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

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