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办法
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办法解析
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华中电网通信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四川电力通信网运行管理规程》 , 结合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为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的提供制度保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电业局通信网管的维护管理(包括各级传输网络、交换网络、接入网络及支撑网络等。
第三条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进行管理.(二主机实行专机专用原则。
(三操作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四网络连接必须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要求. 第二章网管系统的操作维护分级第四条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操作维护是系统管理员用户。
第五条电业局电力通信网内一个独立的网管系统只设定一个系统管理员用户, 可设定多个系统维护员用户、系统操作员用户和系统监视员用户。
第六条网管系统管理员用户根据所履行的职责范围设定系统维护员用户、系统操作员用户和系统监视员用户的权限, 系统维护员用户和系统操作员用户均以实名方式登录网管系统进行操作,系统监视员用户可以使用同一个公用用户名.第三章网管系统的操作维护职责第七条系统管理员的职责(一网管系统的全面管理。
(二网管系统的配置。
(三系统网元的创建、删除、连接。
(四网管数据通道 DCC/ECC 的配置。
(五增加、修改、删除低级别用户.(六各级用户口令的初始设置。
(七操作日志管理.(八事件设置 /性能门限的修改。
(九修改网元告警等级。
第八条系统维护员的职责(一对网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二可以新建或删除系统维护员以下级别的用户。
(三业务配置数据的修改。
(四新建或拆除电路数据。
(五电路数据删除、修改操作.(六网元设备板卡复位操作。
(七访问和备份网管系统数据。
第九条系统操作员的职责(一电路数据环回、测试、倒换操作。
(二对告警进行确认.第十条系统监视员的职责(一对系统告警状态进行监视.(二浏览各种性能监测结果。
2023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保障信息通信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通信网络供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
第五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包括:(一)制定和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管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指导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营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运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评估;(四)组织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应急指挥工作;(五)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六)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负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员和安全措施,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通信网络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记录,包括事故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等,确保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和责任可追究性。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管理责任,确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3. 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 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5. 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救援和恢复措施。
7. 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安全信息,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风险。
以上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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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电力通信网及其承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力二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目标是保障电力生产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信息安全可控、能控、在控.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及侵害,抵御内外部有组织的攻击,防止由于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崩溃或瘫痪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第五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坚持“三纳入一融合”原则,将等级保护纳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信息化日常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融入公司安全生产中。
在规划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时,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六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坚持“双网双机、分区分域、安全接入、动态感知、全面防护、准入备案"的总体安全策略,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其中“双网双机”指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逻辑强隔离设备进行隔离,并分别采用独立的服务器及桌面主机;“分区分域”指依据等级保护定级情况及业务系统类型,进行安全域划分,以实现不同安全域的独立化、差异化防护;“安全接入”指通过采用终端加固、安全通道、认证等措施保障终端接入公司信息内外网安全;“动态感知”指对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终端及设备等安全状态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审计;“全面防护”指对物理、网络边界、主机、应用和数据等进行深度防护,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防护各层次、各环节、各对象;“准入备案"指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准入及备案管理.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防护原则,并遵照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电力通信管理办法是指在电力行业中,规定管理和保障通信设备和通信网络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是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促进电力行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电力通信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分工,解决通信设备的维护、监控、管理和应急处置等问题,提升电力通信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在电力通信管理办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通信设备的管理要求明确通信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功能、使用方式和保密要求等,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和管理制度,确保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使用。
二、通信网络的管理要求明确通信网络的总体架构、拓扑结构、访问控制和安全防护等,保证通信网络的平稳运行和信息传输的保密、完整、准确性。
三、通信监测和故障处理要求建立健全的通信设备监测和故障处理机制,及时排查和处理异常情况,防止因通信故障引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通信安全保障要求加强通信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重要信息的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被攻击,确保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通信人员的职责和培训要求明确通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关的职业标准和培训规划,保障人才储备和人员技能的提升,促进电力通信人才队伍的壮大和培养。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与电力行业的其他管理办法相互配合和协调。
要加强与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和相关的技术机构合作,共同推进电力通信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提升电力通信的效率和水平。
总之,电力通信管理办法是推进电力行业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电力行业在信息化时代的必要措施和基础性工作,对于提升电力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保障网络通信的顺畅进行,需要进行监督管理。
下面是一些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设立专门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进行规范,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3. 加强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巡检和维护,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和隐患。
4. 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数据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监测和分析体系,及时掌握系统运行情况,预测和防范系统故障。
5. 加强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其能够妥善处理系统故障和应对突发事件。
6.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7. 对违反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其责任。
通过以上的监督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保障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网络通信的顺畅进行。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维护国家信息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设施提供电力供应的系统,包括电力设备、供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备等。
第四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应制定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情况。
第十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供电企业应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组织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善运行安全记录,及时报告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
第十四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用户和利用者应按照规定使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不得私拆私拉通信电缆、线路等设施。
第十五条用户和利用者应及时报告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设备故障和事故,配合供电企业进行故障和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用户和利用者发现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总则电力通信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通信机构及运行维护单位有责任共同维护通信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电力通信应为电力调度及企业管理的通信需求提供保障,未经上级电力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企业不应利用通信电路承载非电力企业的通信业务或从事营业性活动。
电力系统内的电力通信资源为全网调度生产、企业管理所共享。
电力通信管理应当符合通信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电力通信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体系电力通信的组织体系包括电力系统内各级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电力系统应至少设置三级通信机构,包括:a)电网有限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简称网公司通信机构;b)省(直辖市)电网公司通信机构,简称中调通信机构;c)省辖市(地区)供电公司通信机构,简称地区通信机构。
各级电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通信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报上级通信机构备案。
通信机构应设置通信调度岗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有权接受通信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维护单位检修人员名单应报相应上级通信机构,上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名单亦应通知相应下级通信机构和有关运行维护单位。
通信机构职责安全管理1.通信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和分层控制目标及措施。
2.通信机构应制定和落实通信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通信机构应按规定负责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中调度通信部分的工作。
4.通信机构应编制本机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落实.5.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电力通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建立通信网运行应急工作体系,编制所辖范围突发事件通信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和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反事故措施,并应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调通[2007]17号、电规6.4.7)6.通信机构应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特点,在每年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
2024年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2024年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与日新月异的通信技术愈发成熟,2024年将迎来一个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在这个制度中,我们将看到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措施,以保护用户隐私,提高网络安全性,并促进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随着2024年的到来,保护用户隐私将成为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我们将看到更加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实施,通信公司将被要求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包括加密传输、权限控制和信息销毁等措施。
此外,公众对于通信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将有更强烈的监督和投诉渠道,以保证用户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其次,网络安全将成为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中的重点。
随着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事件的频发,通信公司将被要求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这包括建立更加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完善网络入侵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重要数据的备份与恢复能力等。
此外,通信公司还将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其防范网络风险的能力。
除了保护用户隐私和加强网络安全,2024年的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还将加强监管和规范通信业的运营。
通信公司将被要求更好地管理其网络资源,以提高网络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通信公司在网络扩容和升级方面将需要更多的投资,并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以提供更好的网络服务和满足用户的需求。
此外,2024年的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还将推动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信公司将被要求使用更加环保的设备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通信公司还将被要求加强电子废物的管理和回收,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这不仅将促进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人们对于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2024年的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将注重保护用户隐私,加强网络安全,提高通信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并推动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实施将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和可持续的通信服务。
电力通信网络管理系统方案
电力通信网络管理系统方案需求分析在选择网管系统方案时各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决定,如网络管理要求、通信系统规模、通信网络结构、技术经济指标等。
网络管理要求应是确定网管系统方案的首要因素。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网管的配置越高、功能越全越好,如果管理要求只关心对通信设备的实时监控,那么最佳方案是选择监控系统。
在完成监控功能方面,监控系统的实时性能、准确程度都较复杂的网管系统要高。
同样如果管理要求只关心通信设备的信息,只需要建立网元管理系统即可。
但如果是一个管理一定规模的通信网络而且提供通信服务的管理单位,那么就应该选择能够涵盖整个通信网的网管系统。
网络设计初期的网管系统一般只注重网络某些部分(如通信设备)的管理,其主要原因是通信网管系统在发展初期一般依赖于通信设备生产厂商。
真正的网络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各个层次:网元数据采集层:网元(设备)的数据接入、数据采集系统。
网元管理层:直接管理单个的网元(设备),同时支持上级的网络管理层。
这一层主要是面向设备、单条电路,是网络管理系统的基础内容。
其直接的结果实现设备的维护系统。
网络管理层:在网元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对网元之间的关系、网络组成的管理。
主要功能包括:从网络的观点、互联关系的角度协调网元(设备)之间的关系;创建、中止和修改网络的能力;分析网络的性能、利用率等参数。
网络管理层的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支持上层的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层:管理网络运行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接口,如物理或逻辑通道的管理。
管理的内容包括用户接口的提供及通道的组织;接口性能数据的记录统计;服务的记录和费用的管理。
业务管理层:对通信调度管理人员关于运行等事项所需的一些决策、计划进行管理。
对运行人员关于网络的一些判断的管理。
这一层管理往往与通信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密切相关。
其功能包括:日志记录,派工维护记录,停役、维护计划,网络发展规划等。
网络管理系统应当是全网络的,对于面向用户服务的规模较大的通信网络,管理的重点应放在网络、服务、业务等层次的管理上。
供电公司电力通信管理标准
供电公司电力通信管理标准一、引言电力通信是供电公司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用户用电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供电公司的电力通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本文制定了供电公司电力通信管理标准,旨在为供电公司提供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指导。
二、管理目标1. 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通信服务,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2. 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提高通信设备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4. 推动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三、管理要求1. 通信设备管理1.1 通信设备选型应符合电力通信需求,并经过供电公司批准。
1.2 通信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通信设备应具备实时监测和故障报警功能,以及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1.4 对于通信设备的更新、更换和维修,应及时进行记录和通报。
2. 通信线路管理2.1 通信线路的布设应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对电力设备产生干扰。
2.2 通信线路应具备防雷、防干扰和防破坏的功能。
2.3 通信线路应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和修复故障。
2.4 对于通信线路的建设、拆除和维护,应事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 通信网络管理3.1 通信网络应具备高可靠性和高可用性,能够满足供电公司的通信需求。
3.2 通信网络的构架应科学合理,能够适应未来的扩展和升级。
3.3 通信网络应定期进行检测和优化,保证网络的稳定性和性能。
3.4 对于通信网络的配置、拓扑结构和安全设置,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并监控和审核相关操作。
4. 通信安全管理4.1 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通信网络应具备防火、防盗和防破坏的能力。
4.2 通信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4.3 对于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通信网络的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4 发生通信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通信网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通信网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系统受到非法侵入、攻击和破坏,保障企业通信网络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通信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与职责1. 通信网管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督实施通信网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通信网管系统安全策略,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协调解决安全问题。
3. 通信网管系统运维部门:负责通信网管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通信网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所有使用通信网管系统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网络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聘等处理。
2. 系统安全(1)通信网管系统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确保系统安全。
(2)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更新和修复,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禁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对重要操作进行审计。
3. 数据安全(1)加强数据加密,确保数据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性。
(2)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可恢复。
(3)对数据访问权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数据泄露。
4. 网络安全(1)加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更新和修复网络设备。
(2)禁止使用非法网络设备,防止网络攻击。
(3)对网络流量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与检查1.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通信网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通信网管系统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功能发挥,改善通信服务质量,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由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 监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维护工作;3. 指导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技术创新;4. 定期检查和评估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并提出改进建议;5. 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通信网络供电系统建设1.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2. 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建设前,应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明确供电系统的结构和功能;3.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各项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具备良好的互通性和可靠性;4. 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建设中,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确保系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的正常运行。
四、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维和维护1.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维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2.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维和维护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3. 运维人员应做好设备巡检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确保系统的高可用性;4. 运维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日常记录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安全可恢复;5. 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重大修缮和升级改造,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1.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应定期进行,包括系统设备、供电线路、电源设备等的检查和评估;2. 监督评估工作应按照制定的检查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4.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对违反通信网络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2023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通信网络的稳定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安全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设备提供电力供应的系统,包括电力输入与输出设备、电力配电设备、电池组、电源检测与管理装置等。
第三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监测、控制、应急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国家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负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明确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求,指导和监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通信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七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八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九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和处理故障。
第十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与供电公司和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电力供应情况,协调解决供电问题。
第十二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安全问题,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活动和交流会议。
第十三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电力系统通信电路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系统通信电路运行管理办法内蒙古电力系统通信电路运行管理办法1、总则1.1 随着内蒙古电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内蒙电力通信得以飞速发展。
目前已形成以光纤为主,数字微波、一点多址数字微波、扩频通信、载波、等多种通信手段共存的局面。
为了保证内蒙古电网通信专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电力公司及发电企业行政、经营、生产所需通信电路的畅通,加强通信电路的运行管理,发挥已建电路的效益,不断提高通信电路的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级通信调度的作用,更好的为电网、发电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网通信专网内通信设备和电路的投入、退出、转接、调测、检修及故障处理、电路运行方式的调整分配、设备及电路运行的统计与评价。
各级通信调度必须遵照执行。
1.3 内蒙古电网通信专网的运行管理具有全网全程、联合作业、相互配合的特点。
运行管理中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全网一盘棋共同确保电路畅通。
1.4 本办法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系统通信相关规程配套执行。
凡接入内蒙古电网通信专网的单位和部门,均应在各级通信调度的协调管理下按照本办法执行。
2、通信电路级别划分根据通信电路的用途、通信网络结构及所处地理位置,内蒙古电网通信专网通信电路实行分级管理。
对电力公司、地区电业局(供电局、电厂)两级电路划分如下:2.1 三级电路(省调级)电力公司至各地区局及直调厂、站间的调度、远动、行政、会议电话及其它信息传输电路以及厂站间的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专用、复用电路。
2.2 四级电路(地调级)地调至所属各县调及所调厂、站的电路。
3、通信电路的管理及使用3.1 三级电路由电力信通中心通信调度统一调度、统一协调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3.1.1 网内通信电路的运行方式由电力信通中心通信调度调整、编制及下发,各局、厂、站应严格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或更改。
如根据实际确需调整时应经信通中心运行维护部批准,否则按违反通信调度纪律追究责任。
广东电网公司通信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通信管理办法2012-12-28印发制度信息2012-12-28实施广东电网公司通信管理办法1 总则1.1 电力通信网是广东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广东电网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各环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电网运行和管理信息化的基础。
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2004)《Q/CSG21003-2008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210026-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Q/CSG-GPG212001-20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 电力通信网:指由电网及并网发用电企业建设、租用和管辖的,用于电网运行和管理的所有通信设施的集合。
广东电网电力通信网包括电力通信专网、公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公网通信资源和其他专网提供的通信资源3.6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是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通信网运行维护的通信机构。
3.7 省通信网络:是指省公司至地区供电局以及公司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的厂站组成的,并由省级通信机构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
3.8 地区通信网络:是指地区供电局所辖范围内以及地区局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的厂站组成的,并由地区供电局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
3.9 一级通信电路:是指南方电网公司业务使用的通信电路。
3.10 二级通信电路:是指广东电网公司至地区供电局及公司调度控制中心3.16 通信检修:是指在运行中的通信设备、设施上进行作业或需要改变其运行状态的工作。
3.17 并网发用电企业:本办法中所指的并网发用电企业,是接入广东电网的发电企业或受电用户终端站。
3.18 应急通信系统:利用公网通信资源、卫星通信等技术,整合电力通信网现有资源而组织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通信系统。
4 机构与职责4.1 广东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职责4.2.1 负责公司科技、修理和技改等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电力信息资产安全和用户隐私,维护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各级单位、企事业单位、合作伙伴、用户以及与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电力行业内外相关人员。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列为重要的管理事项。
第四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第三章信息资产保护第六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信息资产清单,对重要信息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保护。
第七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组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资产的访问控制,确保信息资产只能由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九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信息资产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进行备份和测试,以保障信息系统的可持续性和可恢复性。
第四章网络安全防范第十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御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侵害。
第十一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监测、分析和响应。
第十二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加强网络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配置和管理,及时修补系统漏洞,防止未授权访问和信息泄漏。
第五章信息安全检测和评估第十三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发现潜在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和认证,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电力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运行正常和安全稳定,依据《电信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一)制定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和标准;(二)组织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三)开展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四)建立和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五)制定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六)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七)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托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第二章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第六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设备、线路、电力负荷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三)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用电负荷进行监测,确保用电安全;(四)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供电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五)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接地、绝缘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六)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记录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七)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演练,确保系统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七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应符合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重点监督高风险区域和环节;(二)全面覆盖: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三)动态管理:根据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监督;(四)开放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情况;(五)科学管理: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1 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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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华中电网通信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四川电力通信网运行管理规程》,结合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为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的提供制度保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电业局通信网管的维护管理(包括各级传输网络、交换网络、接入网络及支撑网络等)。
第三条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进行管理。
(二)主机实行专机专用原则。
(三)操作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四)网络连接必须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要求。
第二章网管系统的操作维护分级
第四条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操作维护是系统管理员用户。
第五条电业局电力通信网内一个独立的网管系统只设定一个系统管理员用户,可设定多个系统维护员用户、系统操作员用户和系统监视员用户。
第六条网管系统管理员用户根据所履行的职责范围设定系统维
护员用户、系统操作员用户和系统监视员用户的权限,系统维护员用户和系统操作员用户均以实名方式登录网管系统进行操作,系统监视员用户可以使用同一个公用用户名。
第三章网管系统的操作维护职责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的职责
(一)网管系统的全面管理。
(二)网管系统的配置。
(三)系统网元的创建、删除、连接。
(四)网管数据通道DCC/ECC 的配置。
(五)增加、修改、删除低级别用户。
(六)各级用户口令的初始设置。
(七)操作日志管理。
(八)事件设置/性能门限的修改。
(九)修改网元告警等级。
第八条系统维护员的职责
(一)对网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二)可以新建或删除系统维护员以下级别的用户。
(三)业务配置数据的修改。
(四)新建或拆除电路数据。
(五)电路数据删除、修改操作。
(六)网元设备板卡复位操作。
(七)访问和备份网管系统数据。
第九条系统操作员的职责
(一)电路数据环回、测试、倒换操作。
(二)对告警进行确认。
第十条系统监视员的职责
(一)对系统告警状态进行监视。
(二)浏览各种性能监测结果。
(三)访问各种报告结果。
第四章网管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网管系统硬件的运行管理
(一)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的硬件包括网管主机(服务器、工作站等)、网管接口设备(局域网交换机或HUB、路由器、协议转换器等)以及相关辅助设备(显示器、打印机、鼠标、键盘、UPS 电源等)。
(二)网管系统主机应具备双硬盘热备份。
(三)网管系统电源应配备UPS。
(四)网管系统的硬件设备只能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五)网管系统硬件设备的运行工况应定期(每周)进行巡视,定期(每年)进行检测、定期(一年)进行清洁,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汇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网管系统软件的运行管理
(一)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的软件包括网管操作系统、后台运行程序、用户运行管理程序等。
(二)网管系统管理员负责对网管系统中的所有软件(包含软件补丁)应妥善保存、管理,且均应以磁盘或光盘等形式保留备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三)网管系统维护员、系统操作员在网管操作过程中如发现网管系统有异常,应立即与网管系统管理员沟通,并报告通信主管部门领导,协助网管系统管理员处理问题并作好记录。
(四)网管系统的软件版本运行应稳定、可靠。
(五)新接入设备系统的网管软件版本必须与现行运行网管系统的版本兼容。
(六)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的软件升级与更新。
1.因在网管系统上安装软件、进行软件升级更新、通过网管系统对网元设备进行升级更新工作的,必须实行申请批复制度。
2.进行软件版本更新升级工作之前,应做好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制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及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应急预案,报通信主管部门审批。
3.通过网管系统对网元设备进行升级更新工作时尽可能逐个网
元进行升级,且升级过程尽可能缩短业务中断时间。
第十三条网管系统运行数据的管理
(一)电业局电力通信网网管系统运行数据主要包括电路配置数据、网元配置信息、告警信息、操作日志等。
(二)网管系统运行数据一经建立并投入运行后,任何用户不准擅自改动。
(三)电路配置数据应根据通信方式要求进行增加、修改,做好相应的修改记录,并将相关记录文件归档保存。
(四)网管系统管理员定期(三个月)对电路数据配置、网元配置信息、网元连接信息进行备份。
(五)网元配置信息的地址要统一规划,新接入系统的网元地址不能与已运行网元地址冲突。
(六)告警信息应每天进行一次巡视,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七)各级用户对网管系统的操作过程应有操作日志记录备案。
第五章复用保护、安控电路的网管系统的管理
第十四条在复用保护、安控电路的网管系统上工作时,必须实行许可制度和现场监护人制度
第十五条在复用保护、安控电路的网管系统上工作时,禁止对投入运行的保护、安控电路数据进行删除、复位、修改、测试、环回、倒换等影响业务安全运行的操作
第十六条在复用保护、安控电路的网管系统上新增电路数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通信业务方式要求进行新增电路数据。
(二)在网管上或资料上对新增电路数据要写明电路数据的用途。
(三)新增电路数据完毕后经现场监护人检查无误后下载电路数据到网元设备并进行激活。
(四)新增电路数据完成后要保存网管电路数据。
(五)在复用有保护、安控电路的网管系统上对电路数据进行修改的管理
1.原则上对已投入运行的电路数据不进行修改操作。
2.若因实际需要进行电路数据调整,首先应检查该电路数据的业务用途,确保不对运行的保护、安控电路数据进行修改。
3.电路数据修改完毕后经现场监护人检查无误后下载电路数据到网元设备并进行激活。
4.电路数据修改完成后保存网管电路数据。
(六)在复用有保护、安控电路的网管系统上对电路数据进行删除的管理
1.严禁对已投入运行的电路数据进行删除操作。
2.按通信业务方式要求对退出运行的电路数据进行删除操作时,要认真检查该电路数据参数,在确认为非运行电路数据后方能进行删除操作。
3.删除操作完毕后经现场监护人检查无误后下载电路数据到网元设备并进行激活。
4.删除操作完成后保存网管电路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电业局电力通讯自动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