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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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昭法研发布时间:2012-10-17 16:12:57

【案情】

原告某中学于2010年11月1日起聘用被告为学校专职安全协管员,期限为1年,月工资为554.73元,同时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具体项目为养老保险费256.7元、医疗保险费70.57元、失业保险费18元,合计345.27元,两项合计900元)。双方约定,原告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从2011年2月起,被告即出现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原告方多次找其做工作,指出其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后,被告仍没有明显改进表现,为此,原告方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4日口头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于2011年7月11日向其送达书面通知。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对原告的决定不服,遂于2012年2月22日向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中学补发2011年7月1日至11日的工资330元;裁决某中学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

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2年4月1日作出昭劳人仲字第(2012)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2011年7月1日至11日工资330元;2、被申请人某中学到昭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申请人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原告某中学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于2012年4月16

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合议庭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审理】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劳动者亦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工作中违反原告方的规章制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但是,2011年7月1日至11日,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资,故原告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其请求驳回被告要求支付2011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法院或者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故驳回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昭平中学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评析】

对于本案判决的第一部分即原告某中学应支付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的工资争议不大,因原告某中学于2011年7月4日是以口头方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解除劳动合同要件,所以应以2011年7月11日向被告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止正式计算被告的有效劳动时间。原告仅向被告发放至2007年6月的工资,所以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十一天工资应依法给付。

案件的焦点问题主要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上。暂不讨论原告某中学将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345.27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先从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看社会保险程序的运行。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行政性、强制性是其重要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社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审核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由此可见,对单位不缴、不扣、少缴、少扣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这里就是一个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诉讼关系,不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因此,社会保险金缴纳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也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昭劳人仲字第(2012)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二项要求原告为被告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法院对该争议纠纷不作调处而驳回被告在仲裁时的该项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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