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职权(二))【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职权(二)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职权的设定1.行政职权的设定行政职权的设定,系是指法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职权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下列法律特性:(1)行政职权的设定主体是立法机关。
(2)行政职权设定的客体是完整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归属权和行政实施权。
(3)行政职权设定的对象是行政机关。
这意味着:①职权只能设定给国家机关,不能设定给任何个人;②职权只能设定给国家行政机关,不能设定给其他国家机关,否则不属于行政职权的设定;③职权只能设定给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设定给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否则属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行政职权设定的效果是导致行政主体的确立。
通过行政职权的设定,必然使某个被设定的组织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5)行政职权设定的形式是“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6)行政职权设定的行为性质是国家的立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
(1)从狭义上考察,行政职权的设定系指上位法第一次创制有关行政职权制度的行为。
它的主要特点是:①首创性。
首创性系指原创性,即在其他法规未作规定时,本法规作第一次规定。
②上位性。
如果上位法与下位法都对行政职权作出规定,不论谁先谁后,只有上位法的规定算作“设定”,下位法的规定为“规定”。
(2)行政职权的规定系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职权的前提下,它在上位法设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它的主要特点是:①非创制性。
行政职权的规定不具有创制性或称原创性。
具体表现为:一是它以设定法为依据,如果设定职权的法不存在,那就无以发生对职权的规定问题;二是它属于二次立法,是在设定法对职权已作出设定的条件下再对其具体化。
②下位性。
行政职权的规定总是发生在下位法对上位法之间。
上位法对下位法,或者同位法之间,都不会发生对职权的规定问题。
③具体性。
行政职权的规定是立法机关依据上位的设定法,再作具体化、细化规定。
(3)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规定,虽然两者都是立法行为,但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有三点:①设定具有创制性,规定不具有创制性,只是对设定的具体化;②设定是首次对职权的规定,规定是二次以后对职权的设定;③设定是上位法针对下位法,规定是下位法针对上位法。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相关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行政相关行为15.1 复习笔记一、国家行为1.国家行为的涵义和特征国家行为特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而被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统治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为是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行为。
(2)国家行为与行政相关联,但不属于行政行为。
(3)国家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2.国家行为的内容(1)国防行为。
(2)外交行为。
主要指与外国建交、断交、签订条约、公约或协定等。
(3)军事和紧急行政权行为。
如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
3.对国家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1)法院自我限制说。
法院为了避免介入政治部门的判断,尊重政治部门的有关决定,才排除对其司法审查。
(2)权力构造、本质和机能说。
①国家行为虽要依法进行,但国家行为往往基于政治和策略上的考虑,而非单纯依据法律所为。
其最终决定权属于立法和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不宜加以干预。
②国家行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司法程序公开原则可能造成泄密,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③司法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程序的完整和严谨,若将国家行为诉诸法院,便可能延误时间,丧失良机,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④国家行为往往影响多数相对人或全体相对人的利益,可以事后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而不是寻求司法审查。
二、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于特定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非强制性①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指导,一般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
②规制性行政指导和调整性行政指导则具有权力规制代用物的特征。
(2)准行政性①在行政指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效果。
②当法律规定实行一定的权力限制之前必须采取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便作为权力限制的事前程序,产生行政程序上的效果。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概念1.1复习笔记一、行政和行政权1.行政的概述(1)概念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①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②行政的核心是体现国家行政权的运行;③行政是能够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国家活动。
(2)分类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可被划分成以下的种类:a组织行政;b人事行政;c公安行政;d司法行政;e民政行政;f经济行政;g科技行政;h教育行政;i军事行政;j外事行政等等。
②根据行政所涉的范围,行政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内部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隶属于自己的人财物的管理;外部行政主要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社会上的人财物的管理,它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监督。
③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属于外国的法人、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就是涉外行政;相反,行政相对人属于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那就是国内行政。
④根据行政的主要功能,行政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的特点在于,国家的行政以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任务;给付行政的特点是体现国家的福利功能,主张国家行政不仅要维持社会秩序,更应提高人民的福祉。
(3)特征①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②行政具有执行性;③行政具有法律性;④行政具有强制性。
2.行政权概述(1)行政权与相关概念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①行政权与政权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权,统治权完整而独立就表现为它的主权。
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内容。
②行政权与权力、权利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权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
③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被具体定位到职位上的行政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主体)【圣才出品】
第三章 行政主体3.1 复习笔记一、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主体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②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③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2.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
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
行政机关具有多种法律身份;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机关多种法律身份中的一种而已。
(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为“行政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4)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有许多区别:①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③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5)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人、公法人、公务法人①行政法人是日本行政法学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设立的法人,具有公共财团法人的性质。
行政法人是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依据公共事业应通过公共手段来实现的设想而设立的。
2016原创版本 胡建淼 金伟锋版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章节课后习题作业(可直接打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 姓名 ) 胡建淼金伟锋 2016最新版本课后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第一章1.什么是行政法?它有什么特点?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法具有什么法律功能?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
因为宪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
宪法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
连秩序都没有,限制权力干什么。
限制行政权。
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限制行政权。
限制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样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宪法就行了。
限制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
防止滥用权力。
现在是不作为,有两种情况。
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
为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
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
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
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限制。
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
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治。
保障人权。
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从两层面讲。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权。
行政指导,消防不到位,这种行政指导是对人权的保障。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圣才出
第九章 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9.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两大板块行政行为系指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并受行政法规制的法律行为。
所以,行政行为的基本组成板块应当是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
1.行政规定以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为特征;2.行政决定以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为特征。
二、行政规定1.行政规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规定系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基于其行政职权的范围,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则。
即行政规定是由行政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
行政规定具有下列几个法律特征:(1)从主体上看,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行政规定的制定机关应当包括:①国务院各工作部门;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
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行政规定。
(2)从依据上看,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制定的,或者虽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直接依据,但它是行政机关根据它的职权范围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制定。
(3)从内容上看,行政规定不能创设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落实已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
(4)从法律属性上看,行政规定是行政规则,而不是法律规范。
所以它可以成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即行政依据),而原则上不能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即司法依据)。
(5)从约束力上看,行政规定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则,因而具有抽象性。
2.行政规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1)行政规定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最常用的是两种涵义:①行政立法就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
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工作部门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②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行政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活动。
即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无论是国务院还是较大市人民政府,无论是哪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只要它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就属于行政立法。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三):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行政决定(三):行政处罚12.1 复习笔记一、行政处罚及立法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制裁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当事人的一种惩罚,因而具有行政制裁性。
(2)处分性。
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其法律效果是导致对相对人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的剥夺。
(3)不利性。
行政处罚不是中性行为,而是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后果的不利行为。
(4)法定性。
行政处罚导致相对人权利被剥夺,它必须依法设定。
行政处罚的机关、种类、范围、程序等都必须是法定的。
2.行政处罚范围的界定(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为。
①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a.部分被制裁行为的同一性。
这些行为既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刑事处罚的对象;b.部分责任上的衔结性。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互相衔结。
行政处罚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刑事处罚。
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a.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实施,刑事处罚则由司法机关实施。
b.前提不同。
行政处罚以相对人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为前提,刑事处罚则以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c.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刑罚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d.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而刑事处罚则属司法行为(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隶属关系,依法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合称行政制裁,其区别表现为:①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由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是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而一般的国家机关都拥有行政处分权。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一):命令、确认、
第十章 行政决定(一):命令、确认、给付、征收与征用、裁决10.1 复习笔记一、行政命令概述1.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命令是行政决定的一种行为形态,系指行政主体要求特定的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处分性。
行政命令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直接形成或处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不具有处分性。
(2)限权性。
由于行政命令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实质上是为相对人设定某项具体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因而它是个限权性行为而不是赋权性行为。
(3)意思性。
行政命令属于意思行为而非物理行为,它只是表达要求相对人自我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而不是直接作出某项物理性动作,这就有别于行政强制行为。
(4)强制性。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它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后,如果相对人不遵守该命令,就可能引起被制裁的后果。
2.行政命令的种类与法律效果(1)行政命令的种类①西方学者多把行政命令分为四种,即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
这种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职权,与我国有不同的内涵。
②国内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五类:授权令、禁止令、执行令、任免令、公告令,把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同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混为一谈。
③行政命令表现为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依据行政主体的要求内容进行划分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据此,行政命令有两种:一种是要求相对人作为的命令,称作“令”;另一种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不作为的命令,称作“禁(止)令”。
(2)行政命令的法律效果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包括处罚在内的不利后果。
3.行政命令的独立性与被吸收性(1)行政命令的独立性,是指它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存在,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被法律救济。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二):行政许可)【
第十一章 行政决定(二):行政许可11.1 课后习题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事先性。
行政许可具有事先控制性,凡是针对事后行为的处理(如行政处罚等)均不可能是行政许可。
(2)赋权性与解禁性。
行政许可首先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它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其次,当法规已有禁止规定的条件下,行政许可又属于解禁行为。
(3)依申请性。
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4)法定性。
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定性,主要表现为:①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法定;②许可的事项法定;③许可的程序法定。
2.行政许可的性质演变(1)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只有一些非常特别的事项需要政府的批准,如卖酒、销售枪支等。
这些事项对全社会来说都是禁止的,只有经政府的许可才可例外。
因此行政许可被视为对普遍禁止的解除。
(2)随着现代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加强,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这些事项大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这样赋权说就代替了解禁说,认为行政许可是(3)综上,行政许可具有双重性,它以准予当事人进行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具有赋权性;同时,如果该被许可的行为又以法律上的被禁止为前提,那么它同时也是一种解禁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与形式1.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
①划分标准其划分标准是获得许可的易难程度。
特别许可是国家对严格控制的许可事项设置严格的审查与决定程序的许可,特别许可以外的就是普通许可。
②分类的意义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它可引导我们针对国家法律禁止的许可事项设定严格的许可程序,其他事项则不必设定过严的许可程序,相反,应尽量简化普通许可程序。
(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①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便都不能再申请获得该项许可,例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②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例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
胡建淼_行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胡建淼是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长期致力于行政法律适用的研究与实践。
本文从胡建淼行政法律适用的理论体系、实践案例以及学术贡献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行政法律适用的研究提供借鉴。
一、胡建淼行政法律适用的理论体系胡建淼在行政法律适用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他构建的行政法律适用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适用的概念与特征胡建淼认为,行政法律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解释、适用和处理的过程。
行政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性:行政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对象特定性:行政法律适用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3)目的明确性:行政法律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法律关系。
(4)程序性:行政法律适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2. 行政法适用的原则胡建淼总结了行政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和保障人权。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
3. 行政法适用的方法胡建淼提出了行政法律适用的方法,主要包括:(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从法律的历史背景进行解释。
二、胡建淼行政法律适用的实践案例胡建淼在行政法律适用的实践中,通过大量案例,为我国行政法律适用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1. 案例一:某市政府为推进城市环境整治,决定拆除某小区内的违章建筑。
在拆除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小区业主的房屋受损。
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赔偿损失。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管理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考博复试真题参考书解析内部资料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管理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一、专业的设置胡建淼老师的行政法学原理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胡老师在这一领域浸淫多年,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
这一个方向属于政府法治管理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由于该方向每年只招收一个博士生,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要想报考该研究方向,很有必要胡老师提前沟通。
二、考试的科目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问题研究的考试科目为:①英语1001②公共管理学2001③行政法学3012三、导师介绍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二级岗教授,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现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研究领域:公法、行政法学教学成果:主要讲授《法治思维与现代政府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专题课程。
科研成果:出版《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论公法原则》《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等90多部学术著作,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2011年获得国家行政学院第二届优秀科研咨询成果奖二等奖。
四、参考书目公共管理学1、欧文·E·休斯著:《公共管理导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竹立家、李军鹏著:《公共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张国庆主编:《公共行政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行政法学1、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
2、杨小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3、任进:《行政组织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五、国家行政学院考博英语国家行政学院的考博英语满分100分,由学院自主命题和阅卷。
国家行政学院考博英语的整体难度介于六级和老托福之间,对词汇量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注重对形近字、意近词和固定搭配以及语法的考察。
做阅读理解一定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翻译这一个题型很容易丢分,要想得高分,每一天都要遵循“八步法”练习三个句子。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证据)【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行政证据16.1 复习笔记一、行政证据的基本概念1.行政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证据是指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由行政相对人提供或由行政主体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某一事实的物质或材料。
它包括三个特征:(1)客观性。
行政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而非臆造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
行政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3)合法性。
行政证据的种类、形式、收集、质证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证据的种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物证与书证(4)本证与反证(5)行政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关系(1)两者都是证据,都具有证据的共性,即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的要求。
(2)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表现在:①行政证据是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服务的,而行政诉讼证据则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判服务的。
②行政证据由行政主体依职权收集或由行政相对人提供,而行政诉讼证据则由诉讼当事人提供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
③行政证据更多是现实的反映,行政诉讼证据更多是过去事实的反映。
④与行政证据的提供相比,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受严格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二、行政证据的举证责任、期限与证明标准1.行政证据的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指当事人根据法规法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举证义务人若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将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负相关的举证责任。
(3)在依申请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应当对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对于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方负举证责任。
2.行政证据的举证期限(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行政法学笔记000002)
行政法学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四):行政强制)【
第十三章 行政决定(四):行政强制13.1 复习笔记一、行政强制及立法1.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2)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①强制性。
若当事人不容忍这种强制行为,将招致对其不利的后果。
②物理性。
行政强制与行政决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作。
2.中国行政强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的行政强制立法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
前者分散规定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中,后者主要是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强制性。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2)非处分性。
对相对人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性。
(3)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属于中间行为,而非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
(4)实力性。
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如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
2.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界定(1)行政强制措施与规定行政措施“规定行政措施”特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的行为。
从性质上看,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行政职权(一)6.1复习笔记一、行政职权概述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定性。
即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设定;二是通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授予。
(2)国家意志性。
行政职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中可能被行政职权的实施者参与一定的个人意志,但行政职权本身的内容始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专属性。
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
(4)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与民事权利不同,它不能任意转让、放弃、赠予等。
(5)单方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优益性。
在任何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行政职权的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均处于优益的法律地位。
2.行政职权的分类(1)行政归属权与行政实施权完整的行政职权概念既包括行政归属权(行政权能),也包括行政实施权(行为权能)。
行政归属权系指某主体享有某种法律资格并承受行政行为效果的权能;行政实施权系指某主体可以具体实现某种行政行为的权能。
拥有行政归属权者,必然拥有行政实施权;但拥有行政实施权者,未必就拥有行政归属权。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有助于把握主体与权力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权属及来源上说,行政归属权的拥有者是行政主体,而行政实施权的拥有者则是行为主体;行政归属权来自于法规的设定与授权,行政实施权依附行政归属权而产生或者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
(2)固有行政职权与委托行政职权这是基于行政职权的来源方式所作的一种分类。
固有行政职权系指一个组织“先天固有”的职权,即与一个组织的产生而同时产生和与一个组织的消灭而同时消灭的职权。
通过法规设定或法规的授权所形成的职权属于固有职权。
委托行政职权系指一个组织“后天取得”的行政职权,即经他机关的委托而形成的职权。
当然后一职权只能是行政实施权。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一、为何要有行政法?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益的活动。
权益:能够强迫别人听从的力量。
权益双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益,绝对的腐败” 。
二、行政的特色1、与立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拥有宽泛性。
“从摇蓝到墓地”。
三、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履行权益的组织、履行权益的活动以及对权益履行结果的挽救。
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成立行政法律次序。
四、行政法的特色(一)、形式上的特色:1、行政法没有一致、完好的法典。
2、行政法例范数目多。
(二)、内容上的特色:1、行政法内容宽泛。
2、行政法例范易于改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叉在一同。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督查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拥有行政法上的权益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因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色:1、一方是行政主体;2、拥有非平等性;3、主体的权益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益义务是重合的;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办理,司法程序是最后的解决争议体制。
(二)行政督查法律关系六、行政法的基来源则行政法的基来源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履行一定依照法律,切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反抗。
详细内容:1、行政职权一定鉴于法律的授与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一定依照法律履行,不得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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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5.1 复习笔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2)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③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④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便属外部行政相对人。
作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两大行政法学原理:
①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
②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2)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根据当事人的组织状态,行政相对人划分为组织类行政相对人和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3)法人类行政相对人与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
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相对人;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某些行政法律规范只适用法人相对人,或只适用非法人相对人。
(4)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以划分为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前者指中国的各种组织和公民,后者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
①总体上,行政法律规范既约束国内相对人,也约束国外相对人,但某些特别的规定,只适用国内相对人,或只适用国外相对人;
②国内相对人和国外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均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然国外相对人另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章所确立的“平等”、“同等”、“对等”和“委托中国律师诉讼”等原则的约束。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1.国家组织
(1)国家行政组织
国家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
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相对人。
(2)其他国家组织
在国家行政组织以外,还有不少国家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
①当它们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适用法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②当它们进行非职权性活动,而这些活动又属于行政主体的管辖内容时,也属外部相对人。
2.社会组织
(1)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商品流通等活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货币表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卫生等需要,其经费实行预算拨款制而设置的机构。
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单位,其区别主要有三点:
①企业单位是生产营业性的,而事业单位是非生产营业性的;
②企业单位一般从事经济活动,而事业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活动;
③企业单位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开支自己解决,而事业单位不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开支由国家统一拨给。
(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1)外国组织
外国组织成为相对人取决于一个前提条件:它们在中国境内。
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作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必须以“在中国境内”为前提条件。
确立外国人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相对人地位,有两大直接的法律意义:
①外国人作为相对人,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
②外国人作为相对人,使我国政府负有保护其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活动和权益的职责,这体现了对他们的权益保障。
作为相对人的外国人和作为相对人的我国公民虽然在行政法的地位上是同一的,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
①外国人不享有我国公民所享受的所有权利。
有些权利为我国公民所专有;
②外国人也无须承担我国公民必须承担的所有义务;
③外国人必须履行附加的义务;
④对外国人可适用某些特别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中国公民不适用。
例如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行政参与权
行政参与权有三项内容:①参加国家行政管理;②参与行政程序;③了解行政信息。
(2)行政协助权
行政相对人有主动协助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三项内容:①报告权;②制止权;③扭送权。
当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保护,否则,相对人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ll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受益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中获得某种利益。
(5)隐私保密权
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相对人的隐私。
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
(6)行政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揭发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赔偿和补偿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而造成了相对人财产的损失,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获得赔偿或补偿。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遵守行政法律秩序.
(2)服从行政命令。
(3)协助行政管理.
四、行政相对人身份的认定
1.确定行政相对人身份的意义
(1)确认行政相对人身份,有助于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确认行政相对人身份,有助于确认一个组织或个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2.认定行政相对人身份的方法
(1)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对象人
行政对象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所针对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则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且直接承受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当事人。
在大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对象人是同一的。
但有时,行政相对人也会与行政对象人发生分离。
区别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对象人的法律意义在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按行政相对人而不是按行政对象人确定的。
(2)行政相对人与法人
在行政相对人与法人的关系上,应掌握以下三点:
①法人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载体。
②法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能划等号。
法人并非绝对为行政相对人,法人同时亦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当它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时候。
③非法人组织可以以非法人为相对人,而法人组织则只能以法人名义为相对人,法人的内部机构不能以相对人身份参与法律关系。
(3)行政相对人与国家机关
①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载体,但它也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
②其他国家机关一般不会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当它们从事非职权行为时,亦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4)行政相对人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身份,即行政人、行政相对人和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