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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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 (1)
本文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素,结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变化了的情况,对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阐述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新型关系。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资本
劳动这一范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中占有极其重的地位。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首先必须弄清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究竟是劳动力或是劳动?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里并不是纯粹的咬文嚼字,而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问题。”[1]
一、劳动力的内涵和特性
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和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简单说,劳动力就是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这种潜在的劳动能力不仅天然属于劳动者所有,而且须臾不可离开活的人体出卖给他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劳动力是与工人本身长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3]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此也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周其仁教授就曾指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4]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就是由对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转化形成的经营才能和劳动能力。劳动力的这一特性,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依靠劳动者个人的自觉性,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因此,从劳动力的特性看,它只能依附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存在,并由劳动者个人占有、支配和使用,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出卖给他人。既然劳动力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而出卖给他人,那么,《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在1891年再版时,恩格斯为何将马克思原稿中的“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改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呢?从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一范畴的内涵看,恩格斯的改动是必的。但是,由于马克思对“劳动力”这一概念的定义与他在实际分析论述中使用的“劳动力”的内涵并不一致,从而使人们对“劳动力”这一概念的理解产生歧义,以致国内有的学者盲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已成为商品的论断。连西方主流经济学都否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而我国的一些学者却大声疾呼:攻克劳动力市场的理论难题。事实在上,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的买和卖时,并非单纯从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上来理解和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而是从劳动力买卖双方的社会关系来理解和使用“劳动力”这
一概念的。马克思在分析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性质时,对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曾有这样的描述:“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5]可见,马克思在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时,并非简单指劳动者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独立的商品出卖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而是指劳动者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连同劳动者自己分阶段地出租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在马克思对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分析和论述中,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工人与雇佣奴隶在劳动力出卖方式上的区别仅仅在于:“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6]而“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7]雇佣工人与奴隶在劳动力出卖方式上的不同,无非是雇佣工人可以自主确定出卖期限和自由选择购买人,而奴隶的出卖期限和买主只能由奴隶的主人来确定。但是,这种出卖方式上的不同并不影响雇佣工人和奴隶相同的劳动性质,更不会改变雇佣工人和奴隶将自己出租或出卖给了购买人去支配这一相同的命运。如果说奴隶是一次性出卖了劳动力的工具,那么自由工人则是分期出卖劳动力的奴隶,它们是生活在两个不同时代的孪生兄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提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8]由此看出,一个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价值与奴隶主购买一个奴隶的价值是相等的,因为奴隶主购买奴隶后同样需支付维持奴隶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也许正是看到雇佣劳动关系的实质,傅立叶才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文明就是“复活的奴隶制”。以上分析说明,劳动力除了与劳动者一起出卖或出租以外,不可能离开劳动者以独立的形式出售给他人去支配和使用。
二、劳动的商品属性
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9]不论劳动的性质如何,劳动者的劳动始终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生产素之一。既然劳动力不能离开劳动者独立出卖或出租,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能不能作为商品由劳动者自己出卖呢?
(一)澄清劳动非商品论的模糊认识
认识劳动的商品属性,首先必须走出劳动非商品论的误区。长期以来,我们之所以认为劳动不能成为商品,主是受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劳动非商品论的影响。如果从雇佣工人劳动的性质来看,说雇佣工人的劳动不能成商品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劳动者已将自己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并出租给购买者去支配和使用,“当工人的劳动实际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10]但是,如果撇开特定的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的性质普遍地说劳动不能成为商品就不完全正确了。为了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劳动不是商品时所犯的逻辑错误,让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为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时提出: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
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为便于理解文字相同,但内涵不同的两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笔者将作为具体劳动的十二小时工作日改为黑体,笔者注,下同)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11]最后,马克思得出结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12]
摘本文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素,结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变化了的情况,对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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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马克思批判地证明了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告诉我们:“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13]在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十二小时工作日”与没有改黑体的“12个劳动小时”虽然文字上相同,但其内涵却并不相同。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十二个小时工作日”是具体劳动,它创造使用价值;没有改黑体的“12个劳动小时”是抽象劳动,它形成价值。但是,资本所有者需购买和劳动者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并不是指抽象劳动,而是指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即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抽象劳动对于劳动的购买者来说没有任何经济意义。既然前后使用的“十二小时工作日”的内涵不同,从逻辑上看,就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下面,让我们再来看看恩格斯的有关论述。
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所著《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的再版所写的导言中,为了说明在原稿上是,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在现在这一版上则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提出:
“可是,只经济学家将价值由劳动来决定这个观点应用到‘劳动’(为便于理解文字上相同,但内涵不同的两个劳动的概念,笔者将作为商品出卖的具体劳动改为黑体,笔者注,下同)这个商品上去的时候,他们马上就陷进一连串的矛盾之中。…… 假如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尺度,那么,我们只能用劳动来表现‘劳动’的价值。但是,假如我们只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一小时劳动,那么我们就绝对不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这样,我们丝毫也没有接近我们的目的,总是在一圈子里打转。”[14]
在上述论述中,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劳动” 与没有改黑体的“劳动”虽然在文字上完全相同,但其内涵却并不相同。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劳动”是具体劳动,没有加黑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在这里,恩格斯与马克思一样,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