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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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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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粤环[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粤环〔2007〕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
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
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
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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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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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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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为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省危险废物转移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的受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许可以及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印制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对移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能力的核查。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受理范围(一)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的审批;(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广东省的审批。
三、申领程序(一)危险废物移出。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出广东省前,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3)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4)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5)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事项及权限;(3)委托代理起至日期;(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3.省环境保护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4.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危险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抄送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危险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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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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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管理部门需申请获取联单。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向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计的到达时间。
第五条规定,每当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一车、船(次),须填写一份联单。
若一车、船(次)包含多种危险废物,每种废物应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指出,产生单位需在联单的产生单位栏目中准确填写,并盖章。
经运输单位验收签字后,保留联单第一联的副本,将联单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联单第一联的正本及其余联应随同危险废物交给运输单位。
第七条中,运输单位应如实填写运输单位栏目,遵循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安全抵达指定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交给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
第八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对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进行核实接收,真实填写接受单位栏目并盖章。
接受单位须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10日内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的副本交给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保留作为档案,同时在2日内将联单第二联的副本送交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交给运输单位存档,将第四联自留作为档案,且需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2日内将联单第五联送交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若在验收中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或包装方式与联单不符,接受单位应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则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涉及前款第(五)项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14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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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含进、出省)的单位,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下称联单)制度。
第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者(指危险废物产生者或移出者)在将其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或处置时,必须事先向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经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联单。
第四条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转移者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省的,危险废物转移者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移出本省的,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者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签章,才能将危险废物移出。
签章后的第一联上危险废物转移者存档,第二联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四、五、六联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四、五、六联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转移者将危险废物交给危险运输者运输,危险废物运输者必须按联单所载事项,核定无误后在联单上签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交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卸货前应核实运来的危险废物和联单,核实无误后才能接收,关在联单上签章。
同时将其中第三联送交危险废物运输者存档,第四联由危险废物接受者保存,第五联和第六联由危险废物接受者在接受危险废物十五天内分别报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返回转移者。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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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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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废 转 报 单 理暂行规
1997 年12 15 省环
为 对 废 转 监 理 废 转 过 环 废 环 关规 结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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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废 转 转 废 时 须 规 写 单 单 签 将 废 签 废 转 档 报
县级 环 行 六 报 县
级 环 行 六 废 转 行
废 转 将 废 给 废 须 单 载 项 误 单 签 专 废
废 货 应 来 废 单 误 关 单 签 时将 废 档
废 六 废
废 内 别报 县级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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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来 废 单内 不 时 须 时
县级 环 行 报 废
转 应 六 内 县级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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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规 写 废 转 报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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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将 废
给 废 营许 证 单
贮
规 省环 负责 释
规 年 行。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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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到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
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在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过程中,需要填写和交换的一种文件,用于记录相关转移信息,并作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转移联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承运单位、接收单位等信息,同时还包括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和盖章等。
转移联单的填写和交换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应该在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开始前完成。
通过转移联单制度,能够对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流向和去向,确保其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民的危害。
同时,转移联单还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重要的数据和信息,用于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政策和规定。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行为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确保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追溯和监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之一。
它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交接双方必须填写和使用的一种文书,用于记录和确认转移的相关信息。
转移联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废物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废物类型、废物代码、废物数量等。
3. 转移日期和地点等时间和地理信息。
4. 转移费用和支付方式等财务信息。
5. 转移联单的签发和接收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转移联单的使用是强制性的,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废物转移前准备并填写转移联单,并将其提供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需要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联单的副本送交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跟踪和监督。
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转移联单业务问题汇总
![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转移联单业务问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91d12734af1ffc4fff47ac4d.png)
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转移联单业务问题汇总一、其他问题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谁有权限创建?答:产废单位才有权限。
如下图所示,在企业基本信息里,账号需要勾选这个角色。
如果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需要创建联单,也应当勾选该选项;如果需要创建联单权限,又没有勾选产废单位角色,可前往【企业信息管理】菜单下的【企业信息变更申请】模块,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重新勾选产废角色选项。
2.联单的流程是什么?答:第一阶段:产废单位创建联单,填写好要转移的危险废物信息,提交后系统将发送给所选择的接收单位;第二阶段:接收单位确认产废单位填写的废物信息,并安排运输单位,提交后联单发送给运输单位。
若接收单位发现信息有误,可以退回给产废单位修改;第三阶段:运输单位通过手机端App,填写运输信息进行二维码扫描操作,完成后联单提交给接收单位;第四阶段:接收单位收到废物后过磅,并在系统填写过磅值,确认无误后提交给产废单位确认;第五阶段:产废单位确认联单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提交则流程结束,若发现数据有问题,可以选择回退给处置单位修改。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误或需要作废,如何操作?答:可前往【企业信息管理】菜单下的【企业信息变更申请】模块,填写变更申请,向市环保部门申请修改或作废。
具体操作可以参考《信息变更填写指南》。
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均可申请。
4.联单中有哪些内容能让市环保部门修改呢?答:【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仅可以申请修改[计划转移数量]、[禁忌与应急措施]、[外运目的]、[包装方式]、[运达地点]、[发运人]、[计划转移时间];【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中,除了第一、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证号]外,其余都可以申请修改;【第三部分:废物接收单位填写】中,除了[计量单位],其余都可以申请修改。
5.如果修改的内容不在上述可修改范围之内,怎么办呢?答:原则上联单修改功能已满足日常联单管理需求,若有特殊情况变更申请仍无法适用,建议先咨询技术人员询问清楚处理办法后再定解决途径。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be7078ddaef5ef7ba0d3c37.png)
附件5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环保组和行政办;
第三条环保组对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获得批准后,按规定要求实施转移。
第五条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一年申请一次;
(二)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单位的,每签订一个合同应申请一次;
(三)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或化学特性有改变的,以及临时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都须提出申请。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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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f051f47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a.png)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审核和记录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关键文件,其填写、审核和记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所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单位需制定并落实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确保其合规经营和环保工作。
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审核和记录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来源、去向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前填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妥善保存,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和备案,确保相关信息的留存和追溯。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第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必须真实准确,信息不得虚假、遗漏或误导。
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废物的代码、名称、数量和重量;(二)危险废物的来源单位和去向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四)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的车牌号、型号和司机信息;(五)危险废物的交接时间和地点;(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有填报准确、及时的责任。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人员必须在填报前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填报,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人员必须保存填报原始记录,以备查验和核实。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10c92f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c2.png)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发布关于发布《《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环〔1997〕17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6acafef5335a8102d220d8.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模版(四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模版(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ef7501bc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ed.png)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负责人等信息的重要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
第二章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在交换转移之前填写发出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危险废物之前填写接收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发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包装方式;(四)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车牌号;(五)危险废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六)事故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三章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按照交换转移联单的要求进行包装、标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
第九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并核对,确保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与交换转移联单一致。
第十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进行,严禁超载、超速、超时等违法操作。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警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必须携带,并妥善保存,不得弄丢或随意丢弃。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对所发出的危险废物负有责任,确保危险废物在交换转移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污染等事故。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管理,并确保危险废物在交换转移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污染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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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发布《《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环〔1997〕177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第六条 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配套防雨水、防火、防渗漏、防风等设施。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有防护措施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载。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配备专门容器贮存,并集中送处置场处置。
(二) 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技术人员。
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
(三) 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定期监测、定期安全检查、事故预防措施、风险应急计划等。
(四) 具有收集、贮存或处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的经营服务能力。
第七条 申领《许可证》的办法和程序
(一) 申请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下称《审批表》)
(二) 申请单位必须委托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三) 县属申请单位将《审批表》和风险评价报告书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相应管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审,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直接报经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属以上申请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直接报经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签发《许可证》
第八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发证部门每年审查一次。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持《许可证》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有经营项目变化的,应在该变化前十五天内向发证部门报告,持原证件申请更换《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严禁转让、买卖、伪造、涂改《许可证》。
遗弃《许可证》者,必须立即挂失,同时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设施确需停止运行的,应及时进行消除污染处理,不得遗留污染,并报发证部门验收,收回《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持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一) 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发证部门报告的;
(二) 第六条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的;
(三)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当事人未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污染事故扩大的;
(四)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五) 转让、买卖、伪造、涂改《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