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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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中的作用,切实规范和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国家彩票公益基金扶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活动中心”)。
第三条校外活动中心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并对广大农村地区的校外教育活动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功能定位:
(一)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
(二)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平台。
(三)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五条校外活动中心使用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面向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文化服务,不开展任何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普及性原则。面向全体对未成年人普遍进行兴趣爱好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结合民族优秀文化和地域文化形成特色。
(三)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周边公共设施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四)注重安全原则。建立中心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检查中心的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活动时人员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外活动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活动中心人员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校外活动中心工作的领导,成立校外活动中心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和指导校外活动中心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教育股。
第八条校外活动中心设主任一人,实行主任负责制。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有相应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经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活动中心主任。
第九条校外活动中心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划教学活动用房;督导各专业教学活动和教学训练,学生管理;负责招生工作;负责教师工作考评、外聘教师资格审定、聘任;负责专业活动、社会活动的筹划、协调、组织和实施;负责对外新闻宣传和内部宣传及教学工作的总结、经验交流。
2、总务主任: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心房屋及设施、固定资产等修缮及管理;负责基建、中心外貌的规划和建设;负责中心专项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及维修;负责中心用电用水取暖,收缴电费、水费卫生费;负责中心的消防、治安、保卫工作等。
第十条校外活动中心的专业指导教师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第十一条重视专业教师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要组织中心的专兼职教师积极参加的培训、考察、进修活动,实现校内外教育的互补和衔接。
第十二条校外活动中心的辅导员队伍配备:
(一)教师辅导员。充分发挥学校现有教师的作用,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到不同的活动项目担任辅导员。
(二)志愿者辅导员。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辅导工作的高校学生和当地“五老”人员、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等担任志愿辅导员。
第十三条加强对活动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一)把活动中心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统计财政预算。
(二)校外活动中心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产权单位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的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校外活动中心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外活动中心的场地不被侵占,财务不被挪用。
(三)对活动中心的建设发展、任务目标、工作绩效、安全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要掌握活动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活动中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校外活动中心要积极探索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积极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与开发同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对城区中小学实行全年开放,节假日的开放时间要适当延长,以进一步增强接待能力,提高活动场所的利用率。
(六)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支持活动中心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
(七)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确保中小学参加校外活动的安
全。
(八)活动中心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机制。1.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2、严格活动过程管理,做到活动有计划,实施有保证,过程有检查,结果有总结。3.完善考评机制,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导向性明确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从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员工进行综合考核。
4.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运转经费用于开展公益性活动和维护、更新设施;设施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活动器材出入库及损耗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校外活动中心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创收活动。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化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并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全部免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日常运行
第十五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开放对象主要为所依托学校的在校学生,鼓励面向周边中小学校学生开放。
第十六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开放时间为平日放学后、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七条校外活动中心的活动内容: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以乐促智。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歌咏、乐器、舞蹈、绘画等艺术活动,球类、武术、棋艺、跳绳等体育活动。
(二)开展力所能及的技能培训活动,以技促能。既可利用师资、场地、设施等条件,开展科技、手工等活动,也可根据乡土文化特色,引进陶艺、编织、木偶、剪纸、民乐、戏曲、刺绣等项目。
(三)开展内容鲜活的经典诵读活动,以读养德。充分利用校外活动中心的电子阅览室,精选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红色经典和传统经典,积极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和文学创作活动。
(四)配合学校德育工作,开展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国防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具体活动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地方文化特色,结合师资队伍、资金投入等情况,注意做好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
第四章监督和奖惩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校外活动中心的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机构要把校外活动中心开展的校外教育活动纳入督导检查范围,作为考核主管部门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校外活动中心要主动接受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