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垃圾管理计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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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培训材料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1 年7 月15 日以MEPC.201(62)决议通过了《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修订的MARPOL 附则V),该修正案将于2013 年1月1 日正式生效,全文替代了现行有效的MARPOL 附则V 内容。与旧的公约内容相比,修正案主要在以下方面有重大变化:

1.修正案重新定义了垃圾的概念,并将垃圾从原来的6类分成了塑料,食品废

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9类。

垃圾种类被按A、B、C、D、E、F、G、H、I分为9大类。

船舶垃圾扩大至生活废弃物、货物残留物、烹饪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这些新增的垃圾定义原来只包含在附则V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垃圾收集、分类和储存时建议将垃圾分类为:

●non-recyclable plastics and plastics mixed with non-plastic garbage;

不可循环利用的塑料和混有塑料的垃圾

●rags; 碎布

●recyclable material:可循环利用的材料:

□cooking oil食用油;

□glass玻璃;

□aluminium cans;铝质罐头

□paper, cardboard, corrugated board纸制品、纸板箱、瓦楞纸板;

□wood木头;

□metal金属;

□plastics; (including styrofoam or other similar plastic material);

and塑料;(包括泡沫塑料或其他类似塑料材料);和

●garbage that might present a hazard to the ship or crew (e.g. oily

rags, light bulbs, acids, chemical, batteries, etc.).可能对船舶或船员

产生危害的垃圾(如:油类抹布、灯泡、酸性物质、化学品、电池等)。

垃圾排放或岸上回收时《垃圾记录簿》中的垃圾种类:

A Plastics 塑料

B Food wastes 食品废弃物

C Domestic Wastes 生活废弃物

D Cooking Oil 食用油

E Incinerator ashes 焚烧炉灰渣

F Operational wastes 作业废弃物

G Cargo residues 货物残余

H Animal Carcass(es) 动物尸体

I Fishing Gear 渔具

2.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含义扩大: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应基于考虑船舶在航途中可

弃之于和不可弃之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并应区分出能倾倒于港口设施的可循环或可重复使用的垃圾的种类。

3.对垃圾的排放也做了重新规定。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将现有的“一般性许可,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禁止排放”的规定方式转变为“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排放”。

原则上排放限于食品废弃物、标明的货物残余、动物尸体以及洗涤水中包含的标明的对环境无害的清洁剂、添加剂和货物残余。其他垃圾都禁止排放入海。

●除第4,5,6,7外禁止排放

●塑料禁止排放

●食用油禁止排放

建议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作为排放所有垃圾的首选方式。

如果船上有适当的存储设备,并未强制要求在每个挂靠港口回收垃圾。

船舶仅在航途中时并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将允许排放的垃圾排放入海。但如果将食品废弃物留存在船上会明显对船上人员产生即刻健康风险,则在航途中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3.1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排放:

3.1.1 塑料、合成缆绳、渔具、塑料垃圾袋、焚烧炉炉灰和熔渣、食用油、

漂浮的垫舱物料,包装材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

器和类似废弃物,严禁在任何水域排放入海。

3.1.2被粉碎的食品废弃物且直径小于25毫米,不得在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

内处理入海。

3.1.3未经粉碎的食品废弃物且直径大于25毫米,不得在离最近陆地12•海

里以内处理入海。

3.1.4船上焚烧炉和燃煤锅炉操作时产生的烟灰和熔渣作为“作业废弃物”,

禁止排放入海。

3.1.5对不能用通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且这些货物残余不含任何被

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应在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处理入

海。

3.1.6包含货物残余的洗舱水和不包含货物残余的洗舱水,应在离最近陆地

12•海里以外排放入海。(但是,包含于货舱污水中的对海洋环境无害

的货物原料不能作为货物残余,如果污水来自载货舱且通过固定污水

排放泵浦系统排放。)

3.1.7货舱、甲板和外部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作为“作业废弃物”

和附则Ⅴ的“垃圾”,只要这些清洁剂和添加剂对海洋环境无害就可

排放入海。(船上应保存产家提供的说明清洁剂和添加剂符合对海洋

环境无害标准的证明。为了保证符合性,船上记录有充分的由产家提

供的署有签名和日期的证明。)

3.1.8 如果垃圾与其他被禁止排放或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混在一起或被

其污染,则应适用其中更为严格的要求。

3.2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

3.2.1 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

架应不少于12 n mi1e。食品废弃物应业经粉碎或磨碎并应能通过筛眼

不大于25 mm 的粗筛。食品废弃物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

不允许在南极区域排放外来的禽类产品,包括家禽和家禽部分,除非

其已经过无菌处理。

3.2.2 将通常无法使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应满足下述所有

条件: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余、清洁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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