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2024)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9月18日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属于国家航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养护预算资金,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承担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航道、省人民政府指定管理的航道、跨州(市)的四级及以上航道,由省级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管理。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建设项目监管方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要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调监管机制等,航道工程建设管理需要与之相适应。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2008年1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
考虑到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环节之一,拟将上述两件规章合并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航道工程管理范围。
《规定》参考《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船闸总体设计规范》《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等内容,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将航道工程范围界定为交通运输行业航道工程建设,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二是优化了设计审批管理程序。
初步设计管理方面:根据部门职责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模式;为发挥部派出机构的协调作用,要求涉及长江水系、珠江水系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的重大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征求长航局或珠航局的意见。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类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进行,进一步简化流程,压减审批时间。
施工图设计管理方面: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明确将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由长航局负责;其余工程施工图设计按权限分别由省级、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考虑到部分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工期长、涉及专业多,《规定》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分批报批,便利行政相对人。
三是细化了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提高管理的可操作性,细化了设计变更管理内容,区分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不同类别,具体划分了设计变更分类,明确了管理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对航道建设的管理规范,包括组织管理、技术标准、安全保障等方面。
以下是一个关于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例子:
一、组织管理
1. 航道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各项航道建设事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2. 航道建设项目由政府负责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投资合理、效益显著,完善项目评估和审批程序。
二、技术标准
1. 航道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航道设计标准进行,确保航道的通航安全和畅通性。
2. 航道建设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三、安全保障
1. 航道建设应根据航道通航情况和水域特点综合考虑,设立必要的航行标志和导航设施,确保船舶安全通行。
2. 航道建设应建立必要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确保海上交通秩序井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建设资金
1. 航道建设资金应由政府负责安排,确保航道建设的资金来源稳定和合理利用。
2. 航道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筹资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监督管理
1. 航道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和施工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确保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总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道建设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航道的通航安全和畅通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建设资金,同时加强对航道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效益符合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优化航道建设管理,提高航道建设质量,促进交通运输发展。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及解读(二)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及解读(二)
1. 背景介绍
- 吉林省是我国东北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众多的水域资源,航道工
程建设对于该省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 为了规范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对航道工程建设的监管,
吉林省政府制定了《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 规定内容
- 该规定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监理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法律责任。
- 总则章节主要阐述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以及相关的定
义和解释。
- 项目建设章节主要规定了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方案
和设计文件的编制、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内容。
- 施工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航道工程建设施工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 监理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航道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和权限、监理机
构的选聘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 质量安全监督章节主要规定了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评定等方面的内容。
- 法律责任章节主要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
罚措施。
3. 解读
-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提高航道工程
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该规定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积极配合和落实,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以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
- 在实际的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适应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
2024年航道整治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4年航道整治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____年航道整治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年航道整治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____年航道整治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相协调,一起推进。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检查与评估、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是各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由具备相应资质、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要点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定期安全培训与教育,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实际操作指导,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频次和责任部门。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应包括对作业现场、工作设备、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施工工艺、作业组织、安全措施等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整理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及解读(一)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及解读(一)《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及解读一、规定背景为有效保障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吉林省政府制定并正式实施了《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行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规定内容1.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核准与备案: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行政审批程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2.航道工程设计:航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国土、环境保护、水利、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3.航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设置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和质量。
航道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相关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航使用。
4.航道环境保护:航道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出入河口以及航道工程对河流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确保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与其他设施的协调配合,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5.航道工程安全管理:航道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测、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管理,确保航道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6.航道工程维护:航道工程完工后,应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健全航道巡查、维护保养记录和档案,并及时处理运维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航道工程延续性。
三、规定意义《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这既是对航道工程建设有关行业的规范,也是政府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自然生态保护的严肃承诺。
只有按照规定程度和程序进行航道工程建设,才能保障航道运输的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之,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是吉林省政府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保护的必要举措。
这不仅有助于地方产业经济的发展,更能促进区域经济、生态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它将为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保护和协调提供进一步坚实的法律保障。
航道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保障航道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设备和工程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爱环境;(四)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航道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航道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航道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航道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航道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2月20日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
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资金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科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
第二章养护计划第六条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
第七条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航道的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
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变化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航道养护计划。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运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航道建设是水运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实现沿海及内河各大城市之间连接的关键。
为了保障航道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管理、稳步推进,制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促进航道工程建设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符合本规定的航道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本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不应当开展或者停止活动。
二、基本原则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
在航道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合理性,坚持可持续发展。
2.科学合理选址。
在航道工程建设前,要进行综合评估,选取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益性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建设地点。
3.严格质量控制。
在航道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制定科学的质量控制方案,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航道工程的建设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4.防范风险。
在航道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从防止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确保航道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工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1.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有合法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技术人员对航道工程建设进行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3.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航道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4.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资金管理1.航道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2.航道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预算、会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财务的透明、规范和合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
航道工程管理制度
航道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2. 所有参与航道工程建设、维护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3. 航道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1. 设立专门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 航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对于大型航道工程,应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规划与设计1. 航道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运发展规划,满足航运需求。
2.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有关部门审批。
3. 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工程的安全性。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舶通行安全。
五、质量监督1. 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航道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2. 定期对航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航道的安全和畅通。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六、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加强对航道工程的巡查和维护,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七、环境保护1. 在航道工程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水域生态的影响,保护水生生物栖息地。
3. 加强航道沿线的环境监测,防止污染物质的排放。
八、信息管理1. 建立航道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2. 及时发布航道工程的建设进度、通航条件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航道养护第四章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鼓励航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发展水运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管理工作。
航道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航道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工程管理,保障航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航道工程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各项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等活动,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进度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计划,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工程各阶段目标、节点和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控,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航道工程航道维护管理规程
航道工程航道维护管理规程一、前言航道工程是指为船舶通行而建设的各种水利工程。
航道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规程旨在规范航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管理,确保航道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航行效率的提高。
二、航道工程建设1.规划设计航道工程建设前,需制定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航道深度、宽度、曲率等参数的确定,以及航标、灯塔等导航设施的布置。
设计方案应考虑到船舶的各种类型和尺寸,以及航行条件的变化。
2.施工管理航道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监测设备,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验收和交付航道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和交付。
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航道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交付后,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三、航道维护管理1.巡航检查航道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巡航检查。
巡航检查应涵盖航道淤积、水文测量、航标维护等方面。
巡航检查的频率应根据航道的使用情况和地理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以确保航道的安全和通畅。
2.淤积清理航道淤积是影响航行安全和航行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
航道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淤积清理工作。
清理时需注意保护环境和生态,避免对周边生物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3.航标维护航标是导航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航道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航标的维护和检修。
维护和检修应考虑到航标的使用寿命和环境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
4.水文测量水文测量是航道维护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水文测量应定期进行,以保证航道深度和水流等水文条件的准确性。
水文测量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调整航道管理和维护的工作方向。
5.灯塔维护灯塔是导航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夜间航行的安全和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航道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灯塔的维护和检修。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本省内河干线航道(以下简称内河干线航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按照本省航道基本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厅)为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以下简称省厅航道局)具体负责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由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依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加强廉政建设,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供与验收、施工质量与安全、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七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负责建安费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航道局组织编制。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给予定额投入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审批,或者由省厅委托省厅航道局审批。
第九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征地拆迁和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费用,按照《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省厅航道局对船闸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费用根据概算批复给予补助。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组建或者指定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的管理和控制。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建设管理,保障航道建设质量,提高航道建设效率,促进航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疏浚、整治等。
第三条航道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科技创新、提高效益;(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五)安全第一、质量至上。
第四条国家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航道建设应当依据国家航道规划,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航道建设规划。
第六条航道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建设目标;(二)航道建设规模;(三)航道建设布局;(四)航道建设标准;(五)航道建设投资;(六)航道建设期限;(七)航道建设保障措施。
第七条航道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航道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航道建设质量。
第九条航道建设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工程总体设计;(二)航道工程详细设计;(三)航道工程安全、环保设计;(四)航道工程投资估算;(五)航道工程实施计划。
第十条航道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章施工与监理第十一条航道建设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航道建设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二)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三)合格的施工人员;(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航道建设施工应当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航道建设监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进度控制;(二)工程质量控制;(三)工程造价控制;(四)安全生产控制;(五)环境保护控制。
第十五条航道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施工情况,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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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2月6日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
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
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合理性;(六)环境保护、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航道整治工程。
1.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2.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二)航道疏浚工程。
1.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2.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三)航运枢纽工程。
1.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2.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3.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4.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5.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6.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7.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四)通航建筑物工程。
1.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2.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3.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4.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航道整治工程。
1.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2.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二)航道疏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