公司B辩称他们独立开发了这种药物,并没有使用公司A的技术或知识产权。
公司A对此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案例审理法庭审理期间,公司A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药物确实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他们展示了在早期研发阶段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文件,包括实验记录、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A还聘请了专利专家作为证人,解释了他们的专利在技术上有别于公司B的药物,并且公司B的药物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相同的技术要素。
公司B则试图反驳公司A的指控,声称他们的药物是由他们自己独立研发的,并且不同于公司A的技术。
公司B还提出了一项早期的独立研究报告,声称他们在公司A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了相关研究,因此公司A的专利无效。
案例解决策略作为法庭的判断者,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判断依据来做出决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采取的案例解决策略:1.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法庭将审查公司A的专利,并确认它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实施性。
如果法院发现公司A的专利无效,公司A将无法主张专利权。
2.技术对比分析:法庭将对公司A和公司B的技术进行详细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技术上的相似性。
如果法庭认为公司B的药物使用了与公司A 专利相同的技术要素,并对公司A的专利构成侵犯,法院可能会支持公司A 的主张。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
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
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
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
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
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客体特征为: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结合。
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能应用于产品上批量生产,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一。
没有相同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告上公布或公开,也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被公开销售。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结合所作的设计,突出体现引起人们对商品的视觉、感官的吸引,满足消费需要。
专利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专利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题目背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专利权被授予发明人或公司,以鼓励他们创造新技术和知识,并在特定时期内享有独家权益。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专利权往往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题目描述假设公司A开发了一种新型手机屏幕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该专利于2015年获得授权,有效期为20年。
公司A在2019年将其新型手机屏幕技术投入市场,并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然而,在2021年,公司B也推出了一款使用相似技术的手机屏幕产品。
公司A发现公司B的产品违反了其专利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B停止销售并进行赔偿。
此案成为了一起备受瞩目的专利权案例。
请你分析以下问题:1.公司A的专利是否有效?2.公司B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3.如果公司B的产品违反了公司A的专利权,应该如何判决?答案分析1.公司A的专利是否有效?为了确定公司A的专利是否有效,我们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新颖性:专利法侧重于保护新颖和独特的技术。
如果公司A 的技术在专利提交之前已经被公众披露,那么该技术就不再满足新颖性要求。
因此,专利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非显性:专利法要求专利具有创造性和非显性。
创造性意味着该技术不得由普通技术人员在其领域内轻松开发。
如果公司A的技术被认为只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改进,那么专利可能无效。
–技术领域:专利权只适用于特定的技术领域。
如果公司A的专利技术与所申请的专利类别不匹配,那么专利权可能无效。
综上所述,针对公司A的专利有效性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审查专利文件以及相关证据,以确定专利是否有效。
2.公司B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在判断公司B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时,我们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技术要点:公司B的产品是否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文件中描述的技术要点相似的技术?如果相似的技术要点存在,那么公司B的产品有可能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
–偏差:即使公司B的产品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文件相似的技术,如果存在偏差,其与公司A的专利可能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设备的创新型企业。
该公司在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庭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于201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XXXXXX。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设备的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
2015年,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家庭智能助手”的家用智能设备,其外观设计、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期间仍然有效。
2. 电子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 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
2. 电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 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维权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专利侵权赔钱不赔礼案情简述:“一种熨烫机的蒸气喷头”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海南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上海域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J2hk豪华型、J2强力型、T2000三温型蒸汽熨烫机蒸气喷头,在技术结构上均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侵权行为并没有对专利权人及其产品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域桥公司停止对原告麦尔公司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撤销了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判决,其余维持原判。
【点评】:域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麦尔公司的专利权,由此给后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但域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麦尔公司的商业信誉,不会造成相应损害,无需向麦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专利不能拿来就用案情简述:经原专利权人转让,北京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拥有了“型材(S7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上海欧适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滑动移门上使用了与之如出一辙的型材,但却没有得到九洲行的许可。
于是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无论哪一种专利,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欧适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外观设计专利“成套”保护案情简述:上海水星被服有限公司“床上套件(水中江南)”专利产品是由4件床上用品构成的成套产品。
上海南万家纺有限公司销售的“雅兰鸟”产品除了靠枕套以外,其他产品外观设计都与专利公告图片中所对应的产品相似。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设备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在2019年,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产品的发明专利。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
然而,在2021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公司”)也推出了一款名为“高效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另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发明专利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需要确认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是否有效。
根据案件描述,该专利已于2020年获得授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专利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包括:(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行为符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与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1)技术特征比对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可以发现:- 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包括: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 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产品说明书中,同样涉及了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等同原则。
专利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案由:专利侵权案情: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的专利产品,并于2016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该专利产品具有智能家居设备互联互通、远程控制等功能,市场前景广阔。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电子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设备涉嫌侵权其专利产品。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电子公司的智能设备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且电子公司在宣传、销售过程中并未对侵权行为进行任何说明或澄清。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智能设备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若侵权,电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电子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中明确规定了智能家居设备互联互通、远程控制等功能。
而电子公司的智能设备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已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关于电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电子公司在明知其产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证据及电子公司的侵权情节,法院判决电子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智能设备;(2)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电子公司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主要依据了以下两点:(1)电子公司的智能设备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已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2)电子公司在明知其产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专利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我国一家从事医疗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医疗设备代理销售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医疗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同年,甲公司取得了该发明专利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医疗设备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甲公司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医疗设备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甲公司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其产品市场份额受到了影响,经济损失较大。
(2)乙公司的侵权获利。
乙公司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3)甲公司的维权成本。
甲公司为维权付出了较大的成本。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权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了专利侵权。
2. 专利侵权的赔偿。
专利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王某系我国某知名高校的教授,长期从事新材料研发工作。
2010年,王某在研究过程中发明了一种新型复合材料,经过多年实验,于2015年成功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000001.0。
该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水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018年,王某发现甲公司在其生产的某产品中使用了与其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复合材料技术。
经过调查,王某发现甲公司并未申请相关专利,也未与王某签订任何技术许可协议。
王某遂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王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
1. 关于甲公司是否侵犯王某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与王某专利相同的复合材料技术,且未经王某许可,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某专利权的侵犯。
2. 关于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某的专利技术,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专利权的保护、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
在我国,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本案中,王某的专利技术具有较高水平,甲公司未经王某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某新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该专利已在我国获得授权。
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拥有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2. 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基板、导电层、绝缘层、电子元件和保护层等步骤,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专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5年,原告自主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表,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2018年,原告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然而,在专利授权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案件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本案中,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包括外观设计、功能模块、操作方式等。
被告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外观设计、功能模块、操作方式等方面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
(2)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二)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使用该产品的。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且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符合专利法第60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多少损失?(1)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而专利权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专利权的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专利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科学家,他在研究领域取得了一项重要的科学发现,并申请了专利权。
然而,在获得专利权后不久,他发现有一家公司正在对他的发明进行盗用,并未经授权地进行商业化生产。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并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专利权遭到侵犯,他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他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起草一份警告信给侵权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样能够向侵权公司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告诉他们小明是认真维护自己权益的。
如果侵权公司拒绝配合,小明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小明还可以向专利局申请进行侵权调查。
专利局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给出专利侵权意见书。
这对于小明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专利侵权意见书可以为他提供法律依据,并且还能够帮助他更好地理解和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小明还可以尝试与侵权公司进行谈判,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通过与侵权公司进行对话,双方可以达成一些共识,例如许可使用专利或签订授权协议等。
这样能够解决纠纷,减少法律风险,同时还能够为小明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总之,保护和维护专利权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受侵犯的发明者来说尤其如此。
在本案例中,小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例如通过起草警告信、提起诉讼、申请专利侵权调查等。
此外,通过与侵权公司进行谈判,也能够找到一种和解的可能性。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小明都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为自己取得的创新成果获取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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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
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
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
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
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
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客体特征为: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结合。
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能应用于产品上批量生产,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一。
没有相同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告上公布或公开,也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被公开销售。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结合所作的设计,突出体现引起人们对商品的视觉、感官的吸引,满足消费需要。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
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被告擅自使油B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
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例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2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4日,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识别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3月29日获得专利权。
其专利公告载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识别卡,包括A、印刷电路⑴B、及与其焊接的IC芯片⑵,其特征在于C、印刷电路的基板为玻璃片⑶,D、玻璃片⑶上有孔⑷,E、芯片⑵位于孔⑷内,F、玻璃片⑶敷有电路⑴的一面通过粘结层⑹与车窗玻璃固连。
2002年初,请求人发现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电子识别卡”产品,并销往深圳等地,其产品技术特征包括: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印刷电路的基片(或者称为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芯片位于孔内,基板上有防碎的两个条形漏孔,使用时用玻璃胶粘结在汽车挡风玻璃背后。
请求人认为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相一致的产品的行为侵权了自己的专利权,故请求省知识产权局责令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成都某微电子厂认为,其生产的电子识别卡是根据四川某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的,其产品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不一样,不存在侵权问题。
被请求人四川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委托成都某微电子厂制造的电子识别卡与请求人的专利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通过对玻璃片与陶瓷片的技术性能反复进行研究和比较,决定抛弃玻璃片而采用陶瓷片,同时将圆形孔改为方形孔,在使用时与请求人的专利技术的粘贴面正好相反,因此,也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处理结果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将被请求人制造的被控产品与请求人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有内容进行对比,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芯片位于孔内与专利技术特征A、B、E相对应并且有相同的;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的基片(或称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与专利的技术特征C、D是相对应的。
区别仅在于被控产品以陶瓷片替代了专利中的玻璃片,这种替代在本案中应属等同替换,至于被控产品较之独立权利要求多出的一个技术特征:两个长条形漏孔,并不影响特征覆盖前提下的相同或等同与否的判断,故两被请求人制造的电子识别卡已经落入了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
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制造出侵权产品,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已构成了共同侵权,均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责令两被告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专利权的电子识别卡,并且不得销售、使用权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两被请求人对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理由是自己制造的电子识别卡与请求人的专利技术相比较,虽然都有印刷电路和与之焊接的IC芯片,以及有一个能容纳芯片的孔,但自己生产的产品基板是用陶瓷片,并通过增加防碎漏孔,防拆破损记忆线达到防止拆卸的目的。
并且处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因为专利权未提交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决定。
两被请求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
评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确认侵权的原则是: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
但是,真正的每个专利技术特征都一一对应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多见,侵权人往往采用增加或减少一个或几个从属技术特征或等替换的方法达到侵权目的。
此案告诉我们,,企业在研制开发和改进产品的过程,应注意查寻专利情报,通过专利文献,,研究分析同行业企业的专利情况,绕开专利保护范围,如果的确绕不开,又非要制造进,就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加工企业来说,在接受委托生产时,一定要向委托人了解清楚产品有无专利保护情况,对于侵权产品一定不能接受委托,否则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