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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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威县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经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面向企业、立足服务”的方针,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企业家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家的素质,为促进威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威县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威县工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通讯地址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活动;

(五)沟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及时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经常向政府反映企业家的意愿,努力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

(六)参加政府劳动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代表业主参加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三方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

(七)组织会员开展研讨、联谊等形式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友谊;

(八)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社会、经济、法律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主席会议授权,由协会会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主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主席会议。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日常重大事务,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在主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常务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主席会议的职权:

(一)决定提交理事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做好协会换届工作,决定换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职权履行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时止。

(三)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主席会议的职权:

(一)修改协会章程(草案),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决定会员的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常务主席会议、主席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主席会议、主席会议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由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协会会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部署月度工作;按照常务主席会议的授权,决定会员的吸收;研究需要提交常务主席会议、主席会议讨论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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