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1号令)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一)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严重影响大中型企业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提倡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进行协调。
第七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含企业法律顾问,下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重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案件处理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法务管理】铁道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6页)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TJDT/ZY-FW-02)1 总则1.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1.3 遵循的基本原则1.3.12 名词解释2.1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3 职责3.1 党委会: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3.2 董事会: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3 经理办公会: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3.4 招标领导小组:a) 审批招标方案(包括标段划分及设备打包方案)、招标计划;b) 审批评标办法;c) 审批招标项目投标人资质条件;d) 确定信誉评价优胜单位;e) 审批重要设备选型方案;f) 确定业主评委人选。
4 运作程序4.1凡涉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事项,需由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先行调研考察,再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拿出可供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方案。
a) 涉及资产管理方面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b) 涉及长投企业管理方面的按照《长期投资企业管理制度》执行;c) 涉及招标方面的按照《招标管理制度》执行;d) 涉及合同方面的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e) 涉及设计及变更方面的按照《设计管理制度》执行;f) 涉及结算方面的按照《造价管理制度》执行;g) 涉及资金方面的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执行;h) 涉及其他方面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四)涉外经济案件;(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三)收费合理、公道;(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XX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案件管理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有:1.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对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负责接收各公司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并按相关规定报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4.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分析;6.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处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1、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2、集团风险控制部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特殊、重大及典型诉讼仲裁案件。
集团风险控制部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涉案公司指派本单位相关人员协助案件处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备与处理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下称“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各类纠纷。
“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集团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集团系统各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集团系统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二)案件处置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三)依法维护国家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集团系统内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处理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三)根据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撰写案件报告;(四)监督、指导、协调或参与集团系统各公司的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五)监督和检查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六)负责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的产业子集团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下称“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办法明确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报备与处理第七条集团系统发生的所有案件,均应当通过集团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
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鲁能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
各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上报、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凡是以各公司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有关部门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材料后,必须立即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六条其他法律纠纷案件,应在发生之日或公司有关部门知道之日,立即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处理第七条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自行负责处理。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如发现报送材料不齐全,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补齐。
需进一步查明案情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查和调查结束后,应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
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 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 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
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XXXX 令第 11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XX令第 6 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管理本企业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公司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但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列入统计评价范围。
公司有关境外投资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境外投资纠纷案件的标准、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使用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对纠纷案件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处理纠纷案件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子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备案及统计评价等职责。
第五条处理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参与案件处理的公司、子公司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受聘律所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一)主办单位:是指对处理某件纠纷案件负有主办责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二)重大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纠纷案件:1.涉案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2.一审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系列诉讼的;4.涉及公司、子公司重大权益或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专门事项:是指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被)采取保全措施、拟(被)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当事人、提出反诉、下达一审裁判文书、拟(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出/达成和解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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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
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
下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该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公司每年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案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
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
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一保存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报备的,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涉案单位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公司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涉案单位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所属单位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报告总法律顾问,并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涉案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