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应主动行使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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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执行异议复议驳回怎么办

执行异议复议驳回怎么办

一、执行异议复议驳回怎么办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执行复议驳回二、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复议程序(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四)决定。

三、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如下: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请求的行为。

案外人异议的存在,涉及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因此,我国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案外人异议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流程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外人异议的定义案外人异议,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请求的行为。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存在某种关联的个体或者组织。

案外人异议可以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异议。

三、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复议的事项;(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复议的证据;(五)申请复议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复议的事项;(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复议的证据;(五)申请复议的请求。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所有权;(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异议书。

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

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6期为统一裁判尺度,努力提高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1.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原则上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执行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如果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前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立案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指定管辖后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下级法院立案审查。

2.关于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020年福建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练习(第91套)

2020年福建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练习(第91套)

【单选题】-下列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情形正确的是:( )
A.检察机关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和当事人启动再审法 定事由一样 B.检察机关依据法定事由提出抗诉必然启 动再审程序 C.为最大限度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当事人可以同时向法院和检察机关请求启 动再审程序 D.检察机关在调查抗诉案件时,可以向当 事人或案外人核实有关情况
【单选题】-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 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蒋某和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 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C.在某一诉讼中,两国企之间的纠纷涉及 国家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之后,可以不公 开审理 D.两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可以不公开审理
【单选题】-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 ,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 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9题,单选)
【答案】D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 法院指定管辖
【单选题】-周伟将张爱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爱国支付其因买卖合同纠纷 拖欠的款项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张爱国提出周伟的父亲曾向其借了10000元钱 ,要求用该债权抵债,其偿还周伟40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B.直接驳回张爱国的要求 C.告知被告张爱国另行起诉 D.决定延期审理
【单选题】-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法考】民诉法:执行程序(五)

【法考】民诉法:执行程序(五)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执行程序(五)2020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一百天的你!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执行行为异议」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

3.形式和程序:以形式向负责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法院申请。

上一级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在日内复议完毕,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日。

6.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在30日内复议完毕,特殊情形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

6.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异议」1.异议主体:只能是;2.异议理由:对主张权利;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确有困难,可以提出。

提出异议时须提供相应的。

4.审查异议:(1)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

|「执行标的异议」1.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2.异议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审查、裁决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程序。

下面,我将分享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审理思路1.审查案件受理条件:首先,法院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异议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执行行为尚未终结,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案件。

2.确认异议原由: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原由,核实是否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异议人在异议状中必须具体说明异议原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要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判断异议原由是否成立。

3.讯问执行异议:法院应当提醒执行异议的当事人作出执行异议的决定,询问他们的意见、理由。

法院还可以对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终止执行异议之诉。

4.听取当事人陈述: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双方的主张和理由进行审查和评估。

法院可以适当延长庭审时间,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保异议人的诉求得到合理的表达。

5.举证和质证: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评估。

异议人必须提供与异议原由相符合的证据,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要权衡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异议原由的成立。

6.裁定异议决定:最后,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结果和法律规定,裁定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原由成立,会裁定终止或变更原执行行为。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原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原判决。

二、裁判要点1.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审查异议之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执行行为的终结情况以及异议请求的提出。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受理并审理案件。

2.异议原由的成立:法院要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原由是否成立。

最高法:关于执行异议案件裁判规则26条

最高法:关于执行异议案件裁判规则26条

最高法:关于执行异议案件裁判规则26条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精神视频会议强调:要全力以赴抓好总攻阶段执行工作,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个执行案件。

今天小编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例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摘编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案件裁判规则26条,助力法律人打好执行硬仗。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权——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2.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执行异议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3.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4.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不适用法律对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收益的保护的规定——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5.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6.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中,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李某诉银行、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对案外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以房抵债协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再审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8.在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买受人利益进行特别保护时,应当严格审查不动产买卖协议的正当性,以及该条所规定的要件是否具备——再审申请人南宁市万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海潮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9.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真实意思是建立借款关系时,其仅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两者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上诉人陈亮与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0.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是为保障出借人的融资债权实现的,并非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上诉人金育平与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1.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申请人贾建军、姜亥军及原审第三人刘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2.在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另一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再审申请人张静与被申请人高天云、一审第三人张佳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3.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均不能产生阻却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予以执行的法律效果——再审申请人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大连国滨企业发展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4.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关系协议,在没有对案涉土地或房屋进行变更登记或者经生效裁判文书确权之前,不足以对抗权属证书的公示性——再审申请人赵培凯与被申请人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东营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5.以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但实际只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的,对在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洪玉、王银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6.如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就不能证明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青海盐湖新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7.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主张——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1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上诉人信达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崇立公司、佳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19.依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的金钱债权人申请对建成房屋强制执行时,合作开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佳宜公司与玉商公司、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2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质押保证金的成立需同时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菏泽市兴农百盛农资有限公司与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3辑(总第59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21.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 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裁定驳回起诉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以及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应当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以下简称《指引(一)》)相关规定处理。

2. 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行为还是针对实体权益,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1)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所涉执行异议裁定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案外人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实体权益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其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益类型,判断其是否属于《指引(一)》第三条第1款第(1)至第(10)项所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民事实体权益。

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规定(3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定义、法律依据、异议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定义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核心是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不是对执行标的本身的争议。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程序1.提出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程序执行法院收到案外人执行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法、合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执行行为是否合法等。

3.裁定及复议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提出吗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提出吗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提出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异议进行审核,法院不受理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提出吗?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提出吗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

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

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024年浅议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2024年浅议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2024年浅议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一、案外人异议概述在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不同意见或主张,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这种异议通常涉及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争议。

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程序中的错误行为对其造成损害。

同时,它也有助于促进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二、异议提出的条件案外人提出异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异议人必须是与执行案件无关的案外人,即与执行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异议必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且该执行标的应当属于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和执行行为之间的冲突。

最后,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执行过程中及时提出,以便执行法院能够及时处理和解决争议。

三、异议处理程序异议处理程序是执行案件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首先,当案外人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

然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异议是否符合提出条件。

如果异议符合条件,法院会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异议人进行听证或辩论。

在听证或辩论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实质审查。

最后,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如裁定异议成立或驳回异议。

四、异议审查标准异议审查标准是执行法院在处理案外人异议时所依据的准则。

一般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异议人是否具备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其次,异议是否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并涉及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理,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权益与执行行为之间的冲突;最后,执行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是否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五、异议处理结果异议处理结果是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法院可能会作出以下几种处理结果:一是裁定异议成立,即确认执行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并相应地调整或中止执行程序;二是裁定驳回异议,即认为异议人的主张不成立或缺乏充分证据支持,驳回其异议请求;三是裁定部分成立部分驳回,即认为异议人的部分主张成立,部分主张不成立,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经常会对法院的裁定或决定产生异议。

如果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本文将介绍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书提出异议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1. 什么是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书是指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经过法院裁定并出具一份书面文件。

该书面文件规定了异议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异议的内容、异议的理由、异议的依据、异议的请求和异议的期限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规定,执行异议书必须在法院裁定执行无效,而执行行为还没有发生之前提出,不能超过上述时间。

2. 如何提出异议申请?案外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承办法官提出异议申请。

应当注意,书面申请必须符合要求,包括必须写明异议的内容、理由、依据、请求和期限等。

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交与异议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以充分说明其异议的合理性。

对于口头异议,承办法官应当将其记录下来,并在案卷中予以登记,表明异议人和异议内容。

但是,影响异议的有效期和证明材料不足等因素,口头异议的效力往往较低。

3. 异议书的审理和裁定执行异议书过程中,法院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异议是否成立。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可以安排听证程序,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结束后,法院将对异议作出裁定。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停止执行,且通常情况下,法院征求英文被执行人的意见,对异议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公示,以保障执行程序的透明度。

如果被异议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执行异议书作出新的判决。

4. 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异议书必须在时间规定内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提交充分证据和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与异议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以充分说明其异议的合理性。

•明确异议内容和请求。

申请人应该明确提出异议的内容和请求,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

执⾏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异议被驳回,异议⼈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异议之诉。

关于执⾏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执⾏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1、执⾏异议被驳回,异议⼈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异议之诉。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受理执⾏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执⾏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过程中,即在执⾏程序开始后、针对执⾏标的的强制执⾏程序终结前提起。

2、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法院已经作出执⾏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或申请执⾏⼈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异议之诉。

3、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执⾏或继续执⾏。

案外⼈提起执⾏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不能同时提出对执⾏标的进⾏确权的诉讼请求。

4、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不是针对执⾏⾏为提出异议。

6、案外⼈、申请执⾏⼈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依据的⽣效裁判⽆关,即执⾏标的物与作为执⾏依据的⽣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标的物。

7、执⾏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申请执⾏⼈应当⾃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五⽇内提起执⾏异议之诉。

驳回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驳回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支付令等执行文书提出的反对意见。

在我国,执行异议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但并非所有执行异议都应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驳回。

本文将从驳回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出发,对驳回执行异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驳回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异议的合理性,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异议的合理性,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异议的合理性,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驳回执行异议的条件1.异议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若异议人并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异议。

2.异议理由不充分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应当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若异议理由不充分,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异议。

3.异议与执行标的无关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与执行标的无关,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异议。

4.异议违反法定程序异议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异议。

5.异议已被驳回或已处理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已被人民法院驳回或已处理,再次提出相同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

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应不加审查而驳回

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应不加审查而驳回

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应不加审查而驳回宋学庆[案情介绍]2004年,被执行人东营市某食品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淀粉款138345元,经多次催要拒付。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东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款138345元。

审理中,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某食品公司所有资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山东某集团公司向法院提出两点异议:一是东营市某食品公司所有资产于2004年12月1日已转让给案外人,用来偿还其欠案外人的借款。

二是在借款时,被执行人把所有财产抵押给案外人,签有抵押协议。

经审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营市某食品公司与案外人山东某集团公司之间的借贷协议是不合法的(企业之间不准许借贷资金),其资产抵顶协议不成立。

且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抵押协议应无效的解释精神,本案被执行人将其全部财产抵顶给案外人,抵顶协议应无效,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予以驳回。

执行中,案外人山东某集团公司向法院提出与审判同样的异议。

[法院审判]执行中对案外人所提的异议,是否应不加审查而驳回,有以下两种意见:1、案外人在审理中所提异议已被法院驳回,执行中又提出相同的异议,则应以审判时的观点为准,不予审查而驳回。

2、应予以审查。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中应对案外人在执行中所提的异议进行审查。

虽然审理中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但并不影响执行中对异议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应视审查情况而定,不应一律不经审查而驳回。

本案经审查研究后,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法院执行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评析]一、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外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主张权利,在执行程序开始至结束前,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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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应主动行使释明权
2007年9月16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分别以(2007)祁民二初字第43号、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建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
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两份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金建中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11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年11月16日祁东法院立案受理并决定两案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唐小林于2008年9月20日以祁东法院诉前查封的白地市镇富豪街55号的房屋系他于2007年2月从金建中手中购买的房屋,他购房在前,法院查封在后,祁东法院查封并拟拍卖其所购买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书,并提供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协议》、金建中收款收条
等证据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

2008年10月20日,祁东法
院组织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建中、唐小林三方进行执行听证,同月22日,祁东法院作出(2007)祁法执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案外人唐小林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唐小林提出的执行异议,并告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该裁定书没有告知案外人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的起诉权,也没有在裁定书后附录相应的法律条文。

该裁定于2008年11月4日向三方当事人送达。

案外人唐小林不服祁东法院(2007)祁法执字第69号民事裁定,于2008年12月2日向祁东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金建中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协议》有效,并确认祁东县白地市镇富豪街55号房屋归其所有,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
年2月6日做出(2008)祁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书,以唐小林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的法定起诉
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法院提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常耽误期限的理由为由,裁定驳回唐小林的起诉。

唐小林不服该裁定,以一审法院在驳回异议裁定书中未告知其十五日的起诉权等为由,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衡阳中院二审中。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驳回时,要不要或者说有没有义务告知(释明)案外人的起诉权,这是本案向我们提出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设计并颁布施行的对案外人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格式中,没有规定告知诉权等内容,在其格式说明中也没有任何提示。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却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格式中没有明确规定告知案外人起诉权的事项,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异议的裁定书中主动行使释明告知义务。

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已就案外人的起诉权、起诉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和限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时引用该条文,就不能只引用其前半部分,而不顾后半部分。

该条文的前半部分可以理解为对法院行使职权的规定,那么后半部分就是对法院履行释明告知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人民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裁判时,涉及到当事人重要诉权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行使释明告知权的,就应主动行使释明告知权。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书格式设置不
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精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裁定适用的十一种情况,并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这十一项裁定事由中没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我们认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利而设计的,其效果应等同于起诉,而不应列入该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和起诉权,不宜规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如何做到主动行使释明告知权呢?我们认为有两条主要途径: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处理的裁定书格式,在其尾部设计权利告知事项,并取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定书格式做出修改前,在本院认为部分对案外人的申诉权、起诉权进行释明告知。

此外,在裁定书后面附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全文,也可以视为一种释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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