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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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货规定

串货规定

关于防止窜货的管理规定一、窜货的定义:凡是在协议代理区域以外销售的行为均视为窜货二、防范措施:1、筛选客户时,要了解客户以往开发渠道,确定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根据公司要求完善销售协议,确定合适的保证金,对客户开发区域或医院明确划分,规范管理。

三、窜货的确认:公司货物全部实行标识码管理,如代理区域内发现外地来货,省区销售经理应立即上报:1、从销售终端购买窜货样品1--3盒,并开具购货发票;2、查找窜货渠道,复印经销商进货发票,确认窜货数量;省区经理将以上凭据寄回公司销售部,由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

窜货数量:原则上发现一个货物标识序号视为一件货;如发现破坏货物标识等现象无法确定窜货数量的按照该批次发货数量计算。

四、窜货处罚标准:1、代理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③第三次窜货取消代理商资格,并没收市场保证金。

2、省区经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0%;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0%;③第三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100%,取消全年奖金。

该笔货款不计入区域销售任务,不享受销售费用提取。

3、被窜货区域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货物计)①代理商补偿=窜货数量×代理价×2;a、收货b、扣除收货部分余下数量的补偿②省区经理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计该区域当月任务量。

五、处罚与补偿实施程序:1、省区经理或代理商调查取证;2、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3、财务部向违规办事处开具罚款单:7个工作日内款到,超出日期收取滞纳金1%,因省区经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罚款迟迟不到,滞纳金由省区经理承担4、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向代理商发出补偿货物;5、销售部向各办事处通报处理结果。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窜货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指经销商、代理商在与厂家签订授权协议后,擅自将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厂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窜货行为,保障厂商、经销商、代理商等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窜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就窜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目的窜货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经销商、代理商的销售行为,防止窜货现象的发生,维护厂商及品牌形象的权益,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以及经营窜货产品的销售商。

三、制度内容(一)窜货定义窜货是指在经销商、代理商未获得厂家的正式授权下,擅自将厂家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

(二)窜货的危害窜货不仅侵害了厂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因为窜货的产品未经得到品牌方的授权和质量监督,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三)窜货的处罚措施对于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暂停供货:对于窜货的经销商、代理商,厂商可以暂停其供货,并取消其授权资格。

2.罚款:厂商可以根据窜货数量和窜货程度,向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3.追究法律责任:窜货行为构成侵权,厂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授权制度为避免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制度。

1.授权对象:厂商应严格控制授权对象的范围,只授权给有资质、有能力、有信誉的企业。

2.授权方式:授权方式可根据情况采取独家授权、地区授权、时间授权等不同方式。

3.授权内容:授权内容需要明确,包括产品销售范围、价格、市场推广等方面。

(五)监督机制为了避免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发现窜货行为。

2.建立举报制度,允许消费者、代理商、经销商等渠道举报窜货行为。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关于______窜货管理规定
一.渠道管控及窜货管理的目的
为了有效稳固的销售渠道,稳定市场价格,打击跨区域销售、低价窜货,保障该产品各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市场秩序。

二.窜货定义
窜货主要是指,“跨区窜货”即各级代理商出现的超出规定的经销范围或低于规定价格的销售行为
三.窜货处罚办法
1.停货处罚,对相应窜货代理商自发现窜货的次日起暂停其发货一周。

情节严重
的取消____首销资格直至取消后续新品首销资格。

2.罚金处罚,对相应窜货代理商,对发现窜货以零售价格赎回,每台视情节严重
扣罚发返利50-1000元。

3.窜货申诉,申诉仅对实物在代理商本库的情况有效,其它申诉无效。

本管理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回——执————
我司已经收到以上《---窜货管理规定》并知悉相关处罚条款等信息,将会配合--厂家及----公司维护好市场秩序。

经销商:(签章)
年月日。

劲酒窜货管理制度

劲酒窜货管理制度

附件三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销售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窜货是指销售商或其下属销售商跨规定地域销售行为。

第三条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含10、件)的行为。

第四条恶性窜货是指故意涂改批号、5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30件以上),又是在短期内(三月内达两次及以上)经常性的批量的、屡教不改的窜货行为。

第五条收货数量不足10件时,将依据危害程度、作为货物流向管理不善的问题予以处理。

第二章窜货预防第六条各销售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分售商作好发货登记,并对其发出的每一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

第七条分售商必须定期向经销商提供约定产品的发货记录,经销商定期向劲牌保健酒业公司提供约定产品的发货记录。

第三章举报及调查第八条一般性窜货被窜方市场必须购买货物至少10件作为凭证,恶性窜货必须购至少5件(涂改批号)或30件(未涂改批号)作为凭证,并保留收货时的购买物凭证。

第九条被窜市场的销售商将购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当地批发价格、窜货处批发价格、对窜货数量的估计、窜货的最早时间、持续时间和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以及购物凭证一并提供给被窜方总经销商和营销代表。

第十条对同一经销商的下属分售商之间的窜货,由经销商予以确认;对不属于同一经销商的下属销售商之间的窜货,由被窜方营销代表对经销商或销售商所报告的窜货情况和危害等方面予以确认,由营销代表和劲牌保健酒业公司共同对窜货情况予以查实。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同一经销商的下属销售商之间的窜货,劲牌保健酒业公司或营销代表将窜货的情况及时通知窜货方经销商。

第十二条窜货方经销商和下属销售商在接到通知后三天之内购回所窜货物,并向被窜方道歉,争取取得谅解,作出对窜货的认识和以后准备采用的规范措施,然后将详细情况说明一并递交窜货方营销代表。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篇:防窜货管理规定《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1、产品范围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

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罚则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罚则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罚则
1、进行跨区域销售,经所在区域确认后,第一次限令其在七天内将跨区域销售之货物拉回,并给予3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则取消其经销资格;
2、进行刹价销售,经所在区域确认后,限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对其给予5000元的罚款,发生第二次,则取消其经销资格;
3、销售假冒亿利产品,一经查实,对其进行 5000元的罚款,同时取消其经销资格,并移交工商机关进行处理;
4、由于经销商、代理商责任导致用户投诉的,每发生一次,须向公司一次性交纳违约金5000元;由于经销商责任导致法律纠纷并败诉的,公司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取消经销、代理资格,经销商、代理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经销商、代理商向第三方泄露商业机密,应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
6、经销商、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其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未完成销售任务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情节严重者可终止经销关系;
8、经销商、代理商连续两年完不成销售额,取消经销、代理资格。

有限公司系列产品窜货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系列产品窜货管理办法

系列产品窜货管理办法为确保公司长远良性的发展,保障绝大部分区域代理商的权力和利益。

公司特制定此窜货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下:1、若第一次窜货在2台及2台以上的,首先确认是否为恶意窜货。

若没有把公司的防伪标志改掉,视为非恶意窜货。

如窜货时将公司的防伪标志、生产日期等全部改掉,则视为恶意窜货。

2、若是非恶意窜货,要求窜货方在7个工作日内把货收回,若不收回,公司将处罚500元。

并委托当地代理商收回,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罚款由窜货方全额承担。

3、若确认为恶意窜货,要求窜货方在7个工作日内收货;若不能收货,对于窜货的经销商处以罚款1000元,并委托当地代理商收回,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罚款由窜货方全额承担。

4、若同一个代理商发现第二次窜货,并经公司确认为恶意窜货。

公司将处以2000元—4000元的罚款。

并要求窜货方在7个工作日内收货,若不能收货,公司将委托当地代理商收回,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罚款由窜货方全额承担。

并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降级处理或取消其独家代理资格。

5、如同一个代理商发现一年之内出现三次以上的窜货投诉并经确认,除了按照(1、2、3、4)条进行处罚外,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6、公司接到有窜货投诉记录并经确认的代理商,此代理商必须向公司交纳市场保证金5000元。

没有执行公司处理文件的,公司将停止一切发货。

7、在合同期内出现一次及一次以上的恶意窜货记录并处以罚款的代理商,将取消其享受公司优惠政策的权力。

注:(1)各地经销商收窜货前应及时与市场部联系,在市场部的授权下方可进行收取窜货物证,未经许可私自收回的,公司将立即发回原地,不予授理。

(2)收购窜货发回公司时必须出据当地药房的有效发票。

没有正式发票者,公司有权拒绝处理。

窜货处理办法

窜货处理办法

南宁市三特医药有限公司窜货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销行为,打击窜货现象,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企业长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窜货,是指属于某一区域专销(以产品最小外包装盒特有喷字和喷码标识为准)的货物流通到专销区域外的其它区域销售的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意窜货,是指非经销商或代理商本人故意或授意他人把属于其专销的货物放到专销区域以外的区域销售,供货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意窜货,是指经销商或代理商本人故意或授意其业务员或他人把其专销货物卖给本专销区域以外的客户的行为。

或多次低于“市场保护价”向批发商或零售商供货的而造成窜货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空白市场窜货,是指货物通过正常流通渠道流通到专销区域外的地级或县级市场经销,并且该地级或县级市场尚未被其所属代理商开发,市场销售一类保护产品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10%,二类保护产品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05%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连锁店窜货,是指货物在全省性或跨省性的连锁店内通过连锁总店统一配送正常流通造成的窜货,市场销售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10%,二类保护产品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05%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营销中心是公司处理窜货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营销中心处理窜货的职责是:认定窜货事实和性质,处理违规者,赔偿受害方。

第二章事实认定第九条经销商如在其专销区域内发现非专销区域的货物,数量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应立即向营销中心经理书面反映,由营销中心派人到现场核实具体情况,路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在5个工作日赶到,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8个工作日内赶到。

第十条营销中心处理窜货人员在认定基本事实后,即通知双方当事负责人(或委托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共同认定事实,并在事实认定书上签字。

第十一条营销中心在接到发现窜货报告后,如果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以报告传真件日期为准)到达现场,应向报告方说明原因,超过8个工作日,每超一日,被窜货方可要求公司赔偿100元的利润损失。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市场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公司、办事处、公司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品牌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公司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公司市场部申诉,。

关于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关于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关于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一、目的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更好地维护各区域市场的良性发展,确保公司价格体系规范、合理、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被定义为窜货的市场行为的处理。

三、职责3.1地区负责人负责对所辖区域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3.2销售部负责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并处理。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4.1无意窜货4.1.1当某经销商的销售能力极强,将公司的产品在合理售价情况下(指高于进价五个点左右)向非自己管辖的空白市场或贫瘠市场发展,且不与当地经销商或分公司之间直接产生矛盾(以上仅指工程),我们定义为无意窜货。

4.1.2当购买过程正常,即在经销商不知对方为其他区域的客户的前提下,在经销商所辖的区域内发生的购买行为,且数量不是很大,并且价格也未与其所辖区内的其他客户有异,前提也并非以打击对方经销商为目的,我们也定义为无意窜货。

4.1.3该经销商在销售行为发生前或有销售意向以后,应向其所在地分公司、办事处或主管这个地区的业务人员(我们称之为甲主管)汇报有关情况。

4.1.4根据乙主管的选择,决定如何操作。

如果乙主管同此客户从未有过往来和业务关系,并且通过乙主管的努力,对此项业务没有能力或把握做成,则可让甲主管的经销商在不扰乱乙主管所辖区域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进行不张扬的操作。

但是如果乙主管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对此工程进行有效地操作,并不损害甲主管所辖区域的经销商的利益,则由乙主管负责操作,但应酌情给提供该信息的经销商信息费1-2个百分点。

4. 2有意窜货4.2.1当经销商为牟取非正常利润,蓄意向非辖区倾销货物的商业行为,我们定义为有意窜货。

4.2.2针对各分公司、办事处业务主管为了完成销售指标,取得更好的业绩,故意放任或积极鼓动经销商发生的窜货行为,应对业务主管进行经济处罚,责令其赔偿损失,情况严重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详见《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4.2.3针对各经销商的有意窜货行为的处理办法4.2.3.1第一次:根据公司《特约经销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该批窜货产品销售利润。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第一篇: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一、经销商窜货行为依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1、窜货数量不足10件或金额不足2000元者,公司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窜货经销商收回窜货产品,并承担处理窜货的各项费用。

2、窜货数量在10件以上,或金额在2000元以上,经公司查证属实后,经销商承担本条第一项责任外,把本次蹿货所属的那一批进货量不计入年任务量,并把该次进货量计入被窜货经销商的年任务量作为补偿。

3、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发生窜货者,取消年底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二、大区内窜货,由该大区负责人解决,跨区域窜货由品牌市场部调查解决,自窜货材料上报之日起十日内妥善处理完结。

某区域发现窜货,由本区域业务负责人填写《窜货处理申请单》附窜货证据材料,上报品牌市场部,品牌市场部接到《窜货处理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可责令窜货市场业务负责人3日内写出情况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品牌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三、给予窜货市场的业务员窜货提成金额2倍的罚款,用以补偿被窜货市场的业务员及公司处理由此事件产生的费用。

四、经销商恶意窜货,严重的破坏了公司产品的区域体系,价格体系,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公司有权取消其经销商资格,有权扣除其所有产品的返利与全部产品保证金。

五、如业务员单一追求本人销售额,放任或协助经销商恶意窜货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及经济损失者,公司将开除责任人,并按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的30%扣发提成。

六、经销商窜货产品如自己不能如数收回,公司为保护被窜货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窜货产品由公司组织回购,回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窜货经销商的产品促销政策与保证金中扣除。

七、判定窜货的依据:1、被窜货区域经销商提供的人证,物证。

2、人证主要为运货司机或购买者。

3、物证主要为公司产品上的明码,暗码。

4、市场同一产品现有数量超过被窜货市场同一产品的进货量无依据的窜货指控,公司不做任何回应。

八、窜货产品退库程序:1、回收的窜货产品如需办理退库手续,可由被窜货区域经销商提出返库申请,区域负责人,品牌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发现窜货法律规定(3篇)

发现窜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窜货,又称“货窜”,是指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非法流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崩溃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窜货现象日益严重,给企业、消费者以及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窜货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针对我国窜货法律规定的发现与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窜货的定义及危害1. 窜货的定义窜货,是指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非法流动,违反了企业的市场规划和价格体系。

窜货可以分为横向窜货和纵向窜货两种形式:(1)横向窜货:指同一层级的企业或经销商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产品流动。

(2)纵向窜货:指不同层级的企业或经销商之间进行产品流动。

2. 窜货的危害(1)损害企业利益:窜货导致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的价格混乱,损害了企业的利润空间,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损害消费者权益:窜货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难以享受到厂家提供的服务和保障,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市场秩序:窜货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整体利益。

三、我国窜货法律规定的发现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窜货问题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该法明确了窜货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窜货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

2.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其中也包含了针对窜货行为的禁止条款。

3.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含了针对窜货行为的禁止条款。

4.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质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了针对窜货行为的法律责任。

5.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窜货问题的具体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de)处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de)所有市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第四条:“窜货”(de)定义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de)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de)行为.第五条:“窜货”(de)预防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第六条:“窜货”(de)认定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de)行为.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de)行为.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de)行为.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第七条:“窜货”(de)处理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de)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de)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de)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de)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de)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de)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de)答复,同时提供相应(de)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de)权利.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日内要将所有窜货物中尚未销售(de)货物全部购回,由此产生(de)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逾期未购回,按第八条销售经理处罚规定进行双倍处罚.3.由市场监察部依据窜货方与被窜货方提交(de)证明材料确定窜货数量,数量无法核实(de)以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作为一件处理.4.对窜货方(de)处罚和被窜货方(de)补偿,按如下公式计算:窜货方处罚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2被窜货方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注:已取消(de)代理商出现窜货由当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市场调整、岗位调动,由发货时所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5.市场监察部人员将依据窜货行为(de)情节严重程度向窜货方发出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第八条:发生“窜货”行为对销售经理(de)处罚规定1.若销售经理负责区域内部有窜货现象发生,给予该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2.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同一事业部不同区域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3.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不同事业部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③从窜货方所属事业部扣除XXXXX元/件(de)结算款(每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按一件货),计入被窜货所属事业部(同一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不重复处罚).第九条:发生窜货者,不享受公司合同期内(de)任何奖励、激励政策.第十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公司市场监察部所有.XXXXXX公司XXXX年X月X日附:窜货行为协查通知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窜货明细-模板。

药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规定(合集5篇)

药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规定(合集5篇)

药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规定(合集5篇)第一篇:药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规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的规定为维护公司产品销售秩序,为确保各地市场自身利益,现将公司对产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措施规定如下:一、在公司授权区域外销售公司产品(指×××)均视为窜货。

二、一旦发现窜货,被窜货方应进行证据收购。

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以×××支为限。

三、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累计为每个箱号×××支以下的,收购费用由窜货方承担,收购产品退还给窜货方。

四、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累计达到每个箱号×××支(含×××支)以上的,收购费用由窜货方承担,收购产品退还给窜货方,公司并作如下处罚来补偿被窜货方市场:(1)、规格为×××的,予以每个箱号×××元的金额标准处罚;(2)、规格为×××的,予以每个箱号×××元的金额标准处罚。

五、若遇见难以避免的窜货,如跨区域连锁等,在公司组织下理性协商赔偿方案。

六、被窜货市场一旦发现窜货,应当主动购买并开具小票提交给公司。

公司在进行证据认定、数量鉴定后,依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于恶意窜货或发生窜货后不接受公司处罚的,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对于谎报,恶意举报的行为人,一经查实,取消销售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新举报的小号按本规定执行。

×××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附:抄发销售部、财务部、各地市场第二篇:窜货处罚通知十里香业务部窜货处罚通知区域经销商因,影响了其他区域市场的正常经营,经公司调查了解,并听取该经销商的申诉后,决定对其跨区域销售行为(低价倾销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情况如下:特此通知年月日河北三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共1页第 1 页第三篇:如何对付药品窜货如何对付药品窜货• 现在医药企业出现了一个普遍的串货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医药企业所为重视的。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
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窜货行为细节管理规定

窜货行为细节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各代理商的利益,为代理商创造良好的区域营销环境,公司反对恶性竞争,打击乱价、窜货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价格管理体系:1、原则上要求各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最新下发的价格政策,包括各级分销价和指导零售价。

2、各地市场结合地域差异性,允许代理商申请地方性价格政策,但只能对部分型号做小幅度的价格调整。

其中,各级分销价的浮动范围不允许超过正负10%,指导零售价的浮动范围不允许超过正负15%。

3、地方性价格政策申请流程:代理商申请→ 区域经理审核→ 市场部复审→营销总监审批→ 销售部、商务部备案。

4、如地方性价格政策在未经美域商务部备案后即擅自执行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组合措施:(1)停止发货,直至停止合作。

(2)不再提供全程价格保护。

(3)停止对市场推广政策的支持。

(4)如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其它区域窜货的,美域有权对被窜货代理商不进行区域市场保护。

二、区域和价格保护:1、美域协议代理商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美域”系列产品,严格遵守《美域品牌代理协议》有关销售区域的规定,不允许窜货、不允许乱价,也不允许在网络低价销售,否则将根据甲方相关的政策处罚。

2、窜货是指未经过美域书面同意,向本协议指定区域外的商家或运营商供货的销售行为。

3、乱价是指向本协议指定区域外的商家或运营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价的行为。

处罚以有效报价凭据,根据市场影响程度,美域保留处罚的权利。

三、窜货管理规定1、窜货查处流程:被窜货方举报——商务部查证——通知窜出方——核查收货情况——通知被窜货方收货——处罚——核查窜货机回收情况——如再次收到窜货机加重处罚。

2、被窜货方举报:代理商或美域公司人员发现可疑货源后,即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举报,举报包含以下内容:发现窜货地点、店铺名称、窜货机身码、窜货数量及价格等方面的资料。

3、商务部查证:商务部根据举报,根据上报机身号码查证窜货发出地。

4、通知窜出方:核查到窜出地后,开《关于回收窜货的公函》(模版见附件1)书面通知窜出方,要求三天内收货;并抄送被窜货方。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窜货行为的定义窜货是指商家在一个地区经销的商品,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地区销售,或者在同一地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有损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加打击和管理。

三、窜货处罚管理制度1. 窜货的认定(1) 合理的经销商关系证明:商家应当提供经销品牌商品的合法授权经销证明,确认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2) 市场调查:对涉嫌窜货的商家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处罚措施(1) 罚款:对确认窜货行为的商家,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关停:对严重窜货行为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再次从事窜货行为。

(3) 公示:对被处罚的窜货商家进行公示,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其他商家不得窜货。

(4) 合作终止:经销商品牌可以与窜货商家终止合作,取消其授权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的商家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合理的处理。

4.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窜货行为,商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和同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2. 定期对商家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3. 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健全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对于拒不配合处罚的商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六、结语本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越区窜货管理及处罚办法

越区窜货管理及处罚办法
区域联谊会:
1、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公司人员参 加,解决区域内问题,统一区域内政策活动,探 讨后续市场状况,同时可向公司反馈相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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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区处理流程: 被越区经销商投诉(越区申诉书) 公司查证货源 越区方与被越区方沟通协调
协调NG
结案,公司不予追究
公司介入执行 罚款/返利/涨价/分割区域或取消经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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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1、市场管理需要各经销商的积极配合,出现越区, 请放平心态,积极沟通,承担责任,尽速处理; 2、公司处罚措施仅为一种处理方式,目的是各位经 销商自律,从而杜绝越区等扰乱市场行为; 3、后期如发现私下改包装、涂抹标记等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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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区惩处力度: 1、经查证系经销商(含乙方工作人员)直接发货造 成的,定为故意越区,公司将予以罚款10-20万 元,视情况调涨内外胎价格5%,并取消季度返利 ,情节严重者取消经销权或分割经营区域! 2、如越区行为系下属分销商造成,但接通知后乙方 三天内未主动进行联系处理,无法取得被越区方 和解,也视同为故意越区,公司将予以5-10万元 罚款,视情况内外胎调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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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区处理: 1、越区方需承担所有被越区方收货产生各种费用( 人工、运输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2、经公司裁定确属越区后,越区方除向公司缴纳罚 款外需另支付3-5万元罚款至被越区方区域联谊会 公用账户,充当被越区方区域联谊会会费; 3、如越区方无法对越区货物进行回收,可委托被越 区方协助回收越区货物,收货单据由公司查核后 ,越区货物越区方需无条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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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
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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